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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勤勤诉被告广州市帕德玛瑜伽有限公司著作权及名誉权纠纷一案
   时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06民初12482号
广州市帕德玛瑜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勤勤诉被告广州市帕德玛瑜伽有限公司著作权及名誉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删除侵权页面及链接;2、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 十 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万芷伊)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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