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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贷款问题,要注意两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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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向银行贷款购买二手房,在贷款条款中存在着很容易被忽视的两个“坑”,一个针对着卖家,另一个针对着买家。如果当事人签约时没注意,再遭遇贷款不顺利,就极可能引发纠纷。杨文战律师提供的这篇文章,值得所有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进行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认真阅读。  购买二手房,很多买家都要办理贷款。而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个条款是极易被买卖双方忽视的。而这两项条款所代表的含义,中介很少主动向买卖双方作详细解释。如果贷款过程顺利,它们就不会造成影响,但如果贷款因各种原因受阻,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发生纠纷,直到这时,当事人双方才注意到这两项条款原来是跳不过去的坑。  “当初不是这么说的!”“我之前根本就没看到这个条款!”作为一名律师,我在处理此类相应纠纷时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证据,双方签字的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你自己没有注意到问题,绝不能成为免责的条件。  这两个一个针对买家,一个针对卖家的坑,究竟是怎样的呢?    一、对贷款次数及贷款办理时间如没限制,坑卖方  在房产交易中,任何一个卖方都希望尽快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急着卖了房后去交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果受阻,事情会变得很麻烦。  必须知道一个常识:银行对于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是很可能不批的。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买方信用不够、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等,很多时候银行对于为何不批贷款,甚至不会作出解释。  还有的时候,因为银行不批贷或者虽然批贷,但额度没有达到买家的理想要求,就可能出现买家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而每多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显然就要延后一段。  那么,买家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有没有权利再次申请贷款?如果再次被拒,有没有权利再换一家银行提出申请?这样的申请到底可以进行多少次?  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时根本不会想到,如果买家提出的贷款申请顺利获批,自然没问题,但如果买家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卖家可能就不同意。  此时,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怎么办?看合同!  合同会怎么约定呢?这并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果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提供的合同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做限制的,很可能会约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  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买家一次申请贷款不成,可以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如果真的经历向三五家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长的时间和过程有几个卖家愿意呢?  但卖家即使不愿意似乎也没办法,因为合同约定可以多次贷款,没有任何限制,这时,如果不配合买家申请贷款或者毁约,卖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卖家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否则,一定会引起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买家一次贷款不成,而急于用款的卖家因此想解除协议的情况,他们甚至会大声喊冤:“当初没告诉我贷款要这么长时间,还说很快就能办好,而且我确实急用钱呀!”但卖家所说的“很快办好”,在书面合同里是没有的。  作为卖家,应怎么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其实很简单,如果卖家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再比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如卖方不能收到买家的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这样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二、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办没约定,坑买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获批准,有时换家银行申请就批了,但也可能换很多家银行都不被批准。如果卖家一直在配合但挑不出毛病来,这时,就要轮到买家来解决问题了。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银行不能足额批贷,此时,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在签约时可能根本没想过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此,我想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会发生。  有些买方这时可能会这样对卖家说:“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现在钱贷不到,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我们只能解除合同,请把钱退给我。”  现实生活中还出现过更奇葩的事:有个买家,明知自己信用原因贷不了款,也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仍然与人签约买房。因为房价已上涨,卖家同意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只想赶快解除协议另找买家。没想到这个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的买家竟然不同意:“房价上涨了另卖肯定赚钱,你要分点给我,我才同意与你解约。”卖家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买家被判赔偿后仍然不服气:“是银行不批贷,这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的条款。  对于这一点,很多买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一旦贷款出了问题,买方才重视此事,如果这个买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会面临窘境。比如最近很多地方出台二手房贷款比例限制政策,就可能导致即使能批贷也会影响额度的问题。  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不是特别难说话的人,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双方解除责任。但如果卖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碰到房价下跌,买家就会比较尴尬和被动。  作为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我的建议是,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设一个解除协议的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不承担责任解约,或约定以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  如果担心银行只批部分贷款额度,不能自筹款项补足房款,那么,在前面那句话的“贷款”前面再加两个字,约定为“足额贷款”就可以了。合同里有了这样的条款,就可以直接解决问题而不至于引发争议了。………………………………………………………………………………………………………………………………………………………………………………………………………………………………………………买房卖房、求租出租,就上新环境房屋网!帮您解决,简单、快捷、方便、专业(俗称“捡块方砖!”)!电话委托:8(扫一扫,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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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问题
问,农村户口,没有其它商品房,像这种情况能申请到按揭吗,房子款项已经缴了大部分,父亲工作属于不正规建筑,还需按揭10来万的样子,工资是高,但是无法证明,家里有套房子需要按揭,但是因为家庭原因只能写父亲的名字
木有人???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各地法院生效的判决中。5,在经过追讨无果并达到一定时间后。6、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归债务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会由执行庭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满意,各银行有所不同。从认定为呆坏账到拍卖的时间更是无法预测的。无论房产将来归谁所有,银行会将此笔贷款定性为问题资产、停止还贷后。建议尽快做出处置。打字不易,两种情况都有,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从停止还款到认定为呆坏账的时间,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停止还款都不是明智的做法,首先会因为依法拍卖遭受财产损失,其次会因此被记录到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等级,会被定性为呆坏帐。3、当该笔贷款被银行定性为呆坏账的时候,有些银行会将该资产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望采纳。4,这是一个在司法界都有争议的情况缩短了月供期限,到后期的利率就越低1、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领取的《房产证》、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会起诉债务人。2
哥们,我问的问题你没看清楚呀
采纳率:61%
&nbsp。&nbsp,在把你父亲的工作给证明一下打一份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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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贷款问题选择问题
我准备贷款25W购买住房,现在有点纠结,麻烦专业人士帮帮忙,谢谢1、首先我肯定是有提前还款的意向的,我现在月收入5K左右,还没算未来的老婆的收入。2、我比较了一下,15年等额本息和20年等额本金的月供差不多,利息等额本金少将近2万左右,这个比较纠不知道选择哪个3、因为等额本息前期还得都是利息,我感觉应该存在一个年限,超过这个...
我准备贷款25W购买住房,现在有点纠结,麻烦专业人士帮帮忙,谢谢1、首先我肯定是有提前还款的意向的,我现在月收入5K左右,还没算未来的老婆的收入。2、我比较了一下,15年等额本息和20年等额本金的月供差不多,利息等额本金少将近2万左右,这个比较纠不知道选择哪个3、因为等额本息前期还得都是利息,我感觉应该存在一个年限,超过这个年限就没有必要提前还款了,很想知道是几年,这个不会算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贷款?我即不想降低现在的生活水平去减少所谓的利息,因为毕竟钱是越来越通货膨胀的,兴许以后钱都不值钱了,也不想拉长贷款期限去想什么其他收益率高的投资,因为我不会投资(其实我想投资。。。)!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贷款,另外银行的双周供什么的人性化产品也可以介绍一些,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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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选择的五个注意事项,谨慎考核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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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5月19日,北川县城。农业银行的地震废墟上,十名武装特警戒备森严,大型挖掘机正在紧张作业。随着尘土的飞扬,一张张“纸币”飘散在空中。“再找找,这是国家财产,一分也不能损失!”现场指挥的第二炮兵某工程团团政委孙乐说,并小心翼翼地将可以找到的“纸币”放进一个袋子。  地震后,一场金融业的救援行动正在进行。除了对现有金融网点进行清理,随着救援的深入,许多棘手的金融问题———原始凭证的灭失、房屋贷款的偿还、银行呆坏账的处理,也一一浮现出来。
  在中国银监会于5月19日召开的救灾部署会议上,农行副行长张云首次披露,汶川地震灾害预计会给农业银行带来新增不良贷款60亿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个人按揭贷款损失10.5亿元。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贷款人因为震灾已经基本丧失了还款能力。  “这次地震后最棘手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商品房还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海波向记者表示。中国商品房发展只有十几年时间,因为灾害大面积倒塌房屋的先例还没有,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无疑在考验管理层的智慧。  法律与道义博弈  “如果银行向已经损失房产的灾民追讨贷款罚息、催还贷款本息似乎很不人道;但让银行就此放弃债权,似乎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也不好向银行的股东交代。”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向记者表示。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贷款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抵押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房屋灭失,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够终止。就是说房贷还是要还。”刘海波说。  本次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中有人丧失了生命,有人丧失了房产,还有的人丧失了劳动力。那些既丧失了生命,又丧失了房产的人,其继承人是否有资格继承其房产,并继续还贷?那些丧失了房屋的幸存者,如果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无力偿还贷款,又该怎么办?  刘海波对此的解释是:继承人不能继承债务。因此,如果其继承人所继承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按照法律银行只能按照坏账核销掉个人贷款;而对于那些已经丧失劳动力的幸存者,如果剩余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按照法律规定银行也只能按照坏账核销个人贷款。  然而,真正考验管理层智慧的,还是如何解决那些有还款能力的幸存者房屋贷款的问题。  “北川和都江堰的情形完全不一样。北川地震后几乎是一片废墟,如果当地有商品房,那么贷款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土地使用价值已经完全丧失了。都江堰的情况就不一样,城内大部分房屋还在,作为成都的卫星旅游城,商品房如果毁损了,但其土地使用价值还是存在的。”刘海波说。  在大灾面前,法律的规定显得有些“残酷”。但如果贷款得不到偿付,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大幅上升,将严重影响银行经营。由于中国很多银行都已上市,考虑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银行显然希望将贷款损失降到最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却有另一种意见。他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无论是受害人与房地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受害人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目的都是取得对目标房屋的所有权,而地震作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标的物的毁灭,自然而然受害人也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所以此时受害人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由此,房屋遭地震毁灭的受害人可以因解除合同而免除继续还贷的义务。  吴革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地震中灾民按揭购买房屋的被损毁、灭失的,其房屋贷款及其利息应当部分或全部免除。具体地说,就是有保险赔偿的,可以部分免除,无保险赔偿的,应当全部免除。  特事特办  灾害发生之后,监管层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所应对。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此前,各家银行都已出台相关政策,给予了宽限期。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工商银行的政策是在宽限期内本息均可不还,也可延长贷款期限与贷款还款期限,从每期正常还款日后10个自然日,延长到30个自然日,三个月内贷款产生违约的不罚息,不登记违约记录。建设银行则对四川、陕西、甘肃、重庆等受灾地区给予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亦不做违约记录。  “虽然有很多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贷还是要还,但我觉得在这种重大灾难面前,国家还是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考虑还贷问题。”刘海波说。他建议国家将贷款人分不同情况,可给予部分免收、部分减收分别处理。  诸多专家们认为,为了妥善处理灾后房贷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特事特办是大势所趋。  “地震中的房产损失,应由银行、贷款人和第三者共同承担。”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荣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救助灾民和灾后重建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债务问题还不是政府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政府有义务创造机制,让市场发挥作用,以利益为纽带,促使市场参与者各方通过协商分担信贷损失。银行处置灾区信贷资产时应当在平衡救助与"欠债还钱"的市场规则中寻求平衡。政府应当从政策上诱导相关各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积极鼓励灾民信守借款合同。”冯科表示。  据记者了解,本月23日银监会发出紧急通知:灾区人们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银行将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将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通知还强调,银行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核销呆账时,银行还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谁来埋单  “23日的紧急通知,仅说明了灾民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按呆账处理贷款。但是,对于灾民具有偿还能力,其贷款应如何处理,并未做说明。”刘海波说。  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来说,银行依然会追索住房贷款人的剩余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按揭贷款银行和贷款者签订的是两个合同,主合同是借贷合同,还有一个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逾期还贷者,银行通常会进行催收催缴,并作罚息处理,对其信用进行不良记录。一般而言,对于普通商业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公积金贷款罚息则为万分之二左右。如果逾期3个月不还款,银行就可对逾期还款者进行起诉,要求对房子进行清偿处理。  目前,尽管在《紧急通知》中规定了“不催收催缴”,但这一规定可以执行的时间有多久,两部门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在规定执行期满后又该怎么办?  但是,对于具有还款能力的灾区人民,是否还应当享受宽限期的优惠?  “宽限期至少为两年。此外,银行应主动与灾民达成债务和解,利用金融创新来重构债券债务关系。比如银行与灾民重新签订合同(30年期),首先给予灾民30%-50%的债务折扣,并重新约定在灾后5年到10年,每月只需偿还贷款利息,在剩余的25年和20年里再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银行承诺向灾民发放购买新商品房的零首付贷款,并将两项贷款合并,利率按同期利率下降10%-20%。”冯科表示。  按照上述分析,似乎银行将为震灾之后的房贷问题埋单。  “政府将最后提供相关补贴,但具体的额度是多少,怎么补,需要对此次灾害后的不良房贷有一个总的统计。先把底摸清楚。”洪艳荣表示。  冯科则对政府下一步的行动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国家应该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双方进行债务和解,给予灾民在还贷期间免缴个人所得税,并对愿意继续承担债务的灾民予以适当的补助;同时对折让债务30%以上的银行给予退税优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对在灾区有贷款损失的银行按损失额度的2至3倍增加其信贷指标,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其发放利率优惠的央行贷款。”  “不管是税收优惠还是直接拨款,都是政府补贴的不同形式。按照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面对严峻的通账压力,由减免税的方式来补贴是一种正确的行为。”洪艳荣说。  亦有专家认为,房屋大面积毁坏,短时期内可能导致银行利益受损,但是银行将会在接下的灾区重建中获利。  “长期来看,我国还应该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尽快立法规范"个人破产"制度;二是规定财产保险责任中应包含自然灾害损失,并强制保险人对自然灾害险实施再保险。同时动用国家部分救灾资金对自然灾害险进行再保险,全面构建市场化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担体系。”冯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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