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给民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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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股东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与民营大股东不同,国有大股东具备国有机构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既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持续关注与严格监控,又受到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称国资委)的监管。
国有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转让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对国有大股东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进行如下对比:
集合竞价交易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股票转让。
相关主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交割(无需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
减持时间限制
1、《减持规定》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4)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8条均有如下规定:大股东同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除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外,在下述期间亦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7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减持发生时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约为减持当日股票收盘价的9折,而《转让办法》第11条: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日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转让办法》第24条规定:转让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
减持数量限制
《减持规定》第9条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6、1条规定: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5%。
是否需要预先披露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4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3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 (2)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2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 (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减持规定》第8条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批或备案机构
根据《转让办法》第8-10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视实际情形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或逐级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其中审批为事前程序,备案为事后程序。
根据《转让办法》第14条及第27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逐级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国务院国资委作最终审批决定。
《转让办法》第2章规定: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2、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实施股份转让或在股份转让完成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
《转让办法》第3章规定: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内部决策通过后,逐级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2、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对国有股东提交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出具意见。3、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出具意见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征求意向受让方。4、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5、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6、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报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转让办法》第21条规定: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法律规定受让方必须是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受让方受让国有大股东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得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减持后信息披露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其他关注要点
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实施:(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无论减持股份的金额和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多少,均需逐级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2、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股份转让协议开始生效;3、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结清(根据笔者的了解,证券交易所一般要求在其受理股份转让资料时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4、转让方应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股份后转让方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让方应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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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参股企业中如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
【学科分类】商法
【关键词】国有资产 参股
【写作年份】2006年
股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数服从多数,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二、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股东利益表决机制的合理设计,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但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资本多数决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实际上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思,多数股东可超过其对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数,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资本,导致支配权的扩大化,必定导致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为纠正公司大股东天然的逐利和越权本能,现代公司法更倾向于在法律机制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即产生了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为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大量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改制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原有的国有股一支独大被民营资本所取代,民营资本逐渐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民营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参股股东则首当其冲,由此往往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害。因此,如何保障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具体体现
&&实践中大股东侵害国有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1、不公平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资源或利润,致使国有参股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所得,甚至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国有权益受损;2、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往往以各种协议或财务手段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掏空公司。使国有股东利益间接受损;3、利用公司作担保。大股东通过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经营风险向公司的转移。而国有股东限于股权比例或信息不对称对此往往束手无策。4、操纵利润分配。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分红方案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剥夺了国有股东的分红权。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凭借手中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会、监事会,排挤否决由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二、保护国有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综观现代公司法,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多种多样,既有实体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范股东大会制度
&&1、赋予中小股东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当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希望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制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应完善“少数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制度”。不但允许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且在章程中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董事会怠于召集时,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这样,少数股东就可以反击大股东及董事会对股东会召集权的操纵,依法利用临时股东会提出自己的主张。
&&2、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股东提案权能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纠正。现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决定审议事项,而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大股东操纵选举产生的。有鉴于此,应完善股东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提案依据《公司法》仅作形式审查,不得作实质审查,而应将该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3、明确出席股东会的法定人数
&&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愿望,我国应当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决议生效表决数额。例如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决议,生效数应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果没有到达上述生效数额,股东大会不能举行。
&&(二) 制约大股东表决权
&&公司的重大选举、经营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涉及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决定的。行使表决权成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力进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 1、实行累积投票法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中小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把这扩张后的总票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2、表决权的回避
&&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当股东大会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这一制度称为&表决权回避制&。表决权回避制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3、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对于股东会通过的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并或出售公司资产、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作出评估并予以回购。
&&(三) 健全内控机制
&&1、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规定当小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保障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即在章程中授予国有参股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有利于股东参与监督权利的行使。知情权具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质询权可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充分获得有关股东大会某一决议事项的真实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这对于大股东侵权行为的产生能起到预防作用。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要求公司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参加的各种委员会。设立各种委员会,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集中优势,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4、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如当大股东所代表的股东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至酿成诉讼时,就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从外部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
&&(四) 完善司法救济
&&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公司大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避开资本多数原则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小股东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的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这一制度使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所通过的关联交易确属不公平时,具有获得司法保障的救济途径。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发生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则上他应当持有公司股份连续达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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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绩效比较研究——基于EVA和管理效率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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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绩效比较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普遍争论的话题,也因为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而颇受关注。而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讨论制造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差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业绩或效率比较的研究成果,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EVA和管理效率两个角度,讨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差异。本文通过对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总共4953个研究样本,主要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从EVA价值创造和管理效率视角分别探求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绩效差异。研究结论认为:第一,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本规模更大,EVA价值创造的总量更高,但国有控股企业的EVA回报率从行业整体和细分行业来看,均显著低于民营企业;第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一旦受到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EVA价值毁损更为严重,建议大型国有企业加强投资资本控制,逐渐摆脱包袱,提高EVA价值创造的效率;第三,国有控股企业由于绩效考核和排名等动机,可能存在一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现象,需要进一步做出判断;第四,在不考虑可能存在的企业收入虚增额之前,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效率要高于民营企业,但固定资产周转率偏低;第五,在对虚增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进行假设调整后,国有控股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效率和资产周转率不及民营企业。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经济增加值,管理效率IIIAbstractSincethelaunchofchina’sreformandopeningpolicy,researchershavemadegreatefforttocomparetheperformanceofstate-ownedcompanyandprivateenterprises.Andthetopicalsogenerateenormousattentionfromthegovernmentduetoitspoliticsignificance.Asthematerialbasisofnationaleconomy,themanufacturingsectorreflectsthe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ofthecountry.Thusthestudyofperformancebetweenstate-ownedcompanyandprivateenterprisesshowsgreatsignificance.Thispaperreviewsdomesticandforeignscholars’researchontheperformancedifferencebetweenstate-ownedcompanyandprivateenterprises,anddiscussedindetailfromtheEVAandmanagementeffectivenessperspective.Inthispaper,throughthecollectionofthemanufacturingsector4953samples,authorusesdescriptivestatisticstodiscusstheperformancedifferencesbetweentate-ownedcompanyandprivateenterprises.Themainconclusionsareasfollows:First,inthemanufacturinglistedcompanies,thestate-ownedcompanyischaracterizedbylargerinvestmentscale,higherEVAlevelandlowerEVA/investmentcapitalratio.Second,samestate-ownedcompaniestendtosufferalargerdropwhenmetwithdecliningmacro-economy.Thirdly,state-ownedenterprisestendtoartificiallyincreasesalesrevenuetoearnbetterresultinperformancemeasurementandranking.Fourthly,beforeadjustment,workingcapitalmanagementeffectivenessofstate-ownedcompaniesshowbetterresultthanprivateenterprises,characterizedbyhigherreceivableturn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摘要】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关键词】房地产;发展;瓶颈;对策;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越来;1机制的缺陷是抑制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成长最直接的;所谓机制的缺陷并不是指企业缺少规章制度,而是指不;目前,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和民营化的改革不断深化,;如北京市出台了中小企业改革改制的原则性的36号文;2人力资源管理的失控是阻
【摘 要】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越来越走向规范化。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其供应制度的改革,未来的房地产开发,竞争将会是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要越来越高,专业化的程度要越来越强,企业的规模也要越来越大。本文对国有房地产在越来越走向规范化的中国房地产业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影响企业发展的瓶颈,提出客观的看法。具体从房地产企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包括管理机制缺陷、人才资源管理失控、开发资金紧缺和资源紧缺四个方面影响因素进行了细致的论述,文章最后还就如何促进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保持高速发展提出了包括机制创新、重用人才、提升融资能力、整合资源等方面的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发展;瓶颈;对策
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从行业的背景来看,房地产经历了十年的阵痛与磨练之后,尽管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起来,然而,十年还不足以见证一个行业的规范与成熟。在全球经济框架内,远未成熟的中国房地产市场意味着长远的发展机会和无限的想象空间,这对于许多高成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深远的意义。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其供应制度的改革,未来的房地产开发,竞争将会是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要越来越高,专业化的程度要越来越强,企业的规模也要越来越大。在掘取第一桶金后,目前房地产企业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对于国有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国企改革的特殊环境下,企业在高速成长过程中面临着瓶颈主要表现为机制、人才、资金和资源四个方面。
1 机制的缺陷是抑制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成长最直接的因素
所谓机制的缺陷并不是指企业缺少规章制度,而是指不合理的制度容易导致企业贫困,而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走向“共同富裕”之路。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创业环境要尽可能地宽松和自由,管制越少越好。国有控股,就意味着国家是企业的大股东,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国家行政机关手上。在中国现实的体制环境下,国家除了在人事任命外,企业的生存则完全依靠企业自身在市场经济的努力与发展,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国家在原有投入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外,不再投入任何资金,不再提供财政补贴,企业的扩大与财富增长均属于国有企业的积累。而财富的创造者则按规定获取一定的薪酬,企业的法人代表即现在的大大小小董事长们,不持有企业股份的在国有控股中公司大有人在,其经营的唯一动因便是职务升迁,企业经营的业绩好坏就是其职务考评的直接依据。而在中国特定的条件下,不靠经营业绩也能升职的环境下,企业的高速发展维系在“国有企业的乌纱帽”上,这成为房地产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现行的企业体制依然存在所有者职能行使分散,管理界限模糊,责权利失衡的状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仅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存在,而且还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而存在,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格局、控制权格局和建立在控制权回报基础上的激励机制。同时,国有出资人一股独大、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混乱的授权分权机制加重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企业要不把不该轻易下放的财权和战略决策权给放了,要不就交叉授权,同一事件既给张三又给李四,导致责权利模糊不清,造成决策迟缓。另外,由于企业渐成规模,管理半径随之扩大,行政管理模式下,一管到底的领导方式无法正常发挥功效,而基层各个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命与变动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约束、环境因素的影响,大大束缚了这些基层企业骨干精英的思维及手脚,使他们在克守尽职地完成上级下达目标时去等待下一个任务的分配,而谨慎及保守和不犯错误成为他们工作的核心准则。这种缺乏民营企业家创业激情与利益公有化的体制矛盾无疑成为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阻碍。
目前,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和民营化的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近几年国家和一些地区在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提出了“国退民进”的指导方针,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
如北京市出台了中小企业改革改制的原则性的36号文,主要精神就是企业1995年以后经营性的净资产增加部分经过评估和审计,可以在经营管理层入资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经营管理层。有的区县也相继出台了配套和量化的细则,诸如30%的奖励比例,1:2的入资比例配股等,特殊企业还可以适当放宽,以及国有股可以不占大股东等等。这种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改制可以筹集大量的资金,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快了资本的集中速度和积累能力;扩大了生产规模,使企业经济效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企业、职工都得到了实惠。职工原先与国家的劳动关系变成与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不再是国家的职工,而成为真正的企业职工,使员工对企业的期望值更高。企业通过建立以绩效管理为重心的激励机制,在分配要素方面,引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多元一体”的薪酬改革方法,有利于建立同岗同薪、岗变薪变、效率优先的分配体系;有利于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使企业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而这里关键的是经营者入股资金的来源问题,一般来说国企的经营者正常收入水平是无法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也就是说他们可能拿不出这部分钱。如果以个人股权贷款的方式出资就可能存在贷款资金来源和股权托管及政策支持上的问题;如果利用企业的资产和信用担保或其他变相的方式出资,包括现在一些企业正在探讨和实施的mbo即管理层收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同时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个附加病症,即现代企业提倡的两权分离,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往往在填补所有者空缺的同时又形成新一轮的两权统一和内部人独大。
2 人力资源管理的失控是阻碍房地产企业发展重要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手段之一,对企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开发属资金密集和智力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储备、规划、拆迁、设计、工程、销售等都要有能办事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人力直接关系到资金筹措、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等。因而,拿到土地后,人成为企业头等问题,任何一家优秀企业的背后,都有一个由优秀人才组成的团队,任何一个优秀团队,都有一个让优秀人才青睐并留下的理由。传统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以“事”为核心,人是生产的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控制人”。而现代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则是以“人”为核心,视人为资本,强调“人”与“事”的和谐统一和员工潜能的开发。从“控制人”到“以人为本”,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创造和提升整个企业的组织绩效。由于我国房地产整体市场的不成熟,游戏规则的不断修订,让身在江湖的房地产业既要在不完善的现实中生存,还要不断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和市场定位,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有一支能够直面变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可以说企业所拥有的资金、规模、技术等资源优势都是暂时的,只有合理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才能基业常青;而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无疑将成为大变革时代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的根本。
当我们为企业规划了长远愿景并制定出具体战略步骤之后,却发现我们的项目开发与实施由于人力资源建设进程缓慢而无从下手。现有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在员工个人绩效管理方面普遍薄弱,没有一套完整的个人绩效管理体系,对员工业绩进行考核时,就容易使员工产生内部分配不平衡感,这严重影响到员工的积极性。房地产开发投入资金大,各环节都牵涉到大额款项,试想,如果对设计把关不到位,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自购材料时购进价高质次的材料,预结算审核不严,所涉及的工程款项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相比之下,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投入可谓是低投入、高产出,资金的大进大出,更要求员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如果一味在人工上省钱,可能是得不偿失。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据调查分析发现,房地产企业在人力成本支出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别,企业年度人力成本(各种薪酬、福利)总额与年度利润总额比较的指标,多数企业这一比例在8%-20%之间,但最高的却达到了90%以上,最低不到4%,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一比例普遍偏低。在
土地市场越来越规范,拿地越来越难的情况下,很多国有控股企业对下一步能否拿到地没有把握,特别房地产项目公司,企业的发展战略往往不明确甚至没有。这种发展前景的不确定决定了企业往往是走一步算一步,因而员工稳定性差,忠诚度低;同时评判标准的缺失,让他们面对生存环境动荡而无从选择,个人发展设计与企业经营路径不符,极易出现人心不稳的局面。同时,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随着原始积累得完成,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经营也逐步走向纵深,早期发展阶段的创业元老们受学识、经验、习气的影响,会很难适应企业新的发展形势。这时,企业“一把手”很自然会提拔一些年轻有为的后备骨干力量,但很多国有企业的元老们又仍然占据着各个主要岗位,再加上国有企业用人管理的机制约束以及严格的薪酬分配制度限制,那些能力超群的新人就自然难以进来,从而使企业处于一种人才使用上的两难境地。而人才管理的真正魅力在于可以打破企业僵化和抛弃紧张困惑的局面,还在于突然闪现的灵光就足以让结果改变,享受过程。
3 资金紧缺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现实因素
作为资本集聚程度高、结算周期长的房地产业,尤其是在宏观调控年代,沿着高成长轨迹发展的企业因此也就异常惨烈地面临资本瓶颈。宏观调控为许多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是锥心之痛,曾经让他们蒸蒸日上的银行无情地收紧了银根;举目无亲的企业才发现,除了习以为常、了如指掌的银行信贷,对其他的融资渠道、金融工具竟然如此陌生。同时,由于传统的项目滚动开发获取的现金流已经不能支撑其扩张速度和发展规模,在这场高成长企业投资与融资的对弈游戏中,资金的严重缺乏已经使许多房地产企业不得不退出房地产这个“资本”的竞技场。据说北京通过280个项目就从京城的开发商囊中掏出共1000个亿,有的企业即便拿了土地,却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启动项目。所幸这锥心之痛是“阵痛”,房地产业与银行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探索着各种可能的融资之道,寻找各种可能的融资工具。121号文件后,整个房地产业大概有五种方式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①资本金大规模扩张。②利用国际资金,既包括项目层面,也包括公司层面。③国内企业自己创造的基金形式。如中城联盟,有20家国内房地产公司来参与投资,有独立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管理。④大公司之间的战略联盟。采取市场化的形式,形成战略联盟,如万科跟招商,合生跟中海,以及最近的万通跟泰达,都是这种战略联盟。⑤利用信托投资公司融资。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投资市场、风险投资等不同领域,被称为第四金融。因此,信托在组合多种金融工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其一、可以引入海外基金;其二、可以充当国内的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其三、可以以固定回报的方式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入项目公司;其
四、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项目公司将公司包装上市;其五、可以完成项目前期建设,使项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4 资源紧缺是房地产企业成长的间接因素
最后,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成长的瓶颈便是许多房地产公司均面临的资源饥渴症。尽管现阶段的企业所能整合的资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但对于高成长房地产企业的宏伟扩张计划而言,对资源的需求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的“饥渴”,而且是全方位的,包括土地、资金、人才、信息、知识、和公共关系等。而寻找土地和项目已成为房地产商面临的最大困难,如上海市已有66%拿不到土地的房产商患“土地饥渴症”。与中国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相映衬的工业产品日益走进微利时代,服务业竞争空前激烈,资本市场疲态百出,以至于各行业都争相恐后进入利润可观的房地产业,新一轮圈地运动如火如荼,很多大集团纷纷进军房地产。而伴随着很多行业都把钱投入房地产业,这不仅会加剧房地产行业土地储备的“饥渴”状况,同时也会更加强化房地产的泡沫现象。摆在国有控股房地产业面前的另一资源饥渴便是企业
文化建设的不足和企业战略思维和竞争策略的创新能力缺乏。由于国有体质存在的固有痼疾,国有企业负责人更换的频繁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不同企业负责人的领导风格,管理理念,处事观念的不同,导致企业较难形成一个核心统一的企业文化概念,有的企业则干脆就没有。再加上国有企业的行政性管理和“一天人,令知行”的传统思维,处处循规办事,缺乏管理企业的开阔思维和风险投资理念,从而使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难以形成一个长久的企业向心力和企业凝聚力。中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的历程证明,不管开发商过去是多么的辉煌,如果没有创新就会被淘汰。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这个前景广阔但也竞争空前激烈的竞技舞台上,不仅是产品卖点的竞争、营销手段的竞争,更是品牌的竞争;不仅是一时一地某个项目的竞争,更是企业全局性的战略思路和经营模式的竞争。只有为项目开发和企业发展制定出科学的战略蓝图,才能抵挡市场的风吹雨打,才不会使企业迷失方向,从而使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造出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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