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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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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 ,
【中文关键词】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文章编码】 13)04D0113D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113
【摘要】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尚处在探索阶段,其在产生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融资困难、定位偏离、监管混乱、人才技术欠缺等问题。应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增加机构创新,丰富投资模式,将信托模式引入农村金融;完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重点在于相关立法位级的提升与衔接,确保机构定位适当;注重监管适度,加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重点在于监管方针的确立;建立人才培养平台,深化技术信息手段。
【全文】【】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已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也成为研究的热点。经过几年的实践,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集聚农村金融资本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已经体现出其特点和意义,{1}开始逐步发挥效用。
  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特点
  (一)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于日颁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系经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村所在乡镇组织人员评审,最后经县民政局审批,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互助资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以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自愿、互助、民主、独立”且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明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由此可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具有合法身份,经过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认可;其次是规模较小,在三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中,规模最大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为300万元,和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最后是定位于农村,适应农村金融发展,以服务“三农”建设为宗旨。总而言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谓是针对农村金融信贷需求“量小、频多”的特点而设计的。有学者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定义为立足于农村本地,发挥自身天然贴近农村的特点,充分利用“熟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资金在农村内部循环,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村信贷供给总量的金融组织。[1]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存在现状,并成为其发展的客观基础。
  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作用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理论分析后进行的贴近我国农村现状的实践。其在合法的基础上承继了许多原先农村自发的内生民间金融的优势,就目前来看,产生的效益是明显的。
  首先,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三农”建设以及其他农村发展需要的资金。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是最早成立的试点公司。截至2006年4月,晋源泰发放贷款625万元,共发放61笔贷款,平均每笔贷款是7.54万元,“三农”贷款占67%。截至2007年12月底,晋源泰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042.55万元。[2]目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正在经历快速扩容的阶段,不论是单家的贷款数额还是总数量都在飞速增长。
  其次,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近几年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出现之前,农村信贷方面资金的巨大缺口基本上依靠民间借贷来填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中央财经大学民间金融课题组在2004年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一份调查表明,全国约四成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其中西部6省中小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地下借贷,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但也达到了33.99%。[3]而在农户中,这种情况更甚。根据民间调查统计,在2005年中国农户的贷款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比例约为70%。随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2007年一份国务院对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调查显示,农户对非正规途径金融的利用比例降到了五成以下,而农村中小企业等对非正规途径金融的利用比例也有不同程度下降。[3]这反映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这两三年间起到的作用,民间借贷利用率的减少也会相应地减少其带来的负面问题。{2}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给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打开了一扇窗,使其能开展正规化经营,从源头上预防各种金融风险。
  最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制度的出台使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3}开始面临竞争压力,打破了在一些农村地区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垄断经营的局面。{4}具体而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发挥与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信息比较对称、贷款审批过程灵活、手续简便、对当地情况相对了解等优势,搅活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一潭死水,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产生了紧迫感和压力,形成了竞争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原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改善服务,创新制度,加强建设。{5}
  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一)融资困难
  融资困难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面临的最现实、最大的问题,这无疑是极其严峻且关乎其发展前景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存在的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填补农村建设需要的资金缺口。倘若它们自己都无法融资,不扩大资金来源,就等于丧失了存在的基础。目前,村镇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但由于其覆盖面不广,认知度较低,难以吸收居民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或增加股东,也缺乏不间断的、可持续的融资手段以实现资金保障;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则多数由农户投资组建,即便有农村小企业参与投资,但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其缺乏稳定、长期的资本注入,融资渠道太窄,经营资本不足,资金规模有限。
  (二)定位偏离
  囿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6}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对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当依赖,最典型的就是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者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在村镇银行的发起问题上,国有商业银行基于金融改革和利益驱使,积极性很低,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参与的主要目的又不是为“三农”服务,而是增设网点、占领市场。这就导致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发生了偏离。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上。在这种情况下开办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将原本应该作为首要服务对象的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户排斥在外,将“三农”建设视为一种负担,完全脱离了其应当运行的“轨道”。在新发展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中,此类情形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既是立法与现实的冲突,也是缺乏“三农”服务比例强制性规定的必然结果。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内容在实质上是存在矛盾之处的。明确了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首先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就等于赋予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责任,但同时又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界定,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发展背景下显得自相矛盾。“三农”发展急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扶持帮助,投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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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马勇,陈雨露.作为“边际增量”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几个基本问题[J].经济体制改革,7-121.
  [2]赵小晶.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0:24.
  [3]蒋大平.金融法治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凋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5]冉曦.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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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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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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