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带伪赔偿是什么意思

理赔使用假发票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发稿时间: 08:52:37
  周宇 李子豪
  案情回顾
  马某驾驶本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两个月后,王某与马某约定以人民币44万余元的价格收购该事故车辆,在王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后,双方约定将保险理赔款22万余元作为剩余的购车款。后王某为申请保险理赔款,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盖有某4S店发票专用章的车辆维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为人民币22万余元。保险公司因发现该发票票面额被篡改而未予赔付。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该发票数据信息与防伪数控系统抄报明细信息比对不符。
  王某在收购事故车辆后,随即以27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赵某。赵某在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对该车进行了维修后自行使用。根据保险公司确认,该车如果在指定的4S店以外的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费用需要9万余元。
  以案释法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案中王某虽骗取保险金但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应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王某将涉案车辆从车主马某手中收购后,加价出售给赵某,在明知马某及其本人本不应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让马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22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发票。王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今年3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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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损真理赔车险猫腻多 辨真伪保费涨价可自查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经营历史最久、业务规模最大的险种,但长期以来,在其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腻,从卖一辆车利润还不如一张车险保单,到明明只有一条划痕却去有意碰撞以骗得保费……  [故事一] 主动骗保“省钱”歪道  车主小张买车险时仅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基本险种。如果遇到平时小碰小擦,如何做到免费维修?小王自有一套,“通过故意制造事故而进入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埋单。”比方说,倒车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立柱而造成车辆后部的划痕,在没有购买划痕险的情况下,按理是应该由车主埋单的。但是,通过某些修理厂故意制造“事故”,造成两车追尾的事实,则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而免单。  点评:警惕“捡芝麻丢西瓜”  从表面上看,遭遇骗保,车主既修好了车,又获得了赔偿,有的甚至还拿到差价“奖金”,获益不少。但据调查显示,汽修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汽车骗保滋生诸多问题,并不像车主表面看到的省心省事。既然汽修单位能从专业的汽车保险制度中获利,也就同样有能力耍花招坑骗不懂汽车维修的普通消费者。  最常见的手法是使用较低档次的材料为客户维修,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骗保。又如保险杠损坏程度严重,应重新更换的,维修厂却只是修复一下,索赔时按更换保险杠的价钱申报……对于林林总总的小“手脚”,车主拿车的时候往往是一无所知的,却盲目认为这样修车很“方便”。  骗保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在修理厂,主要原因是修车利润增多的诱惑。一位4S店的修理工告诉记者:“两辆车轻轻蹭了一下,到了那些不正规的修理厂就有可能被加大损伤部位,相应的修理费用也增加了,比如工时、配件等。对于修理厂来说,车辆损伤的部位越大,在工时或配件方面获得的利润也越大。修一个小伤,可能只用几十元或者上百元,利润不过十几块钱,但把损伤部位扩大,修理费用就可能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利润自然比修理小伤多得多。”  此外,记者从一些私家车主的亲身经历得知,交通事故“私了”也可能会引发骗保行为。他们向记者反映都曾遇到过交通事故私了的情况,“有的时候事故责任比较明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便是私了。可保险公司不承认,实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好让修理厂帮忙解决。”他们说的让“修理厂帮忙解决”,其实就是让修理厂帮忙再撞一次,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谎称是车主不小心撞的。  [故事二] 被动骗保疑点重重  “我明明只把车送到修理厂修了2次,怎么保险赔案却有6次?还有4次事故我根本就不知道!”近日,车主郭先生看到理赔记录时很诧异。郭先生车龄已有4年,他记得去年只出险两次,一次是玻璃被小偷砸破,另一次则是小刮擦。为了省事,郭先生把理赔手续全部交给4S店做。  没想到前几天续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郭先生上一年度理赔过6次,今年保费要上浮30%。工作人员输入各项车辆数据后,系统显示郑先生今年的保费超过了5000元,比4年前第一次为新车投保的保费还高,而去年的保费只有4000元左右。  细看理赔记录后,郭先生才发现理赔记录疑点重重,有一次他把车停在4S店维修,同一天的理赔记录却出现了两条;还有一次连续两天内有三条理赔记录。对此4S店不愿给出具体答复,只说理赔记录是保险公司处理的。郭先生说,交给车行理赔是为了省事,没想到今年却遇到了麻烦。  点评:委托修理厂多个心眼  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不少车主出险后,会选择将车辆交给修理厂全权办理修理和索赔事宜,这种做法有可能使车辆成为修理厂“骗赔”的道具。业内人士透露,很多车主为省事,经常把车、自己的身份证丢给修理厂,让其代办保险,而一些修理厂在掌握了这些东西后,一般在当天报了案之后,第二天再搞个碰擦来骗保。  也就是说,车辆出险后的修理环节是不法分子用于骗赔的主要环节。特别是商业车险理赔信息联网后,修理厂骗保浮出水面。因为一年内出险次数超过3次,不管到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费都要上浮,所以很多车主续保时发现,理赔事故被人为增加了。过去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共享理赔信息,理赔次数增多对车主影响有限,车主第二年更换保险公司就能享受低费率。  不过,对于不良维修厂的骗保行为,还有车主提出疑问,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也难辞其咎。既然车辆已经停在维修厂理赔,当日或次日继续报案,保险公司应该知道维修厂存在骗保嫌疑,为什么赔款还能支付出去,而普通车主自行理赔却障碍重重,监管部门还应该严管保险人员和车行勾结骗保的问题。  为何三次小修比一次大修涨得多 车主争议保费上涨单看次数不合理  车主康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由于去年他的车辆有三次出险理赔记录,今年他车险开支大大增加了。但是康先生觉得很冤枉,“其实这三次理赔都是不到千元的小事故,而我前面曾经有次近万元的大额理赔,但是今年车险的涨幅却是最大的。”他认为这类“重量不重质”的规则并不人性化。  记者就此采访了平安产险上海车行业务部总经理陈强,他表示,其实监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大管控,对上述车主说的情况其实部分公司已经有内部规定,如果一次性赔付超过当年的保费,次年的保费还是会上浮的。  今年7月25日,上海市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运行。上海商业车险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监管部门对保费浮动因子的引用进行了管理。“安全驾驶系数”、“客户忠诚系数”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将会影响客户在续保时的保费。  “安全驾驶系数”的影响表现是:如果客户在上一保险年度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可享受安全驾驶优惠;“客户忠诚系数”主要体现在:如果客户下一个保单年度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的,则可享受客户忠诚度优惠;“无赔款优待系数”是指:如果客户在保险期内没有赔款记录,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惠。也就是说,客户上年是否有过多次出险理赔记录、是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有违章行车的记录,这些因素在客户投保时,都会影响他们的保费。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险保单签单保费的优惠比例总和不得超过保单基准保费的30%,同时,非上海号牌车辆不享受安全驾驶系数浮动。   车险保额自主选择 勿让过多理赔记录影响保费  不少车主认为即使发生事故,也有保险公司赔偿。其实,这样的心态不但给行车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也会给车主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理赔次数越多,理赔金额越大,续保时的保费也就会水涨船高。所以一些车险公司的负责人建议,对一些理赔金额较小的擦碰,车主不妨自己解决。  问题一:如何规避保费年年递增  “以前车险都是代理公司帮忙买的,前两次投保,每次都比上一年多一点,当时代理公司说是因为发生过多次碰撞,理赔记录较多所以保险公司上调了费率。”唐先生购车已将近4年,前3次车险都是在代理公司购买的。前两年唐先生在续保时,虽然险种没有变化,保费却都比前一年略有上涨,现在眼看着车险又快到期,同时唐先生的车辆今年并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索赔记录,所以他十分想知道车险保费能不能有所下调。  车险专家指出,一年内没有索赔记录,车险的保费价格当然会得到一定的优惠。  实际上,保险公司对每个客户的理赔次数、理赔数额都有记录。在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车险的理赔记录对保费进行调整。对于没有理赔记录或理赔记录与理赔金额较少的“优质客户”,保险公司通常会给予优惠。相反,如果车辆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索赔次数较多,车主在次年续保时就将面临保费上调。  就以唐先生的情况为例,前两年续保时,因为上一年度多次理赔,导致了保费上涨;而今年因为在过去一年里没有理赔记录,他就将获得优惠的保费。  针对保险公司将理赔记录作为确定续保保费的依据,车主在续保时,上一个年度没有发生理赔,如选择同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续保,便可获得更多的费率优惠。如果车主选择更换保险公司,由于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商业险的平台也进行了联网,所以不同公司之间也可查到车主的理赔记录,如果车主上一年度确实没有理赔,那么在新的保险公司仍可获得优惠。  除此之外,车主在开车时如发生一些轻微的事故,修理费用较少时,车主可以考虑不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可以减少理赔次数,在续保时获得保费的优惠。  问题二:车险保额能否商定  黄小姐的车险快到期了,近一个月来收到许多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她咨询了几家公司。几个公司比较下来,黄小姐发现了一个奇怪的问题,每个业务员的车险计划中,提供的车损险保额都不一样。有25万元的、也有22.5万元、23万元的,甚至还有15万元的,为什么同一辆车子的保额会那么多呢?更让黄小姐不解的是,当她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询问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制定车险保额的,得到的回答是“投保多少是公司规定”。公司的规定的保额怎么会相差那么大呢?  黄小姐介绍,她的车是去年以25万元购买的,去年投保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目前车子的市场新车价为23万元,她想知道怎么样确定保额才是最合理的。  车险专家解释,商业车险都由车主自愿投保,各险种的保额也是由车主来自己选择的,车主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险种保额。  车损险保额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一种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损毁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  另一种方式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  建议车主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万一出险理赔时,车主不用被保险公司扣除折旧部分的折扣,可以实现车主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问题三:保额越高是否理赔越多  赵先生2007年12月买了的车,新车当时的购置价为20万元,购车的同时赵先生购买了车损险,当时是按照20万元确定的保额。去年底续保时,车险推销员告诉赵先生,“车损险是多保多赔的,保额高将来获得的赔偿也多。”最后赵先生决定仍然按照20万元的保额投保。没有想到今年3月份,赵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  “当时我还在想幸好投保时车损险缴得多,可以多获得一些赔偿。”赵先生表示,但是他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只能按照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16.7万元进行赔偿。赵先生觉得很吃亏,明明是按照20万元保额投保的,怎么只能按照16.7万元理赔,多缴的保费不是浪费了吗?  车险专家解释,保险遵循的“补偿性原则”,即理赔的数额不能超过汽车实际的价值,这是为了防止车主在通过保险事故得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扣去折旧的金额确定的。赵先生的车在发生事故时,市价只有18万元再扣除折旧费用,实际价值只有16.7万元。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要注意车价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己投保的金额,以免多花了钱还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而作为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告知投保人,不要超额投保。  问题四:核对保单注意哪些细节  车主王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没事翻看保单时,发现保单上打印的姓名中有一个字打错了,随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幸好发现的早,没有在出险时才发现。”保险专家提醒大家在收到保单还是要认真核对,除了应有的信息外,还要注意单证第三联是采用白色无炭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  车主谢先生前些天将车辆停在路边时,有一块石子把他的车子右车窗的玻璃打碎了,幸好当时右边没人,没有人员受伤。因为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损险,所以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使得谢先生要自己承担这笔损失。要提醒车主一些附加险还是有一定必要投保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投保时关注一下。例如,车辆经常行驶或停在沙石较多的路面上,飞起的石子可能造成车玻璃的损坏,车主就可以考虑加保玻璃单独破损险。  投保只需科学简单 理赔倒需多操份心  一直以来,大多数车主热衷于投保时的询价,为了一份车险往往会货比三家,以买到一份最划算的保险。但专家指出,其实车险作为标准化产品,价格差别并不是太大,车主要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反而应该在理赔阶段多操操心。  车险价格里面到底有多少猫腻?理赔记录被“偷梁换柱”,这些假的理赔记录究竟是从何而来?在面对像车主投保、理赔时遇到的问题,怎样的投保和理赔理念才是最合理的呢?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一位保险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以前的老习惯是“买的时候费劲心思比来比去,最后还要磨破嘴皮讨价还价,理赔的时候就撒手不管了”;其实比较合理正确的理念应该是“投保时科学简单,理赔时则需要车主在适当的时候操操心”。  车主小李最近相当郁闷――由于上一年的不良理赔记录,续保时各家公司给的保费均去年高出很多。但通过相关部门网站查询,却发现有的出险记录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且理赔金额和日期也是编造出来的。  近日,不少产险公司接到了类似的投诉――车主的登记出险次数是高于实际出险次数,这些多出来的出险理赔记录究竟是从何而来呢?  “这可能因为车主为了"省事"把车辆交给维修厂时,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这辆车子被人利用反复骗保。因为修理小刮擦赚不了多少钱,一些车辆维修厂便会人为得再去制造一次较大现场,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有些车主不知道这方面的猫腻,以为维修厂是靠人际关系就能搞定,所以也就放心把车子交给了对方。这会导致爱车加重受损不说,投保车主在下一个年度续保时,还得为此多买单。”相关业内人士为部分车主表示了担忧。  “事实上,有些理赔关键环节,还是需要车主亲自去把关的。就像遇到车险事故,我们建议车主先经保险公司定损后,自行出钱维修车辆。这样就可以杜绝车辆维修机构利用车主小画反复骗保,从而导致车主在次年续保时遭遇保险公司拒保或车险费率高额增长的尴尬。”平安电销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新闻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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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业务员代签名和伪造签名保险公司该承担哪些责任?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 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实属于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究竟双方谁是谁非,具体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险企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虽属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但是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投保人也按期缴纳了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成立。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实告知或者过失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吴先生对业务员代为签字的行为未表示否认,则视为同意,因此,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成立后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该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由吴先生本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不过,在该案中,因代签字投保人吴先生因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固然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当知悉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有责任提示投保人,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并要求其亲笔签字。显然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违反职业规定,在没有得到投保人吴先生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吴先生签字,致使吴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解,本案最终进行了通融赔付,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伪造客户签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电话回访发现问题 去年某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回访致电投保人周先生:是否收到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已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但周先生却称从未买过该公司的保险,更未收到过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签名也非他本人亲笔签名。 颇为蹊跷的是,经过双方核对,合同中所列的客户资料的确是周先生的个人资料。这是为什么呢?周先生颇为不解。 根据进一步了解发现,周先生和保险合同上署名的代理人何某原本认识,何某也曾向周先生招揽过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一直未有投保打算,并称不明白为何自己的资料会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取消这份并不是由他本人签名认可的保险合同。 最终保险公司认定是代理人何某个人造假。据介绍,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考核,以获取相关的津贴费用,何某就利用周某的资料填写投保单,并伪造投保单及保单签收条上客户的签名。 保单非本人签名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而且在保监会相关规定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先生并没有在原投保单上签名认可,也从未出示过其他书面材料认可此份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取消了此保险合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解除了与何某的代理合同关系。 ■相关 五条措施消除投保隐患 在现实中,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需要引起行业警惕。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来说,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较大隐患。 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对于保险公司,代签名行为使得保险人无法对以前的经营结果作出客观的总结,保险人经营的稳健性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更加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业内监管人士指出,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 因此,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环节: 1、查看营销员的《展业证》、核实编号。消费者在向营销员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其出示《展业证》,并详细检查核实。 2、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索要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对保单的保险责任、缴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责任免除、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 3、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要如实填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填写投保单时要亲自签名。手续办理完毕后,投保人要确保持有保单、收据等重要凭据。 5、要有效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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