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没聘用八年的驾驶员聘用合同书有安置费

八年农民工政策关闭有什么安置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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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农民工政策关闭有什么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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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工应该不计入安置范围,如果你是在这个企业工作27年,可视同正式工要求得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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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年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
09-11-15 &匿名提问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均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做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交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第七条 各级接待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第八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违反《条例》规定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的义务兵,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九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中转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转乘。军供站、接待转运站、招待所、旅社要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主动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向他们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等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部门凭爱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部队粮食供应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应当落实责任田。1年内口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二)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靠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义务兵,审批手续完备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的立功、受奖证明手续一律无效;?(四)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退伍义务兵中聘用干部。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五)乡镇企业和乡村联营企业用人时,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退伍义务兵;?(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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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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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根据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为本人资百分之八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第一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负伤停止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第一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一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三年以上者若你的工资超过当地最低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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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衡阳市国税局藐视法律,至今不妥善安置工作十年的退伍军人
标签:衡阳&&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衡阳市国税局藐视规避法律,至今不按规定妥善安置赔偿一个为其工作了10余年的聘用退伍军人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共产党员,1990年应征入伍,1993年退伍。日被衡阳市国税局聘任(日补签了劳动合同),任司机一职至今已经10余年了,我一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任劳任怨,10年行驶的公里数不低于60万公里。
少年青春献给了国防,壮年时期为衡阳市国税局兢兢业业的做事,三年的从军生涯,无论政治还是业务素质都是很高的,我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岗位上都是勤勤恳恳,领导安排的出车任务我从来就没有说个不字。
2016年8月份工作了10余年的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不但不签订,还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要知道我家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终身要靠药物维持,还有4岁的幼儿要养活。衡阳市国税局不但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辞退我,我又没有过错,如果辞退我,年龄已经偏大的我就没有了经济来源,一家将陷入困境。
我坚决拥护车改,但是车改规定对待聘用人员必须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尊重劳动者的意见,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我是一名退伍军人,还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多年,已可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衡阳市国税局确不按车改规定给予我妥善安置和其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赔偿,我又没有过错,衡阳市国税局无故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就要赔偿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衡阳市国税局似乎并未理解,甚至偏离了中央及省市有关公车改革指导文件中对相关人员妥善安置的精神,粗暴地试图以一刀切、一脚踢、不顾实际情况、不问年龄大小的方式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在衡阳市国税局整整工作了10余年,现在确说不要我做了,我年龄也已经偏大,在外找工作也很难,我的压力特别大,局里也从没有找过我协商,也不了解一下我家的实际情况,也不问我有什么想法。说真的我是想工作,不想要什么经济补偿,衡阳市国税局也不与我交涉,我去找负责这次车改的领导协商,得到的是“没有原因,就是要解除劳动关系”,当我说到“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局里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的时候,他却说“工作了10年又怎么样、退伍军人又怎么样,就算20年也要辞退你”等等伤我自尊的话,这个时候主管这次车改的陈副局长走过来,又对我说了一句特别伤自尊的话,我的心顿时哇凉哇凉的,我只有忍着泪水往肚里留,本来面临即将失去工作的我就己经受伤,这等于在我的伤口上撒盐,为什么要欺负一个弱势的劳动者,我为衡阳市国税局辛辛苦苦工作了整整10余年,他们不但不帮我,还趁车改的机会把我踢出衡阳市国税局。
我多次想找局领导商量,但是局领导传话说:“恕不接见”,再怎么说我也为衡阳市国税局幸幸苦苦工作了10余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只是想见见局领导,说说我的实际困难,我又没有过分的要求什么,为什么避而不见?
我作为一个退役军人,尽职尽责的工作着,竟然换来这个,为什么一个退伍军人老老实实工作了10余年,合理合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衡阳市国税局根本不尊重我的意见,也不找我商量,我也没有任何过错,就单方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与国家提出的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背道而驰。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年,还是一名退伍军人,相比之下都是优先留用的人员,还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衡阳市国税局不但不遵守车改规定,还无视法律,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也就是逆向派遣形式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说我是什么劳务派遣的,与衡阳市国税局无关。可是我自2006年8月至2016年8月一直在衡阳市国税局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所谓的劳务派遣协议,那也是在不知情、被欺骗、没有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的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当时只有我和衡阳市国税局的人,连所谓的劳务公司都不在场,衡阳市国税局的负责人也没有向我释明,内容也不给我看,就要我签字,因为我怕如果不签,就会失去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合同也没有给我一份。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尚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与衡阳市国税局没有解除合同方面的手续,所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劳动关系真实存在。
我日到衡阳市国税局工作,日补签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补签合同的落款日期应该填写实际工作日期),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合同到期后,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找我续签,我曾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动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给我答复,但是我的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样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不间断的连续工作了10多年,因此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余年,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就要赔偿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衡阳市国税局至今对我不闻不问,我没有经济来源,我家老人没钱吃药,小孩没钱上幼儿园,一家陷入困境!
习主席不是指出,“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我们要满腔热情做好民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扶贫开发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等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可是衡阳市国税局不但不帮助,还以种种理由拒绝见面,还从来不过问我是否有困难。衡阳市国税局的这种对待劳动者的做法和工作态度,我心里充满了无助。
请我尊敬的衡阳市国税局的领导关爱一下我这个为你整整工作了10余年的退伍军人,一个生活中有难处的群众。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1条)
本站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尽快向领导汇报,核实具体情况,及时回复本站。
评论者: 华声在线衡阳分站
16:43 & 第1楼
网友评论(共1条)
衡阳市国税局的说词太软弱无力了,一而三再而三的说谎话,对衡阳市国税局这种不负责任、无视法律、不顾后果的态度感到非常愤慨。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管是衡阳市国税局还是及其委托代理人都应该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去处理社会共同面临的法律争议,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生命,尊重公民的人格与自由选择,维护公民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弱势群体(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经济困难者等),还要进行保护,从而最终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我绝对没有无理取闹、纠缠吵闹,因为我站在理上不需要吵闹,只是说理,我到单位都是很有素质的,是想见见领导,说说我的难处,要领导帮帮我这个困难的劳动群众,但是领导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见面。我的意见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情形。
衡阳市国税局及其委托代理人从来就没有跟我进行过沟通和调解,其委托代理人如果只听取衡阳市国税局的单方陈词,就妄自下定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的原则、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委托人不遵守这些原则,必将出现冤假错案。
作为代理律师和衡阳市国税局,应该清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
退伍军人从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参工时间,由国家统一分配的退伍军人,待分配间计算工龄,与军龄以及分配工作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计算缴费年限;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军龄与退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员,1990年应征入伍,1993年退伍,有很好的军事素质和专业的驾驶技术。日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任司机,从日至日在该局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合并兵龄3年计算工龄为13年(经济补偿金应按13年计算),我一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任劳任怨,10年行驶的公里数不低于60万公里。
在这里我以军人特有的素质保证我所反映的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理合法。我是退伍军人、连续工作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帮忙安置这样的要求难道是无理要求吗?
以下是我根据法律法规陈述我的观点:
一、衡阳市国税局称在第二、三个时间段因为用工方式改变,突然说我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其不是适 是衡阳市国税局与所谓的劳务公司联合起来用来规避法律,欺骗劳动者、剥削劳动者的一种手段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来逃避责任,特别是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种种权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衡阳市国税局称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的前提必须是:解除或终止与我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在第一个时间段必须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证明我与其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书面合同,才能证明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但是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在第一个时间段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期间一直到2016年8月,我都在为衡阳市国税局继续提供劳动,这期间应为合同的延续,因此就应视为与衡阳市国税局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法律规定逆向劳务派遣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衡阳市国税局规避法律,应承担借用“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还存在欺诈、隐瞒劳动者的行为。
衡阳市国税局借用劳动力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与我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损害了我的利益。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
我自2006年8月至2016年8月一直在衡阳市国税局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2009年1月与所谓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那也是在不知情、被欺骗、没有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当时只有我和衡阳市国税局的人,连所谓的我不认识的劳务公司都不在场,也没有谁向我释明,内容也不给我看,因为我怕如果不签,就会失去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但是我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且还不间断的连续工作了10多年,因此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
三、根据法律规定的派遣流程,第一我如果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但是衡阳市国税局与我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过《上岗协议》,;第二我如果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就应该有亲手签的入职登记表,我根本就不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也不会有入职登记表的存在,这也恰恰就证明我不是劳务派遣人员,我只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
我不是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的,肯定对退回通知不服,我跟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是事实存在,而且衡阳市国税局自己也承认我在单位连续工作了10多年,为他们服务了10多年,我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所以不存在退回。我的劳动关系和法律关系在衡阳市国税局。
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决定了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劳动关系建立后,我服从用人单位衡阳市国税局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义务,具有主动性或权利干预性的特点。基于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实际情况以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和从属性的特点,所以衡阳市国税局要求我签订的所谓派遣合同时,就天然地具有了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使没有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事实上,我无论是对华纳公司还是对弘雁公司,都是不知情的,我根本未曾与其谋面,对其毫无了解,更谈不上双方协商一致?对于我来说,通过何种形式与谁签订何种合同,我无选择的自由。所谓的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合同是借助于衡阳市国税局对我具有的某种控制性(如果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而达成的,这种控制性使我不能自由表示自己的意志,而且我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没有衡阳市国税局所说的两个劳务公司在场,衡阳市国税局的服务中心负责人(张、邓)也没有向我释明,内容也不给我看,只是要我签字,也没有给我一份,所以在衡阳市国税局的控制下签的这个字,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此种逆向劳务派遣行为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衡阳市国税局提供的2009年1月华纳公司、2011年1月弘雁公司的派遣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委托人致函弘雁公司退回人员名单,弘雁公司于日出具的《衡阳弘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派遣袁炜到衡阳市国税局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是子虚乌有,跟我无关,我从2006年至2016年8月连续不间断的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是铁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退回。所以衡阳市国税局所说的第二、三个时间段的“用工方式发生改变”是衡阳市国税局与弘雁公司联合起来用来规避法律,欺骗劳动者、剥削劳动者的一种手段。所以至始至终我都是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逆向派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逆向劳务派遣”,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我最初也就是在日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一直为衡阳市国税局提供服务到2016年8月份,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不可改变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日补签了劳动合同),这是无法改变的。合同到期后,单位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经要求续签,但是单位没有给我答复,也没说要跟我解除合同,所以从用工之日日起至2016年8月我一直不间断的还在为衡阳市国税局提供劳动,就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衡阳市国税局称与我签订的合同到期以后没有续签,就是自动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说我在第二、三个时间段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理由不能成立,衡阳市国税局完全是适格的主体。
2016年8月工作了10余年的我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就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衡阳市国税局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要车改,不要我做了要解除与我劳动关系,车改不是理由,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车改必须要辞退聘用人员这方面的解释,何况我又没有任何过错。
我坚决拥护车改,国家的车改政策是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必须尊重聘用制司机的个人意愿,给予推荐的方式安排工作,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或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可是衡阳市国税局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办理,根本不听取我的个人意愿,也没有我说话的余地,也从来没有找我调解过。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单位违法和退伍军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退伍军人的军龄和在本单位工龄之和(13年),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退伍军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要经济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多年现在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范畴,应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再说我又没有任何过错,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辞退我,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就是2016年8月份,衡阳市国税局说要解除、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而且当时是在衡阳市国税局会议室)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合同延续。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证明我与衡阳市国税局无法改变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下:
证据1、日补签的劳动合同。证明我是日就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日补签了劳动合同,我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从日开始到2016年8月份,衡阳市国税局都有我的出车记录,还有出车单的,都有我的签名,以此来证明我出车的公里数,还有每月的差旅费的报帐,还有出车补助,食堂打卡记录,这些都可以证明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衡阳市国税局财务有存档,衡阳市国税局有义务提供。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上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2、无偿献血证(日),证明我为了支持衡阳市国税局的社会公益活动,无偿献血300毫升。
证据3、衡阳市国税局为我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证据4、原服务中心钥匙,2016年8月我去上班就是用这把钥匙去开门,没想到衡阳市国税局无情的将服务中心门锁换掉,也没有事前通知我,此行为伤了我自尊。
证据5、视频,2016年8月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留用,也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和负责该工作的同志的对话。
以上证据证明我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主体就是衡阳市国税局。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10多年,就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
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不可改变的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如下四个要件:
1.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领取工资记录、出车记录等,均有我签名,财务均有存档)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我就是按照衡阳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供了有偿劳动,双方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
2.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双方之间默认的意思表示(我与衡阳市国税局默认存在从属关系)
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日到衡阳市国税局上班,当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双方默认而形成的,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补签劳动合同后,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要辞退我的意思,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给我答复,我一直在为其提供劳动,这也是双方的默认,这样双方的默认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日至2016年8月这期间衡阳市国税局没有找我续签,也没有辞退我,应为合同的延续,双方之间已经默认,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衡阳市国税局没有与我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也应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要求:
一、连续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10余年,要求衡阳市国税局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我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衡阳市国税局才与我补签了书面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衡阳市国税局没有找我续签,我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续签合同,但是这期间一直到2016年8月(连续不断工作了10余年),我都在为衡阳市国税局继续提供劳动,这期间应为合同的延续,因此就应视为与衡阳市国税局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希望衡阳市国税局能够按照车改政策,帮我这个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因为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新《劳动合同法》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余年,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衡阳市国税局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为我缴纳没有为我缴纳的保险。
我现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习主席不是指出,“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我们要满腔热情做好民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扶贫开发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等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的退伍军人的我要求的仅仅是合理合法的生活保障。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的我,把人生中的黄金时期奉献在了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岗位上,年龄也大了,现在就算不需要我了,也希望衡阳市国税局根据《车改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所规定办理,我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说的都是实事求是,请衡阳市国税局尊重事实,因为背负压力的我、一个弱势的劳动者已经处于困境……
评论者:无言又无语 &
00:11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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