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下肢残疾人汽车改装可以做保险行业吗

残疾人购车怎么上保险我是一个右下肢残疾者,想学车可考c5驾照,但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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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购车怎么上保险
怎么上,可不可上,是否有特种针对残疾人的车保险。
只要车辆改装符合交管部门的要求,就可以按照车辆正常手续办理保险,目前还没有只对残疾人驾车的特殊保险。但是残联对残疾人购车后的改装费用有一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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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肢体残疾人!原来享受低保待遇,现在我想兼职做一个保险个人代理人
湖南-长沙&09-24 21:2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您好!我是一个肢体残疾人!原来享受低保待遇,现在我想兼职做一个保险个人代理人,以后我还能享受低保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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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海淀区
上海 浦东新区康家语/制图
L,男,1968年5月出生。日,L向佛山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的险种有:定期寿险,保额 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8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000元,保险费532元。保单生效日期:日,保险期间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未续保。保单上的住址是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新华路××号×××,工作单位是某铝材商行,职业是业务员,年收入5万元。
L于日因上山种树不慎跌倒致伤,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股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于日出院。L住院期间理赔人员专程到医院探视。L的住院费用经当地农村医保报销后于日在保险公司理赔4734.00元。L实际上是家住在某县的农民。
2011年9月,L致电咨询评残事宜,理赔人员告知其评残需前往佛山市某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费自理。L不愿意承担鉴定费,理赔人员多次致电催促其来佛山办理评残,L拒不来佛山办理,此事搁置。日 ,L又再次致电理赔人员要求评残,但此时离其受伤之日已经8个多月,253天,早已超过保险条款规定的180天期限。理赔人员告知其期限已过不能评残。
L于日在某县人民医院进行评残,取得肢体残疾三级的《残疾人证》。并于日前往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三级残疾赔付保险金额的50%即4万元。保险公司未满足L的要求,L遂于日提起诉讼,诉请给付残疾赔付金4万元及差旅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保险公司内部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未必会采信保险合同条款上面的残疾评定标准,对保险公司胜诉不抱什么希望,认为应该赶紧聘请律师。
公司法务岗与理赔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L受伤时医院确诊的是:“右股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残疾程度第三级的描述为:“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L的伤情显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
残疾程度第五级的描述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后注中对于“关节机能的丧失”的解释是:“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经咨询外科医生,L目前尚能独立行走,且能完成下蹲等动作,则未达到一下肢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程度,即便是现在去评残,也不能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任一残疾程度。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肢体三级伤残的主张欠缺合法的专业鉴定支持,请法庭不予采信。
对于“肢体残疾三级”的主张原告只提供了《残疾人证》复印件作为证明,保险公司对《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残疾人证》显示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否具备残疾鉴定资质?鉴定者、鉴定过程、鉴定标准等重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医学鉴定原理?保险公司对鉴定人员、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事项的专业性、合法性、合理性均存有疑问。原告办理残疾证的目的是向政府申请经济援助及低保,其明知所持残疾证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的残疾程度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不一致的,在L与保险公司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多次苦口婆心地向其进行了解释,其拒不接受,只是反复强调自己生活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等。原告主张肢体三级伤残保险金却不提供专业鉴定报告,请法庭驳回其无理诉求。
二、原告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伤残鉴定。
原告伤残鉴定时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第2.3.2款规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首先,保险公司与原告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限是 日至日,原告于日因跌倒致伤,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需在受伤之日起180天进行身体残疾鉴定,也就是截至日,但保险公司至今未收到其残疾鉴定报告。其次,原告因不愿意承担鉴定费用而未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到法医鉴定部门对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过错是其本人造成,保险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三、原告的伤残等级主张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约定。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第2.3.2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首先,原告没有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评残,其主张不符合180天内的时间约定,被保险人目前的伤势极有可能是此后恢复治疗过程没有遵医嘱或其他原因所致,保险公司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其次,从医疗记录来看,《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明确列举了保险公司残疾理赔项目,被保险人的伤势没有达到其中的残疾等级;再次,《残疾人证》的签发日期是日,此时距其受伤已经1年8个月,被保险人办理残疾证的目的是向政府申请经济援助及低保,与本案无关。
2013年正月十七,案件如期开庭,保险公司法务及理赔人员到庭应诉,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法务人员回答同意。且指出公司的调解意见是让原告再去做一次残疾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中心,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评定。法庭采信保险公司的意见,要求原告三日内去进行身体残疾程度鉴定,费用自理。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的权利,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以为此案已审理完毕,谁知在2013年12月又收到二审法院的传票,通知日开庭,原来一审的判决迟迟未送达给原告。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法院主要审查了上诉人提交的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三级残疾人证明,保险公司指出该残疾人证明的评定不是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伤残标准即《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而且上诉人办理残疾人证的出发点是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与保险合同无关。此次庭审保险公司拒绝了调解。
日,二审再次开庭,法院就L的残疾评定向某县人民医院发函询问,该医院出具《复函》,此次法院就该《复函》进行质证。保险公司法务人员指出该《复函》已明确L的残疾评定依据的就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且某县人民医院也明确该院未进行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培训,无法做出相应的残疾评定等级。
此次庭审后法官致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询问公司是否同意L再次去做伤残鉴定,理赔人员回答同意。
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与思考
该案经历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在原告多次当庭向保险公司法务人员与理赔人员做出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他们顶住压力,沉着应战,冷静分析,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可以说这一结果来之不易,总结以下经验供同行参考:
1.本案前期处理扎实。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给予了及时处理,数据、日期记载详细,处理过程和结果让法院无可挑剔。
2.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反应及时、应对得当。理赔人员对原告的伤情除了根据自己经验做出判断外,还多方咨询医学专业人士,从而判断出原告未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等级,由此确定了处理本案的基调。
3.准备充分。在一审庭前准备阶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从网上下载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并找到原告评定为三级残疾的具体依据,所以在二审第二次开庭时,能及时向法官做出说明,而L聘请的律师却没有看过《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4.立场坚定。本案保险公司坚信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所以在庭审中的调解环节没有作太多的让步。办案法官也说出经典名言:“保险公司那么多钱,能不能做些让步呢?”但是保险公司的钱都是公司在替千千万万客户管理着的,我们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不能随意把不该赔付的钱赔出去。如果本案在调解时给予原告数千元的赔付,那么不但使公司在金钱上蒙受损失,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没有起到指导作用。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啦!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啦!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对自主创业或个体经营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三明申请受理单位、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受理部门: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二)审核流程:受理申请的就业服务机构与人社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后,报同级财政局审定,并发放补贴。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发放。(三)申报时间:每年6至7月间。(四)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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