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独生子女要交医保吗家庭医保有减半政策吗

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6,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的待遇
发表时间: 16:20:00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6,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的待遇》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日后,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新生婴儿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不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华当教育网DL为大家整理了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6,供大家参考!  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放给夫妻的一种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02-13] [02-13] [02-13] [02-13] [02-13] [02-13] [02-13] [02-13] [02-13] [02-10] [02-10] [02-10]
    渝文备〔号 [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 - 重庆地方法规 - 法律法规网
[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12:00:2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号
渝文备〔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计生协会,北部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计生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的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重庆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调整政策内容(一)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6年起,将重庆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所需资金,原补助标准部分,市与区县仍按现行比例承担;提标部分,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由区县全额承担,城市发展新区由市财政补贴50%,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由市级全额承担。市级承担部分,按2015年4月人数锁定基数,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有关区县。(二)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从2015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目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和重庆保监局推荐。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专项列支解决,对于资金平衡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住院护理保险。从2016年起,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补充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补贴、医保报销后补助报销等。住院护理保险由市级统一招标,市计生协会承办。所需资金在区县财政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已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保险的区县在购买合同期满后,按要求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购买市级统一招标采购的住院护理保险,并做好特别扶助保险与住院护理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不脱保。(四)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从2016年起,完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一是将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特别扶助金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二是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纳入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将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经费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目录推荐工作;各级计生协会全力抓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购买工作,并积极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争取其他部门的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实施社会救助、社会关怀活动。(二)严把政策口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政策内容,严格执行政策口径,不得随意乱开口子;要认真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避免冒领、错发等情况发生。(三)加强信访维稳。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矛盾排查和信息沟通,主动与公安、信访部门加强衔接,防止发生不稳定事件,确保将好事办好。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日抄送:重庆保监局
法律法规 / Laws
新闻资讯 / News
站长推荐:拒绝访问 | www.ddk.gov.cn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www.ddk.gov.cn)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fab93e036f443a7-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重庆市2016年3月退休职工能不能享有百分之五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重庆市2016年3月退休职工能不能享有百分之五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其他类似咨询
各地规定不同,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可以与原单位联系,或者咨询当地计生部门、社保部门
您好,咨询相关部门~
问当地部门
你好,建议你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主管部门
咨询计生委
退休前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自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更多类似咨询(7)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成都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合肥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福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襄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合肥用户的咨询
来自张家界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郑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德宏用户的咨询
来自石家庄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池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青岛用户的咨询
来自宿迁用户的咨询重庆:持独生子女证可多领退休金 符合条件即可_新浪重庆_新浪网
  6月30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市卫计委权威答复
  对于网传相关政策的真伪,记者特地咨询了重庆市卫计委。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独子证的规定,我市的确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夫妻仍然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不存在6月30日永远不办了一说。
  那么,哪些夫妻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户籍;依法登记结婚;全 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市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今年1月1日后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则不能办理光荣证。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说,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金都涨3%?
  虽然国家现在鼓励生二孩,但对独生子女家庭仍然有奖励。市卫计委表示,目前,我市已累计为346万对夫妻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据悉,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1月1日后新出生的独生子女,则不能办理光荣证。但已取得独生子女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持有独生子女证且符合条件的部分家庭,确实可以在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但有一定条件限制。“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金都涨3%”一说不实,是谣传。
  网友未经核实误传四川政策
  ■追根溯源
  对于疯传的这一独生子女证谣言,源头在哪?昨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查询,发现其消息源头来自于四川多家媒体发布的四川省卫计委官网上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相关文件规定。在四川,日之后不再办理该证。此消息出炉后,部分网友未加核实地对这一消息进行了转发,让人误认为是重庆这边的政策。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后,养老金上涨是从2006年开始,便不时传出假消息,多地卫计委均曾出面辟谣。
  本报记者 王珊
06-22 09:37|分享
06-22 07:55|分享
06-22 07:49|分享
06-22 07:33|分享
06-22 07:31|分享
06-22 07:30|分享
06-22 07:29|分享
06-22 07:29|分享
06-22 07:25|分享
06-22 07:23|分享
新浪地方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独生子女医保报销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