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公司简介乾呈煤业有限公司

重庆鑫乾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重庆鑫乾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日在重庆工商局登记注册,业务经理是殷树荣,公司注册资本未知,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60号3幢15-19,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年里,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重庆鑫乾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重庆传媒广电行业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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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水利]山西沁源康伟南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11517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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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水利]山西沁源康伟南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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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通化乾呈建筑有限公司,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通化市东昌区建筑发展总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王惠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老站街道办事处。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千,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秀芝,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乾呈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博威房地产公司)、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老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站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乾呈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二上诉人之间在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二被上诉人联合开发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该楼由博威公司承建,老站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等文件,日二被上诉人与通化市救助管理站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日救助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救助管理站证明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是其三方联合开发,具体由博威公司承建爱你,利益分配按照协议执行,以上各协议均盖有各自单位公章,足以认定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是由二被上诉人及通化市救助管理站三方联合开发的事实。在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工程招标过程中是老站办事处与博威公司分别对外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也有两份,工程项目均是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中标人均是乾呈建筑公司,只是招标人分别是二被上诉人,足见二被上诉人联合开发的主体地位。在上诉人施工完成后博威房地产公司又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王惠忠亲笔签字要求市质量监督站予以备案,老站社区服务中心暨景泰社区服务楼是老站办事处开发建设,而竣工验收时却是博威房地产公司,签字盖章的也是博威房地产公司,这与乾呈建筑公司举的该工程系二被上诉人联合开发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引用的(2013)通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在原审时并未举证、质证。博威房地产公司二审辩称,已经与乾呈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执行。老站街道办事处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老站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马连生作为担保人,三方签定协议书,约定开发老站街社区服务中心及景泰社区,同时张在明与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张在明挂靠在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房屋。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示日自己作为甲方与张在明作为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张在明资金不足为由中止日合作协议。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完成剩余工程,但未提供对该楼投入、支出的证据,也未提供对张在明拨付工程款的证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能证明张在明与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解除挂靠协议为双方恶意串通,协议无效。日张在明去世,其继承人张诗曼放弃继承权。日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定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开发乙方承建的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项目工程总造价5,815,950元,已拨付2,640,000元,甲方应付款为3,175,950元。第二条约定:由于甲方资金确有困难,对所欠工程款暂时无力支付,双方同意,老站街道办事处拟购买该楼的5、6、8层共计920平方米房产出售收款权抵押给乙方,待老站街道办事处申请购房资金到位后,甲方同意与老站街道办事处协调后将购房款直接拨付给乙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老站街社区服务中心及景泰社区实际开发人为张在明,已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等证据证明,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日工程款结算协议书,该工程款结算协议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属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款系为开发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而产生,现对于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的实际开发人具体为谁,几方当事人均有不同意见。但就本案而言,目前无争议的事实是,博威房地产公司与乾呈建筑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均予以认可,且博威房地产公司对所欠工程款的数额亦没有异议。虽然《工程款结算协议书》中对偿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因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5、6、8层的所有权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的内容一直无法实际履行。而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5、6、8层的所有权问题系博威房地产公司、张在明、老站街道办事处三方之间的争议问题,该争议问题与乾呈建筑公司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博威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其接收房屋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现博威房地产公司应当就其认可的应付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乾呈建筑公司提出老站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因老站街道暨景泰社区综合楼系老站街道办事处、通化市救助管理站原址回迁,根据老站街道办事处与博威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综合楼建成后博威公司仅返还老站街道办事处约定的回迁面积,超出面积由老站街道办事处出资购买,而且根据协议约定,开发建设资金由博威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故乾呈建筑公司要求老站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二、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75950元;三、驳回通化乾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8元,由通化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闽审判员何秋彦审判员马辉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赵婉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金马国际娱乐-金马娱乐平台-金马娱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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