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迁出 影响放款迁出没上报会影响经济房选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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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后,原房东的户口没迁移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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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在过户之前就应该让原房主把户口迁出,因为一旦过完户之后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走,目前法院也没有强制性措施让他迁户口,户口不迁出就在合同中有天大的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您抓紧时间督促卖方把户口迁走。要签一份协议,比如说在两个月之内,卖方依然没有把户口迁走,那么押卖方的定金归买房人。另外您要给卖方一些经济压力,让他抓紧时间迁户口。
他们的户口没有迁出,那么你们的户口就不能迁入。就这个影响,还是尽快让他们配合迁出是对的。不然以后很麻烦的
最好能迁出,但拆迁时不会受此影响的,你可以向居委会说明该房的产权已是你的。拆迁时**等领导就不会再与原房东联系的。
如果是农村的有影响,城镇二手房只认房产证
对您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他不迁走的话做违法的事情会找到这里。
正常房子里只能有一家户口 卖完房子原房主的户口是必须迁出的 如果你再想卖的时候 买方要求你迁户口 上一任房主找不到了 或者不配合就麻烦了。另外房子里有户口的话,别人是迁不进来的。
落户是以房票为准的,房票是谁的谁就到当地派出所去办理就可以落户。原房主未把户口迁走与你无关,派出所会处理的,给它挂起来。土地使用证很好办理,拿着房票和契税证和你的身份证,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以直接办理了。需要缴纳证照工本费。
目前没有。必须找到卖方,协商解决。
原户主必须迁出去,你才能落进来。
最好让他迁出,要不然拆迁可能算他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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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金报
漫画 吴玉涵
  刘先生在北仑买了套房子,本该心情大好的他却纠结了,家里信箱三天两头有各类广告,而且收件人还是一名姓陈的男子。一番打探后他得知,原来,陈某是这套房子的第一任业主,而他是第三任。他买下了房子,但陈某的户口还挂在这幢房子下,并且陈某不愿迁出户口。
  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发现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类似刘先生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
  买房遇到烦心事
  业主诉苦
  喜迁新居的夫妻俩有点抓狂 第一任房主的户口没迁走
  刘先生是江西人,2009年来宁波工作,妻子在北仑上班,为了让妻子上班更加方便,2014年5月上旬,他通过中介买了套北仑奥力孚公寓的房子。
  当时,刘先生跟房主办好相关手续,并交了部分现金,大意是让房主把户口迁走再交另外一部分钱,房主倒也爽快,很快便把户口迁走。
  2014年年底,刘先生夫妻住进了这套房子。不过小两口有点抓狂,自家信箱三天两头有各类广告,而且收件人还是一个姓陈的男人。
  刘先生找所属区域内的芝兰社区,工作人员帮他一查,发现刘先生已经是这套房子的第三任房主,虽然第二任房主把户口迁走,可第一任房主陈某的户口还在。
  刘先生算是明白了。可第一任不迁走户口,今后势必会影响自己卖房,万一对方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公安机关找上门来,那也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
  “社区告诉我,陈某的条件还是可以的,而且还是芝兰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让我不用担心,说问题不大。”
  一晃大半年过去,陈某依然不配合户口迁移的事情,社区也多次协调无果。刘先生说,他就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忙协调,让首任房东能尽早迁走户口,也希望今后宁波市可以确定统一的办法,来解决二手房交易的“后顾之忧”。
  社区协调
  “人户分离”是历史遗留问题 个别房子甚至有三四个户主
  昨日,记者联系上第一任房主陈某。
  陈先生说,早在2004年房子就卖掉了,而且目前他还是住同一个小区,因此他认为户口迁不迁无所谓,所以导致这套房子存在多个户主。关于垃圾广告传单困扰刘先生一事,他说会想办法去解决,至于迁户一事,暂时还不想动。
  北仑新芝社区文书严女士接受采访时说,其实,“人户分离”在老小区出现不是个例,之前存在的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个别房子甚至有三四个户主。这种问题,给他们工作也带来诸多不便。
  严女士坦言,近几年以来,随着户籍办理的严谨性,已经基本不存在刘先生这样的现象,市民在办理户口问题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社区也会在双方协商告知的情况下,征询户籍办管理窗口同意之后办理相关手续。
  昨日下午,在社区工作人员协调下,陈某最终答应,下周配合刘先生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专业人士来支招
  派出所办证窗口:派出所无权强制前任房东迁出户口 买房前先查询那套房有几任业主
  记者采访中也发现,有一位手机尾号为“9576”的网友也遇到类似问题,他在天一论坛上发帖求助网友:“本人在镇海招宝山街道买的二手房原房东户口一直不肯迁走,请问有何法律保障我的权利,让其强制迁走,其在镇海还有其他房产,本人已多次咨询招宝山派出所回复都是没办法。”
  对此,招宝山派出所办证窗口一名工作人员说,派出所无权强制前任房东迁出户口,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市民前来咨询,法律意识强一点的人,还会让民警帮忙查询,自己打算买的那套房子有几任业主。“这种事情说到底,自己长个心眼,一点问题都没有,你户口不迁出,我就不买你的房,只要购房时在合同里注明须原房东迁出。”
  这位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现在在办理二手房的市民,特别是为了孩子买学区房的市民,买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不然会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因为一套房子只能允许一户家庭孩子入学,也就是说,如果前任户主家的孩子也就读附近热门学校,房子卖了后户口没有迁出,那么,这套房子的新业主户口再迁进去,孩子读书就会受到影响。
  律师事务所:订合同时针对户口迁出设违约条款 如未提及可考虑提出民事赔偿
  针对二手房交易后的户口迁移引发纠纷,市民该如何维权的问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刘光明律师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对于法院而言,户籍迁出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法院不能在民事审判中判令卖房人迁户口。
  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目前尚无相应法律依据去支持公安机关强制将某人户口迁出。
  三、对于买房人而言,考虑到上述情况,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针对户口迁出问题设置专门违约条款,以制约出卖方;另一方面,如果当时订立合同时未提及户口迁移的事项,则可以考虑提出民事赔偿。因为迁移户口属于房屋买卖的附属义务,出卖方未履行附属义务给买受方造成损失的,买受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 叶萌茗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首任业主卖房后不肯迁出户口 喜迁新居的夫妻俩很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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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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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售房屋后没有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陶先生被下家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而让陶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按照当初与下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己逾期7个多月的违约金竟高达40余万元。&&一边是王先生坚持要求按合同索赔,另一边陶先生则坚称事出有因,满腹委屈。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了调整,判决陶先生支付违约金4000元。&&多年前,王先生夫妇从外地到上海来经商。经过多年打拼,两人决定拿出积蓄在上海买房安家。2010年底,王先生夫妇通过中介购买了陶先生一处位于黄浦区的房屋,总价为380万元。由于之前就听说过不少人购房时因户口问题而产生纠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王先生特意与房东陶先生就户口问题作出了约定。&&双方约定,陶先生应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套房屋内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若不能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房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到户口迁出为止。不久,陶先生就支付了首期房款130万元,并向银行办妥了贷款手续。&&去年3月,陶先生与王先生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陶先生便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在3个月后结束了装修工程。终于在上海有了自己的新家,王先生夫妇自然十分高兴,但有一个问题却让他们十分烦恼。原来,房屋交易完成虽有半年,但房东陶先生却迟迟没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为了这事王先生多次与房东进行沟通,但对方都找出各种理由拖延。&&王先生想到当初购房合同中有关于户口问题的约定,于是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陶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赔偿。在法院主持的诉前调解中,王先生态度十分坚决,要求陶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户口延期迁出的违约金。&&拿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和诉状,陶先生也颇感诧异,对王先生提出的索赔金额更是大吃一惊。陶先生告诉法官,自己卖房后一直拖着不办理户口迁出,主要是考虑到女儿在黄浦区读书,为了让她能继续在黄浦区读书,他只能将女儿的户口迁到同样住在该区的女儿外婆家。可恰巧那段时间老人身体不适,一直无法亲自到派出所办理手续,这样才造成了延迟。&&虽感到十分委屈,陶先生还是在立案后不久办妥了户口迁出手续,然而,王先生依然不愿意作出让步,仍坚持要求陶先生赔偿延期7个多月的违约金合计约4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对陶先生给出的理由并不认同。他认为这些都只是借口,况且即使这些说法都是事实,也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并非不可抗力,仍应当按合同赔偿违约金。陶先生认为对方并没有实际损失,这次完全是狮子大开口,坚决不愿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在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后7个多月才办妥户口迁出手续,已经构成违约,确实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属于“明显”过高。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4000元。&&■连线法官■&&本案中,双方违约金的约定究竟是否合理呢?&&主审此案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宁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陶先生一直不将户口迁出,那么从买房之日起算,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每日1900元的违约金标准计算,只要经过5年多,陶先生就得把售房所得房款380万元悉数归还给王先生,甚至还要倒贴钱。&&同时,陶先生在买房后就自行进入了该套住房开始装修,装修完成后就搬入用于自住。因此陶先生逾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确并没有对王先生造成经济损失。由此看来,违约金显然属于“明显”过高。&&为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后,对违约金进行酌情调整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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