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前对收集各部门档案的通知停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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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2年C.3年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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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B.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C.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D.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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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要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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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 屋征 收与补 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项目启动程序: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业主)依据《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费用及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门征求意见带来的重任务,也可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意见,作为房屋征收启动依据。  二、由有关部门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研定;  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责任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适时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十一、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于众;  十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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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二十四确定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3、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5、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6、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如何计算及争取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被征收,如何计算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可从几个方面着手:区位、面积、用途、周边设施、交通等因素,类似于房屋交易,且法律法规也是参照市场比较法,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被征收人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拿到的评估报告中补偿价格与周边房屋交易价格相差极大,这是为什么呢?1、评估有猫腻,补偿不合理!房屋评估是房屋征收的必要环节,也是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多少的重要依据,现实中,为什么评估报告中的补偿结果与市值相差较大呢?房地产评估公司赖以生存的金主是征收方,而非老百姓,其次,征收方对房屋评估价格也有决定权,因此,评估程序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即使换一个评估公司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也就造成了评估价格十分低、补偿不合理的恶果!2、该如何争取征收补偿?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从整个程序入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查、征收方案及征收补偿金额使用情况、评估瑕疵情况等等,通过调查信息、协商谈判、诉讼等手段改变现状,逐步增加补偿,但因具体内容及流程过于复杂,还需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并由征收拆迁律师代理为宜。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周边的房产,粗略计算自己房屋的价值,现实中,被征收人属于弱势群体,同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所以,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无法争取合理补偿。建议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时,请您及时关注拆迁信息,最好向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咨询,第一时间做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准备,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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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14〕1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实施三年,目前已到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备的专业人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费用可从项目中列支。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信息库,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特殊情形,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立项批文;(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四)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五)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第十二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房屋征收计划有效期一年,逾期未启动且未申请结转的项目征收计划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纳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四)不符合现行户籍政策的迁入、分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自动解除。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项目预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近郊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预评估报告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实测为准。第十七条&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收依据、征收范围;(二)签约期限、征收期限;(三)补偿方式;(四)过渡方式、期限;(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调换办法;(六)奖励与补助标准;(七)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九)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稳定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不可实施、暂缓实施和可实施的建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 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公告应在本地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刊登,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征收决定和公告应当7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 补 偿&第二十六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八条& 分户评估报告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期满,分户评估报告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下逐户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本市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最低补偿面积和不享受最低补偿面积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30%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给予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每户奖励1至3万元;非住宅每户奖励1至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第三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返还。区县政府应当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屋,保征被征收人按期安置。第三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第三十六条 &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为疏解中心城区建筑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城市功能,鼓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房屋进行安置,除按照价值对等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外,考虑到被征收人生活成本增加,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所对应的住户,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助。第三十七条& 征收租赁国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三)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由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十九条 &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引起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支付。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第四十二条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年度发放一次。国有直管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等发给房屋承租人;给被征收人发放公房租金。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第四十三条 &多层楼房安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楼房安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第四十四条&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应当增付临时安置费补助。从逾期之月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费补助。使用周转房屋过渡的,除继续使用周转房屋外,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十五条&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补偿安置协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监制。第四十七条 &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0%时,已签订的协议生效,被征收人开始搬迁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房屋实施统一拆除。第四十八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专户补偿方案,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四十九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四)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第五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项目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本辖区房屋征收有关的统计信息数据于每月底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第五十三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拆除完毕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第五十四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项目有关的文件、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完毕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近郊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汇总清册及分户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四)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第五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近郊四区是指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远郊区县是指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近郊四区房屋征收地段类别划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由市征收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远郊区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区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主办:兰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运行管理: 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备案:陇ICP备技术支持: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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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日期: & &
20071214200
40201012912156560l37898451150()18
20111191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 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20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205020901991322199871199120011991
200420072007830()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维护公共利益
三、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征收房屋的前提
二、适用范围
& 三、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决策民主的原则
((2010]33)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
三、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互相配合。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释义】& &&
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举报制度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制度。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9541954198220042007()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类型选择
&(一)第一类是概括式规定。
(二)第二类是列举式规定。
&(三)第三类是不作规定。
()([2010]4)
()()()()()()()
【释义】 &
一、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
三、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释义】 &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公众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0515([2010]15)()
二、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释义】 &
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释义】 &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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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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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释义】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关于“住改非”房屋补偿问题
([2003]42)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活动管理
二、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对于一般影响规划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1)(2)(3)(4)
(二)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一、征收房屋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在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
三、对非法逼迫搬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必备内容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补偿决定而不是征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释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提要
【释义】 &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52013520l3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内容提要
&1(153)(78)
&2(4l)(72)
5(428)(42)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201112120016132011121
二、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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