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月得利邮政储蓄月月升存单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吗

国务院宣布,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如下图所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实施存款保险制度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原则,完善了社会您好,您目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比较旧,无法使用学优题库的新功能,建议您更换firefox或chrome浏览器学优网,成就我的梦想。 |
| 题文国务院宣布,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如下图所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实施存款保险制度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原则,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②旨在消除储户投资风险,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③能促进银行业充分竞争,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④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的稳定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可以将本题分享到朋友圈,或者发送给同学或老师寻求帮助。纠错难度评价:做题心得:官方解析&我要解析巩固&&&&&&&第16版:视野
国际金融报
往期回顾 &
存款保险满月未现“搬家”潮
本报记者 卫容之 实习生 潘梦幻
国际金融报
  柏可林 摄
  “存款保险”满月了,但原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存款搬家潮并未出现。
  从《存款保险制度条例》实施的第一天(5月1日)开始,郑梦(化名)和她的同事们就开始重新计划投资理财。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我和同事愈加觉得‘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郑梦说,“现在股市行情比较好,我们愿意将更多的钱投入到股市,另外,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是很可观的。目前,我的存款分散在好几家银行,每个银行放置存款不超过50万元,我觉得这样是最有保障的。”
  在存款保险满月之际,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整体的存款水平没有大的变动,银行业务也没有大的改变。
  风险意识渐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宣告银行用国家信用做保证的时代已经结束,可让公众认识到,当银行存款都不能零风险的时候,个人投资面临风险将成为新常态  
  存款保险起源于二十世纪经济大萧条时代。年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大量的美国银行业机构破产倒闭。据统计,从1930年至1933年一季度共有9069家银行破产。为应对此次银行业危机,美国于1933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该制度真正针对银行破产“兜底”发挥作用的实例其实并不多。
  在中国,从1993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存款保险条例》,整整经历了22年。从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现状看,最为显著的影响不是银行的存款“搬家”问题,而是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在今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另外,央行在近期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表示,要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这既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在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一个月后,建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现在银行存款额没有大的变动,主要原因是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储户占比非常小,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把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定在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存款低于50万元或者60万元左右的储户基本上不会转移自己的存款,一是因为转移手续比较麻烦;二是因为现在股市行情好,很多人买股票直接银证转账,很方便;三是储户存款习惯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大户对大银行还是很信赖的。但也有一些存款在60万元以上的大额储户还是会采取相应的办法分散存款风险,大多是买理财产品,但不会换银行。
  郑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提到,虽然中国五大商业银行倒闭的风险很小,但是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为了真正的减小风险,我们更倾向于重新拟定理财计划。
  “相对来说,中国的大银行是比较安全的,但是,风险还是有的。很多大银行不是本身出现问题,而是同业拆借进而出现危机,这样的情况在西方国家屡见不鲜,中国的海南发展银行也于日倒闭。”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奚君羊表示。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银行体系、维护融资机制,着重在于事后补救措施,为银行“兜底”,但从现实情况上看,这种事后作用发挥的机会并不多,更多的是在预防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有警示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存款保险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打破刚性兑付  
  过去,刚性兑付难破的原因在于担心风险传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伴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类防火墙的建立,违约将得到有效隔离,不会大规模传染,使打破刚性兑付成为可能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模式就是坊间一直在讨论的“刚性兑付”。奚君羊认为,“刚性兑付”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
  在中国,一直以来,都在强调金融机构“盘子”大,稳定要压倒一切,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许多本该由企业承担责任的违约事件最终均以政府协调下的刚性兑付收场。日,号称中国债市违约第一案的“11超日债”风波,最后在政府出面下由两家资管公司全额担保,“11超日债”的所有债权人得到全额偿付,再次延续了刚性兑付的神话。
  这样的政府隐性担保模式确实可以避免银行倒闭,但却不能保证银行不发生阶段性系统风险。过去,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呆坏账居高不下,并迫使政府通过分类处置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减免,也就是全体纳税人为银行买单。随着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银行的风险敞口也在扩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因素越来越多,政府担保已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防范新型金融风险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政府不再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买单”。
  与此同时,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支付巨额的保险费势必会加强对投保的银行的风险监控,定期检查银行的财务报表,公开重大交易事项,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对有隐患的银行及时向央行和证监会报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银行为了争取较少的存款保险费率也会增强自身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防止出现较大的操作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分担了央行、银监会的压力,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可有效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奚君羊认为,即使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国家一样会判定风险的大小,如果风险较小,国家应该不会管,但是如果风险过大,一般来说,国家是不会让银行轻易倒闭和破产的,通常会让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或接盘,这是在中国的例行做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即使个别银行被接管、撤销或破产,按《商业银行法》也会被银行业监管部门接管,随后往往会由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接盘”。
  挑战大于机遇  
  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将倒逼其加快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在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中小银行会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从理论上看,奚君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有利于促进中小银行参与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让公众意识到,国有银行的破产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深度发掘自身优势,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同时,中小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另外,考虑到中小银行的主要客户群是以小额存贷为主,存款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这为中小银行99.8%以上的客户提供了全额保险,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中小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吸存能力,有助于促进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实际上,对中小银行来说挑战大于机遇。有地方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存款额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增加,而保费则成为银行额外的费用支出,利润空间实际上可能会被进一步压缩。
  奚君羊表示,我国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围绕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展存贷业务。一方面,我国中小银行的市场竞争性不足,与大型国有银行相比,资本金较少,信用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存款性金融机构进行投保,并依据各投保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对于中小银行来讲,风险暴露程度较大,存款保险费率也相应较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进一步增加了中小银行的营运成本。在市场竞争和央行政策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中小银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移成本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使得中小银行预期利润收窄,极有可能会出现亏损甚至是倒闭的状况。
  从存款保险制度被提出之后,市场人士认为,未来金融改革的下一步将是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若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被放开,对中小银行来说有很大的隐患,因为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单一,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85%以上,息差收窄会迫使一些经营较差的中小银行为了获得较大的报酬而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采取更大的杠杆率,最终会导致回弹效应,使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至存款保险机构,产生逆向选择的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大大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改革突破口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少量金融机构是会发生倒闭现象的,存款保险制度此时落地恰逢其时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加速推进,尤其是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改革。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虽然实际的“兜底”功能可能运用机会较少,但是,形式上的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被看做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为什么说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工商银行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国家要推行利率市场化,这将会使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出现巨大变化,主动负债占比会显著提高,特别是针对个人储户发行的大额存单会给储户带来更高的存款收益。同时,由于没有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出现银行高息揽存而增加高风险资产的问题,导致储户存款风险上升,这就容易出问题,如果还和以前一样,全由政府兜底的话,这也不能被称为利率市场化。不过,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发生因利率市场化而导致的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多了一个监管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第二,因为政府宣布不再为银行兜底,那么就银行本身来说,相较于银行以往有政府撑腰、“大而不倒”的管理经营心态,其风险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
  事实上,近年来温州等地出现的市场风波也在要求政府将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权和对利率的定价权转让出去。存款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转让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建立起市场担当存款安全的显性担保人机制,避免金融体系改革支付金融市场动荡的高昂成本。从根本上看,一定程度上,这是划清权力与金融市场边界的重要步骤。
  回顾这两年,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不断加快。2012年,央行分别于6月和7月两次降息,此外还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开启了利率市场化的窗口。2015年分别于2月28日、5月10日宣布降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至1.5倍。不到一个月,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至此,继《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推出以来,利率市场化又大大往前推进了一程,只差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最后的一步。
  中国建设银行业内人士称:“现在有传言交通银行混改方案有望获批,以及银行业改革的总纲领性文件也有望于6月出台,如果金融混业改革方案正式推出,那么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改变,《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但在金融混业改革推行出后,银行自身就可经营保险业务,这一块的存款保险可以自己来做,如果必须要交由第三方,那么上交的保险费率必然要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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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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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小
根据央行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50万的限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称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同时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平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有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平均水平。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目前,内资银行总存款额在105 万亿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费率对所有存款征收,则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不超过6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若要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保费。《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
作为我国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存款保险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于存款人来说,最为关心的是,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自己的存款是不是更安全了?这一制度又是如何发挥保障作用的?
先看覆盖范围。
为更全面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从覆盖存款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再看保障额度。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存款保险均实行限额偿付。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我国实行比较高的存款保险额度。按照条例规定,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相当于我国2013年人均GDP的12倍左右,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5倍)。50万元的偿付限额,能够全额覆盖99.6%以上存款人(包括企业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后,如果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如果按一个家庭三个人或更多人计算,实际上每个家庭受到的保障水平更高。
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整体运行稳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将进一步提升,储户存款安全有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通常也是通过收购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的银行,从而使存款人继续受到全面保护。
三看保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实现的是信心稳定,通过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保障。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是条例规定,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三是更注重事前防范。通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银行体系更健康了,存款人也就更有保障了。
四是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通过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能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实现快速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条例规定,存款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直接偿付、委托偿付的方式保护存款人,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采取收购承接等方式,支持健康的机构承接问题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业务,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的银行,从而使存款人继续受到全面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制定了《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加速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从1994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全世界又有4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加速的趋势。截止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制度。同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还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2、实质构建阶段:社会各界达成对存款保险制度共识,努力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年的工作日程,但后来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又被暂时搁置。
一般而言,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考虑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因为在金融危机过后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和重新审视,对风险暴露严重的部分会进行完善,制定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努力构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网。当今世界,金融安全网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支柱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支柱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目前中国有了证券投资、保险保证基金,缺的就是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并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落实巴塞尔 III协议的监管要求,但是在保护商业银行储户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会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等风险资本金,但是这些储备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强调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银行系统的整体流动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功能来保障存款人利益,通过稳定中小金融机构达到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作用。
201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当时是想按照分布走的设想,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而非作为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先临时性推出“全额保险”,将来再过渡到“限额保险”。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
2011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全国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2年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将积极研究论证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同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3、加速推出阶段: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加快立法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2005年央行首次将”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上报国务院,这个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实行事前征收保费方式累积基金;实行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但由于当时各部委对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的一直存在争议,大银行对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20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之时,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2010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当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经济形势决定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越来越迫切。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评估,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在5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年内在金融改革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且要求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全世界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而在保险方式的选择上,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美国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制性存款保险就是说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经营状况上的差异只体现在所收保费的费率上,实行所谓基于风险的差别保费费率。1995年全球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6个,占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55%,而目前,共有74个国家实行强制性保险,占比上升到93%,并且,近年来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采用了强制性存款保险方式。在存款保险的赔付额方面,现阶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全额保险计划。
据预测,中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先由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商业银行上缴保费。每个银行账户保险上限初定为50万元人民币。对于实行保险金额上限设定,主要是考虑了当前银行机构的保费承担水平,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产生。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要保护”两小“,即中小储蓄的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对于大额定期储蓄,今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采取储户根据自己意愿投保银行存款责任险的方式对大额存款进行保险保障。而对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一开始就实行差别化费率,业界观点不一,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将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允许商业银行倒闭破产的开始,而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存款保险通过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对中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可以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这项制度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体系稳健性,促进银行业改革,提高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改革的意义和逻辑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正在推进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等的一项重要前置性改革项目,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改革项目,能创造一个更加良性的环境和条件。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1、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隐性担保向保险机构显性担保的彻底转变,明确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法人地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建立专业化的问题处置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同时,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
随着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工作完成、我国金融改革步入深水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性角色凸显,政府不应再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承担着隐性担保的职责。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已经到了这一时刻,即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
2、明确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属性,允许银行破产,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免货币过度扩张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即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有政府来为此买单,而无需承担或较少承担破产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极其容易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经营的正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而银行却无需为吸收的存款付出额外的风险溢价,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盲目进行货币扩张、过度信贷投放的利益驱动,从而加大了货币乘数,更有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金融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由于银行资产的扩张具有很强的货币乘数效应,银行业的大发展导致中国陷入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货币M1是指流通中的现金加银行的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则是指M1再加上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近年来,我国M2存量呈现加速上涨态势。2000年时,M2约为13万亿元,至2008年还未达到50万亿元,但自2009年起,每年跨越一个十万亿级台阶,2012年已达97.4万亿元,截止目前已经突破100万亿。事实是,我国的M2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M2量级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的1.5倍。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有一定规模的M2支持。然而,目前我国M2占GDP比重已经高达190%,这一比重的不断上升反映了中国经济投资效率日益低下、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问题,突显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箭在弦上,迫在眉睫。我国广义货币的过快增长对于价格的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其背后暴露出的是当前我国不合理的融资模式和增长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目前若要确保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要系统性全盘思考如何降低M2,如何降低货币乘数,如何降低银行业的重要性,如何降低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高比例等一系列现实课题。只有实现这些,才能构想一个今后十年M2可控的未来。而实现这一设想,最根本的路径即是推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本金风险,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性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并真正推动货币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利率市场化成为金融改革主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作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利率市场化无疑是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的必然之举。由于我国银行和信贷市场占金融比重太大,只有利率市场化,才能真正改善信贷的质量、效率,提高风险价格,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强化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的经营意识。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又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放开债券市场利率被视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之前,银行贷款定价权浮动范围限制在30%以内,而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这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权逐步放开,但人民币存款定价权却没有得到有效释放。截止2004年底人民银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存,使得我国外币存款较人民币存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基础利率建设工作进入实质摸索阶段。
2012年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又迈出实质性步伐,人民银行在6月8日和7月6日两次降息,其中6月8日的降息规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今年以来央行决定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则被市场解读为是利率市场化的继续迈进,随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消了信用债发行价格在估值中枢上加点保护的措施,放开一级市场采取市场竞争性的方式进行定价,也被市场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侧面推进。除了相关的基础性建设会继续推动之外,2013年存款利率的上限可能继续放开。这些举措都无疑彰显着中国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信心和决心,因为对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进而提升竞争力,并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正面积极作用,业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约束,增强市场配置资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同样,我们也应该正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要不断加强SHIBOR基础利率建设工作,早日确立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提高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构建完善的国债,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市场定价基础。
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前瞻性地意识到,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也必须在与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快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共同作用,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
4、改变储户对银行存款的无风险认识,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
中国向来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目前中国储蓄占到GDP的50%左右。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GDP强劲增长的同时,都将经历储蓄率的下降,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未来的收入状况有更好的预期。然而,中国在GDP增长保持强劲的同时,储蓄率始终维持高位。显然,中国传统的储蓄习惯、勤劳节俭的儒家文化和规避借贷的心理不能够成为我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唯一原因,普通民众在不同人生阶段面临较大的财务支出压力、政府对社会保障和教育体系的支持有待加强以及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有限的投资渠道才是影响中国高储蓄率的重要成因。
中国的储户从来不会怀疑商业银行的信用问题,这并不表示国内的商业银行运行稳健、风控严密,而是因为储户始终认为政府会为银行的经济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储户的存款也会受到政府很好的保护,不会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从这一层面而言,银行就会因为逐利产生利益驱动,而一旦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绝对不会袖手旁观,这也会更加助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进入利益驱动-信贷扩张-不良资产-政府救助的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怪圈循环。因此,我国必须以尽快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切入口,持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让储户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尽快打消银行存款是无风险资产的陈旧观念,通过加强引导,逐步让市场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让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公平竞争中来,让民营资本参与到金融改革中来,进而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控制力和市场化经营的竞争力,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所占比重,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市场,拓宽社会公众的资金投资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工作。
5、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银行业的信心,维护储户的金融利益和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净息差实现的,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还尚未成为构成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正是由于这种高资本消耗、高成本投入、高风险投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使得我国银行业利润来源的维持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经济环境趋好的时候,银行通过增加信贷投放实现超额利润,而当经济环境恶化之时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经营风险空前释放,存款挤提和挤兑风险陡升,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缺失,因为在银行业集体暴利的背后,随着一件件金融机构大案要案的浮出水面,暴露出来的竟是银行内部脆弱不堪的风险管控。
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和中枢,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又首当其冲,必须要让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有信心,这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控体系,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社会责任,还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一同推进,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加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信心的有力推手,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性。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将由政府注资和保费收入共同组成。根据国际存款保险的经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收取保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重要的金融监管工具。短期内央行会以简单分类作为划分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但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就赋予了未来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以一定的监管职责或权限,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经营风险挂钩,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6、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有效的路径,有利于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南发展银行是建国以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反映出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显性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为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财政及资金支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和运营的必然选择,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银行业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优胜劣汰,让优秀的商业银行脱颖而出,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日期
日起施行,最高赔50万!
从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到日的正式发布,经过4个月的等待,中国版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亮相了。
中国政府网日消息,《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签字同意,自日起施行。
所谓存款保险,就是指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银行出钱缴纳保险费。各家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交给存款保险机构打理,一旦某家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储户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要回存在这家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根据今日公布的条例,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
按照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换而言之,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
在费率方面,则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方案
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实施方案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需要,同时也借鉴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和最佳实践,体现了存款保险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改革趋势。《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布,将从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和有效运行。同时,加强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等职责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中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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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讯 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近日,《中国金融》发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宣昌能题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展望》文章,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最新进展。文章指出,截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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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纪念《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当地人行统一部署要求,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组织辖内各级机构于2016年5月开展了“存款保险宣传月”活动。
邮储银行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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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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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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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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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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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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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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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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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股市的动荡下跌,很多人担心会触发金融危机、金融风险,担心自己的投资会怎么样。目前,国家已经不再对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兜底,也就是说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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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民营银行】&&& 由民间资本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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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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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三家民营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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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涛在2016陆家嘴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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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语出惊人:什么是稳定的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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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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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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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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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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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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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团赚月月盈
团团赚月月盈1000元起投,预期年化净收益率7.2%+,("净收益率”表示扣除居间服务费及退团手续费后的实际收益率;"+"表示开启利息复投后产生复利),每月付息,月月复投。每30天收到一次利息。开启利息复投后,每月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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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中心以欧洲美元市场为例,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种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是属于批发性银行业务,存贷款金额大,交易对象通常是银行及跨国公司,其业务通常为引进外来资金,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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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其实质是流动性管理工具。“存贷比”应该称为“贷存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贷存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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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医保报销比例
1、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三类医院的医院收费标准起征点是2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
2、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七十。
3、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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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乘数又称股本乘数,是指资产总额相当于股东权益的倍数。 权益乘数越大表明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小,企业负债的程度越高;反之,该比率越小,表明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越大,企业的负债程度越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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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省高温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悉,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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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复权是什么意思
前复权:股票用语。复权就是对股价和成交量进行权息修复,按照股票的实际涨跌绘制股价走势图,并把成交量调整为相同的股本口径。股票除权、除息之后,股价随之产生了变化,但实际成本并没有变化。如:原来20元的股票,十送十之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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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什么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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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定增是什么意思
跨界定增指项目融资、收购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整体上市等,指现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最大的融资来源,是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主要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主要包括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基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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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最新进展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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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指数是什么意思
MSCI是美国著名指数编制公司——美国明晟公司的简称,是一家股权、固定资产、对冲基金、股票市场指数的供应商,其旗下编制了多种指数。MSCI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最多采用的基准指数。据MSCI估计,在北美及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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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蚂蚁借呗
1)蚂蚁借呗介绍
支付宝推出了一款消费信贷产品——“借呗”,用户可以直接在支付宝上贷款。,“借呗”是蚂蚁微贷旗下的消费信贷产品,芝麻分不低于600的用户就有机会使用个人消费贷款,按照分数的不同,用户可以申请最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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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是什么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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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抵押房屋贷款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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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人民币
第二套人民币中有一款十分罕见的人民币——深色的三元人民币,它是我国唯一一张面额为三元的人民币纸币。
纸币整体颜色为淡绿色,长16厘米,宽7.2厘米,比现在流通的1元人民币稍微大一些,正面的两端各有繁体三元字样,下面标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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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房价
现在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是,一线城市特别是深圳和上海的房地产市场表现突出。上海的交易量创世界历史纪录。数据显示,2015年度上海一、二手房共成交4986万平方米,成交金额达到1.4万亿元,该金额相当于2015年北京、天津、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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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
所谓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通俗来讲,就是将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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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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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税率计算
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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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物价指数年率
消费者物价指数只是反应这段期间物价通胀或紧缩的过程,数字大小对我们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如:数字大,表示资本市场过热,我们手中的钱贬值速度加快,如果工资待遇没上涨,就会导致我们的购买力下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是钱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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