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农村建房人均面积规定建筑面积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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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用地面积是怎样规定的,就是一个人能建多少个平方?村干部说超了83平方要按45一平方罚款合理吗推荐回答:根据《四川省《华民共土管理》实施办》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户能拥处超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宅基面积标准每20至30平米;3户按3计算4户按4计算5户按5计算其民族自治农村村民宅基面积标准适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土面积应连同原宅基面积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外土用面积适增加增加部每户超30平米农村建房面积有建筑面积标准吗 就是能建多少平方米 几层推荐回答:农村建房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总体上从严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占地面积原则上市区范围与郊区和偏远地区的标准不同,占用耕地与荒山荒地的标准不同,具体规定要看各地的实施细则。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为“三个3”原则:占地面积130平方米,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现在农村盖房子面积是按人口还是按户口推荐回答:现在农村盖房子面积是按人口,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以是否是本村村民为标准,而不看户口性质。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资格。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不影响宅基地的申请及房屋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推荐回答:全省统文件各都同吧台州第条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管理规范用审批程序根据《华民共土管理》、《华民共土管理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华民共土管理办》等律、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 本办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住宅用凡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住宅均应依办理用审批手续第三条 市土资源局区土资源()局及台州经济发土资源局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主管机关区级土资源()局设置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能使用原宅基、村内空闲其非耕严格控制占用耕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建造公寓式住宅规划建设用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用范围由市土资源局同市建设规划局依确定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统配套、统管理鼓励撤并自村向村、集镇集聚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土属于家或集体所使用权任何单位侵占、买卖或者其形式非转让宅基建造公寓式住宅集体土需依征用土行政划拨或让式供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转让应依办理土让手续按标定价10%补交让金第六条 农村村民户能拥处宅基每户宅基(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限额标准:3户安排间面积超50平米;4-7户安排二间面积超100平米;8户安排三间面积超125平米山区条件利用荒山、荒坡增加25平米第七条 农村村民规划住宅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均建筑面积控制60平米内(单户建筑面积放宽120平米)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口按本户住册农业口计算列情况按规定办理:() 已领取《独父母光荣证》其独按2计算;违反计划育规定超未达18岁计申请建房口数;(二) 家庭员现役军校(包括、专院校)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口数;(三)土征用农转居口按土征用约定该村村民建房留安排;(四) 其政策规定计申请建房口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口数第九条 夫妻离婚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面积与离婚前宅基面积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按新组家庭申请宅基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应向户口所村民委员提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建房申请表》(二) 村民委员接建房申请应经集体讨论通并予公布;公布异议或经核实异议立《农村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土资源所(三)土资源所接村民委员报送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应规定限内否符合建房条件、用面积、宅基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四) 镇(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土资源()局审核由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发区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经县级民政府批准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批准文件并由所镇(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所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按照《华民共土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依先行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应按规定缴纳关税费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取批准建房文件起内工建设特殊原按期工经土资源所同意适延超逾期工建设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宅基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建房占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按非用处理第十四条 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外集体所土按办理:()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村、镇;(二)规划建房集体所土依征土划拨或让式供;(三) 集体土所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村办协商提调换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民政府确认报市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耕指标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行政划拨或让土使用权式供每户用面积高限额超本办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原宅基全部收并再任何形式新批宅基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应申请拆旧建新安排处宅基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建造住宅批准新占用宅基同应收原宅基使用权农村村民应住宅建三月内自行拆除原住房原宅基交村民委员拒拆除旧房、退宅基由区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十八条实施村庄、集镇城市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拆除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宅基依收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力建造新房农村村民经所土资源()局同意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调剂宅基面积控制应建房户限额标准内第二十条乡落户职工、军其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应持原所单位或原户口所镇乡(乡)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面积按照村民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原则安排公寓式住宅乡定居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建造住宅其宅基面积参照标准按家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列情形其宅基申请予批准:() 宅基面积已达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二)租、卖或者其形式转让建筑物再申请宅基;(三)所家庭员作户申请批准宅基具备户条件户由申请宅基;(四)户原宅基面积已达户各户限额标准总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应落实住房问题要求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华民共土管理》关规定查处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买卖房屋等其形式非转让宅基由区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反土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农用改建设用限期拆除非转让土新建建筑物其设施恢复土原状;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没收非转让土新建建筑物其设施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占用土建住宅由区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非占用土限期拆除非占用土新建房屋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事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事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民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管理规定行行政处暂行办》处理;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由台州市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自20029月1起施行台州市民政府令第76号《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管理办》已经市民政府第9务议审议通现予发布自20029月1起施行农村新建房有什么要求推荐回答:非农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建房用地标准是多少平方/每人?推荐回答:农村建房用地标准不是按人均面积计算,而是按户均面积计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我想问一下,2014年农村泥土房改造正常能补助多少钱,建房面积大小有没有规定多少平。谢谢推荐回答:一,国家针对农村危房(泥土房)改造有补助政策,请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二,以下是政策: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造任务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八、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九、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将2014年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编报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并于7月中旬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日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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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规划上对面积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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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规划上对面积有规定吗
湖北 恩施州 咸丰县发表时间: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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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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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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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居民个人建房收取各项费用是多少
国有土地居民个人建房收取各项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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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网友“王女士”:我想和丈夫离婚,因我单位待遇比较好,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已有10多万元没有提取,若离婚,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钱?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从性质看,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 []
来源:融360
本文列明了购房各项费用,买房前要提前了解这些费用,要预留好足够的资金,或者根据自己手里资金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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