人民银行信用卡规定对信用卡电子现金取出有规定吗

河北银行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甲方)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申领使用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发卡申请的甲方资料不予退回。
3、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5、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初始余额为零,甲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1、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乙方的业务规定。
2、如甲方在乙方办理多张信用卡,当其它信用卡已经使用了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与其它信用卡已使用额度对等的信用卡额度部分不能使用。待其它信用卡的额度清偿后,相应信用卡的额度方可使用。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
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不得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6、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乙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8、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当期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5天)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9、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取现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0、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取现透支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 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11、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2、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按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并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13、甲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4、甲方使用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15、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网银服务,甲方同意并认可在激活卡片时由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
16、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ATM、CRS等)、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它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使用信用卡提领现金或转账的行为构成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协议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17、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同意。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18、信用卡在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时,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语音系统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用卡不能及时挂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非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4)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19、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20、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1、信用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信用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应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可办理余额转移并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转入资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结果到账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为准。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2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甲方应在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乙方在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欠款的追索权。
23、甲方提出主账户销户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甲方应在主账户销户申请前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
三、利息与费用
1、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详见《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后,其效力及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本协议所依据的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方式),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当甲方的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自上月结单后,甲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时,乙方可以不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甲方对对账单内容存有疑义的,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应还款额。经乙方查实交易存在的,甲方除应清偿该交易款额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也可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将该账户余额全部扣除用来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自扣还款授权的约定账户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所列明的到期还款日起生效。
3、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
六、有效期
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五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如甲方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请求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或申办乙方分期产品的最末一期还款年月已超过卡片有效期,均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计收相应费用,但乙方主动不予更换新卡的,不构成乙方违约。
七、双方权利义务
1、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的,甲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3、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1)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第二条第二十三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0)乙方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1)乙方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5、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涉嫌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6、甲方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或通过司法机关以甲方相关资产用来清偿信用卡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7、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八、信息使用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通知方式
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乙方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十二、声明条款
1、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2、《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河北银行官方网站上查阅。
3、甲方授权乙方因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如获得授信额度申请通过审批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日期自甲方在乙方申请信用卡业务开始之日起生效,至在乙方发生的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4、本协议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甲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关于乙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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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服务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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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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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贴士
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  )农银信用卡领字(  )第  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发卡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021-。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1 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1.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2)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信用报告和个人信息,用途:信用卡办理、合约履行及后续的风险管理;
  (3)基于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甲方承诺将向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目的,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产品及服务信息;
  (5)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目的,将乙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信息。
  1.3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信息。
  1.4 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乙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乙方约定查询、使用及披露乙方信息的法律责任。
  1.5 甲方恪守对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乙方授权或双方约定范围和用途披露乙方信息,但因履行合约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1.6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1.7 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1.8 甲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乙方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乙方应保证附属卡的申请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应将本领用合约、章程、重要提示等内容完整告知附属卡持卡人,确保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以上规定。
  1.9 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信用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信用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第二条& 使用
  2.1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电子设备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验证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2.3 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 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2.5 信用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2.6 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7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在确认乙方的账户使用情况正常后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因失联或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甲方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8 信用卡损坏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2.9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申请资料(主要包括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子邮箱及身份证件信息等)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等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
  2.10 出现错账时,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
  2.11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2.12 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需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按时还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具体分期付款业务规则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阅。
  第三条& 账户管理
  3.1 乙方使用信用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3.2 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3 乙方在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交易的款项,记入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同意承担上述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乙方在带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3.4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按照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特定产品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详见网站产品介绍。
  3.5 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性透支、投资性透支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提供不实资料办卡,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不得利用信用卡骗取银行信用。
  3.6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
  3.7 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调低乙方信用额度,直至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3.8 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3.9 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3.10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
  4.2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
  4.3 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4.4 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5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视为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农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相关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本合约的,乙方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有权选择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为履行本合约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7 本合约项下中国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约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对账
  5.1 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5.2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
  5.3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5.4 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乙方如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6.1 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6.2 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内留存足额款项。
  6.3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本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6.4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无法使用积分等为由拒绝还款。
  6.5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的,甲方有权停用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直至停用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按照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包含不良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述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宣布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6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也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有效期
  7.1 信用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7.2 信用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发卡行,未及时通知发卡行的视为乙方自愿更换新卡。
  7.3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7.4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为乙方更换、配发、升级产品;若乙方使用的信用卡产品停发,甲方可为其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 增值税和发票条款
  8.1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8.2 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3 在中国农业银行收到乙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乙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乙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中国农业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8.4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中国农业银行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中国农业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中国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8.5 因中国农业银行的原因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的,乙方有权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9.2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本合约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9.3 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进行通知。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9.4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9.5 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程序中的文书)以乙方邮寄地址为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否则仍视为送达。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造成相关通知或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9.6 甲乙双方在合约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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