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太谷一中煤炭发放补偿款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刘国柱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复字第0008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美锦能源公司)。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优之美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国柱。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不服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称其与、从无业务关系并不能否认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之事实。异议人在其执行异议补充意见中所称1、2、3条均要说明“美锦集团”就是异议人的俗称,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实施人即为异议人及。关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5)冀石国证民字第5965号公证书证明所谓“美锦集团”即为。执行法院依法调取的工商企业信息查询单已载明梁钢明为董事。申请人所提交梁钢明及法律顾问糜建勇谈话录音证实王月明系原料处处长;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日对王月明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王月明称其为“美锦集团”原料处处长(即为原料处处长)。异议人所提异议称王月明系工作人员不能成立。执行法院认定该院依法查封财产被、非法转移并使用,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复议申请人称,裕华区法院(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理由为:1、与无人任何法律关系。2、复议人没有委派人员参与拉运荣鑫公司煤炭。3、复议人从未“使用”法院查封的煤炭,4、荣鑫公司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责任人。5、煤化工公司拉走的煤炭数量仅有月4000吨、价值229万元,不是700万元。6、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不当。请求撤销裕华区法院(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驳回追加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复议人为证明以上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煤化工)工商注册基本资料;2、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基本资料;3、日,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太谷县煤炭运销公司出具的委托书;4、日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交货统计表》;5、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6、日北京华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建奎、薛华两位律师对张晓东的调查笔录;7、王月明在清徐惠民村镇银行的存折;8、日至日王月明的在清徐惠民村镇银行的流水账单;9、日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月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0、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日至日部分职工工资表;11、日北京华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建奎、薛华两位律师对万元王月明的调查笔录;12、日至日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清徐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代发工资转账凭证。复议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据预证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美锦集团”,且没有拉运裕华法院查封的涉案煤炭。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刘国柱返还原告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部分的煤款元及违约金(自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处分法院查封之财产且已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于日作出(2014)裕执字第747-5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7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于日作出(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驳回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执行法院依据此规定将第三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裕执字第747-5号执行裁定不当,应予撤销。执行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将第三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无法律依据,亦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执字第747-5号执行裁定和(2015)裕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审判员  任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林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2016年上半年中国煤炭经济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6、价格小幅回升 自2012年以来全国煤炭价格连续大幅下降,今年以来出现小幅回升。主产地市场动力煤价格比年初回升约60元/吨。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7月15日平仓价415-425元/吨,比年初回升50元/吨。炼焦煤价格今年4月份以来回升约100-150元/吨。7月15日动力煤价427元/吨,比年初回升127元/吨,涨幅42.3%,炼焦煤期货价742元/吨,回升204元/吨,涨幅38%。目前全国煤炭现货价格已回调至去年同期水平,与2006年水平大体相当。 7、明显减少 全国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自2013年以来连续下降。2016年上半年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1110亿元,同比下降34.1%,降幅比去年同期扩大21.3个百分点;其中民间投资656亿元,下降32.4%。 8、利润大幅下降 前5个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8267.4亿元,同比下降13.5%;利润35亿元,同比减少96.4亿元,下降73.4%,亏损面仍在7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整体亏损。协会统计直报的90家大型企业亏损40.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亏32.78亿元。 综合分析,上半年煤炭供给侧结构性已经开始见到成效;产量降幅超过消费降幅,全社会库存减少,价格小幅回升,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货款回收有所好转(前5个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应收账款同比下降3.5%),但仍不稳定,基础不牢。突出问题是,化解过剩产能应退尽退力度不够,进口煤近两个月快速增长,市场下行压力仍将持续,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问题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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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为了提升您的浏览体验,本网站不建议您用"IE"浏览器打开。如继续浏览请对您的浏览器进行升级!2016年,煤炭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件?
216年已经接近尾声了,这一年,煤炭行业也发生了很多大事件:供给侧改革、脱困、煤价上涨……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2016年,这一年煤炭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件吧!
1、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日,国务院以国发〔2016〕7号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煤炭行业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实现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相关部分颁布了一系列的响应措施,中央财政拨付276.43亿支持地方钢铁煤炭去产能、安监局发布化解煤钢过剩产能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等,各地区也纷纷响应,出台了包括山西煤炭供应侧改革实施细则之一、二、三、四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举措。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可以说贯穿整个2016年,对于煤炭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
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干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3、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情况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14家中央企业及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的210处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了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控总量与减量化生产等政策措施,是实现煤炭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的关键。初步统计,今年1~11月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原煤产量30.5亿吨,下降10.0%。预计,全年煤炭产量34.5亿吨左右,减少3亿吨。考虑全年煤炭净进口2.4亿吨左右,将动用库存1.0亿吨以上,全国煤炭市场实现了供需基本平衡,并出现结构性矛盾也是必然的。
4、6种煤矿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兼并重组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组整合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5、能源局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6、煤矿6月进入关停高潮期
继山西、内蒙古等省市发布去产能目标后,河北省也发布了超市场预期的去产能方案。其中,涉及到具体企业,国有老煤炭集团冀中能源和开滦集团将成为此次去产能的主角,冀中能源和开滦集团将共退出煤矿97处。业内预计,大部分煤炭企业将加快关停进度,争取今年完成关停目标,6月份开始进入国内矿井关停的高潮期。
7、发改委为控煤价启动一级响应机制
近一时期,市场煤价出现了过快上涨势头,个别地区和一些电力、钢铁企业供应出现偏紧的情况。目前即将进入备冬储煤的时期,为统筹兼顾煤炭行业去产能,保障稳定供应,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近日又启动了一级响应,拟日增加产能规模50万吨。有关部门已经研究了后续政策措施,下一步,视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如果情况仍在延续,将科学加大先进产能投放量,确保煤炭稳定供应。
8、发改委:10月1日起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煤炭先进产能
为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规模小、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9、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607元/吨 连续十八期上涨
11月2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607元/吨,环比上行14元/吨,继续刷新年内最高纪录,且连续十八期上涨。其中24个港口规格品继续保持全部上涨,综合价格涨幅有所收窄。产地方面,府谷、重庆等地的矿难事故使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力度加大,部分煤矿停产;物流环节方面,铁路运费上涨持续发酵,带动物流成本上升;需求方面,全国大部地区出现严寒天气,部分地区提前供暖……,多重因素推动本报告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和价格指数继续上涨。
10、多家企业签订了2017年中长期合同
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分别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在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兖矿、陕煤化、龙煤、伊泰、开滦、冀中能源、淮南、平煤、阳泉、榆林能源等15家大型煤企与下游企业签订了2017年中长期合同。
据了解,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中长期电煤购销合同已于12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大型煤炭企业将5500大卡动力煤的合同价格确定为580元/吨,低于当前市场动力煤价格。
11、两部委: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大意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障机制,提高中长期合同比重;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价格平稳有序;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强化激励和保障,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依法实施价格监管;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2、采暖季结束前都可按330个工作日组织生产
11月16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等机构召开会议,为加快和增加符合安全条件的产能释放,所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煤矿,在采暖季结束前都可按330个工作日组织生产。
有专家分析,276至330个工作日对应约有6亿吨产能,该6亿吨作为调节市场的弹性产能,也作为国家层面的储备产能。目前保供应稳价格虽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因考虑到接下来的12月、明年1月属用煤高峰,前期产能释放还不到位,需求仍然存在缺口,330个工作日制度执行至北方供暖结束。
13、煤炭主产区煤矿或面临“大清洗”
面对屡发的矿难,迫使政府不得不出重拳整治,煤炭主产区当前面临着严格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12月6日,国务院安委办下达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强化分级管控、严防大矿发生大事故、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 各煤炭主产区纷纷响应配合,陕西、重庆、新疆、吉林、四川、福建等多地纷纷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举措。此外,安监总局表示,关闭退出和证照不全煤矿全部停产。随着一系列政策的落实,将会清出一批落后、违法违规、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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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时间: 来源:煤炭监察科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重点产煤省份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突破,为整体推进探索有益经验。以做好职工安置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转岗分流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六)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2.对有序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现有产能。  (七)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八)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九)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十二)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做好再就业帮扶。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十六)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七)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重点创新煤炭地质保障与高效建井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推广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和特殊煤层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关键技术,提升大型煤炭开采先进装备制造水平。  (十八)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励优势企业扩大对外出口。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十一)做好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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