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投资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务

公司法(2017最新)条文解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最新规定
  导读: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投资主体性质的规定。  〖评析〗  第58第2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知道,自然人与法人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自然人是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团体性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最显著也是最根本的区别。法人韵设立与运行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决定的作出是其内部的自然人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的结果。  由此可见,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之间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而作为商事活动中的其他主体来说,有必要、也应当有权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作出自己的某些判断。  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这一规定,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其设立人性质的义务,也就是在公司登记时,应当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以便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查阅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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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什么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什么区别?是否都需要每年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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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都需要财务审计,审计上没什么区别,最大的区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主张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债务人要向法庭举证证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不独立于公司的财产,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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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何区别?
偶公司是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开业时公司为两人合伙的,开业后不久,其中一个股东退出.只剩下一个独资.变更股东后.营业执照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偶想请教一下,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报税,交税,年底结帐,年初汇缴清算及工...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多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投资数额由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登记,而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就可以办理并且领取营业执照。3、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有限公司以出资为限对外担责,自然人独资也称为一人公司,公司对外负债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可能突破出资额度对外程度责任,担在税负方面自然人独资公司更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就是说假如你欠债了不能还上,完全责任归咎于一人上。4、是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随意转让股权和财产。5、是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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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呢?
需要详细一点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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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股东义务: 记得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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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权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权利知情质询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股东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缴纳出资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5)依法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说明白了,有限责任公司就是
不是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袖里乾坤》:侯门似海觅芳踪,袖里乾坤喜相逢。两地相思长相忆,离人思妇会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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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
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二、投资者知情权
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
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Q:什么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
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Q:什么是定期报告?
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Q:什么是临时报告?
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
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三、投资者表决权
Q:什么是表决权?
A:表决权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Q:投资者买了某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有表决权了?
A: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当投资者购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即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行使相关权利,也就是说,股东表决权的多少是由所持股份的数量决定的。
Q:投资者已经成为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A: 具体来说,股东表决权是体现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上,因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应当说明的是,尽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是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最终确定的,但对于表决权的统计并非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是按照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而是以股东所持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是持有股份数量多的大股东一人的表决权,可能就超过多个小股东表决权的总和。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采取特别决议程序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为这些事项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而言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体现更多的股东意志。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述重大事项包括: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Q:有投资者买了几家公司的股票,为什么从来没参加过股东大会?
A:《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包括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股东的程序,因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依法提前通知各股东,投资者在日常可以对于全国股转公司官网的挂牌公司信息多加关注,及时获取股东大会会议信息,积极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股东,但由于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无论是通知股东还排会议都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一些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决策的效率,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Q: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
A:若股东与其代理人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授权是出于股东真实意愿的表示,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冲突,则表决权可以由代理人代为行使。当然,如果因此出现风险,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者提案权
Q:什么是提案权?
A:提案权是指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有权将自己关心的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例如选任董事等事宜,二是股东可以提交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议案,例如提出选任某某为董事。提案权赋予股东提出议案、对关系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的事项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时股东行使提案权也能够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对于经营者权力构成制约。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是密切相关的,提案权有利于平衡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Q:作为公司股东什么情况可以行使提案权?
A:《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对股东提案权制度作了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述规定对于股东提案权行使的前提和股东提案的内容均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样能够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减少影响公司稳定与效率的因素。
五、投资者质询权
Q:什么是质询权?
A:质询权又称股东的提问权,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过程中,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就相关事项向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对此质询负有说明之义务。股东质询权为公司中小股东获得充分信息提供了更多保障,因为现代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外部新进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投资者在表决时缺乏足够的有效信息支持其对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判断。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已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但现有的信息披露可能无法满足广大股东对公司经营方面的信息需求,因此规定了查阅权、复制权和质询权等相关制度。相对于查阅权与复制权,质询权有其特殊的制度价值。首先,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看出,股东对于上述文件中信息的获知需要建立在股东具有足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基础之上,部分中小股东若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即使有权查阅复制也不能获取相应的信息。另一个方面,股东复制查阅的行为是被动的,其只能复查阅复制董事等提供的资料,对于资料的错误、遗漏之处往往无法判别,而股东质询权恰好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股东有权通过主动的询问在法定范围内得到所需信息。
Q:作为小股东是否有质询权?
A:股东质询权是法定股东权,并不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任何一个股东均享有此项权利,只要是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享有股东质询权,对于持股多少和持股期限均没有限制。
六、投资者优先认购权
Q:什么是优先认购权?
A:优先认购权,是指挂牌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可以按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进行认购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般体现在当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将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议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三板市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是有权优先认购的。每一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新股的比例是其在公司原有的持股比例,例如,某公司A股东占公司30%股份,当公司计划发行新股100万股,在同等条件下,A股东可以优先请求认购其中的30万股。
但是,重点提醒投资者关注,如果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权有其他规定的,应当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Q:全国股转公司为什么有优先认购权的相关规定?
A:全国股转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防止因公司增发新股或其他类别证券从而稀释原股东在挂牌公司的权益比例。具体来说,在挂牌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可以防止因新增投资者而打破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进而出现稀释现有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的情况。
Q: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遭到侵犯如何救济?
A: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如果遭到侵犯,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针对优先认购权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投资者可以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如: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投资者的优先认购权,但是股东大会决议却未授予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那么受侵害投资者是可以以该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七、投资者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Q: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什么?
A: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Q: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什么要求?
A: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由于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动等存在利害关系,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公司请求剩余财产分配。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外部债权之后。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清算,且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但如果在公司清算期间,发现公司已经达到资不抵债,则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此时就不存在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了。
Q:如果对于剩余财产分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救济?
A:股东若对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若达成一致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八、投资者救济权
投资者的权益如果受到损害是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投资者的救济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对于不同情形下股东诉权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可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22条);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条);3、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三)解散公司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遭遇以下问题,并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列,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股东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保全的。
九、投资者的义务
投资者不仅拥有包括质询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顺利行使。与此同时,在公开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市场正常秩序,以及不妨碍其他投资者权益。具体来说,投资者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二)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一家挂牌公司股票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以及相应的程序。如:投资者持有公众公司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持有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而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四)在公司和市场遇到正常风险情况下,投资者应本着“买者自负”的原则承担正常的投资风险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作为公司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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