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90语音杂志费怎么关闭怎样退订

关于12590语音杂志业务通信费调整的公告_上海翁般扎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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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590语音杂志业务通信费调整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降低12590语音杂志业务资费,满足客户语音类业务需求,我公司拟调整12590语音杂志业务通信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一)通信费费率不区分忙闲时。&&&& (二)客户在归属地拨打或接听语音杂志全网业务接入号,按照拨打或接听本地电话基本通信费费率计费。&&&& (三)客户在漫游地拨打或接听有效语音杂志全网业务接入号,按照拨打或接听漫游地电话基本通信费费率计费。&&&& (四)如客户已订购通信费相关资费优惠产品,则按照优惠后通信费费率批价或合入相关通信费免费资源内。&&&& (五)国际漫游出访不允许使用语音杂志全网业务,国际漫游来访客户通信费费率不做调整。&&&& (六)语音杂志全网业务信息费计费原则暂不做调整。&&&&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本次资费调整自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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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0语音杂志信息费这个费用要怎么样才能要回来呀
老人家在看电视的时候打了12590答题的活动,
套餐外语音通信费
·省内漫游主叫费 0.75
·基站内本地主叫 0.20
·用户本地主叫长株潭 0.36
·12590语音杂志通信费 6.60
·12590语音杂志信息费 66.00
小计 73.91
这……是你自己作呀,这也能要回来?
自己打了语音杂志的电话。
12590语音杂志信息费 66.00,怎么会扣这么多,这不乱收费?
Powered by移动将12590语音杂志通信费并入套餐
移动将12590语音杂志通信费并入套餐
来源:手机中国
月11日消息,日前,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将原单独计费的12590语音杂志通信费并入用户所选择的资费套餐。
据悉,自日起,中国移动对12590语音杂志通信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12590通信费由原来的单独计费改为按用户所选择的资费套餐计费。
通信费并入用户所选择的资费套餐后,用户在本地以语音或可视电话方式拨打或接听12590语音杂志,将按照用户所选择的资费套餐方案,对拨打或接听本地语音或可视电话进行计费;用户在漫游地以语音或可视电话方式拨打或接听12590语音杂志,按照用户所选择的资费套餐方案,对拨打或接听漫游地语音或可视电话进行计费。
移动语音杂志
北京移动表示,此次资费调整涉及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畅听卡和神州行家园卡用户,而“由于技术原因,神州行标准卡用户仍执行原来的资费方案,待技术改造完成后再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语音杂志介绍:语音杂志业务是以话音内容服务为核心,向中国移动的手机用户提供一个集语音、短信为一体的信息服务获取平台,您通过拨打以12590 为字冠的语音接入号码,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语音信息、短信内容服务!【3】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资费管理细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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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资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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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合作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以下简称12590业务)由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及12580基地负责(以下简称基地)。为维护12590业务市场秩序、提高12590业务质量、促进移动自有业务发展,基地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12590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以及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基地与增值业务合作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是基地与合作方进行合作的合同默认条款。
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中国移动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移动业务合作方引入管理办法》、《中国移动业务合作方日常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基地按照本细则制定12590业务各项日常合作管理流程,并将根据情况补充发布新的业务分册和管理分册。
第四条 本细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有所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移动。
第二章&2590业务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是基于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以语音服务为主,包括多种服务形式的移动增值业务。业务类型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进行扩充。
第七条 为便于对各合作方的业务组织和流程管理,本细则对12590业务进行分类。按提供信息服务的种类划分,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应用类、健康医疗类、教育培训类、商务财经类、休闲娱乐类、政府公益类、综合资讯类、文化艺术类等类型。
第三章&商务合作模式
合作基本原则
基地与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合作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基础上,按照12590业务的商务合作模式,共同推进12590业务的公平合作。
第九条 商务合作模式
12590业务商务合作中,各方定位如下:
(一) 中国移动定位:提供网络通道,业务管理平台,收取信息费,营销推广,提供客户服务受理。
(二) 合作方定位:提供业务内容,进行配合营销宣传,并配合提供全程客户服务。
根据合作的范畴,将12590业务的合作方分为内容提供方(以下简称CP)和渠道合作方(以下简称渠道)两类。各类合作方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内容提供方:根据业务规划及发展要求,开展所需业务内容的收集、编辑、初步审核、上传、用户喜好和需求分析等支撑工作。
(二) 渠道合作方:根据业务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营销策略要求,利用其自有渠道和营销资源,承担12590业务的营销、推广、二线客服等支撑工作。
对于CP合作方,原则上可采用按内容/版权/应用买断、或业务分成模式进行合作。
1、对于采用按内容/版权/应用买断形式合作的,在测算买断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内容提供数量、频次、质量、市场价格、合作方提供内容的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必要时可考虑根据业务规模采用阶梯式买断价格,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或其他运营商同质性业务内容的采购价格。对于采用按业务分成形式合作的,需综合考虑CP合作方提供内容成本、其提供的内容所带来的业务量(或业务收入)等各方面因素,原则上CP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信息费的30%。
2、对于渠道合作方,根据投入成本、并设定业务营销考核指标(包括用户满意度、业务收入或用户数、业务创新效果、市场普及率、业务用户活跃度、用户流失或投诉率等),原则上采取按业务分成模式,渠道合作方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信息费的40%,配合业务营销宣传所涉及的相关成本及费用由渠道合作方全额承担。
同一家合作方可以同时承担内容提供方(CP)和渠道合作方(渠道)的职责,分成比例最多不超过70%。
说明:实收信息费为12590业务产生的信息费核减包括但不限于销号(预销号)客户费用、停机客户费用、沉默客户费用、平均单条信息费过高的费用、客户投诉退费费用、恶意欠费、自消费套利费用等的信息费收入。具体计费稽核原则见第九章。
第四章&资费结构和信息费定价原则
第十条 资费结构和信息费定价原则
(一)&资费结构
12590业务的资费结构由通信费和信息费两部分组成。
1. 通信费:由于占用中国移动网络资源而产生的费用。通信费由客户支付,12590业务的通信费参照各省不同客户品牌的话音资费标准,可以享受相应的资费套餐。
2. 信息费:客户使用12590业务增值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二) 信息费定价原则
信息费价格原则上由中国移动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要求,对12590业务的价格进行制定,信息费价格最终以报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备案后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中国移动收取信息费的费用范围是因客户使用增值电信业务而产生的信息内容费。合作方信息内容费的定价不得违反《价格法》、《电信条例》、《电信资费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信业务收费的具体规定。
(三)信息费价格范围及相关规定
信息费价格范围等标准以《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资费管理细则》为准。
(四)业务计费方式
合作方可使用目前现行的多种业务计费方式(如:按时长计费、按次计费、包月计费、套餐包包月计费等方式)。
第五章&12590业务基本合作流程
第十一条 12590业务基本合作流程
12590业务基本合作流程包括准入、日常管理和退出三大环节。
在准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环节,遵循基地全网管理、分省属地化管理和对合作方联动管理的原则。基地全网管理指基地承担对跨区域合作方的引入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码号管理、合作方及业务管理、局数据管理、业务考核结算、基地二级客服管理、平台运营支撑等全网管理工作。分省属地化管理指各省要负责跨区域合作方在本省的客服投诉处理、违规监控核查及处罚管理、信用积分管理等分省管理工作。对合作方联动管理指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号、工商注册企业名称为依据,对同一合作主体实行关联的合作管理。
(一)&准入环节
新增合作方或现网合作方新增业务,可按照基地指定规范提交合作申请,参加合作评估,通过审核和网络、业务、计费测试后,即可签署合作协议,获得合作方资格或开通业务。在签订协议或评审通过前,不得新增合作方、不得新增业务。合作方及业务准入管理原则详见第六章。
(二)&日常管理环节
日常管理包括合作方日常管理和业务管理两部分内容。合作方及业务考核管理、计费结算、客户服务、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具体要求分别参见第七、九、十、十一章。
1. 合作方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合作方考核管理、计费结算、客户服务、营销等方面的管理,是针对合作方的管理。
2. 合作方业务管理是指现网合作方业务的新增、变更、删除等,是针对合作内容的管理。
(三)&退出环节
12590业务合作管理坚持合作方及业务有进有退的市场竞争原则。合作主体及业务达不到中国移动的考核标准或违反中国移动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依据管理实施细则予以退出。合作方及业务退出的管理要求,参见第八章。
第六章&合作方及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方准入原则
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基础上,应优先选择具有垄断和稀缺性内容资源、领先技术资源、垄断渠道资源的合作方;且选择时应考虑其忠诚度,优先选择与中国移动开展过其他合作业务、并有良好信誉的合作方。
(一)&多家选择,公平竞争,量化评估&原则:
1、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选择合作方。所有合作方应采取招标邀标形式采购,合作方引入条件、评估原则、评估流程应向社会公开,符合引入基本条件合作方,均可提交合作申请,以保证有意向的合作方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合作。
2、若确需与具有独家垄断资源的合作方进行合作的,需经集团公司或江苏公司对独家垄断资源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层级管理决策;决策时需提供独家垄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文档。
3、对于首次入围合作的合作方,需通过公司OA系统做好公示或信息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后报公司决策。
(二)&高效务实、分级负责、集体决策&原则
(三)专家评估原则:
1、在业务合作方选择过程中,明确引入评估体系,以量化指标对引入条件进行考评,保证合作方引入质量。对招标或选型的对象、评审团队成员选择、评审考核办法、合作方选择原则等问题要量化并提前明确。
2、业务合作方及业务的准入评估等工作由基地组织发起。由基地在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相关部门专家,并与基地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评审组。
3、对于江苏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的具体组建方式、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详见《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信息安全保障原则
在合作方引入时,应充分考虑合作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对其从系统(业务)安全、用户信息安全、内容审核、安全管理的流程及机制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和策略进行合理评估。
(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
建立有科学、完备的考核管理体系,对于运营支撑工作达不到考核要求、信用度不符合管理要求、出现重大信息安全责任问题的合作方,终止合作。
第十三条 合作方准入资质
与基地开展12590业务合作的合作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等资料,并已获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提供内容资源所要求的相关资质。部分特殊或垄断性内容合作,合作方需具备相应的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单独作为业务渠道合作方引入的公司需满足《中国移动全网语音杂志业务合作渠道管理办法》的接入标准。合作准入所申报业务及接入后新增业务内容仅限于授权内容范围内。
(三)&授权文件必须注明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必须在两年及以上,申请合作时至少应该还有一年以上的授权期限。如来函或授权文件开具单位属于相应级别国家机构的,开具日期需在相应级别国家机构任期内有效。
(四)&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等外商投资电信业的管理规定。即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移动信息安全责任矩阵》等相关管理规定。
(七)&在无线数据业务、信息服务方面有着成熟或独特的技术开发能力,具备深入了解12590业务网络技术的技术队伍,并符合合作方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情况,具备运营移动合作业务的管理团队,建立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中国移动合作管理办法和12590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通过移动公司组织的相关认证培训。
(九)&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在系统(业务)安全、用户信息安全、内容审核、流程及机制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配备具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十)&若合作方已与中国移动合作开展其他业务线业务合作,其当前信用度须高于60分。
(十一)&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色情、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的记录。
(十二)&未列入中国移动不良信用合作方名单中。
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合作方,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和商业计划书、业务策划案材料。合作方准入的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合作方及业务接入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合作方引入条件
合作方符合一下四个条件之一即可以直接向基地申请新增合作:&
(一)&&合作方得到党、政、军的中央和国家所属机构(及其办公厅室、产业推广或社会信息化负责单位)、公司层面有股权关系或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的合作方(民营企业、社会团体除外)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或者接到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通知的方可受理。&
(二)&合作方的开展优势资源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互联网、日用品、零售、汽车交通、餐饮、教育领域、旅游、医疗健康、房地产等。
合作方公司可直接申请合作或唯一授权给第三方与移动公司开展优势资源业务合作,优势资源合作方或授权方必须符合以下三类要求中的一类或多类:
1、全球企业500强:来源于《福布斯》(中文版)发布的最近年度榜单;
2、全球品牌价值100强以及中国品牌价值100强:来源于《BrandZ》杂志发布的最近年度榜单;
3、中国上市公司:来源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东京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泛欧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西班牙马德里交易所10个证券交易所的正常状态的上市公司;
4、中国国内行业规模排名前10公司:来源于党、政、军的中央和国家所属机构及其指导下的协会公布的排名。
(三)&合作方得到中央新闻单位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的。中央新闻单位,即直属党政军中央、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中央新闻媒体,包括:新华社(含新华网)、人民日报社(含人民网)、中央电视台(含央视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含央广视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新社)、中国网、中国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求是杂志等。
(四)&合作方得到全国性卫视媒体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业务需求并明确承办主体的。对于一个全国性卫视媒体,基地最多只引入一家拥有该单位授权的合作方。全国性卫视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湖南卫视、上海卫视(又名东方卫视)、江苏卫视、陕西卫视、海南卫视(又名旅游卫视)、广东卫视、浙江卫视、安徽卫视、江西卫视、吉林卫视、内蒙古卫视、山东卫视、福建卫视(又名东南卫视)四川卫视、辽宁卫视、广西卫视、北京卫视、湖北卫视、重庆卫视、河北卫视、云南卫视、天津卫视、河南卫视、贵州卫视、青海卫视、山西卫视、新疆卫视、甘肃卫视、黑龙江卫视、宁夏卫视、西藏卫视、兵团卫视。
(五)&由中国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发布专项招标,符合招标条件的合作方给中国移动正式来函提出新增业务需求的方可受理。
第十五条 业务准入资质
现网合作方新增业务资质要求是参加业务准入评审的必要条件,如以下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该合作方不能参加业务准入评审。
(一) 信用积分达标要求。12590业务合作方汇总信用积分低于60分,则不允许新增业务。
(二) 分层分级管理要求。合作方的商用业务数量和新增业务数量遵循分层分级的服务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如合作方已上线的业务数量达到了分层分级管理规定的上限,则不允许新增业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网合作方,申请业务准入需要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一:合作方及业务接入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合作方及业务申报评估
(一) 合作方及业务准入的申报评估标准
1、 对于新增合作方及现网合作方新增业务的合作申请,基地设定量化指标进行评估。
新增12590业务合作方的合作申请,基地根据合作方提交的合作业务申请按照业务准入管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新增合作方申报评估的业务必须在所授权范围内,业务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个,不超过5个,所申报的业务的通过率不低于60%,则新增合作方的申请通过,评估通过的申报业务予以上线。
2、 合作方业务准入评估采用量化考核指标,评估指标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费、内容资源、营销渠道、创新性、用户体验及信息安全保障等维度。申报新增业务内容必须在合作方授权范围内。量化评估标准详细见附件二:合作方及业务引入评估标准。
3、 对于与合作方合作开展公共信息服务、电子政务等方面的业务需求,以及结合特殊资源开展的精品化、特色化、实用化业务的新增合作需求,在准入评估中给予必要的鼓励扶持。
4、 新增业务的商业计划书必须包涵收入、用户数、成本投入等财务数据和效益预测。
5、 对于首次评审未通过的合作申请,可由申报方修改完善业务方案后再参加一次评审,若仍未通过则一年内不再受理。
(二) 合作方准入的申报评估流程
1. 业务合作方准入评估
业务合作方准入评估工作由基地组织发起。由基地在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相关部门专家,并与基地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评审组。
对于江苏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的具体组建方式、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详见《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2. 准入测试
业务合作方评估通过后,由基地分配企业代码,进入网络资质审核及测试、业务测试阶段。
3. 合作方填报基础信息
准入测试通过后,基地通知合作方在新业务管理系统(SIMS)提交公司层级和合作层级的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性质、公司组织机构、法人信息、股权结构、相关资质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合作期间的公司基础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在SIMS中进行更新。合作方需填报的公司基础信息列表详见附件四:合作方基础信息列表。
上述评估、测试通过和基础信息填报准确完整后,基地与合作方签约正式接入,同时签署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廉洁合作协议。上述跨区域合作方准入的评估记录和决策结果至少留存三年。
(三) 业务准入的申报评估流程
全网业务开通资格的审核、评审组织、考核管理由基地进行确认和实施。
现网合作方新增全网业务的评估流程由基地在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公司增值业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相关部门专家,并与基地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通过后部署业务上线。
第十七条 业务变更的管理要求
(一) 变更业务的周期和流程
变更业务包括对业务内容、业务介绍信息的更改(业务名称、计费类型、业务策划案不允许变更,信息费只允许下调),其中任何一项更改均应履行变更业务的所有流程。变更业务的受理时间为每个月一次,业务变更审批通过后次日零点生效。变更业务的申报、测试时间同新增业务有关规定。
(二) 变更业务的要求
对于经基地审核后正式开放的业务,从业务开放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合作方才可以能提出对业务内容、介绍等业务信息的变更申请(业务名称、计费类型、不允许变更,信息费只允许下调);对于合作方提出的变更业务的申请,在通过基地审核且业务正式商用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 在合作方网站上显著位置刊登变更通知,明确资费变更的详细内容以及取消定制的方法和合作方客服电话,并至少保持一个月;
2. 对于需变更与第三方信息源紧密合作的业务信息费资费,需在第三方信息源的主要宣传媒介上进行同步宣传。
第十八条 合作方接入责任义务
指合作方在所有12590业务合作中必须承担的各项基本责任,基地有权要求合作方提供的相应的支持和条件。以下要求是合作方在所有合作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合作方义务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在具体的商务合作模式合作实践中,双方可对合作方义务进行扩充。
(一) 合作方应确保合作业务内容及业务推广过程的信息安全。
(二) 合作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及服务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版权保护的规定或提供虚假或伪造版权证明。
(三) 合作方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性质、外资比例等基本信息的准确性,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中国移动,并在信息业务信息系统中更新合作方信息,确保合作方的外资股份比例不超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50%。
(四) 合作方必须保证其各项业务的业务逻辑合法、科学、合理。包括订购关系逻辑、扣费逻辑等。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合作方必须保证在客户使用业务之前,充分知悉价格、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信息,严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务强加给客户。
(五) 未经客户同意,合作方不得向客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彩信、WAP PUSH、IVR外呼等。
(六) 对于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和使用记录,应至少保存六个月。对用户申请订制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六个月。
(七) 合作方必须提供与中国移动稳定的接口方式和联系人,其中包括业务接口人和网络技术接口人,具体要求如下:
1. 合作方要设立专人与中国移动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专用电子邮箱,保证在合作方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
2. 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合作方必须提前完成联系人资料变更申请提交,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
(八) 合作方不得在终端内置固化合作方代码、合作方服务链接以及合作方客户端软件。
(九) 合作方开展业务中严禁出现套用计费代码行为,不得擅自改变业务使用用途,不得通过任何变相形式为其它非移动合作业务和服务代收费。包括:
合作方实际开展业务与申报审批业务差异明显或业务内容与业务名称差异明显,且不属于同一类型。
合作方通过定制或使用移动业务为用户提供其它非移动类业务或服务。
(十) 合作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合作方应保证联络渠道的7×24小时畅通和7×24小时的维护人员技术支持,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特殊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
(十一) 合作方不得恶意攻击中国移动网络平台或管理系统,或由于合作方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平台或管理系统遭受攻击,导致系统性能下降或不能提供服务;或利用系统漏洞损害中国移动或中国移动用户的利益。
(十二) 一般情况下,合作方不得主动发起业务暂停申请,如遇合作方的网络平台升级等特殊情况,一年内允许向基地提交1次业务暂停申请,暂停时间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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