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票据查询系统宜昌住院收费票据丢了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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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年贴普十3分票又贴欠资费收据江西宜昌寄上海欠资封
统一编号:se&&店内编号:7362
品种:信封/实寄封-信封/实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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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藏热线版权所有;未经许可,本网图片、文字不得转载、复制、及制作镜像!客服电话:8, (白天接听:9:00-17:00)湖北宜昌一影楼公司撇下众准新人跑路 “薇薇新娘”跑了。至尊名人摄影愿为这些顾客排忧解难,可凭收据免费拍摄
至尊名人摄影,是秭归当地最大的一家婚嫁中心,创立20年来,为10000万多对新人留下幸福,甜蜜的瞬间。为所有准新人提供婚纱,礼服,珠宝,婚庆等一条龙服务,公司本着用感恩的心做人,用爱心做事业的企业理念,不断完善自己的枝术和服务内容。公司全体员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来服务我们的每一对新人。创造美丽瞬间,让幸福永恒是我们为之奋斗的上
8月1日,不少人发现,位于云集路的“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截至昨日,已有29名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涉及金额6.6万元。
薇薇新娘突然关门
记者拨打招租广告上的电话,对方称“老板跑了,门店已经收回,现在在对外招租。”记者打开薇薇新娘的官网,发现首页已经挂出公告。公告上写着“宜昌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宫殿,由于老板(吴锦丹)携款潜逃,客户交钱拍摄的照片无法取到或未拍摄,员工均未发工资,已经失业。请广大消费者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官网上留下的服务热线已经打不通。
影楼可能涉及欠款300多万
昨日记者试图与吴锦丹取得联系,但她的电话提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还没完,继续向下看!
突然发生这件事情,对消费者来说肯定不知所措,我们也能够理解消费者此时此刻的心情,只要在宜昌微微新娘定单的客户,可凭收据到秭归至尊名人婚纱摄影免费拍摄,更有著名的三峡大坝和古建筑免费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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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宜昌九江办事处汇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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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财政厅综合处  鄂财综函(98)3号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余海清同志申请鉴别法院诉讼费票据的真伪请示”的答复  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余海清同志申请鉴别法院诉讼费票据的真伪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财文字第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了诉讼费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各地于1996年1月起已使用新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你局申请鉴定“收款凭证、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系自制、无效的收费票据,所列收费事由属自立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1996)财文字第4号文件规定属乱收费行为。由你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标准、管理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由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七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第八条 诉讼费用的收费票据是法院的诉讼文书之一,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收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发放使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诉讼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条 诉讼费用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  (2)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  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违反上述使用范围,用诉讼费用发放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使用要实行法院内部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法院财务部门根据上述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建设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法院诉讼费用管理部门审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的收入和支出决算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编年终决算时,要编报《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支决算》附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一定比例适当集中一部分诉讼费用,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贫困地区的法院业务经费。具体集中比例和使用分配办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为全国法院系统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建设需要。具体解缴、使用、管理和考核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督同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限期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其业务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连同本办法一并下达实施。所制订的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原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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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玉泉寺停车收费不开票据
提交时间: 04:13
近期去当阳玉泉寺游玩,车进山门里面去被拦住说要收费5元,但却不开票,问后回答说我们这里都不开票,请问这现象合乎规范?收的钱到哪里去了?
提问者:市民丁&&
当阳市地税局
玉泉寺停车收费票据由当阳市玉泉风景区管理处在地税局登记统一领取使用,收费都应当给票据,对你举报的情况,我局已对该单位发告知书,立即纠正。对收的钱由财政部门和玉泉风景区管理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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