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二手房居间合同买方需要贷款聘书是否一定要签字合同上买方签字本人贷款

& & & &问题
你好,二手房买卖中介只让签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这合同不是居间合同,说银行不认居间合同,这有问题吗
问题来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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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没有问题,不过现在我们都是又3方合同了上面是有居间方的,这样可以更加保证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
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一式三份的,人手一份,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只要你在正规中介签的正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面都体现居间方的
一般通过正规中介公司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是有居间方的除了买卖双方要签字居间方也是要签字的,银行认可的是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这个合同银行是不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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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问买二手房,委托中介签居间合同,卖方有贷款未还清,买方用首付赎证,中介需公证,卖方到场签字,买方不去。
提问者:热心网友
首先第一点:你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确实是中介的不作为,因为你的买方的贷款放不下来首先是跟银行有明确的关系,银行的不放款并不能导致中介方的责任,这样你起诉中介方式毫无根据的。第二点,如果确实是由于中介没有将相应贷款材料交付给银行而导致银行不放款,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不过估计你对二手房不是很了解,有些律师也不是很了解,你最好找其他中介方去咨询一下,什么原因能导致银行不放款,也可能是银行贷款金额短缺,也可能是由于你个人的原因等。都要调查清楚,或者去银行咨询什么原因。第三,关于房子的升值问题,是可能要求中介方赔偿的,如果能确实认定中介方有不作为的行为,最好也就是要求中介方赔偿你的定金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其他的跟中介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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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必须4位二手房交易,银行房贷,是否需要买家本人签字?_百度知道二手房&房龄&成纠纷焦点 卖家少说7年致买家无法贷款-房龄 二手房买卖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买卖关系 合同目的-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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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龄"成纠纷焦点 卖家少说7年致买家无法贷款
  东方网4月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签合同时,卖家承诺1989年的房子,但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却发现房子是1982年的,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买家因此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虹口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9月底,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李先生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的有关信息,并被告知该房于1989年竣工。国庆期间中介人员带张小姐看了房,因需要贷款购房,张小姐特地多次向李先生求证该房竣工年限,李先生再三确认竣工年限为1989年。看房后,张小姐便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价款为142万元;日前签合同,买受方支付首付47万元,按贷款方式支付;该协议补充条款载明:出卖方承诺所售房屋为名下“满五唯一”,房龄为1989年竣工,买受方承诺自己具有购房和贷款资格。当天张小姐向李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  由于看房时李先生称该房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故张小姐未能看到房屋产权证原件,又因正值国庆假期,有关房屋信息也无法查询。节后中介人员去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发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息记载的竣工日期为1982年,而非《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1989年。而实际上,李先生的房产证上也没有记载房屋竣工年限。张小姐认为李先生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房龄直接影响到自己申请按揭贷款,构成违约,故不再愿意与李先生继续履行协议,现诉讼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审理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先生觉得自己很是冤枉,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产权房,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房屋买卖的各项规定,完全可以进行合法交易,房屋竣工年限又不影响房屋交易,张小姐的贷款与自己毫无关系。而且房地产权证上没有记载竣工年限,自己根本不清楚竣工年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九条中“房龄为1989年”是中介人员写的,自己从没有承诺房屋是1989年竣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房屋出售方理应全面了解所售房屋的有关信息,如确不知晓房屋竣工日期的,则不应对张小姐有所承诺,现因房屋实际竣工日期与李先生在协议中承诺的房屋竣工日期不一致,李先生已构成违约,张小姐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双方买卖关系应予解除,因李先生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李先生应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官说法: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大多数房主都说不清真实的房龄,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会对房龄做不真实的承诺或回避房龄问题。如果要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子银行几乎不放贷,因此房龄是影响房屋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张小姐购房需要按揭贷款,因此“房龄”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见,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考察“房龄”是重要环节,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的“房龄”,并约定买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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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龄"成纠纷焦点 卖家少说7年致买家无法贷款
日 00:25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4月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签合同时,卖家承诺1989年的房子,但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却发现房子是1982年的,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买家因此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虹口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9月底,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李先生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的有关信息,并被告知该房于1989年竣工。国庆期间中介人员带张小姐看了房,因需要贷款购房,张小姐特地多次向李先生求证该房竣工年限,李先生再三确认竣工年限为1989年。看房后,张小姐便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价款为142万元;日前签合同,买受方支付首付47万元,按贷款方式支付;该协议补充条款载明:出卖方承诺所售房屋为名下“满五唯一”,房龄为1989年竣工,买受方承诺自己具有购房和贷款资格。当天张小姐向李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  由于看房时李先生称该房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故张小姐未能看到房屋产权证原件,又因正值国庆假期,有关房屋信息也无法查询。节后中介人员去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发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信息记载的竣工日期为1982年,而非《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1989年。而实际上,李先生的房产证上也没有记载房屋竣工年限。张小姐认为李先生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房龄直接影响到自己申请按揭贷款,构成违约,故不再愿意与李先生继续履行协议,现诉讼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审理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先生觉得自己很是冤枉,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产权房,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房屋买卖的各项规定,完全可以进行合法交易,房屋竣工年限又不影响房屋交易,张小姐的贷款与自己毫无关系。而且房地产权证上没有记载竣工年限,自己根本不清楚竣工年限,《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九条中“房龄为1989年”是中介人员写的,自己从没有承诺房屋是1989年竣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房屋出售方理应全面了解所售房屋的有关信息,如确不知晓房屋竣工日期的,则不应对张小姐有所承诺,现因房屋实际竣工日期与李先生在协议中承诺的房屋竣工日期不一致,李先生已构成违约,张小姐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双方买卖关系应予解除,因李先生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李先生应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官说法: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大多数房主都说不清真实的房龄,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会对房龄做不真实的承诺或回避房龄问题。如果要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子银行几乎不放贷,因此房龄是影响房屋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张小姐购房需要按揭贷款,因此“房龄”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见,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考察“房龄”是重要环节,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的“房龄”,并约定买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居间合同一定要签吗?不签会怎么样?需要考虑违约权利吗?
居间合同一定要签吗?不签会怎么样?
一、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一般有以下情形:&1、卖家拒签居间协议;&2、卖家拒收定金;&3、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房东拒签买卖合同;&5、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6、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7、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办法&  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4、签订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其他回答(共3条)
合同是签不了,接上!
一、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一般有以下情形:&1、卖家拒签居间协议;&2、卖家拒收定金;&3、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房东拒签买卖合同;&5、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6、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7、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办法&  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4、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第一个是中介委托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买房,那中介一般不会让您直接见卖房人,他们担心您会跨越他,直接和卖房人达成协议。所以,中介一定会让您签一个居间合同。&第二个是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中,买房人一定要看仔细房屋原来的所有权是谁,房屋的面积有多大,房屋的价格是多少,各种费用的结清问题。对于出卖人来讲,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签订一个相对细致的合同,各个条条框框都签订好了,也能避免纠纷。&第三个是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如果买二手房时房款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这个合同一般会涉及到卖房人、买房人、卖房人的贷款银行,买房人的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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