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限合伙亏损承担后质权人需要承担吗?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生效条件将划定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生效条件将划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日&08:01 上海证券报
&&&&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日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此外,草案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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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_百度知道
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以前好象可以在工商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现在好象不可以了,请问现在如果要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去办?去哪里办?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生效,在此情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应订立质权合同外,尚需经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才能生效。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因此,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除应按不同的公司性质注意拟出质股权是否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三、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我看你的问题快到期了!我不忍心才给你回答.你只要到当地省级股权转让托管中心去办理即可!各地有各地的股权转让规定,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它是地方性的条例,但都制定了股权转让实施细则,你去了找工作人员要一份就知道了怎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了!股权转让的手续相当复杂,还要召开股东会议,要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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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何法律风险?
作者:宋长贵  时间:     浏览量:0  
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都很重视融资的工作,然而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企业融资又谈何容易。因此,很多企业都在千方百计的拓展融资渠道,股权质押也就因此进入到企业的视线中。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应该如何规避呢?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12年6月大华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大华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大华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13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大华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大华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基本法律制度
此案先按下不表律师先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制度。
& & &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 & &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 & & &2、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 &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 &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 & & &那么,回到上述案例,案例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银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驳回了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
& & & &抛开法律问题,笔者在这里揣测,案中的银行之所以提起这样一个诉讼请求未必就是真的认为此项股权质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为了追回欠款的无奈之举。此案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股权质押,尤其是作为接受质押的质权人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 &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 & &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 &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 & &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 & &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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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8家公司股权质押率超70%:若再跌10余家银行或受拖累
  财联社6月28日讯,近期股市不断动荡,引发上市纷纷披露重要股东补充质押。财联社记者通过整理近450家上市公司公告发现,有28家上市公司累计股权质押比率超过70%,涉及到招商、兴业、华夏等14家上市银行。
  累计股权质押比率高的公司说明股东融资需求越大,在股市调整过程中,一旦面临平仓风险,大股东可能没有足够流动性去补充质押,如果触及银行强制平仓行为,对整市形成负反馈。
  为避免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进一步影响股市,近期包括业协会等喊话要科学合理地做好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
  中国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称,银行业要科学评价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风险状况,支持企业合理需求,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恰当方式妥善处理。
  分析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股市动荡会触及银行质押股票的止损线,这意味着累计质押占持股比率高的股票风险上升,监管希望股票质押融资人及时补充,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审核应该会趋严。
  部分公司股权质押给多家银行
注:部分公司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财联社记者梳理部分上交所自2017年3月以来4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质押权人均为银行)信息发现,不少公司第一大股东累计股权质押比率超过90%,(,)几乎接近100%,S佳通达到100%。
  财联社选取累计股权质押比率超过70%的19家公司,涉及到招商、兴业、华夏等14家上市银行。
  其中,(,)控股股东富润控股集团将其股权分散质押给了(,)、(,)、、4家银行,其中,在民生银行和北京银行有两次股权质押,最高股权质押比率达到84.74%;(,)控股股东将其股权分散质押给了、和;(,)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将其股权分散质押给了交通银行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李虹含对此分析称,不同的银行对累计质押率上限要求不同,因此质押人把股权分散质押给不同的机构是正常现象。
  据(,)统计,A股目前98%公司存在质押,135只个股累计质押比率例超50%,场内+场外累计质押最新市值5.45万亿。
  而仅6月22日一天,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重要股东补充质押公告。其中,逾10家公司股东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补充质押,余下百余家均直接补充质押股份。
  累计股权质押比率过高有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权人可以是银行、、等。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做股权质押有几种渠道:一是银行通过贷款自己做;二是通过给券商等第三方机构提供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来做。
  “自己做一般是以净资产为基准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券商做比较标准化,按券商要求操作,银行只需要提供资金”,许文兵称,目前这些操作已经比较成熟了。
  对于质押率(贷款额/质押物总额)和累计股权质押比率的设定,许文兵分析称,银行自己做一般看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看质押品,“质押率一般都会打折扣,不会高于70%,当然还要看具体标的;而累计股权质押比率没有要求,不过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如果平仓就没有股权继续质押了。”
  今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个股质押比例较大说明大股东融资需求越大,在面临平仓风险时,大股东可能没有足够流动性去补充质押,”国金策略李立峰团队认为,在市场急剧下跌的情况下,对于个股来说累计股权质押率越高的个股风险越大。
  如果质押股票被平仓,不仅对上市公司,还会对质权人银行,乃至整个股市都会造成影响。
  董事总经理、首席员李奇霖对财联社记者分析称,一般情况下,平仓线与真实价值相差很远,不会有问题,“但是此轮股市下跌较快,银行为避免亏损,可能就会在质押价值之上甩卖股票,如果所有银行都这么做,就会对股市形成一个负反馈,股市更加下跌。”
  对整个A股冲击而言,据东吴证券测算,在上市公司股东均不做补充质押,再跌10%+整体平仓线125%假设下,预计强平冲击约2062亿资金。
  银行或收紧公司股权质押审核
  为避免股权质押出现违约风险,相关股东倾向于与质押权人协商通过补充质押股权或其他质押物等多种方式避免进入处置程序。
  例如,(,)近期与达成协商,其控股股东湖南发展集团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在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持有的3亿元存单(2019年2月到期)作为贷款补充保证金,避免了平仓风险。
  潘光伟在“做好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答记者问时表示,银行业要更多关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有效增强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恰当方式妥善处理。
  “银行业协会的喊话背后另有深意,这意味着监管希望股票质押融资人及时补充保证金。”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分析师表示,“股票下跌,会触及质押股票的止损线,一般来说会要求融资人补充保证金,如果不补就要平仓,我理解银行业协会的意思是做好这块的风险管理”。
  许文兵则建议,在做业务阶段银行应该提高准入标准,提高风险控制要求,做好事前的风险管理,不事后弥补。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4月以来已经有银行提高股权质押的门槛,部分银行业务甚至停滞。(财联社记者 李德尚玉、李愿)
  (财联社)
(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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