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有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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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沙发,第一个发表评论劳动合同中间有变更,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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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赔偿你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公司单方面不续约,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如果是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法解除,若是单位但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非法解除,是不同的概念。以下的讨论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但不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情形。(因为满15年,切不足5年退休,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1、《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是单位但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非法解除。2、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四种情况: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的,属于自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二、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进行补偿;三、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视为自动续签,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应进行补偿;四、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续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双倍赔偿。赔偿金的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双倍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提问者评价感谢大家的及时回复。但还未有签无固定合同。是从09年续签了三年的合同,到2011年6月就满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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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变更约定条件,不愿意续签可以获得赔偿吗?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公司同意续签,但和前一份签约劳动合同对比增加了对员工不利的条款,内容有:(1)不服从劳务公司重新派遣工作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3)薪酬待遇根据劳务公司规定执行,如果按照原合同我是愿意续签的,但是劳务了合同,增加新的约定条件,本人不愿意续签,公司如果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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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公司这个不叫续签合同,叫合同变更。第二,其实你签了也没事,因为你列举的条款都不是合法的,不过是劳务公司自以为聪明加的无效条款,有等于没有。但是,现在你不能说不签,这可以说是个陷阱,就是劳务公司骗你说谈续签合同,其实却和你谈合同变更的事,一旦你拒绝合同变更,那么劳务公司就会告诉你是你拒绝续签合同,因此没有经济补偿,其实你并没有拒绝续签合同,你只不过是拒绝进行合同变更罢了。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续签新劳动合同,我不同意签,但还继续上班已经超过一个月,单位也没有任何通知我终止劳动关系,只是一直跟我说,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走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这种要求合理吗,是不是我按单位要求做,就属于我自愿辞职,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面有什么陷阱吗?有这么一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我这情况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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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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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续签还是&劳动变更记录&
  日星期四
  小硕今天在处理公司劳动合同的时候(小硕刚到公司上班),立马就有新的发现,发现公司里有26名员工的合同签订趣事。该26名员工与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日起至日止,然后第二份劳动合同时间是自日起至日止,现在这个合同也即将到期,按理我们应该进行审核,通知合格优秀的员工续签合同,不过公司给小硕的任务不是续签,而是所有到期的合同加一个附件,叫&劳动变更记录&,主要内容:原合同期&自日起至日止&变更为&自日起至日止&,也就是将合同期延长两年(部分延长一年)作为附件加入第二份劳动合同中。
  小硕的问题
  1.企业为什么这样做,对企业真的利大于弊吗?
  2.这个附件算是第二次合同行为还是第一次独立的合同行为的延续?
  3.如果是一次劳动合同行为,是不是可以通过&劳动变更记录&附件无限期延长劳动合同?
  4.员工这里的权益怎么确定,第三方监督部门怎么看这个行为?
  5.企业如何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公司背景介绍:
  小硕所在公司是属于电缆行业,公司于2007年3月投产运营,属于一大型民营公司的子公司,有350人左右,决大部分是车间工人,高中学历亦不占少数。
  小硕分析:
  一、从合同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和员工签的都是短期劳动合同,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当然为了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既保证了随时可以和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可以让你走人),有同时通过延长的情况下,避免多次劳动合同续签,从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经过小硕的一番咨询,通过增加附件延长劳动期限的方式,只算员工和企业签订一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如该案例中所说,员工与企业的自日起至日止的合同,在新劳动法没有实施之前签订,不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因此不算;第二份劳动合同时间是自日起至日止,加&劳动变更记录&后,合同期变为&日起至日止&,其中自日起至日止、日起至日止算是新劳动法实施之后的第一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不算二次,这里说明清楚,这个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说企业是看准了这个法律空白。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的延长劳动期限,只要十年以内企业是没有触犯劳动法的,十年以后,员工依法可以要求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三、员工的利益:在刚才我介绍企业背景是谈到,我们是制造企业,很多车间工人的学历相对水平较低,对法律这一块的知识知道的较少。依法,企业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可是只要员工不答应变更的话,在当前一线企业员工大量富余的情况下,企业会毫不犹豫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即使懂法,在这里员工也是没有砍价能力的。不过一旦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必然在明显有失公平之下,保护劳动者。这是小说分析之三
  四、小硕分析之四是企业如何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硕通过学习,得知了一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讲并不是铁饭碗。但是这样能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这对企业是有好处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做错了事情,但是公司没有制度规定不能这样做,就不能炒掉员工。如果公司的制度是十分完善的,则可以拿制度来说话,这样劳动局也承认企业是正确的。比如,员工在上班时间学习英语。如果公司没有规定说上班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时候,公司就不能以员工违反公司纪律而被处罚的;
  3)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系统。如果公司有完善的考核系统,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影响几乎是没有的。我们用考核的结果来说话。就算员工告到劳动局也是不用支付什么费用的。因为我们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企业做的是对的;
  附: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企业就可以在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的情况,和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对于关键岗位的流失的问题。小硕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关键岗位流失不起多大作用。因为现在新生的企业很多。长三角经济发展迅速,现在非常缺高级职业经理人。如果一个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离职了,对企业的伤害是巨大的,但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这个约束力不大,因为别的企业会用更高的工资来挖人。这样还是会造成流失的。员工离职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薪酬福利,企业归属感,行业发展状态,企业文化建设等,而劳动合同在这里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所以不是很同意这个观点;
  5)至于主动权在谁手里,我个人觉得还是在企业手里,因为劳动法就是因为企业的主动权太多了,才出来的这么一个法律来保护员工的。但是这个法律所能保护的,其实还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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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辉,1983年8月出生于安徽六安,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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