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离婚前欠债不知情一方、另一方名下有房产、法院会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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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被法院起诉,另一方有连带责任吗?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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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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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登​记​一​方​擅​自​转​让​该​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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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担保未还法院查封我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或共有财产会冻结吗
婚前担保借款人未还,婚后法院查封个人房产,以后会不会涉及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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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归债权人,当然会冻结共同财产之后拍卖如果你个人财产不够赔偿,你老婆的归你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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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10- 举报邮箱:|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判决仅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另一方财产?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何华修,为您提供成都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  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在诉讼和执行案件中常会遇到被告或被执行人仅为夫妻一方的情形,在执行实务中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等问题往往比较棘手。浙江高院形成于2014年的这份文件对题述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他地区亦可供参考,现予分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浙高法(2014)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8次会议通过)  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  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三、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答: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主文部分应当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  四、债务性质经判断为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机构不得对夫妻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判断为个人债务有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  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立案部门应当受理,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  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按本解答第二条明确的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或者执行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机构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答:该夫妻另一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阻却执行程序进行,且执行程序中对债务性质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表面的证据,可能与审判部门经过实体审理后的作出的判断不一致,故此类案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对相应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再行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并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机构可采取处分性措施。  七、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如何救济?  答: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八、债务性质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执行人已经离婚,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裁定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而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夫妻另一方对执行其财产不服而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发布百科律师介绍:律师姓名:何华修  执业证号:74777  办公电话:(028)  办公传真:(028)  电子邮件:  QQ:  业务手机:、。  所属律所: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成都地址: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T2楼16F  北京地址: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  个人简介:何华修律师:1977年8月出生,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律所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专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和从事拍卖业资格证的专职律师。何华修律师从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该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业、优质服务”的执业理念,急客户之所急,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办案目标,对客户委托办理事务,不分事务大小,均会亲自从多角度考量,选择最佳、最优方案处理,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该律师的执业理念和办事风格深受客户的好评,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律师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业界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何华修律师深谙学习是律师生存之本,从业数年,从不懈怠学习,不断进取,在深入研究企业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方面更有独特的见解,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运用律师的综合知识力导企事业实行制度化、标准化管理,防止企事业单位因法律管理措施不当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律师已出色地运用专业知识为多家客户单位换回了共计数亿元的经济损失,现该律师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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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夫妻离婚私下约定债务全由一方承担归还 法院说不  红网道县3月29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夫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私下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归还,另一方撒手不管,完全撇开还债义务。对这种行为,法院说不!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吴某与原告何清秀系同乡好友,数年前中学毕业,一同来到县城开店做生意,双方来往频繁,关系较密切。日,吴某以手头较紧,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何某借款5万元一直未还。日吴某与丈夫蒋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进行了协商处理。双方约定儿子由蒋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何清秀得知此情况后,多次上门向吴某追讨借款未果,向蒋某追讨还款,蒋某也不予理会,遂将吴某及前夫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转移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一审判处吴某10天内归还何清秀借款5万元,其前夫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在安抚中产阶级的焦虑情绪和保证底层百姓的上升通道之间找到一个平衡,避免割肉补疮、实现统筹兼顾,这将极大地考验有关决策者的智慧。
对中国而言,“萨德”一旦部署,不但是中韩关系的倒退,更意味着中国在地缘政治上一次不小的挫败,因此需要全力反对。
民众很多时候会自愿盲从政治领袖的观点。民众们对政策议题的判断能力毕竟非常有限,这让他们在一些时候不得不接受政治精英的判断。
对现今的中国大陆中产阶级来说,现金收入固然是很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房产逐渐成了标注中产阶级身份的唯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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