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承兑汇票违法吗判几年

探讨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的问题!
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提前兑现的方式,可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及手续费才行,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拿到钱,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些企业可能根本就等不了,或者觉得贴现利息太高,就会把票卖给有需要的企业或机构。那么究竟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呢?下面通过相关的案例具体来探讨一下。
李某(化名)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有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结算时由于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后来,李某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此时,李某就开始收受承兑汇票并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从中,李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由于民间贴现市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追究,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那李某有没有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李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价款,但金融机构由于放贷规模及其他原因限制(比如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甚至绝大部分小银行、信用社的承兑汇票银行不接收贴现申请),不能给予贴现,从而产生了以承兑汇票为媒介的民间融资行为。该行为本身仅仅是对银行贴现的补充,根本不会扰乱银行的正常业务或金融秩序。而且在促进资金流动,提高经营效益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刑事法律打击处罚的对象。  
在相关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中,确有损失存在,但该损失显然不是因为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造成,而是因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也就是损害后果和票据民间贴现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二、非法经营罪判定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条文: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三项首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后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说明了其他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回到李某的案子,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营罪的唯一理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然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支付结算应当是资金运行到终端后的最终结算行为,而李某案中所涉票据仍在流转,显然没有达到终端的环节,所以根本不是支付结算行为。   按照《借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在这一定义中同样可以清楚的看到,"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是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不是支付结算行为。李某实施的恰恰正是以购买未期票据为形式的发放贷款行为。民间借贷行为虽然风险比较明显,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加以禁止。一旦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处理的方式也只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适应于民事诉讼法。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李某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快到年底了,融资线提醒,银行资金收紧,承兑贴现利率或会升高,企业本身利润微薄,很多企业接收承兑实属无奈之举,如果急需资金周转,下家又不收承兑的时候,不妨试试通过融资线平台寻找可靠的贴现机构,实现年底的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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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6400万承兑汇票诈骗案宣判 被告被判无期
  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巨额诈骗案,被告人卞某虚构自己所在的化工厂需要经营资金、自己做生意需要购买原料等事实,以可按票面金额兑付承兑汇票及支付2%―4.5%月息为诱饵,先后从14人处骗取承兑汇票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900余万元。昨天,卞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64岁的卞某原本在江阴市新金湾化纤有限公司做业务员。2007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承兑汇票。“当时跑浙江这条线路时,对方单位给我们的货款基本都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当时卞某拿到的承兑汇票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6个月后,卞某所在工厂的老板才能拿承兑汇票去银行兑换现金。如果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需要根据贴息率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所以对于老板钱某来说,显然并不喜欢这个时间差。  “我给你1个月的时间,你把这些承兑汇票去用掉,怎么用我不管,反正1个月后把票面的等额现金给我就行了。”老板对卞某说。卞某就这样开始接触到承兑汇票业务。老板给他的权利,卞某是这样使用的:“比如拿到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按照当时的贴息率,支付利息后,可以拿到98万元左右现金,他再用这98万元进化纤原料,再转手卖了,除了可以给老板票面等额现金100万元,自己还可以赚一笔钱的。”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承办法官严海燕告诉记者。  但从2008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由于贴息率会根据市场行情不断变化,当时的贴息率一路上扬,化纤市场的行情却是一路下滑,卞某倒卖化纤产品赚的钱还不够贴现时支付的贴息,他的资金慢慢出现了亏空。“卞某还是存在侥幸心理,心里一直期待是否还能随着贴息率的浮动和行情的回暖扭转局面。导致了亏空越来越大。”严海燕表示。  从2011年8月开始,卞某就停止了倒卖化纤产品,而是纯玩承兑汇票。开始拆东墙补西墙,最终,2012年,资金实在无法再周转的卞某离开江阴,逃去了云南。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卞某隐瞒自己背负巨额债务、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以需要资金为由,以借用1个月左右可按票面金额兑付承兑汇票以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卞某、薛某、曹某等14人处骗取承兑汇票和钱款。至案发时,尚有6900余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卞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鼎/报道)
[责任编辑:李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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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公司实际控制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7600余万元。8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对3名涉案人员刘某、王某、李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王某、李某1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袁某(另案处理)是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是中鑫发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是中鑫发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是中鑫发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司机。
  2012年初,袁某了解到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可以承兑大额汇票,便指使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三人以中鑫发公司经营铝锭贸易为背景和以惠东县万隆新城商铺作为抵押向北部湾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三被告人在明知中鑫发公司没有真实铝锭贸易的情况下,仍协助袁某骗取北部湾银行开立承兑汇票。
  2012年4月初,当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来到广东惠东县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被告人李某受袁某指示,以找人代办较快为由,将虚假抵押物登记手续交给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并亲自到北部湾银行签领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到当地房产局查看抵押物状态和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时,将虚假的抵押物查询单和续抵押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承兑汇票期间,被告人王某受袁某指示,伪造中鑫发公司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和铝锭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交给北部湾银行,被告人刘某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虚假资料上签字并委托袁某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
  据统计,在日至日期间,中鑫发公司以虚假的贸易背景和虚假的抵押登记手续共骗取北部湾银行开出17次承兑汇票,累计票面总金额为143540万元人民币。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中鑫发公司至今仍有7633.91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汇票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依法退还北部湾银行7633.91万元。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刘延龄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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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承兑汇票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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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你好,可能涉嫌非法买卖承兑汇票,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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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属于犯罪 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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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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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 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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