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类型交易有哪些类型??

【解读】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构成和发展途径
金融梦工厂(微信号:jrmgc2013)QQ群及微信群汇聚各金融总部高管及一线核心业务人员。至今已举办77期网络业务讲座,讲座资料关注本微信后,有提示下载。文章来源:用益信托网&文章作者:王梦然在一些信托产品中出现了地方金融交易所的身影,比如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受让非上市金融类国有股权,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摘牌;或者是信托收益权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又或是在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的业务中,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金融资产。总的来看,目前信托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得合作范围有限,不过在非标业务急待解决流动性问题的背景下,未来将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和更灵活的业务模式。因此,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对金融资产交易所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且在涵盖面如此之广、市场瞬息万变的金融行业中,不断学习、钻研新的业务知识才能&先人一步、抢占先机&。本文就是结合在信托实务中遇到的新型业务模式——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来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以供参考。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概况自日国内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北金所正式揭牌运营以来,天津、重庆、武汉、四川、大连、广东、河北、浙江、安徽、深圳前海等地纷纷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目前在国内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北金所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一家,大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服务所在地或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为主。地方政府争相&占坑&建设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已经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向一些地级市甚至向县级市蔓延,交易所在各地野蛮生长,且由于缺乏规范,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称为&38号文&),证监会牵头组建了领导小组,通过领导小组验收、经国家部际联席会备案通过的地方交易所才能存在。本文中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均是在38号文的监管下,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本文所说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比如陆金所是有所不同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多数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及更好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而主导成立,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偏线下,虽然也有线上的网站等平台,但更多定位于信息的发布和展示。北金所: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交易商协会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分别出资9000万元,中债资信出资1000万元,其余四家各出资3000万元。北金所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金融国有资产交易平台。2011年3月,交易商协会与北金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并向北金所授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匾额。而目前交易商协会入股北金所,北金所将不再是一家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而正式进入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体系,逐渐承担起部分协助监管层规范债市的任务,业务开始转型。天金所:天津金融交易所是天津市政府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牵头成立的,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日,天金所与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信信托达成战略合作,拟引入这三家企业成为新股东。这也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的互利竞合发展,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的融合。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前海金交所于日由深圳联交所、平安信托、深圳产权拍卖公司在深圳前海发起设立,注册资本7692.3万,上述发起人出资比例分别为64.35%、35%和0.65%。2015年,平安(02318.HK)以3.07亿购入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65%股权,收购完成后,前海金交所将成为平安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日,前海金交所资产总额为1.28亿元,总额7381.2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373.68亿元。重庆金交所:重庆金交所注册资本7200万,股东为重庆国资三家公司,渝富集团、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日,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72.22%股权挂牌转让,挂牌价格2.86亿,较重庆金交所净资产8423.14万元,溢价240%。据悉,平安集团有意入股重庆金交所。截至2015年末,重庆金交所总资产7.77亿,营业收入1.28亿,净431.17万,净资产8132.73万。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各地成立金交所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金融资产流动性问题,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主要由三大类构成:基础资产交易:金融国有资产、不良金融资产、私募股权、委托债权投资、等根据下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的有关要求,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北金所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金融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权益资产交易: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信息耦合业务: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其中,除了上述业务之外,最早开始办理金融资产转让业务的北金所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2014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扩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以进入);2014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同意部分地方性银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4]11号),其中明确,B类主承销商应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北金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根据银监会2013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在各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中,主要交易的品种就是非标资产。本文介绍以下几种目前各家地方金交所推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非标资产交易业务。1、委托债权投资2011年,北金所与工商银行合作推出委托债权计划,这一业务逐渐成为北金所的主营业务,主要是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委托债权投资业务的背景一般是银行对已核定授信客户,但由于资金规模等诸多原因无法直接向其发放贷款、无法通过信托通道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其融资需求所采用的一种形式(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不占用银行信贷规模)。主要操作模式是客户所在地银行一级分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向北金所发起提交委托债权项目挂牌申请,由银行总行理财资金池作为委托人,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按期划入受托人账户,并由受托人将委托债权投资资金打给融资方。金交所的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是在银信业务合作被银监会进一步规范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2012年北金所总成交金额为6378.49亿元,同比增长271.70%,其中,大幅增长都来自委托债权投资计划,其2012年的交易额达到5873.58亿元。2013年10月银监会下发《关于提请关注近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类风险的函》,并强调,截至目前银监会未批准任何一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从事信贷资产(债权)交易业务,商业银行在此类交易所开展委托债权交易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均属违规行为。目前,这一业务在北金所以及其他地方金交所仍然在存续中,更多的是和银行、证券、保险、资管等机构合作,在交易结构上做一些创新,已证券、资管作为通道,以规避监管要求,比如在下图的交易结构中,增加了券商定向资管计划作为通道:2、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2011年,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全国范围内最先推出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类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特别下发了《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提示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有关风险。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借助政策导向,小贷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发展机遇。小贷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是小贷公司将其部分优质资产打包,通过金交所平台向投资者转让小贷资产的部分收益权,从而获得资金以拓展业务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小贷公司兑付时向投资人支付本息。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整个交易流程涉及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结算银行、重庆金交所、承销商、做市商和投资人七大交易方。在这一模式下,小贷公司作为权证的发起人,发行的是收益权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并不发生实质性的转移,没有实现资产转移和风险隔离,因此此类业务也未出表,采用这一模式也主要是考虑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不能突破相关政策限制。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贷公司归属地方金融办监管,近年来各地已经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相继提高,且各地的规定不同,比如上海是100%、重庆是230%、海南是200%、广东是100%。不过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能够针对小贷公司放款的金融少之又少,小贷公司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单纯依靠增加资本金无法持续解决小贷公司的资金难题,金交所得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能够增加资产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小贷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除了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前海金交所、前海股交中心、广州金交所、天津金交所推出了小额贷款定向融资工具,其中前海股交中心上线了小额贷款同业拆借、短期融资凭证两款产品。3、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目前国内北金所、天金所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相继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但受制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区域性交易平台无法跨区交易等政策因素影响,相关业务发展缓慢,信托转让业务还未能形成规模,交易也不够活跃。以下是日北金所网站上挂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产品:各家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范围还是有所不同的,有些交易所业务较为多元化,如天金所,目前建成了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司法资产、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等在内的十大类全国性基础金融资产市场和金融产品市场,还与新华社旗下&新华o金牛新财汇&理财服务平台合作,推出&天诚宝&产品;还有一些金交所业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类业务上,比如武交所。总的来看,目前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也最大的是非标金融资产交易。缺乏流动性是非标金融资产的外在特征,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交易所这种金融市场载体开始逐渐替代银行,承担着非标准化金融资产流动的重要作用。国内非标金融资产市场还远未被开发,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还很大。三、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未来的发展之路目前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集中在债权融资方面,主要是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推出创新型产品,盘活缺乏流动性的非标资产。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一行三会&监管下,各金融机构均受到相关法规限制,有寻找各类通道开展业务、规避监管的需求,而目前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当地金融办监管,业务有较高的自由度;另一方面,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主要面向本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有动力利用自身的灵活性推出创新型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可以说,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对金融资产进行公开处置,能够促进金融资产的合理流通,同时为实体经济的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本部分主要介绍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1、产品的合规性目前,除了北金所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代办机构外,其他各类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受当地政府监管,产品的合规性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定性。比如日,天津市金融办下发《市金融办关于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批复》(津金融办[2013]87号),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至此,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发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具备合法合规性。浙江省金融办于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融办[2014]26号),同意融资平台中心试点开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至此,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具备合法合规性。因此,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地方金融办往往与一行三会等现有的监管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监管口径,一旦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叫停,创新产品就要成为清查的对象。2、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做线下业务,所属地特征较为明显,多承载本区域内的业务,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研究投入较少,但其优势在于具备较多优质的项目资源。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主要做线上业务,具备较强的客户优势,但其短板在于缺乏优质的项目资源。目前主要做下线业务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正在逐渐展开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开拓业务空间。比如,阿里蚂蚁金服旗下的招财宝平台已与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17家区域性股权及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了包括&私募债&等金融资产的打包、拆分销售及后期具有流转性质的变现业务。从本文第一章的内容可以看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多数是以地方国有企业、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发起方,而从几家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股权变动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机构,频频出手寻求入股,其中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国有股已完全退出,成为平安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资金端具备优势,而资产端则是大部分平台的短板,如果能顺利对接地方金融交易所,就能够缓解&资产荒&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平安集团此类机构寻求入股金交所,有利于金融集团打造各类平台、拓展业务并吸入新客户。不过,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与互联网平台深入融合的情况下,要关注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业务活动是否将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特别是触及非法集资等&红线&的问题。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金融产品交易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资金需求方、供给方的自由撮合交易,促进金融资产流转和产品创新。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口径和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交易平台挂牌的产品还面临着监管和法律风险,其产品结构、交易模式还存在监管限制和法律障碍,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逐步解决。作者崔琦说明&& & & & & & & & & & & & & &&本汇编主要包括截止日全国范围内对各地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规范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尽力涵盖目前新兴和热门的在上述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针对的是各地交易场所,不包括受国务院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另外,对于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国有产权交易、集体产权交易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相关内容,因已有诸多汇编面市,故本汇编在第一版内容中不做涉及。同时,对于各交易场所内部交易规则,因全国范围内交易场所数量庞大,规则众多,限于篇幅,亦未收入。本汇编持续更新,编者将根据读者反馈,在后续版本中对内容做进一步更新和调整。(因字数限制,本目录略作删减)目&&&&&&&&&& 录国务院发布1、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2、《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3、《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5、《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6、《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8、《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发布9、《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号)10、《关于印发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整联办〔2015〕7号)部委联合行文11、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15、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证监会发布16、《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20号)17、《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7号)18、《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问题及解答》19、《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20、证监会就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等答问21、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新闻发布会部分材料合集2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3、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新闻发布会材料发改委发布24、《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号)25、《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号)26、《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商务部发布27、《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号)工商总局发布2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号)29、《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号)交通部发布30、《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第8号)文化部发布31、《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银监会发布32、《关于提请关注近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类风险的函》(银监办便函〔号)保监会发布33、《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号)北京市(一)综合34、《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3〕63号)35、《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11号)(二)整顿规范36、《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37、《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号)38、《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39、《北京市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40、《关于规范全市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市场秩序》(三)碳排放41、《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14号)4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43、《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京发改规〔2013〕5号)44、《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京发改〔号)45、《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46、《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京发改〔号)47、《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京发改规〔2013〕7号)48、《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京发改规〔2014〕1号)49、《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2号)50、《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四)农村产权51、《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52、《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京兴政发〔2012〕15号)天津市发布(一)综合53、《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8号)(二)整顿规范54、《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55、《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津财企〔2002〕22号)56、《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2〕16号)57、《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58、《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2〕30号)5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6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61、《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86号)62、《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 号)6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号)64、《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津发改环资〔号)65、《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津发改环资〔号)66、《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津发改环资〔号)67、《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津发改环资〔号)68、《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津发改环资〔号)69、《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津发改环资〔号)70、《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上海市发布(一)综合71、《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56号)(二)整顿规范72、《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73、《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74、《关于进-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75、《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号)76、《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答77、《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78、《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1〕36号)79、《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80、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沪金融办〔2014〕20号)(三)碳排放81、《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82、《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挂牌交易相关工作》(沪发改环资〔号)8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84、《上海市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号)85、《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沪发改环资〔号)86、《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沪发改价费〔2015〕1号)87、《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沪发改环资〔2015〕3号)88、《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进一步规范使用抵消机制有关规定》(沪发改环资〔2015〕53号)(四)农村产权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重庆市发布(一)整顿规范90、《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号)91、《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69号)(已废止)92、《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 44号)93、《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渝金〔2014〕5号)94、重庆市通过联席会议备案交易场所名单95、《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5〕30号)(二)碳排放96、《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渝发改环〔2013〕80号)97、《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三)排污权98、《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号)99、《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5号)(四)农村产权100、《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府办发〔号)101、《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江苏省发布&&&&&&&&&&&&&&&(一)整顿规范102、《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发〔2012〕50号)10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3〕28号)104、《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苏政办发〔2013〕74号)105、《关于开展全省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5〕72号)106、《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107、《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苏金融办发〔2013〕67号)108、《关于加强对白银等贵金属交易监管》(苏金融办发〔2014〕26号)109、《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工作》(苏金融办发〔2014〕41号)110、《关于规范文化类产权交易场所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4〕52号)111、《关于成立镇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办发〔号)112、《关于开展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连政发〔2012〕85号)113、《连云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发〔号)(二)排污权114、《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15、《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2号)116、《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宁政发〔号)117、《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118、《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2号)119、《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泰政规〔2014〕1号)120、《关于成立吴江市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吴政办〔2009〕44号)(三)农村产权121、《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苏金融办发〔2014〕75号)122、《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123、《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12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5〕77号)125、《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号)浙江省发布(一)综合126、《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金融办〔2015〕18号)127、《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二)整顿规范128、《关于成立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浙政办发〔2012〕16号)129、《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3〕55号)130、《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浙政发〔2013〕2号)131、《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融办〔号)132、《关于开展交易场所白银交易规范整顿工作》(浙清领〔2015〕1号)13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办理工作》(浙金融办〔2015〕89号)134、《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135、《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甬政办发〔2012〕44号)136、《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号)137、《关于加快宁波航运交易所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73号)138、《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丽政发〔2011〕93号)139、《关于成立宁波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甬政办发〔号)140、《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141、《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5〕30号)(三)碳排放142、《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四)排污权143、《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144、《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145、《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146、《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65号)147、《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第143号)14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号)149、《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50、《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号)151、《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15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5〕42号)153、《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154、《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号)155、《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号)156、《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甬环发〔2015〕81号)157、《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158、《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2〕31号)159、《台州市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台环保〔号)160、《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台环保〔号)161、《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台发改价格〔号)162、《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63、《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号)16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165、《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8〕51号)166、《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湖环发〔2009〕82号)167、《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168、《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嘉政发〔2010〕48号)169、《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170、《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171、《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172、《关于成立绍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绍政办发〔号)173、《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2〕5号)174、《关于绍兴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绍市发改价〔2012〕36号)175、《绍兴市区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绍市环发〔2012〕45号)(五)农村产权176、《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177、《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178、《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号)179、《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5〕86号)180、《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41号)广东省发布(一)综合181、《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182、《关于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深发〔2012〕4号)(二)整顿规范182、《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183、《广东省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工作方案》185、《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工作》(广东证监〔2014〕69号)186、《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穗金融函〔号)187、《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188、《深圳市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工作指引》189、《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190、《潮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潮府办〔2012〕18号)191、《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江府办〔2012〕16号)192、《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调查工作》(粤商务建函〔2014〕75号)193、《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穗经贸函〔号)194、《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1〕2号)195、《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28号)196、《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197、《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98、《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4号)(三)碳排放199、《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号)200、《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201、《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202、《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号)203、《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204、《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5、《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四)排污权206、《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207、《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粤价〔号)208、《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209、《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粤财综〔号)210、《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粤环〔2015〕9号)福建省发布(一)综合211、《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90 号)212、《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号)213、《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 号)214、《泉州市2015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点》(泉政办〔2015〕16号)(二)整顿规范215、《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闽政〔2012〕4 号)216、《关于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闽政办〔 号)217、《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18、《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5〕26号)219、《关于省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函》(闽工商函〔2012〕66号)220、《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泉政文〔2012〕91号)221、《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5〕64号)222、《泉州市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泉政办〔2015〕58号)223、《龙岩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号)224、《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南政办〔号)225、《关于成立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莆政办〔号)226、《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号)227、《关于加强交易场所管理工作》(莆政办〔2015〕43号)228、《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229、《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意见》(泉政办〔2014〕65号)230、《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闽政办〔2015〕94号)231、《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号)(三)排污权232、《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23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234、《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235、《福建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闽海交〔2014〕46号)236、《关于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闽价服〔号)237、《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号)238、《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环总量〔2015〕14号)23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泉环保〔2015〕93号)240、《贯彻落实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宁政办〔号)241、《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明政办〔2015〕95号)&--------------梦工厂投稿、招聘发布、商业合作等联系方式:微信&summer1163,添加请注明“机构+姓名+事宜”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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