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房产局什么时候能执行建筑业营改增新政一览表

云阳府办发〔2016〕183号

关于“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相关政策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改征增值税后,在纳税地点、发票使用、征管措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现就“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加强管理

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明确监管环节,完善管理手段,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金拨付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的事前(立项、审批、报建、签订合同等)、事中(工程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等)和事后(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等)三个环节的税收管理手段。具体包括:

(一)加强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县外建筑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外来业户”)到我县从事建设活动的,必须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外管证),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签署意见。本县建筑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固定业户”)应当按规定到我县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城乡建委负责质量监管的建设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管报建完成后,及时将“外来业户”和“固定业户”报建信息及时上传至综合治税平台;城乡建委监管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如发改委、水务局、林业局、交委、国土房管局、农委、移民局、民政局、气象局、扶贫办、教委等)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或立项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综合治税平台。“外来业户”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由我县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外管证》。提供《外管证》时,必须提供《外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相关单位留存备查。“固定业户”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在本县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管理

1.针对“外来业户”的管理。在工程款项拨付环节,“外来业户”必须持我县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预缴税款证明(见附件),相关部门单位对预缴税款证明进行审核,根据预缴税款证明上注明的已预缴税款的工程款额度支付工程款,并留存预缴税款证明备查,督促纳税人依法预缴税款。

2.针对“固定业户”的管理。在工程款项拨付环节,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对“固定业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进行拨款。如果是我县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必须加盖云阳县国家税务局代开专用章;如果是纳税人自开的发票,必须加盖本企业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

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县的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在我县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未提供的不予立项、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完工环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不提供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二、加强督查,强化考核

全县各部门应当增强协税护税意识,形成防止税收流失的工作合力。所有涉及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事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通过我县“综合治税平台”上传本单位负责监管项目的相关情况,具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项目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预算、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施工单位注册地址、付款方式、供料形式、工程款累计拨付金额等。积极协助配合国税主管机关开展该项目的税收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明纪律。

1.项目管理单位。对纳税人的《外管证》或税务登记证内容进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综合治税平台。

2.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预缴税款证明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对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拨付工程款项。

3.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从综合治税平台获取项目的相关情况,加强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发票开具、预缴税款证明开具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发现疑点信息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并通过综合治税平台进行预警。

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督查,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项目管理单位、资金拨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导致管理秩序混乱,税收流失的,由县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税款流失的责任单位,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税款证明


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税款证明

本项目累计预缴税款金额

本项目未拨付的工程款余额

本次已预缴税款可拨付的工程款金额

请工程款项拨付单位按11栏所列金额审核拨付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签字):

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签字):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签字):

主管国税机关(印章):

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备注:1.本证明一式两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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