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卡在我手上,别人用撒怎么发邮件到别人邮箱获得密码

前两天,交通银行突然给了小编5万好享贷额度,支付宝的网商贷又给了5万。这幸福来得太突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银行大放水,年终了要冲业绩了。各大银行机构和大公司都需要刷业绩,年终报表要做的漂亮,给股东一个交代,给股民一份漂亮的业绩表。上个月小编申请了两三次交通银行的好享贷,结果一分钱额度都没有。就在前两天,看到一个薅羊毛的项目。交通银行大放水,隐藏的很深,赶紧上车。机灵如我,赶紧上车了,最低5元,最高4999元。具体操作如下:下载买单吧APP点击买单联盟点击我的权益抽奖运气还不错,中了100元。手贱的小编又按了下好享贷,突然跳出5万额度。银行大放水,普通人自然会想到,这个时候办一张信用卡下卡额度肯定会比平时高很多,而且下卡率也会很高。很多人都知道,银行贷款的钱利息是最低的。就算现在不用,也要把额度占着以备不时之需。有些人看到这以为这就结束了。其实,好戏才刚刚开始。一些人利用短信群发和邮件群发,做起了信用卡办卡的营销推广项目。关于短信营销,昨天在海涛精英会公众号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想了解的直接到公众号去阅读昨天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短信营销是一种强制性的见效很快的一种方法,基本是半自动操作躺赚。那么办卡推荐的链接如何获取?很简单,下载各大银行的APP,然后在APP中找推荐办卡。现在交通银行推荐办卡被推荐人得到100元的奖金,推荐人根据推荐办卡人数获得相应的奖品。一般额度比较高信誉比较好的人推荐会增加下款额度和下卡率。小编是白金卡,属于优质信誉客户,想办卡的可以走小编链接,互赢共利。为防止删文,链接放在评论处。看到这么丰厚的奖励是不是有点小激动?心动不如行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讲一下邮件营销。说起群发邮件,很多老司机就会说群发邮件多,腾讯会判定为垃圾邮件。而你知道它判定的标准是什么?两字,重复。例如IP重复,发件人重复,主题重复,内容重复。只要我们随机生成,伪装成正常用户,既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批量群发。具体如何操作呢?购买大量的邮箱。要做邮件群发,首先要买一些邮箱。以前淘宝就可以买,但是现在邮箱交易通道已经关闭。我们直接在QQ群搜索,开通SMTP的二手网易邮箱。点击进去直接购买。购买后把邮箱改成文本格式,如\密码。便于之后直接导入。如果你想一天发5000封邮件,一个月发15万邮件的话,需要准备1~2万个发件邮箱。一万个二手邮箱价格一般在200~280之间。邮箱分为两批,每批用一批停一天,交叉使用,这样有效的避免了频繁使用。一次性投资几百元就能每个月轻松发送15万邮件了。随机生成IP。使用VPS动态IP服务器,由于现在滥用比较的严重,效果比不上拨号上网换IP。很多软件都是自带可以切换IP的,只要在群发是切换好IP就好了。在软件设置中,将IP功能换成拨号上网。完成后可自动切换和生成IP发送邮件。随机生成发件人。将发件箱的文本文件导入邮件群发软件,点击昵称设置。按随机生成,昵称+随机英文。设置好了以后格式是,昵称+ss,昵称+acd等。如何写邮件呢?借鉴同行的文案,提取一个比较好的文案。文章中有些段落是可以用别的段落来代替的,这个可以用来代替的段落就是一个“变量”。我们准备好10几个变量,导入软件,在软件中设置好了变量后,他可以自动生成不同邮件内容。其实很简单,就是个软件的操作。一个模拟正常邮箱的的使用,避免了各种重复,让机器无法判定我们是群发邮箱。只要做到了这一点,你的邮件营销效果就会非常好。很多人没有做到去重复,很多邮件被腾讯判定为垃圾邮件,用户根本没有机会看到邮件的内容。自然做起来效果就很差了。很多人箱操作了,但是这类软件去哪里买呢?去淘宝买就好了,搜一下几十的几百的都有。小编当然不忍心让粉丝花这冤枉钱了,关注海涛经营会公众号,回复邮件软件直接免费领取就好了。很多人会问,邮件发送问题是解决了,但是我发给谁呢?去哪里获取这些人的邮箱?一种是懒人做法。每月15万邮件,其实随机发,广散网就行了,总有人需要的。另一种,是稍微多动一下手脚。做精准客户营销,让每一封邮件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定位精准客户,常用邮箱的基本是公司白领居多,信用卡下卡率高的一般是有固定的工作,有资产的居多。而这些人一般会出现在哪呢?QQ兴趣群,什么车友群,自驾群,学习群等。我们可以利用QQ群成员提取软件提取群成员QQ号码,这样就得到精准客户的邮箱了。还有些贴吧,找那些人会去的贴吧,直接复制贴吧链接利用软件进行提取。这款软件也会送给大家,需要自测,我只找到了还没时间自测不能保证使用效果。思维扩展:邮件邮箱适用很多产品,信用卡,保险,化妆品,淘宝客,减肥产品等。如果做信用卡,可以考虑一些商业银行,比如兴业,华夏,平安,光大等等,这些银行下卡率会很高。加上年底了,各种冲业绩,各种活动力度比较大。如果结合群发短信营销来做的话,效果会更加的好。建议结合短信营销的一起看,其实属于姊妹篇。很多内容在那篇讲了,这篇就直接忽略了。好了,今天就写到这了。纯技术性的写得太伤脑了,赶紧补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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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窃取他人开卡邮件激活信用卡并使用如何定性(刷新认知)
最高法:窃取他人开卡邮件激活信用卡并使用如何定性[薏米按]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实践中信用卡案件种类繁多,千奇百怪。盗窃他人开卡邮件后,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否也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呢?且看下文分析。资料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3集第874号撰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莉 范凯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原案例: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内容有删节)文首特别声明:近期发现部分公众号转载“薏米阳光”公号文章,却没有注明转载来源。不管本公号发表的文章是原创也好,转载也好,都付出了号主的时间和精力和脑细胞,如有公号转载应当经本人授权并注明转载来源,以示对原作者和转载整理作者的尊重。[裁判要旨梳理]1.未激活的信用卡还不具备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范畴,故未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信用卡”。2.盗窃不同财产权利载体物的处理,要按照不同财物的不同价值兑现方式进行区分是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诈骗罪(具体见下文)。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立军至其所在的无锡市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前台翻阅邮件,查看是否有本人申领的银行信用卡时,发现有其同事被害人任广信(2012年年底辞职)的浦发银行信用卡邮件,便趁前台工作人员不备,将邮件带走。随后,王立军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提供信件中银行卡卡号、初始密码及身份资料等信息将该信件内银行卡激活后,伙同被告人顾伟举先后冒用该卡提取现金、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900元。同时,王立军还以委托他人制作的被害人孙丁丁的假身份证骗领户名为孙丁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冒用被害人孙丁丁的身份刷卡套现,共计1万元。其中王立军诈骗金额为21900元,顾伟举诈骗金额为9500元。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户名为孙丁丁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单独或者与被告人顾伟举冒用户名为任广信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现金,且二被告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冒用信广任的信用卡提取、套取现金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顾伟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户名为孙丁丁的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二、争议观点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井喷式发展,手机、网络等通信媒介的推动,信用卡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采用捡拾、窃取、手工涂改等手段发展到如今的套取持卡人信息、私自激活、冒名挂失补办卡片等,且更趋于专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实践中,截留开卡邮件,冒用持卡人名义将卡激活并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根据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论处。被告人明知邮件中为他人申领的信用卡,仍秘密窃取,虽然新申领的信用卡须激活后才能使用,但因该卡初始密码、办理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在邮件中均已写明,即卡片激活所需的必要要素已包含其中,此时该卡处于“准有效”状态,具有明确的价值属性。第二种观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虽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中的手段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结果行为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三、裁判观点及理由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军私自取得未激活信用卡属于窃取行为1.邮件属于具有明确所有权指向的特殊物品。邮件一般通过邮寄的方式由一方传递到另一方。邮件属于封缄物,必须注有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投递信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所有权指向鲜明。收件人对邮件的包装物及内容物有绝对所有权,其他邮件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效力不能及于邮件的内容物,且仅为辅助占有。因此,当邮件由寄送人交付托运人之时,应当认为此时邮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收件人。即使收件人尚未实际取得甚至尚未意识到该邮件的存在,其也对该物品具有间接的控制和管理权。一旦其权益遭到侵犯,收件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权利。本案中,发卡银行将装有信用卡的邮件寄送至被害人所在公司,公司代为签收后,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保管关系,公司对邮件构成辅助占有,被害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返还该邮件。被告人王立军未经许可,私自占有被害人邮件,属于秘密窃取行为。2.被告人王立军私藏他人邮件的行为不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王立军私藏他人邮件的行为,虽然同时符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部分客观方面特征,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三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人罪标准。首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邮政工作人员”,王立军属于非从事邮政业务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其次,“情节严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要件之一。一般认为必须具有以下情节之一,才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一次性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精神受到巨大创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王立军隐匿邮件行为的次数、数量、价格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存在牵连犯的认定问题,故前述第三种关于构成牵连犯的观点不能成立。最后,盗窃罪要求窃取的物品到手时即具有价值属性,且“数额较大”。本案中,由于王立军窃取邮件时银行卡尚未被激活,银行对卡主的授信额度尚未生效,财物价值尚未生成,可透支额度不能等同于该信件价值,且王立军仅实施了该次行为,故亦不符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综上,被告人私藏他人邮件行为不构成上述三罪。(内容来自薏米阳光公号)(二)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本案被告人王立军的行为属于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其套现1.19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私自激活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办理流程一般需经过申领、审核、寄送、激活、使用五个阶段。当事人申领信用卡通过审核后,银行一般会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将卡片通过信件的形式邮寄至申领人预留的地址,申领人签收后再将卡片激活并使用。所谓“激活”,即申领人按照发卡银行寄送信件指定的步骤,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个人预留身份资料、手机号码、初始密码等重要私密信息,成功通过审核的过程。只有成功激活才能启动“沉睡”中的卡片的各项功能。因此,激活在信用卡的申办流程中占据核心地位,信用卡不特定的价值必须通过激活这一关键步骤的完成才能最终实现。信用卡的激活应当体现申领人的意志,一般由申领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进行操作。而王立军是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作为同事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2.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整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当然,该卡应当是真实、有效的。正如有观点提出的,刑法规定的行为对象如果是某种物品而又未附注或者明确包含伪造、无效、虚假的,那就只能理解为真实、有效的,如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原则上要求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当是已被激活、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即具备消费、支付、转账、存取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无效卡、伪造卡、变造卡、涂改卡均不能归入其中。该款立法意图在于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界定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这里的信用卡本身已经具有了财产的价值属性,能够直接转化成相应价值的资金或者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曾于日在对下级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有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应定盗窃罪。”本案中,发卡行邮寄给申领人的信封中的卡片因未激活,还不具备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范畴,故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超出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信用卡”外延。3.盗窃不同财产权利载体物的处理。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及信用卡等财产权利载体逐渐丰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载体物,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这里未区分记名载体物财物价值的不同兑现方式。实务中,可视不同情形作相应认定:(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权利载体物,因能即时兑现财产权利,行为人窃取后,就拥有了对相对应财物的控制权,以盗窃罪论处。(2)盗窃记名的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行为人不论是否采取其他欺骗行为,在兑现时,须冒充权利人行使权利从而取得载体物财产价值,且“冒用”情形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均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如果冒充权利人兑现财产价值,则以上述金融诈骗罪定罪量刑。(3)盗窃除(2)以外记名的权利载体物,如果采用伪造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仿冒持票人签名等形式兑现财产价值的,由于其后续欺骗行为是取得财产的关键行为,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的是印鉴齐全的载体物,兑现时无须另行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将其兑现行为视为实现窃取物价值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则以盗窃罪处理。(内容来自薏米阳光公号)本案被告人王立军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类行为。信用卡作为一种记名的、使用时必须附随一定印鉴、身份证件、密码的金融凭证,行为人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后,并不能无条件地获取财物。兑现财物需实施冒名激活、冒名使用的欺诈行为,故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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