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诚祥兆公司真假能办高额信用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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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乔迪集团全资组建,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00万增资到1亿。公司拥有一支700多人的精通贷款融资、法律法规、房地产、金融理财相关知识的顾问团队。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金融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恪守诚信之道,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对一、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担保融资服。企业凭借科学的管理结构,稳健的营业团队,强劲的渠道能力,卓越的乔迪企业文化,打造完美的融资担保平台。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乔迪集团全资组建,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00万增资到1亿。公司拥有一支700多人的精通贷款融资、法律法规、房地产、金融理财相关知识的顾问团队。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金融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恪守诚信之道,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对一、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担保融资服。企业凭借科学的管理结构,稳健的营业团队,强劲的渠道能力,卓越的乔迪企业文化,打造完美的融资担保平台。
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理财担保、房屋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过桥垫资、典当质押、企业经营性贷款、汽车消费性贷款、大额授信、大额质押等业务。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底蕴、全新的经营模式。公司本着“以诚为本,以信当先,以规范为体制,以高效为目的,创造服务零缺陷、 客户满意100%”的原则,追求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为价值向导。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种类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针对用款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而开发的一款应急贷款产品,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当天可以拿到周转所需资金。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限,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强大且短期内有投资回报。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抵押
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包括亲属、朋友等)为产权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可用于各种消费用途,如购房、购车、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装修、旅游、留学等,也可用于各种资金周转以及公司经营等用途。抵押后的房产产权所有人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房屋抵押申请条件  抵押人需为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入稳定,信用较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较强的还款意识。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信用贷款
银行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提供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即可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所申请贷款可用于个人家庭消费以及公司经营资金周转。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态证明。  2.财力证明、银行卡流水。  3.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贷款年限最常使用年限可达5年。  贷款金额最高可做到200万。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理财服务
担保理财就是个人将闲散资金借贷给经公司严格考察确认、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借款人要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并有充足资产做抵押,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服务对象  拥有闲散资金的自然人或合法机构。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车辆贷款
一、 适合车型  凡是正规可以买卖上市的车。  二、 适用人群  18-60周岁公民,有稳定收入,有固定住所,所购车辆长期在市内使用、信誉良好的客户。  三、 资料清单  1、有效身份证原件(非北京户籍需提供暂住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6、完税证明  7、商业险原件  四、车贷流程简单, 押车或不押车都可,随借随给。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产抵押贷款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产类型
在北京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均可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不限用途、房龄、疑难问题均可办理抵押贷款。北京房屋短期借款,(当天放款)或银行长期抵押贷款。(15天左右)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产要求
商品、经济适用房、别墅、商铺、按揭房、没本房、成本价、标准价、在银行有抵押的商品房、使用权房产、可上市的央产房、有产权的平房、房本在银行或典当行、或我们同行抵押的均可受理。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适合人群
户口不限,在京有大产权房产能用于上市交易的房子,急需资金周转者。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流程
短期周转:评估、看房—签订合同—公证—放款(正规的北京贷款公司、提供房屋抵押短期贷款服务、快速贷款、当天下款)
银行贷款:评估、看房—签订合同—银行面签—电核—批贷—抵押登记—放款。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汽车质押贷款
据国内情况来说,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机构来申请办理。譬如,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是专门面向小企业、个体商户、创业者提供的一项短期服务。
汽车质押贷款分为押车与不押车两种形式。
押车:把车辆移交到公司,由公司代为保管,公司有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24小时有专人看管,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
不押车:客户可以选择只是把手续押在公司,车辆还是自己使用,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业务灵活、快捷,额度一般可达到评估值的7-8成,一般手续齐全可以当天放款,车辆抵押贷款硬性规定:个人名下汽车,全款车辆,手续齐全,在使用期以内的车辆。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
1、在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注册时间至少3年(包括3年) 。
3、公司法人无不良记录。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商融资
1、在中国大陆的已开发项目,手续齐全。
2、公司手续齐全。
3、适合短期融资,资金在五百万到五亿间。
海淀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六区板井路59号
丽水分公司地址: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六里屯丽水嘉园7号楼104
万通分公司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大厦C705
金港分公司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院金港国际8号楼1单元101
亚运村分公司地址: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B组13A1303
总 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延静西里二号华商大厦13层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银行
发展至今,鸿诚祥兆投资担保已成为,,,,,建设银行,深发展银行,,,,,,,,,,,等20余家金融机构的指定合作机构。
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推广
2013年9月,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沽源县高三堡乡寄宿制小学捐赠物品。
日,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天通苑天使之家捐赠物品。
日,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参加“2014北京国际长跑节”。
日,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发起“绿色北京,乔迪在行动”大型公益活动。
日,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受邀参加北京文艺频道《我爱我家》节目摄制。
日,鸿诚担保携手"淳小主"谭松韵,顺义太阳村献爱心。
日,公司化身文明使者,为北京市朝阳区金港社区的广场舞爱好者免费送去广场舞耳麦,大力推动社区活动新风尚。
日下午,鸿诚担保爱心小组,来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燕京小天鹅公益学校,为学校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以及各种学习用品,为慈善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日,由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成的爱心小组,来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代表鸿诚担保全体员工为白血病患者胡丹奉献爱心。
日,做为一个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参与长江商学院发起的“美丽村庄行动计划”之一的柯克亚项目,与长江商学院共同实施公益众筹活动。
“美丽村庄行动计划”——柯克亚项目
日,有中国日报网公益频道携手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起的“为城市美好前行”慰问环卫工人活动在北京朝阳区举行。
.中国·沽源.[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引用日期]
.朝闻天下.[引用日期]
.凤凰视频.[引用日期]
.中国青年网. [引用日期]
.海外网.[引用日期]
.中企网.[引用日期]
.中华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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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鸿诚祥兆的客户经理联系我做贷款,这家公司怎么样呢?
00:17最佳答案
凡异地办理: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网上与担保相关的诈骗非常多、人身保险费等贷前费用的、基于互联网平台办理的信 用卡、签合同.,最明显的诈骗特征就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银行帐户收取费用的.、融资、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注意、贷款业务基本上全是骗局,或以激活,尤其是收取什么材料费,以个人(所谓法人
其他回答(共3条)
00:20&章要在 客户经理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如果被骗!请永远记住,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特此提醒广大网友,没你不行:请警惕网络上发布的各种虚假贷款和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的骗局,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能跨区放贷的、保证金、放款费,快来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抵押金,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支付首月利息,无需任何担心,无论金额大小!网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的信息基本都是低级骗局,由于对方涉嫌诈骗,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 有志于反诈骗的知识豪杰!如此猖狂诈骗、缴纳履约费,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请点击下方的【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开卡费等等、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 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北京、广州,都请选择报警、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以免被骗,殊不知这种手段会骗光你账户上所有的钱、征信费,都是绝对的诈骗,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办理信用卡请到正规银行、公证费、并威胁起诉你违约、担保费,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并按捺手印,让天下无骗,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上海,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所以,一起答疑助人
00:14&黄瞩信 客户经理
深圳,让天下无骗,一起答疑助人、上海。 所以、成都,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都不要相信,办理信用卡请到正规银行或官网、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广州,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如果被骗、并威胁起诉你违约,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不要相信网上任何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放款费、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请点击下方的【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抵押金【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请警惕网络上发布的各种虚假贷款和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的骗局、公证费!———————————————————————————————————————— 有志于反诈骗的知识豪杰,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快来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网上各种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的信息都是骗子假冒贷款公司诈骗的骗局,没你不行、担保费、保证金、缴纳履约费,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特别是北京,被骗案例暴增,无需任何担心、支付首月利息,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近几年网上贷款诈骗案例肆虐、天津等等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征信费,由于对方涉嫌诈骗、开卡费等等!请永远记住,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特此提醒广大网友,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以免被骗,都请选择报警,所以,冠以城市名称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是不能异地跨区放贷的,无论金额大小、杭州,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00:11&赵飞虎 客户经理
我就是贷款公司的同行业有名点的公司基本都认识你说的这个公司连听都没听过建议你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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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热点问题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雪娜与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雪娜,女,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威,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2号1号楼131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兆玉,男,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张雪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雪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雪娜无需返还鸿诚公司代收服务费24000元;2.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3.本案诉讼费由鸿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于反诉内容,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张雪娜代收服务费24000元”事实错误,所依据证据自相矛盾。首先,一审法院的认定是认为张雪娜第一个月代收了12000元,因此第二个月也代收了12000元,总额为24000元。但该计算的前提是两个月的月利率均为2%。但一审法院在前面已经认定第一份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2%,第二份合同约定为1.8%。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其次,本案两份合同中约定利率并不真实。第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实际利息为2.8%,即42000元。实际的居间服务费为0.7%,即10500元。合同中书写的内容是应鸿诚公司要求。鸿诚公司当时称,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违法。所以鸿诚公司员工在第一次的合同中填上了2%的比例,第二次又说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刚刚发生了变动,写2%还是超过规定标准了,就填上了1.8%,两次合同内容都是鸿诚公司员工填写。对于居间服务费,第一次借款的服务费10500元由张雪娜代收了,第二次张雪娜没有收到居间服务费,是否由郭经宇直接打给鸿诚公司,张雪娜也不清楚。第二,鸿诚公司的反诉主张违背常理。一般而言,借款到期如果续签,对鸿诚公司而言只需要补签一份合同,工作量与第一次撮合双方相比,明显少很多,第二次的借款服务费应该更低,而比较两次合同可以发现,其居间服务费不降反升,由第一次的1.5%升到第二次的1.7%,明显违背常理。第三,第一次借款张雪娜在收到52500后,单独将10500转过去,如果是张雪娜不想付或者想少付,完全就没有必要还弄出个零头500元。而剩余42000元,正好与第二次的利息是相吻合的。张雪娜两次剩余都是42000元,可以证实本案的利息实际就是42000元。合同中的写法只是鸿诚公司为了规避法律。第四,一审法院从西城公安分局调取的杜彦清的询问笔录可以直接印证张雪娜主张的居间服务费为每月10500元。笔录第三页第十行记载“我公司收取了两个月的中介费一共是2.1万元”。两个月21000元的中介费,结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第一个月支付了10500元中介费的客观事实可知,第二月有人已经支付了另外的10500元,两个月的中介费数额一致,与张雪娜的主张能够相互印证。另外,由于第二个月的中介费不是张雪娜支付的,那么只能是郭经宇支付的,既然是郭经宇直接支付的中介费,那就没有理由将中介费分成两笔,一笔自己直接支付,而另一笔付给张雪娜再由张雪娜代付。另外,该份笔录不能证实鸿诚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即借款利息为2%。因为第一,笔录第二页借款“利息为2%”的陈述与第三页“两个月中介费一共是2.1万元”的陈述相矛盾。结合整份笔录的语境可知,第二页所述“利息为2%”,着重强调的是所签合同的时间、经过及合同内容,该2%只是引用了所签合同的内容。而第三页“两个月中介费一共是2.1万元”的陈述是专门针对公安机关询问的实际发生的居间服务费进行的回答,而且与上诉人主张相互印证;第二,时隔几个月,为什么杜彦清在回忆时能够清楚、准确的说出两个月的中介费一共是21000元,因为这是他的业绩,直接关系到他的业务提成,因此其回答真实、可靠,应当予以采信。第五,公安机关对王铭的询问笔录可以间接证实,实际的借款利息超过2%。王铭《询问笔录》第三页第二行记载“第一次给了我7万元利息,其中1.6万元给鸿诚祥兆公司信息费。”由于其提供的借款为200万元,因此月利息为2.7%,中介费为0.8%,总计3.5%。可以间接证实关于利息的实际约定超过2%这一事实。第六,张雪娜同期通过鸿诚公司向连仁广提供借款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也可以间接证实鸿诚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利息及居间服务费的内容与实际约定并不一致。因为如果按照实际约定填写合同,便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七,鸿诚公司迟迟没有向张雪娜提出居间服务费请求,甚至到第一次开庭结束还是没有提出,也可间接说明,关于居间服务费,合同约定与实际约定并不相符,否则为什么迟迟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鸿诚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内容第二项,但是未提出上诉。不同意张雪娜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合同约定,第一笔借款服务费应该由郭经宇支付张雪娜22500元的居间费,由张雪娜代收。张雪娜仅向鸿诚公司支付了10500元的服务费,尚有12000元服务费没有支付。根据606号合同,张雪娜与郭敬宇续借款一个月,居间服务费也是张雪娜代收的。两份合同共48000元居间服务费,张雪娜尚欠鸿诚公司37500元居间服务费。郭敬宇虽声称收到21000元服务费,但张雪娜只是支付了10500元服务费,其余的10500元鸿诚公司未收到。两份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均合法,且当时没有法律规定利率不能超过2%。张雪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鸿诚公司赔偿张雪娜借款损失150万元;2.鸿诚公司赔偿张雪娜利息损失(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鸿诚公司赔偿张雪娜律师费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鸿诚公司承担。鸿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张雪娜返还代收的居间服务费37500元;2.张雪娜赔偿鸿诚公司利息损失(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张雪娜(甲方,作为出借人)与鸿诚公司(丙方,作为服务方)、郭经宇(乙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J),约定郭经宇向张雪娜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利率为月息2%;借款的综合咨询服务费为月1.5%;乙方须于每月—(下划线上为空白)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3万元,向丙方支付综合咨询服务费22500元,该费用可由甲方代收。第七章担保第10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得到偿付,乙方同意:□(方框内为空白)已抵押方式提供担保;□(方框内为空白)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10.1.1抵押房产1:房产坐落:海淀区北下关交大东路7号院1号楼4层3单元401,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086213,面积68.5平方米…第11条甲方权利及义务11.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XI乙方或担保人存在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或相应的担保合同之约定的情形,甲方认为可能危及乙方借款安全的。第12条乙方权利及义务12.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2.8乙方应甲方要求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证件)交由甲方本人或委托丙方保管;12.9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12.10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偿付本合同项下本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12.13如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丙方的权利及义务:1、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综合咨询服务费,该费用可依约由甲方代收;2、丙方应甲方要求,有义务向其提供乙方已先行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历史债务清偿情况以及其他各类信息等;3、丙方应在每月还款日前致电乙方、向其发送电子邮件及以手机短信形式提醒乙方按时还本付息;4、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当甲方以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直至收回全部欠款。第十五章第23条本合同于日在方正公证处签订,并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日,张雪娜与鸿诚公司、郭经宇在方正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其中,郭经宇与鸿诚公司职员杜彦清签订委托书,载明:郭经宇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交大东路7号院1号楼4层3单元401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086213),现全权委托杜彦清代表郭经宇签署抵押文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和房产证。办理还款手续,领取还款证明;领取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当日,张雪娜向郭经宇转款100万元;次日即日,张雪娜向郭经宇转款50万元。同时,张雪娜收到利息和居间服务费共计52500元。日,张雪娜将代收的居间服务费10500元转给鸿诚公司。日,张雪娜(甲方,作为出借人)与鸿诚公司(丙方,作为服务方)、郭经宇(乙方)再次签订同样格式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J),约定郭经宇向张雪娜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利率为月息1.8%;借款的综合咨询服务费为月1.7%;乙方须于每月—(下划线上为空白)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27000元,向丙方支付综合咨询服务费25500元,该费用可由甲方代收。第七章担保第10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综合咨询服务费得到偿付,乙方同意:□(方框内为空白)已抵押方式提供担保;□(方框内为空白)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10.1.1抵押房产1:房产坐落:海淀区北下关交大东路7号院1号楼4层3单元401,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086213…合同附件为《风险提示告知书》,载明:四、如借款人出现履约能力下降的情况,建议您及时调整合同的履行。一审庭审中,张雪娜称其与郭经宇、鸿诚公司在方正公证处时,鸿诚公司向张雪娜出示了借款合同所载郭靖宇房产的房本,证明郭靖宇的财产,当时所涉房本中只有银行抵押。张雪娜称当时鸿诚公司告诉张雪娜因银行设置了通道占用,他人无法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日,杜彦清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询问笔录,称其系本案所涉借款的经办人,其告知张雪娜郭经宇房产在银行有200万元抵押贷款,房产尚有净值150万元,其代表鸿诚公司与郭经宇、张雪娜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张雪娜借给郭经宇150万元,郭经宇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借款到期后又延期一个月,郭经宇没有还款,有两个客户到鸿诚公司处询问郭经宇还款情况,杜彦清才得知郭经宇还向其他客户借款,而且也用同一房产做了抵押。鸿诚公司向张雪娜借款时,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已经抵押给另外两个出借人,是由鸿诚公司的其他职员经办,杜彦清表示不知情。杜彦清称其经办本案所涉借款时,去房管局核实过,房管局没有显示房产有抵押给上述其他两位出借人的情形,亦未对该两笔借款进行备案。杜彦清称张雪娜与郭经宇之间借款合同利息为月利率2%,鸿诚公司收取了两个月的中介费共计21000元。日,案外人王铭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询问笔录,其称其与郭经宇签订借款合同时,其要求将郭经宇的房产作出委托公证同时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鸿诚公司职员周明明和郭经宇称,如果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无法再从中信银行贷款,所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做了公证。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对张雪娜举报郭经宇合同诈骗案的立案决定书(京公西经立字{)。一审法院认为,张雪娜与鸿诚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鸿诚公司提出郭经宇涉嫌合同诈骗罪,故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郭经宇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审理结果并不以涉郭经宇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郭经宇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交大东路7号院1号楼4层3单元401房产抵押给张雪娜,且约定郭经宇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配合张雪娜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期内,郭经宇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取得张雪娜书面同意,否则视为郭经宇严重违约,张雪娜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郭经宇一次性偿付本合同项下本息及综合咨询服务费。从上述合同条款来看,有义务向张雪娜办理抵押登记的主体系郭经宇,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的情况下,张雪娜亦有权拒绝出借款项或者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虽然三方在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事宜时,郭经宇授权鸿诚公司职员杜彦清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就张雪娜所述,张雪娜在公证处与郭经宇签订借款合同时,即已得知抵押房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张雪娜仍同意将150万元借款交付给郭经宇,且在合同到期后仍与郭经宇继续签订借款合同,系张雪娜自身对借贷行为所存在的风险预估不足。依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鸿诚公司并无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借款人郭经宇通过鸿诚公司的其他职员,同时与其他两个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欲以同一房产作抵押,虽然鸿诚公司职员杜彦清称其对此并不知情,但鸿诚公司作为郭经宇三笔借款合同的同一居间人,未将郭经宇存在其他借款之事告知张雪娜,属于鸿诚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张雪娜主张的150万元损失,即使已经实际发生,该损失与鸿诚公司的履行瑕疵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张雪娜提出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不属于本案法院调取证据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故张雪娜主张鸿诚公司赔偿15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因鸿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履行行为,故一审法院酌定鸿诚公司向张雪娜赔偿55000元。关于鸿诚公司主张张雪娜返还代收的居间服务费37500元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根据《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J)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综合咨询服务费为月1.5%;由郭经宇向鸿诚公司支付综合咨询服务费22500元,该费用可由张雪娜代收。张雪娜认可其收取了利息及服务费共计52500元,但张雪娜仅向鸿诚公司返还10500元,尚有12000元未返还给鸿诚公司。张雪娜称其与郭经宇实际约定的月利率为2.8%,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DJ)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8%为27000元,综合咨询服务费为月1.7%为25500元,张雪娜认可其收到借款人交付的42000元,张雪娜称双方利息和服务费的约定十分随意,只要总和不超过3.5%即可,张雪娜还称各方继续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鸿诚公司提供的服务比初始合同减少,却收取高于初始合同的服务费不符合常理。对此,张雪娜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杜彦清在询问笔录中称借款利率为2%,鸿诚公司“收取了两个月的中介费共计21000元”,并不足以证明张雪娜与鸿诚公司之间就咨询服务费形成新的约定,不足以证明鸿诚公司仅有权收取21000元服务费。故张雪娜应当扣除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月息3万元后,将其代收的服务费12000元返还鸿诚公司。两个合同项下,张雪娜应当按照约定将其代收的服务费24000元返还鸿诚公司,鸿诚公司反诉要求张雪娜返还两个月的服务费共计37500元,应举证证明郭经宇已将全部服务费交给张雪娜代收,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鸿诚公司职员杜彦清认可已经收到了21000元。故一审法院仅支持张雪娜返还鸿诚公司已代收的24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张雪娜代收服务费后应当返还鸿诚公司的期限,故鸿诚公司要求张雪娜支付代收服务费利息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张雪娜55000元;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张雪娜返还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收服务费24000元;三、驳回张雪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雪娜与鸿诚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于日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本金为150万,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服务费为1.5%。该合同项下张雪娜收到利息和居间服务费52500元。张雪娜应向鸿诚公司支付服务费22500元,其已支付服务费10500元,故张雪娜在该合同项下应再向鸿诚公司支付服务费12000元。签订于日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本金为150万,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8%,服务费为1.7%。而鸿诚公司员工杜彦清在公安机关询问中称张雪娜与郭经宇之间的借款合同月利息为2%,该陈述系不利于鸿诚公司的自认,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份合同项下各方约定的实际利息为2%于法有据。张雪娜认可在该合同项下收到款项42000元,扣除2%的利息即30000元后,张雪娜应将剩余12000元返还鸿诚公司。故一审法院判决张雪娜向鸿诚公司返还共计24000元的服务费处理并无不当。张雪娜上诉主张各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8%,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雪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雪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维审判员 石 东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梦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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