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银华鑫盛定增基金基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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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1.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6年 6 月 2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2.本基金为契约型,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含第二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5.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通过上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6.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cn)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交所网站。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501022。8.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1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10.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的应为人民币 1元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人民币 99,999,000 元。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11.认购原则(1)本基金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4)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2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 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19.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3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5)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8)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4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9)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10)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2)基金运作风险1)管理风险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2)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3)其他风险1)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折价风险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二年内(含第二年)不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交易不活跃等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5在基金合同生效二年内(含第二年),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方法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要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①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②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③保证金风险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④合约展期风险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基金名称: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场内简称:银华鑫盛基金代码:501022(二)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含第二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6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六)投资目标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七)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八)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九)销售方式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7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或简称“上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十)销售场所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一)认购账户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十二)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十四)认购时间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十五)销售机构1、场外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cn(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9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2、场内销售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十六)基金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十七)认购费率1、认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M<100 万元
0.36%认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10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M<100 万元
1.20%认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例一: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认购份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00 份认购份额总额=992,063.49+295.00=992,358.49 份即: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992,358.49 份。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1(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认购金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认购份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00 份认购份额总额=992,063.49+295.00=992,358.49 份≈992,358 份退款金额=0.49×1.00=0.49 元即: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992,358 份,退款金额为 0.49 元。(十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12二、认购安排(一)认购时间: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二)认购原则(1)本基金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三)认购限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元。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3三、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二)场内认购的程序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 9:30-11:30 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2.开户及认购手续(1)投资人应开立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14四、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上海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5.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1.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拥有多个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上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上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15五、个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 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2.开户和认购程序(1)开立基金账户①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天天盈账户、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②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cn。③选择客户类型。④选择银行卡。⑤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⑥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⑦填写《风险调查问卷》。⑧开户成功。(2)提出认购申请①进入本公司网站.cn,登陆网上交易。②选择认购基金。③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特别提示: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二)通过销售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16(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4)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2.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银行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人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3.注意事项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销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个人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券商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销售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3.基金账户的开立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在本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4.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本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人还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5.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17(3)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18六、机构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③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④《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⑤《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⑦《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⑧《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⑩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特别提示: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4.认购资金的划拨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银行账号: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银行账号:7302269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19“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5.注意事项(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二)通过销售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投资人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2、提出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银行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人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3、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销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机构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券商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2.开立资金账户20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6)预留印鉴;(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3.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销售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4.提出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销售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5.注意事项(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销售券商的说明为准。(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21七、清算与交割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22八、退款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23九、基金的验资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24十、《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25十一、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
日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010-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易会满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联系电话:010-联系人:洪渊(三)销售机构1、场外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2)其他销售机构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2、场内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可在上交所网站查询。(四)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26法定代表人
(010)(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及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址负责人
范佳斐电话
021-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住所及办公地址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
王珊珊电话
010-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19 日27
10月3日,中国恒大(03333.HK)公告,其附属公司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凯隆置业)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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