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索取供应商管理系统 免费额外免费服务,是否违法

营改增对酒店、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供应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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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酒店、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供应商的影响
  2016年营改增的试点拓展到生活服务业还有其他的服务行业,那么营改增对酒店、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供应商有何影响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住宿服务从日起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及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上述定义不清晰的地方在于,如何区分酒店、经营性住宿场所与居民住房租赁。酒店、酒店式公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房屋租赁一般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适用5%的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则适用1.5%征收率。许多大型酒店已经将服务延伸到既可以为顾客提供短期居住服务,也可以为顾客提供长期居住服务。许多增值税国家通常是根据住宿时间长短对酒店住宿服务和住房租赁进行区分。比如,如果给住客提供的住宿时间达到或超过28天,那么该项服务就会被认定为房屋租赁,而如果低于28天则会被认定为住宿服务。但我国增值税法规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国际上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是,不同类型的住宿如学生宿舍,分时度假村及类似场所是应界定为住房租赁或是住宿服务仍然有待研究。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采纳特定的标准来加以区分,比如:
  消费者的身份是&顾客&还是&居民&;
  住宿提供者的营业执照;
  服务提供的范围,住宿服务通常范围比较广;
  合同安排的性质,例如,签署了正式租赁合同的服务更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住房租赁服务。
  对于明确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来说,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分别处理提供的多样化服务。特别是许多酒店通常提供以下几种或全部服务:
  住宿服务;
  餐饮外带服务;
  会议及活动举办服务;
  水疗、健身及其他相关服务;
  娱乐服务,以及;
  旅游服务台。
  在大多数情况下,新增值税法规不会造成过多的合规问题,但是对各种收入的深入分析仍然是必要的。酒店提供的上述服务几乎都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并不意味着酒店提供的所有服务都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例如,水疗产品的销售适用17%税率,设立于酒店内部的商店销售商品适用17%税率,将场地出租给第三方服务提供方或者特许经营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过渡时期也可能是5%征收率)。
  而税务合规问题更大程度上存在于定价和发票方面,因为增值税规定餐饮和娱乐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在酒店中接受外带餐饮服务的顾客,也适用于酒店房间内迷你吧的消费。
  更重要的是,新增值税法规似乎指出,因公出差住酒店的顾客可以取得进项税。然而,如果是出于个人目的而发生的酒店消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另一个比较棘手的合规问题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能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下抵扣进项税:
  顾客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预订酒店;
  顾客首先自行结账并索取发票,随后再由公司报销。
  接受酒店(或其他住宿提供者)服务的消费者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于提供旅游服务的酒店,特别是大型酒店而言是个潜在的利好。5%营业税构成部分成本,而6%的增值税却是可以抵扣的,将促使许多大城市酒店将定价基础调整为&正常费用外加增值税和服务费&,而不是增值税含税价。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法规规定,个人在酒店退房时可以向酒店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注明其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新增值税规定下,个人是否能够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企业抵扣进项税,尚有待观察。此外,如果接受的住宿服务被视同为职工福利,那么企业将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酒店给出差住宿的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早餐,那么顾客是否能够就支付的全部费用抵扣进项税,还是需要将早餐的费用剔除。类似的,举办会议或活动时通常也提供餐饮服务这就可能需要将总价款拆分为会议或活动费用以及餐饮费用。毫无疑问,酒店倾向于按照会议费全额计税,以将可抵扣进项税最大化,但是对于如何划分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餐饮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的,那么酒店有少缴增值税风险。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规中提到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按照公司主营业务确定相关使用税率。兼营为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为体现知名酒店品牌,许多酒店的经营模式都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新增值税规定由酒店管理公司向酒店所有者提供的管理服务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酒店管理公司通常享有酒店经营收入的部分份额,酒店经营收入包含授权使用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提供客房预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酒店业主通常可以抵扣支付给酒店管理公司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
  最后,许多酒店都会为客人提供奖励优惠政策,以此鼓励继续入住酒店。在其他已适用增值税的行业,如航空业和电信业,企业在奖励计划下向客户提供的优惠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新增值税规定对于酒店奖励计划没有类似的免税规定。
  酒店在合规方面未来还面临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对于酒店常客享有的一些特权,例如免费早餐,免费使用互联网,免费使用俱乐部休息室,免费升级房间,甚至免费入住等,是否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进行视同销售,这些服务应该如何确定其价格?因此,酒店需要仔细考虑这些奖励计划以及类似计划的增值税处理。
  旅游业
  旅游业将面临众多较为复杂的增值税管理问题,主要因为旅游业在运营中既可以作为旅游服务的委托人,也可以作为中介,同时这也需要考虑各种跨界业务。
  为了简化征收方式,新增值税法规规定将&旅游服务&按差额征收,旅游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所有与住宿、餐饮、交通、签证以及门票销售相关的费用。实际上,法规似乎对于作为委托人的旅行社与作为中介的旅行社给与了相似的规定,即都在净收入或者佣金的基础上征收6%税率的增值税。
  36号文同时明确,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当旅游业某些业务存在重叠时,情况就变得比较复杂。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当消费者购买的旅行套餐全部在中国境外消费时,比如出境旅游,销售旅游套餐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境内销售这项旅游套餐产生的佣金或收入将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为旅行社的服务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在酒店或者其他供应商向以消费者名义预定酒店等服务的旅行社支付佣金或费用时,该佣金或费用将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更重要的是,如果这项佣金或费用可从住宿费用中扣除,那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就需要将这两个事项分开处理。即酒店不可以净额为基础计算增值税,他们必须以总收入来计算增值税,同时自旅行社取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的一般规定,国外的旅行社向中国的顾客、酒店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或佣金的情形需要代扣代缴6%税率的增值税。对于酒店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上述费用通常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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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如何计税?
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3号公告规定:“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是否是指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么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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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如果派遣的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那么派遣公司适用劳务派遣政策还是建筑服务政策?
适用劳务派遣政策。
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和旅行社,情况一:一并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①如果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②如果不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发票有两种开具方法:
方法一:普通发票中管理费和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都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增值税附表一按税率或征收率行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方法二:普通发票中管理费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请问,按以上何种方法处理?
情况二: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方法一: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方法二:市局已明确,管理费部分开具专票,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普票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
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方法?
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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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酒店小费和服务费问题有必要深入思考
09:48:33 来源: 作者:李原 
  作为解决酒店业人力资源困境,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服务热情的重要途径,酒店小费和服务费的问题有必要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目前酒店小费和服务费成为受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一部分人认为小费制是国际惯例,应该在中国酒店中倡导支付小费的消费行为,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小费制的建立不符合中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国市场的消费习惯,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随着酒店业经营压力的增大,作为解决酒店业人力资源困境,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服务热情的重要途径,酒店小费和服务费的问题有必要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小费的由来与属性
  小费也叫小账。有学者认为小费源于欧洲封建领主时代,贵族们外出路遇乞丐时,会扔一些硬币,以求得旅途平安。有学者认为小费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也有学者提出小费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晚期,是指庄园主给仆人或劳工额外的钱币,以奖励其良好的工作表现或是表现一种同情心理。还有学者认为小费在16世纪始于英国私人住宅中拜访者给仆人的赏钱,之后这种现象被引入商业企业,直至1795年普遍存在于酒店业中,并在美国流行开来。中国古代也存在“赏钱”,赏赐的对象通常是店小二、奴仆、书童、小厮、跟脚等。我国很多的文学作品中都可得见这一现象,如《红楼梦》中,贾府众人在大观园里看戏,精彩高兴之处,贾老夫人一句“赏”,丫鬟小厮些便将银子往戏台上丢,当是对唱戏者的奖赏。普通人去餐馆吃饭喝酒,离开时也会给店小二一些“酒钱”。无论中外,上述现象从动机和作用分析来看,和作为报酬形式的小费还不完全相同,这类“赏钱”主要是地位高者对地位低者的赏赐和恩惠,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地位展示的需要。而具有消费述求动机的小费则应该起源于16世纪的英国伦敦,当时许多咖啡馆将贴有“To Insure Promptitude”(保证迅捷服务)标语的铜壶放在餐桌上,顾客将零钱放入壶中,就将得到招待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把上面几个英文单词的头一个字母联起来就成了tips,译为小费,这种特殊的消费现象逐渐被欧洲其他行业接受。直至十九世纪初期,富裕的美国人为了显示自己紧跟欧洲时尚,开始在餐馆中给小费,并迅速使小费制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起来,成为许多行业消费的一种惯例。随着消费理念和消费习俗的不断演变,小费也被赋予了更复杂深层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内涵。
  第一,小费的经济学属性
  小费的产生源于交易活动的契约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代理理论认为,在任何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过购买产品与经营者形成某种代理关系,但当这种产品的质量具有某种劳动不确定性,即以服务的形态体现,并取决于他人服务行为的好坏时,往往会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代理问题,因此消费者从服务的预期着手,常常通过某种经济手段将原来的代理关系部分的转移到实际的服务人员身上,与服务人员建立起一种更直接的委托―代理交易。对顾客而言,把一部分购买权力保留在自己手中,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对服务人员而言,通过小费获得了服务价值的一种肯定和褒奖,更增加了自身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小费正是为了获得预期服务或更好服务,消费者与服务人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通过对优质服务的一种奖励,形成对服务人员一种更直接、迅速的刺激,从而使消费过程以双方满意的状况进行。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小费也具有巨大的经济效应。据保守估算,美国一年餐饮业服务人员的小费额达200亿美元。不仅如此,小费的经济性还体现在其对服务人员收入的调节作用。相关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34个州规定的扣除小费后的服务人员最低工资,其中有26个州与联邦政府规定不一样,但是各州服务人员总体工资水平相差不大,可见小费在其中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
  第二,小费的管理学属性
  小费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安排,通过将企业的部分代理关系转化为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从而使代理问题得到控制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控制制度、奖励制度设计与实施的难度,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从而能够有效的形成企业、员工、消费者三赢的局面,因而小费具有极为重要的管理学意义,小费制在众多行业中才得以实施,据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美国有35个行业收取小费,西班牙有29个,加拿大、印度意大利有24个,丹麦和瑞典10个。由此可见,小费制已成为许多国家,众多行业中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安排。
  第三,小费的社会学属性
  小费不仅具有经济学属性,管理学属性,更是文化范畴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学属性。西方之所以小费制长久不衰,与其文化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注重个体意识的西方国家,主张个体是组成人类社会的最高单位,社会的合理性必须以是否实现了每一个人的最高人格为判断标准,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奉行平等、尊重、等价交换的基本准则,引申到服务业当消费者获得满意的服务时,他们习惯于用物质来表示谢意。在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背景下,作为对服务人员劳动的肯定与尊重,也是表达谢意的一种方式,小费成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这就赋予了小费深刻的社会规范性功能。实际上,美国以小费为主要收入的职业有理发师、酒吧服务员、餐厅服务员、行李员、客房服务员、美容师、赌场主持人、出租车司机、派送员等。在北非及中东国家,从搬运工、导游、签证官员到警察都收小费。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泰国等国家虽然不明言小费,但给小费被认为是一种默认的规则。日本、新加坡、东欧等国家虽然禁止小费,但小费也被认为是对服务的一种肯定,是一种礼貌的举动。
  大约100年前,西方出现过一次反小费浪潮,当时的反小费协会认为给小费是一种不良风气,号召人们加以抵制。受此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餐厅、旅馆开始实行“10%服务费”制度,将价格提高10%作为服务人员的固定工资。然而新规定还是难以战胜老习惯,给小费的风气始终没有根绝。发展至目前在西方形成了强制性收取的服务费制与顾客自愿支付的小费制混合并行的消费惯例。
  二、产生推广小费制呼声的原因
  目前在酒店中呼吁推广小费制的呼声不断出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峻的经营形势
  2013年以来,随着世界总体经济形势疲软和中国经济的下行政策调控,中国酒店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据中国旅游酒店业协会公布的资料, 2013年中国星级酒店统计范围内整体亏损20.88亿,行业整体人心惶惶,焦躁不安。
  第二,经营成本逐年攀升
  近年来酒店经营成本和维护成本逐年上升,尤其是水电气价格居高不下,人力资源成本不断提升,酒店平均房价三十年不变且有所下降,行业发展面临困难。
  第三,人力资源矛盾空前尖锐
  随着酒店的急速增长,刚性需求不断增加、用工难、留人难成为酒店业人力资源的三个显著特征,而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酒店业员工薪酬福利过低,行业整体吸引力不足。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资料,1996年,酒店员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6884元,在所统计的13个行业中列第5位;而到2008年,酒店员工平均工资人民币20052元,在13个行业中居于末位。 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全国细分产业人均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5.0%,相同时期内住宿和餐饮产业年均增长只有10.9%,名列各细分产业工资年均增长率倒数第一。2011年,住宿业人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的一半,与最高的金融业相比有接近四倍的差距。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不少人呼吁推广小费制,希望通过发挥小费制的功能属性弥补酒店员工福利薪酬过低的问题,减轻酒店经营压力。
  三、当前推广小费制的困境
  在世界各地,酒店服务员是收取小费最多的行业,小费也成为酒店业稳定员工队伍,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坚持不懈的呼吁、培养小费的支付习惯是中国旅游消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和氛围的重要课题,但在目前情况下推广小费制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来自制度性的压力
  现代意义上的小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入中国的一种舶来品,但在刚进入的初期,由于中国政府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执行,小费在中国随即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强烈中国色彩的服务费制。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适用于涉及旅游业务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国旅游声誉,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规定要求“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并对索取、收取小费者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一充分体现出中国国情的规定出台,与当时“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旅游发展方针和国内严格的工资制度密切相关,客观上则对小费做出了否定性的制度设计。紧接着,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1999年出台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待小费问题上均沿袭了统一的否定性标准和口径,不断强化着对小费的制度性否定力度。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设定与社会环境中,国际服务行业通行的小费制在中国成为一个禁区,在旅游行业更是谈虎色变的话题。
  但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增强旅游业与国际接轨的力度,1989年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出台《关于旅游涉外酒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中指出:“酒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酒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酒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酒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这一规定是以一种折中的方式所做出的中国式选择,即基于“集体主义”原则上有限制性的接受了国际酒店界通行的小费惯例,客观上开启了中国酒店收取服务费的制度窗口。由此可见,目前在中国酒店业中广泛采用的服务费制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对小费习俗的中国化制度设定。因此,在现阶段推广小费制必然会遇到制度性的压力。
  第二,来自消费者的压力
  尽管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中国消费者的见识和市场理念也在逐渐变化,但应该看到中国是没有小费消费习惯的过度,文化理念上“重义轻利”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大多数消费者的小费观并不成熟,他们认为自己在支付房价后,天经地义应该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如果额外需要支付小费则会引起他们的反感,认为酒店唯利是图,造成消费过程中的对立情绪。2004年8月,广东中旅在国内首次公开宣布实行导游小费制所引起的诸多争议即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在酒店行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若因推广小费制而造成消费者的顾虑与对抗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第三,来自酒店业主的压力
  目前,服务费是我国酒店企业营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若禁止收取服务费,改为鼓励员工收取小费,虽然酒店付给员工的基本报酬会减少,但相比起服务费,减少的部分显然抵不上服务费带来的收益。小费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即使在有一定社会规范约束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所有消费者都按约定俗成的比例支付小费。服务费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小费的索取权在酒店,并且支配使用权归酒店。这样一来,对酒店业主而言,收取服务费得到的效益自然比自愿性的小费多。小费制虽具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升酒店服务品质等作用,但与长期以来形成的既有惯例相比,停止服务费制转而奉行小费制,对酒店业主来说无疑是缩减收入的举动,必然缺乏改革的动力。
  第四,来自管理的压力
  就酒店员工而言,推广实行小费制,可使其收入得到调整,总体上应该持积极的态度。但是在现阶段,酒店员工对消费的认识是否全面,是否具有了成熟的小费意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一,酒店员工是否会因顾客所付小费数额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消费者,甚至于产生顾客歧视;其二,酒店员工能否在小费数额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其三,能获取小费与不能获取小费岗位的员工如何对待自身的工作;其四,酒店内部小费分配的合理性等等问题将增加酒店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则会适得其反,使小费丧失原本的积极功能,成为影响酒店经营管理的矛盾焦点。因此,在全社会小费意识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大张旗鼓的推行小费制,势必引起酒店各利益方的激烈反弹。而服务费在我国酒店业存在已近三十年,消费者已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或者被迫接受,形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消费习惯,因此在短时期内坚持执行,对行业的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所以说在现阶段,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服务费制还是小费制,而是应该结合酒店实际,深入思考对酒店服务费分配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四、酒店服务费制的改革设想
  酒店服务费作为制度性选择的中国式小费应该讲设计初衷是充分考虑了小费的特殊功能属性的。
  1989年国家旅游局、财务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旅游涉外酒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服务费作为专项管理,免交所得税,在缴纳3%营业税后,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后作如下分配:30%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70%留在酒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奖金税”。即是说,酒店服务费设计的出发点是以统一征收的方式,并将大部分收入作为员工福利补充,以充分发挥服务费的激励效用,调节员工收入,调动工作积极性和稳定酒店员工队伍。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酒店服务费的这种功能属性被不断异化。目前,对于收取的服务费,中国酒店的管理使用基本为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缴纳营业税后纳入酒店收入;二是归并到营收项;三是抵冲当年的工资预算,再将预算中由此省出的部分作为成本节约,归入利润;四是大部分归入营收,小部分作为奖金列入预算。这就偏离了服务费的设计初衷,使服务费这种中国式小费丧失了本该具有的激励效用。因此,在当前情况下,酒店服务费的管理改革和分配改革是最为实际和事半功倍的一项措施。
  第一,还原服务费的本真意义
  酒店服务费是对员工优质服务的一种奖励,其本质是员工服务所创造出的一种经济价值,因此,服务费不是酒店的营业收入,收入的主体应是员工,而不是酒店。在这一过程中,酒店方在服务费收入和分配过程中的角色是代收代支,即代员工向客人收取服务费,并帮助员工进行分配。酒店为此可从服务费中扣除一些管理费用(簿记费用),但这不改变服务费作为员工收入的本质。
  第二,服务费的分配比例
  不同酒店有具体的实际,但从普遍意义上看1989年各部委出题文件中70%的比例仍有其可行性。
  以酒店经营情况的2010年数据为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各行业人均工资数,2010年全国年平均工资额度为36539元,而住宿业为23382元,相差13157元。以中国旅游年鉴公布的当年完成财务数据填报的2034家四星级酒店的数据来分析,全国四星级酒店员工总数为514273人,人均年工资24690元,支付员工工资总额为126974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万元的17.48%,若以全国平均工资总额为参照,四星级酒店员工要达到这一标准,工资总额将为1894067万元,相差624327万元。而仅以当年客房与餐饮营业收入总额为万元,按15%收取服务费,总额为8930734万元,工资差距总额占服务费总额为69.9%。由此可见,以服务费的70%提取员工奖励性收入是切实可行的。
  第三,酒店服务费的税种
  按照1989年各部委联合文件精神,服务额在缴纳3%营业税后,返还员工的服务费部分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第四,服务费的分配管理
  酒店服务费的分配管理由酒店代为执行,在这一过程中,酒店应依据以下原则:
  一是承认人力资本投资的原则。所谓人力资本投资是指用于增加人的价值含量即有用能力并影响未来消费和货币收入的投资就是人力资本投资。和物质资本投资一样,要意识到在酒店这一利益共同体中,酒店员工和业主同样具有投资这的身份,酒店自身技能和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创造着企业价值,因此应该给予这种软性投资以回报。所以,服务费的分配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酒店核心员工的利益,应该对服务优异者以更多份额的分配。
  二是充分考虑公平公正性的原则。酒店不同岗位承担着不同任务,其价值创造的直接贡献率存在差异,应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本着个人价值、岗位价值、贡献价值的标准,打破单一的管理职位与分配的薪酬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具有激励性共同利益分享机制。
  三是弹性的原则。酒店服务费取决于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具有相当的弹性,因此在服务费分配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考评机制,励优抑劣,奖勤罚懒,形成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更多关注酒店长期发展,积极参与酒店对客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是多元化原则。酒店服务费不仅可以用来提高员工薪酬福利水平,还可以提取一部分作为员工培训基金、劳动保护基金等与员工生活、学习、成长、心理安全等相关工作来使用,由此可以形成更为全面的分配管理体系。酒店服务费的改革将挑战和突破现有体系,必然会涉及到酒店方方面面的利益,但这种尝试和探索势在必行,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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