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策

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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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核心内容: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技术进行核查,能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合同履行率,提高企业在银行的信誉度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技术合同认定 一、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是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二、 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属于认定登记的范围。 三、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b172ded63b74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062e6daa9f6b64b641c76d7f3df2f953&sign=d704b3ae56&zoom=&png=1080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 4、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交易额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信凭证之一,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更顺利的在银行获得贷款,提高企业(或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度。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 6、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盖骑缝章),原件封底贴上印花税。 2、经费支出预算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备注:年度内首次办理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软件企业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还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合同不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需要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五、注意事项 1、凡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使用附件中相应的合同范本。 2、技术卖方必须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前来认定登记,因登记后企业可能还要办理免税手续,建议尽可能早地前来办理登记。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 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 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号 )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负担;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及方法;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篇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复印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项目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 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篇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1 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_________。 1.3 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_________。 1.4 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_________。 1.5 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将在_________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2.2 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2.5 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期满后解除。 第三条 价格与支付 3.1 本合同总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大写:_______)。 各分项的价格如下: 分项一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二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三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四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3.2 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_________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_________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3.4 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_________ 3.4.1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交付。 3.4.2 分项一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3 分项二合同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4 分项三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5 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6 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5 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3.6 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 4.1 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_________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b.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c.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d.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4.2 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4.3 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第五条 保密 5.1 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5.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条 税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承担。 第七条 保证 7.1 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7.2 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_________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7.3 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_________月到期。 第八条 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 8.1 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8.2 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九条 转让 9.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条 违约和合同的解除 10.1 如果由于咨询方的,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0.2 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10.3 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_________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 b.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_____加付利息。 10.4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b.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d.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_________天。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11.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11.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仲裁 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 语言和标准 13.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英文。 13.2 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 14.1 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签字(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后30天内获得各自国家当局的批准,各方应立即将批准日期书面对方。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15.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_________年。 15.3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15.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5.5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15.7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咨询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文系华律网(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转载注明出处!篇五:认定技术合同认定
一:定义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四技合同的定义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认定的必要性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VAT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
三:技术合同认定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问:认定为四技中的哪一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TF:在北京日之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VAT 问:认定技术合同后,技术人员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奖酬金发给完成合同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占当月的工资、奖金。 问:技术合同认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上体现优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术性收入25%的奖酬金可在税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实现的合同技术性收入将计为本企业当年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CIT15%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国科发政字〔号文件,RTF团队认为在实操经验提炼认定中最为重要的技术要点如下(主要针对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 1. 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 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按照销售技术产品征收增值税。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 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尽量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且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要分别计入所属账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术开发以及维护服务的尽量也分开签订,技术部门将合同认定到四技中的哪一类一定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的,避免该享有的税收优惠因为认定结果而享受不到。
五:认定机构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资料来源: 发布人:Joanna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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