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流程要经几个部门?申请福利院建设专项资金要通过几个部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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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拨后重点项目用款单位申请拨款的程序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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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浏览:次【 字体: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三、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 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人数向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实现就业可享受不超过100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外省入闽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的凭证材料。经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的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的支出)和项目经费。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补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或根据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就业人员完成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完成数)、工作绩效和业务量给予以奖代补。过渡期不超过2011年底。
  (二)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探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培训试点。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1.培训方式及申请办法
  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⑵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⑶对本省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承担培训工作的技工学校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技工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部门(机构)共同开展,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的(如实行培训券的形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转移就业培训项目,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凭职业培训资金申请材料,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资金拨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符合上述第(1)、(2)、(3)种培训方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附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的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对技工学校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字样及加盖部门公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单位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补贴标准
  ⑴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一)。A类标准600元,B类标准500元,C类标准400元。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⑵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⑶对农村“两后生”,在技工学校培训时间满一个学期的,每人每次按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培训时间未满一个学期即就业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⑷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乡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采取经审核同意,具体组织培训前预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视其完成情况,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考核办法,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批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企业、行业部门内设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本企业、行业系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由企业、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劳动者个人。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职业)(详见附件2)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闽政〔2008〕18 号文规定的对象。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5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25元。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财力状况和比例共同分担。补贴标准一定三年,超过定额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要指定一个经办窗口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办窗口要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当地的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以及企业用工登记备案、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中。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上述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策补贴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以及濒临破产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资金缺口问题,各级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安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省属困难企业和省对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制定。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创业培训(SIYB)资金的具体管理办制定。
  五、省级财政补助
  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各地政府负责筹集。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地方财力情况、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两次下达,实行年度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六、决算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各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追究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共同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和通报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自查自纠情况。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每年组织1-2次抽查,研究并督促解决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 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对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相应服务的人员和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相应补贴的标准和申请程序另行制订。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主办单位:顺昌县财政局 联系地址:顺昌县中山中路8号 邮编:353200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备案号:闽ICP备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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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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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领导
关于松滋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来自:szrd
发布时间: 11:37:01
关于松滋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资金
管理情况的报告
――日在松滋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覃 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松滋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情况,请予审议。
&& &一、基本情况
(一)政府性投资规模。近几年,我市牢牢把握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加大向上争资力度,多方筹措本级投资资金,政府性投资规模逐年增加,年共实施项目209个,投资额达35.82亿元,其中,本级政府投资25.32亿元,年分别为49万元、49万元、3056万元、6.08亿元、7.71亿元、11.2亿元。其中重大项目落地配套资金18763万元,即宜化磷酸二铵项目8577万元,诚丰磷酸一铵项目1262万元,中哈能源项目5457万元,综合码头项目1030万元,爱车屋、三盟、奋发印务三项目合计1300万元,金马工业园1137万元。
(二)实施主要工程。近几年的政府性投资量大面广,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三农、园区平台建设、教育、水利、卫生、扶贫等方方面面。
实施市民中心建设工程,顺利完成了市“四大家”办公地点的整体搬迁;实施校安工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等项目,教育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建设城东、临港两个工业园,工业兴市战略充分体现;完成市一医外科大楼建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等公共卫生项目,公共卫生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步伐加快,卫生事业进一步加强;通过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市检察院技侦楼、市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等项目,加强了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办案条件,政权建设得到加强;通过廉租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档案馆建设、福利院建设、通村公路建设等项目,社会事业发展迅猛;完成种子工程基地建设、兴地灭螺、土地整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现代农业示范等项目,农业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建成贺炳炎广场、北湖游园、南湖游园、言程公园等工程,极大的丰富了市民的业余文化生活等。积极推进了一批重大前期项目。启动研究了金松二级客运站、黄杰小学、综合物流园区、粮食物流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荆松一级公路、江南高速等一批事关全局的重大社会发展项目。
(三)债务情况。经统计,市政府重大工程建设中长期债务本金150529万元,含利息债务总额178312万元,2011年前已经归还本息27474万元,现余债务150838万元。2012年还债资金需求26070万元。
临港园区BT项目实施情况:临港园区BT项目投资总额3.5亿元,项目实施采取按月计量、按月计息、年度付款。从2010年到2016年分七年还本付息,目前已支付2583.94万元。其中: 2010年支付利息160.54万元,2011年支付利息923.4万元,2012年提前支付本金1500万元,利息待付。2013年至2016年还需偿还3.95亿元,其中:利息预计约需6000万元,需付本金3.35亿元。
& &&二、投资效益情况
(一)拉动了经济增长。近几年本级政府的25亿投资,扩大了我市经济总量,增加了社会需求,刺激了消费,促进社会产品增加,有力的拉动了我市的经济增长。
(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政府性投资加快拓展了城区规模,建设启用市民中心,建成区面积达到16.5平方公里,新建了贺炳炎大道、人和路、环湖路、玉岭南路、玉岭北路和金松大道延伸段,实施了主次干道刷黑、白云边文化广场、大桥扩宽改造、北湖游园、和平街旧城改造、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城市公园一期等一批市政工程建设,城市功能不断健全。全市城镇化率达到36.7%,五年间提高近15个百分点。建成了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清洁家园”示范小区,各项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工程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水库整险、堤防加固、泵站更新改造等为重点的水利基本建设全面加强。全市新建和改造省道50公里、县乡道97公里、通村水泥路1396公里。
(三)民生持续改善。扶贫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有45个重点村实施“整村推进”计划。累计新建廉租住房1464套,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399万元。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教育投入大幅增加,教学条件切实改善,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全面实施血防“整县推进、综合治理”项目,累计投入3.26亿元,解决了农村2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完成农村能源“一建三改”4.32万户,修建卫生厕所5.08万座。
&& &三、投资资金管理情况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了《松滋市中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通知》等办法,从财政资金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计划、立项、资金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加强了管理。二是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保证了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三是经常性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和防范政府性投资建设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措施
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资金来源不实。部门受利益驱动,采取故意压低投资估算等方式争投资、争项目;一些部门以自筹资金的名义申报立项,一旦项目批准动工,资金无法落实,迫使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或追加资金;还有一些单位为争到上级部门的补助资金,出具假的配套资金证明等等。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往往导致投资无法发挥应有效益。
二是政府负债较大。2011年底我市政府建设性债务余额150838万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93598万元的1.6倍。2012年我市重点工程概算总投资205567万元,其中新建工程70118万元,续建工程61029万元,征地拆迁、项目补贴54282万元,BT、融资等还本付息20138万元。2012年当年资金需求120423万元,需地方财政负担资金86570万元。政府负债有三个显著特点:(1)公益性负债份额较大,基本都要政府自行消化解决。(2)短期债务多,长期债务少;全市政府负债总额的50%左右集中于5年以下的短期债务。(3)偿债压力大,债务风险高。目前我市大多数借款已经进入偿还阶段,政府面临极大的偿债压力。据统计,2012年需支付重点工程款与到期本息达9亿元,已落实资金来源2.24亿元,其中贷款1亿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24亿,缺口近7亿元。
三是后评估机制尚未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是在投资项目建成投用后对项目的建设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所作的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是确保项目效益充分显现的有效保障,也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利益追偿机制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与其他各地的现状基本相同,还处于“重建设、轻管理、缺评估”的状态。
&&&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的政府性投资还会不断增长。因此,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大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在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时,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口子,擅自变更。
&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一是要严把年度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关。凡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支出预算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进度的需要认真审查,提出项目年度预算;二是要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前期报批手续办理情况或工程进度等进行审核,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支出的最终单位;三是财政部门要向重大项目派驻财务总监,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整个财务活动,包括工程概预算、工程合同、拨款申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监管;四是要严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关。投资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逾期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从建设资金中列支。&& (三)严控财政风险。要盘活各类政府资产,多渠道筹集投资资金。要加大对政府性投资举债资金的监管,从总体筹资规划出发,认真做好风险评估调查,避免多头举债,随意借款。要开展负债率、偿债率的评估考核,努力防范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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