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交给谁误差10年该向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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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能够纠正过来,那就更好,如果不行,只有向法院起诉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我的回答你能釆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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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们老了能领多少养老金 月入近七千领145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退休后到底能领多少养老金,生病住院到底有多少钱可以报销?这些百姓理财的平常事由于“复杂”的社保计算,很多人对此都是云里雾里。
  算账:月入近七千
  退休只领1450元
  养老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民生热点。现场市民向刘文智抛出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养老:“我们老的时候到底能领多少钱?”理财师刘文智以一个35岁的深圳人王先生为例,目前月收入6600元,从今年开始缴纳养老金,60岁退休。
  “如果15年当中王先生连续给自己缴养老金,那么15年之后他可以领到多少养老金?假设他60岁还可以活20年,王先生的工资每年在涨,深圳市平均工资也在涨,假设前5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深圳市平均工资2000元,6~10年月缴费工资6000元,市平均工资3000元,11~15年月缴费工资6600元,市平均工资6000元。”
  按社保公式计算,王先生60岁以后退休每个月领的就是1450.5元,可王先生在目前每个月工资就有6600元,存在一个很大的缺口。
  刘文智说,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未富先老。按照成熟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社保这块养老替代率也只占30%,可他们养老金还包括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
  据他披露目前国内养老现状:国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七成要依赖他人生活,只有不到10%的人可以独立生活。而在深圳每天吃快餐,未计算通胀,夫妻两人20年要花费43.2万元。
  医保:住院报销自掏四成
  当下热门的“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关注的焦点。
  缴纳医保后,住院到底会报销多少呢?
  刘文智以实例说话。据他披露的案例:“张先生30岁,每个月收入3500元,连续参加医疗保险3年。在三级医院住院了15天,总共花费了4600元。费用中包含门诊费600元、住院费4000元,800元自费药。”
  据他逐项解读:门诊和自费药需自己支付;三级医院住院费按照90%报销,他已经连续交了3年,最高可以享受4倍的报销额度,3200元可报销2880元;不过,这只占4600元的60%,有40%要自己承担。
  刘文智还现身说法,展示了自己在医院经历的费用报销清单。“上次生病住院总共花了12735元,到最后自付了4459元,报销了6815元。报销比例为54%。”
  近年理赔前三位的恶性肿瘤为:女性(乳腺癌、子宫癌、甲状腺癌);男性(肝癌、肺癌和鼻咽癌)。身故及重大疾病索赔者平均年龄为42岁。
  相关链接
  多种方式筹备养老金
  一、社保
  不可否认社保是市民最基本的养老生活保障,可以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但是想要获得更好的生活品质,就要从其他方面入手。
  二、基金定投
  理财师们简单地算了一笔账,如果每月基金定投1000元,持续30年,按照每年8%收益计算,30年后就能累计到元养老金;按照10%的收益计算,30年后能够累计到元养老金。
  目前做基金定投的人并不少,但是很多做了一年后觉得亏损,就停止了继续投入。事实上,基金定投仅投入1年是很难获得好的收益的。定投获利的关键在于是否能耐心投资完一个景气循环。指数通常被用作基金定投的投资标杆,银河证券在新近出炉的基金点评报告中指出,在目前市场各重要指数中,日至日近7年多时间里,中证500指数的期间简单定投收益率最高,达到76.79%。而从目前以中证500为投资标的的7只基金来看,管理费最低的南方中证500,运作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且跟踪误差最小,是比较好的定投产品。
  据银河证券报告统计显示,在日至日期间,如果每月定投1000元,对比分析各主要股票指数期间简单定投收益率,中证500指数的期间简单定投收益率最高,达到76.79%。
  三、商业养老保险
  此外,市民还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的养老保险。以一个合资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险为例,如果从30岁开始,每年缴费8760元,60岁退休后,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现金441316元,也可选择每月领取1763元。
  四、黄金投资
  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比较:在清朝晚期,1两(相当于现在的37.5克)金子相当于10两银子,1两银子相当于3000文钱,一斤(相当于1.2市斤)猪肉只要二十文钱。那时候1克金子的价值相当于现在的480元(猪肉按10元/斤算),和今天市场上金饰品每克400多元的价格相差不大。可见,几百年来,黄金确实可以起到保值的作用。(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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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一算养老账】
  微观财经:
  你不同的工资收入,需要在今天缴纳不同的养老保险,并将在未来得到不同的退休金。你只要拿今天所出的和将来预期所得相比,并考虑一下利息因素,就会很明白,养老金是否交得越多越好了。【】
  微观财经:
  弗里德曼认为:社保计划是一种收入再分配,而这种收入再分配并不公平。社保计划是向年轻人收钱,然后用来支付给当前的老年人。然而,那些缴纳社保的年轻人的当前收入,可能远远低于当前领取社保的老年人,就是说,存在穷人掏钱供养富人的情况。【】
  【争议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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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养老基金缺口大,为了弥补缺口,人保部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可问题是,为什么不先改革双轨制呢?凭什么不降公务员退休金而要老百姓多干几年活来养老? 【】
  微观财经:
  人保部计划下半年启动弹性延迟退休的调研,引发人们广泛关注与讨论,而延迟退休问题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为此,我们重刊搜狐财经编辑去年11月撰写刊发于FT中文网的文章,供更多读者参考与讨论。【】
  【退休金双轨制惹人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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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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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到退休年龄范围可是养老保险只交了10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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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交费年限满十五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你可以继续交费至交费年限满十五年(有些地方允许一次性补交至满十五年,建议到当地社保办事机构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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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5年的好像可以一次补交剩下的,再去领养老金
有些地方有补交的政策,问一下当地社保所,如果没有这个政策,那就没办法了
补齐余下5年保险金后可领
继续补交五年养老金就可以领退休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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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3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转载]学习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感
20133162091
申诉人是(2012)珠中法行终字第30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下称《终审判决书》)的原告人欧阳建中。现就珠检行不字[2013]16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提出如下申诉。
本案的焦点是1、被申诉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没有法定义务向申诉人提供其核定的申诉人养老金待遇的详细资料,或者说,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核定的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是否准确的知情权是否合法;2、被申诉人核定的申诉人的养老金待遇是否准确、合法。
一、申诉人有合法知情权是不容置疑的。被申诉人直到一审和庭审结束才向申诉人提供详细的计算书及其参数。导致被申诉人将申诉人2005年12月补缴社保费的错误责任再次强加给申诉人,克扣申诉人养老金待遇3元/月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终审判决书》、《决定书》对被申诉人如此严重的企图剥夺申诉人的合法知情权的违法行径竟然只字不提,是何道理?
二、被申诉人核定的养老金待遇确有错误。《决定书》把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的缴费工资认定为1994年度,是违反《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和违背本案事实的。
1、珠劳社〔2008〕64号《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规定:“一、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启用下列相关数据: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照此类(倒)推,1994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593元的统计期间是1995年7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1993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444元的统计期间是1994年7月1日起至1995年6月30日止。
因此,与其相对应的,1995年7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的职工缴费工资是1994年度的;1994年7月1日起至1995年6月30日止的职工缴费工资是1993年度的。
2、《决定书》也认定:“1994年7月至1995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期间”。但是,按照珠劳社〔2008〕64号规定,这个缴费年度是1993年度,不是1994年度。《决定书》把它认定为1994年度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申诉人举证的《欧阳建中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明细》也是这样执行的。例如,计算申诉人下半个缴费年度1995年1-6月份的缴费工资指数时,被申诉人采用的省月平均工资是1993年度的444元。可是,计算申诉人上半个缴费年度1994年7-12月的指数反而跳过下半个缴费年度,采用1994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593元,检察官不觉得荒唐、不合逻辑吗?!
因此,计算申诉人1994年7-12月份的视同缴费工资指数,应该采用1993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444元。被申诉人采用199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593元进行计算,是违反《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违背本案事实的。
3、应该指出,按照《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社保法规规定,申诉人1994年1-6月份的缴费指数,本应该采用1992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因为全省统一启用省月平均工资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度的,故该时段的指数才采用444元。因此,被申诉人把珠府[2007]1号《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各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释为是1993年度的444元和1994年度的593元月工资,相信是他们的蓄意歪曲。因为被申诉人首次举证的《欧阳建中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明细》中,其计算申诉人1994年7-12月份的缴费指数时,采用的月工资就是1993年度的444元,只是缴费工资错为461.70(应为616.6)元。为了掩盖其纰漏改为616.60元&593元而已!
以上事实,申诉人在1月16日呈贵院的申诉书中已作了详细的举证。请调阅原案卷,此处不再赘述。希望贵院再次复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四)款规定,撤销《决定书》,对《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义形象。(附《欧阳建中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明细》一份,其它证据材料请调阅1月16日呈贵院的申诉书和证据材料)
&&&&&&&&&&&&&&&&&&&&&&&&&&&&&&&&&&
申诉人:欧阳建中
&&&&&&&&&&&&&&
&&&&&&&&&&&&&&&&&&&&&&&2013年4月16日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是(2012)珠中法行终字第31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下称《终审判决书》)的原告人欧阳建中。现就珠检行不字[2013]13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提出如下申诉。
一、《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
1、根据粤府[号《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本细则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劳薪(77)33号、劳人险局(1982)16号文的规定,与《细则》、《条例》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的规定相左,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规章。不再适用于军龄计算问题。申诉人的军龄应该按照《细则》、《条例》“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的规定计算;军龄也是2年(1969年2月至1970年12月)。
2、而且,《说明》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经明文严格区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市户籍退伍兵是由县区以上复退办负责安置,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计算工龄;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户籍退伍兵,是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的,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因此,(1)、根据《招工表》记载的申诉人当年是由县复退办安排工作的事实,《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的规定明显不适用于申诉人的情况;相反,申诉人的情况应该参照城市户籍退伍兵待遇,在乡时间为待分配时间计算工龄。因为,1968年至1971年期间的退伍兵是不分城市、农村户籍,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2)、1968年前的农村户籍退伍兵没有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待遇,故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应该是只适用于1968年前、1972年后由国家安排工作的这部分农村户籍退伍兵,不适用于1968年至1971年期间,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农村户籍退伍兵的工龄计算。
因此,即使《决定书》认定工龄计算应该适用《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合法,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都应该参照《条例》规定的城市户籍退伍兵待遇处理,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3、最重要的是,《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证明,在《条例》实施前,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工业公司就已于1985年7月,依据中发[1985] 9号、劳人薪[1985]19号文的相关规定,核定过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梅州市经济委员会又于1992年1月依据国发〔1991〕74号文相关规定,再次具体的核定了申诉人1969年2月至1992年1月的连续工龄为24年,期间没有中断工作年限及其原因,并按该工龄享受了国家规定工龄津贴工资24元/月。证明1971年1-2月是连续工龄,申诉人按该工龄享受工龄工资近10年时间,至调入珠海市工作止。
证明工龄计算问题已经在《条例》实施以前,严格“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完结。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不适用于申诉人的工龄计算。按照《说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也不再适用于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问题。《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完全错误的。
二、《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档案材料记载的事实。
1、《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记载的,1971年1-2月是申诉人的连续工龄,并已按该工龄享受了国家规定的工龄津贴待遇10多年的事实是确凿的。
《终审判决书》、《决定书》也强调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但其取消《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赋予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恰恰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也是违背劳人薪[1985]19号文、国发〔1991〕74号文规定的。
2、《兵役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招工表》证明了军龄、工龄计算问题发生的时间是1971年3月;申诉人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申诉人入伍时间是1969年2月,部队批准退伍时间是1970年12月31日,实际回到县复退办报到时间是1971年1月。
退伍军人证明书证明当年的服兵役期限是2年。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在工龄计算问题发生时已实施多年。因此,处理申诉人的军龄、工龄计算的法规依据和事实都具备了。假定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局在1971年3月份招工或者在10月份定级审核申诉人档案时,就依据国家规定的服役期限和申诉人的入伍、退伍实际时间事实,认定军龄为2年(1969年2月至1971年1月);依据申诉人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事实,根据国家的一贯规定,认定在乡时间(1971年2月)为待分配时间,计算为工龄。既符合国家规定,也符合事实,也是当年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惯常的做法。有何不可呢?《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记载的事实,证明这个推断依据是成立的。
《决定书》认定军龄计算问题适用劳人险局(1982)16号文,工龄计算问题适用《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规定,完全不合时间逻辑。
也没有事实依据:1992年1月,申诉人都还按《工龄津贴审批表》核定的1971年1-2月是连续工龄的工资待遇。证明《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违背《工龄津贴审批表》记载的事实。
3、本案的要害是《招工表》、《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记载的申诉人当年是由兴宁县人民政府(复退办)统一安排工作,1971年1-2月份已经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工业公司、梅州市经济委员会核定为连续工龄并已经按该工龄享受国家规定工龄津贴近10年的事实是否属实。《招工表》、《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证明,事实是确凿的。
农村户籍的退伍兵就不能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国务院令[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又一次给了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与城市户籍退伍兵,享受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平等权利。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明。
申诉人反复举证,自己当年是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事实是否属实的透明度高的很。随意询问一个60岁以上的在国家正式工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就可以辨别真伪。当年同期间国家还安排了一大批上山下乡知青和农村青年到各行各业工作。只要询问他(她)们中的任意一员也可以证明真伪。
但是,本案历时1年多,一府两院五个副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竟然没有一个单位肯去做这个工作,宁肯大费周章、连篇累牍的玩弄文字游戏,仍然得出申诉人是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的结论。强行取消了《招工表》、《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赋予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克扣了申诉人2个月的养老金待遇9.86元[(20.73元-5.94元)&3&2]/月。
呜呼!旧中国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中国21世纪的天下珠海里竟然是“退伍老兵遇到一府两院的司法精英们,有理说不清”呐!一府两院的司法精英们竟然可以把兴宁县人民政府、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局、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工业公司、梅州市经济委员会四个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公章视为红薯章,把记载着申诉人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招工表》、《定级呈批表》、《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的档案材料视为手纸。对计划经济年代的劳动工资史、人事档案管理知识一无所知的司法精英们是在司法还是践踏法律呢?! 
4、被申诉人、《终审判决书》、《决定书》分明都是认定军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被申诉人核定申诉人养老金待遇时才“依”法进行处理的,就是不敢正面回答申诉人的质询,目的无非是要在适用法律上任由其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指鹿为马,愚弄老百姓!
事实胜于雄辩。《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以不容置疑的事实证明,1969年2月至1971年2月份为申诉人的连续工龄合法权益。
如果军龄、工龄计算问题处理的时间是在《条例》生效之前,申诉人1969年2月至1971年2月的连续工龄就是2年1个月:军龄2年(1969年2月至1971年1月),2月份为在乡待分配时间。被申诉人就克扣了申诉人2个月的工龄及养老金待遇9.86元[(20.73元-5.94元)&3&2]。
如果军龄、工龄计算问题处理的时间是在《条例》生效之后,申诉人该时段的连续工龄就是2年2个月:军龄2年(1969年2月至1970年12月),1-2月份为在乡待分配时间。被申诉人就克扣了申诉人3个月的工龄及相应的养老金待遇14.79元(20.73元-5.94元)。
综上所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申诉人档案材料记载的事实,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市检察院再次复查本案,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四)款规定,对《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它证据,申诉人在《申请抗诉书》已有详细举证,请调阅原案卷,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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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欧阳建中
&&&&&&&&&&&&&&&&&&&&&&&&&&&&&&2013年4月16日
附注:1、本申诉书补充国发〔1991〕7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余证据材料请调阅原案卷。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申诉人是(2012)珠中法行终字第31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书》),(2012)珠中法行终字第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书;珠检行不字[2013]13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以下称《决定书》)原告人欧阳建中。现就《决定书》提出如下申诉。
《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档案材料记载的事实。
一、军龄计算问题。
《决定书》认定军龄计算应适用劳薪(77)33号、劳人险局(1982)16号文的规定,认定申诉人的军龄为1年11个月(1969年2月至1970年12月)。
1、适用法律不当。根据粤府[号《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规定,劳薪(77)33号、劳人险局(1982)16号文与《细则》、《条例》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的规定相左,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规章。不再适用于军龄计算问题。申诉人的军龄应该按照《细则》、《条例》“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的规定计算,军龄是2年(1969年2月至1970年12月)。
2、不符合事实。退伍军人证明书、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下称《兵役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吸收新工人(学徒)登记表》(下称《招工表》)、《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局职工转正定级呈批表》(下称《定级呈批表》)证明,当年国家规定的服兵役期限是2年;申诉人实际入伍时间是1969年2月,退伍时间是1971年1月;招工时间是1971年3月,转正定级时间是同年10月。
因此,1971年3月或者10月,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局在招工审核招工对象档案或者在转正定级审核申诉人的档案时,就可以依据国家规定的服役期限和申诉人的服役时间,核定军龄为2年(1969年2月至1971年1月)。既符合国家规定,也符合事实,也是当年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惯常的做法。有何不可呢?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薪(77)33号、劳人险局(1982)16号文就不能溯及军龄计算了。
总之,认定时间在《条例》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军龄都应该是2年,才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档案材料记载的事实。
二、工龄计算问题。
《决定书》认定工龄计算应适用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对&&/SPAN&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下称《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诉人是农村户籍退伍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
1971年1-2月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一)、适用法律不当。1、《说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生效前的退伍军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和按工龄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再更改。”《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证明,在《条例》生效前,梅县地区矿山冶金工业公司就已于1985年7月,依据中发[1985] 9号第(一)条第3款、劳人薪[1985]1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核定过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条例》生效后,梅州市经济委员会又于1992年1月依据国发〔1991〕74号文第(二)、(五)条等相关规定,再次具体的核定了申诉人1969年2月至1992年1月的连续工龄为24年,期间没有中断工作年限及其原因,并按该工龄享受了国家规定工龄津贴工资24元/月。证明1971年1-2月是连续工龄,申诉人按该工龄享受工龄工资已近10年时间,至调入珠海市工作止。
证明工龄计算问题已经在《条例》生效前,严格“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完结。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不适用于申诉人的工龄计算。按照《说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也不再适用于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问题。《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完全错误的。
2、而且,《说明》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经明文严格区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市户籍退伍兵是由县区以上复退办负责安置,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计算工龄;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户籍退伍兵,是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的,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因此,(1)、根据《招工表》记载的申诉人当年是由县复退办安排工作的事实,《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乡时间不能计算工龄”的规定明显不适用于申诉人的情况;相反,申诉人的情况应该归类于也是由县区复退办安置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市户籍退伍兵,在乡时间为待分配时间计算工龄。证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兵,几十年一贯制都是由复退办安置的。1968年至1971年期间的退伍兵是不分城市、农村户籍,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2)、1968年前的农村户籍退伍兵没有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待遇,故中劳薪第78号、260文件应该是只适用于1968年前、1972年后由国家安排工作的这部分农村户籍退伍兵,不适用于1968年至1971年期间,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农村户籍退伍兵的工龄计算。
农村户籍的退伍兵就不能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国务院令[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又一次给了农村户籍的退伍兵与城市户籍退伍兵,享受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平等权利。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明。
而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重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因此,即使《决定书》认定工龄计算应该适用《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合法,申诉人的工龄计算都应该参照《条例》规定的城市户籍退伍兵待遇处理,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二)、不符合事实。《招工表》、《定级呈批表》《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证明,申诉人当年是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在乡时间是待分配时间计算工龄,并按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事实是确凿的,不容置疑的。申诉人定级时享受没有试用期、直接定为二级工资,享受1971年1-2月在乡时间计算工龄及工龄津贴等待遇,都是基于当年是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条件。
申诉人反复举证,自己当年是国家统一安排工作的事实的透明度高的很。随意询问一个60岁以上的在国家正式工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就可以辨别真伪。当年同期间国家还安排了一大批上山下乡知青和农村青年到各行各业工作。只要询问他(她)们中的任意一员也可以证明真伪。(申诉人也按法律程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审法院却设圈套取消了申诉人的法定权利!)
但是,本案历时1年多,一府两院五个副处级以上国家机关,连这一点工作都不肯做,却在大费周章、连篇累牍的玩弄文字游戏,否定档案材料记载的铁证如山的事实,更改申诉人的连续工龄,克扣养老金待遇。一府两院的司法精英们分明是在联袂演出一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公”枉法的活剧。简直就是“草菅人命”!。他们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封建衙门呢?!
综上所诉,《决定书》、《终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申诉人档案材料记载的事实,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岂容一府两院的司法精英们如此肆无忌惮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鱼肉百姓。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一府两院主要官员的任命机关,也是珠海市的最高权力机关。申诉人强烈要求,市人大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纠正本错案,撤销《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四)款规定,对《终审判决书》提起抗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它证据,申诉人在《申请抗诉书》中已有详细举证,请审阅,此处不再赘述。(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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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欧阳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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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注:1、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申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曾经同意申诉人的军龄可以计算为2年,1-2月份不能计算工龄。申诉人不同意。因为在乡时间计算工龄是《工资改革审批表》、《工龄津贴审批表》记载的铁的事实。岂容随意更改。事关公正司法,还是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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