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投资款到账当天用于买原料算抽逃资金吗

浅谈当前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表现与建议
浅谈当前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表现与建议
近年以来,在广东省韶关市工商局在加强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现一些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抽逃出资,其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而且目前基层工商部门缺乏这一方面的执法办案的专业人才,寻找证据立案难。另外,这些企业又大多数是招商企业,来自多方的阻力较大,案件发展较难,在当今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职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严厉查处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将成为工商部门加强企业监管所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一、抽逃出资的表现
一是验资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表现多是在公司登记设立时,为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自有资金验资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以借款形式将已注册资金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并以往来款形式挂账。另外,有些公司在设立登记时,股东由于资金不足,借用他人资金验资或找中介机构有偿垫资验资,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将借用验资的资金抽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如在检查韶关市旺晨洲电器有限公司账册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80万,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没有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5日一次性将公司的70万元注册资金划入韶关市星源百货批发部(其中一股东设立的企业),当公司资金不足时,该股东从个人账户提取现金维持公司运作。
二是假合资抽逃出资。据检查,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出资公司涉嫌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普遍。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当中方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即将注册资金抽逃。中方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人员、资金、设备、税务、银行等都由合资的外方企业操作,中方投资公司虽然在企业档案中仍保留股东身份和投资股权,但多是名存实亡,查其会计账册记录,中方投资公司投资注册资金在银行账目中不存在。
三是将出资划入个人账户。公司成立后,股东往往把公司银行基本户的注册资金以不同形式划入股东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有些则以个人账户与公司基本账户同时操作,这种行为多发生在自然人的独资公司。如在检查韶关市华侨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当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把出资额50万元从公司基本账户一笔划给个人账户,公司账册反映银行往来金额全是该股东个人经营的数据,这样,造成了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账目不清,产权不明。
四是以借款名义转移出资。有些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以提取备用金的形式在短期内分期、分批提取现金,再以现金形式借出,以现金挂账。当公司的银行基本户余额不能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时,银行和检查人员无法跟踪抽逃资金的去向。如在检查韶关市一通塑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即以备用金形式多次提取了公司存在银行的40万元,然后又以现金方式借给公司的两股东共40万元。借款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两股东又从个人账户以现金借款形式借给公司,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使用,公司资金和公司产权不清晰。
五是抽逃出资后以借贷款维持公司运作。有些公司抽逃资金的手段十分隐蔽,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多是将抽逃的资金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栏目。当抽逃资金后公司经营无法维持时,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向银行贷款来维持,公司把借贷款记入“其它应付款”的负债栏目。最近检查韶关市长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于日登记成立,于同年9月21日在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无息、无条件以现金借款30万元给陈某(法定代表人的叔叔),会计在账目处理上记作其他应收款。当公司欠缺资金营运时,彭某(法定代表人的小舅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30万元给该公司,该公司会计在账目处理上把该借款记作其他应付款,账目列明公司已收到彭某还款30万元。
六是以虚假定购合同转移出资。公司抽逃出资行为之所以存在,并难以立案查处,主要是有些专业会计出点子与公司合谋,在抽逃出资前后做足账册功夫,使工商执法人员难以掌握违法证据。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公司会计和法定代表人往往不积极配合,有些甚至事后对已调查的笔录内容和提供的资料予以推翻甚至反供等。
二、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制意识。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必须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些人对公司抽逃出资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认为公司是其注册的,公司的钱就是其个人的钱,喜欢怎么用就怎么用,不存在什么抽逃资金的问题。公司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当股东一旦依法缴纳出资,该财产已成为公司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而非公司企业对外是承担无限责任,其财产与经营者的财产分离不明显,非公司企业经营者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司与非公司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对外承担责任(债务)的不同主体,公司与个人产权不清,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无形中侵害了其他责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分清公司与非公司企业对外承担的责任上,工商检查人员检查时用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增强其法律观念。
(二)严把年检关口,抓好监督检查。对发现公司抽逃出资线索,主要是利用公司每年提交年检报告时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书式审查,发现不正常负债以及亏损负债严重的公司列为涉嫌抽逃资金检查对象,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检查。检查时,主要对公司会计账册中的银行往来、现金借贷、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栏目进行重点检查,看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与公司业务往来有正常关系,其借贷行为是否具合法性。通过检查公司银行账户和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来往,从中发现问题。公司在成立后6个月内是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高发期,如发现公司短期内把注册资金转移,银行账余额又不能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应被列为涉嫌抽逃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并同时对股东个人账户进行调查,了解股东与公司账户资金来往情况,看股东是否与公司有发生往来款。通过查询公司银行往来款可了解股东个人账户投资款的进出情况,调查人员只要对投资款与借款的去向进行追查就可发现股东的资金用途。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权限、执法人员会计知识以及当事人态度等多种因素,执法人员无权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直接查询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检查中对涉嫌抽逃资金的公司,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提交公司的年检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审计后出具法定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
(三)采取灵活方法,查处抽逃行为。一是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知识,懂得会计记账的来龙去脉,并克服怕办错案和怕承担法律责任的思想。二是在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过程中,尽可能使用中性语言,检查初期避开抽逃资金的字句,以免引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和产生不配合调查的态度。三是通过银行和相关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并取得案件的关键证据后,再对当事人有关抽逃资金过程的细节进行询问和逐一确认,做好现场取证工作,每项调查询问工作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和认同,以确保查办案件顺利进行。(韶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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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收资本的做法问题
& && &一种情况是:认这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就不进行账务处理;
& && &一种情况是:先将认缴资本挂账,即借:其他应收款-认缴未缴资本& &&&贷:实收资本-xx,然后在规定年限内,股东将资本注入时再冲“其他应收款”。
& &&& 一种情况是: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关于出具验资报告的问题
& && &成立公司在认缴制度下,认缴资本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那么认缴之后再实缴的,还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吗?有哪些行业需要实缴资本,需要出具验资报告的?与关于实收资本的做法问题的第三种情况关联思考一下?
关于财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 && &没有实缴资本,开办费及往后的相关支出都是股东那借或投入的流动资金的,那么帐应该怎么做?
& && &没有实缴资本,那么印花税是按照认缴资本还是实缴资本的万分之五来缴纳呢,
& && &欢迎大家讨论。
财务部提示:以下的内容应该仅当参考,或许各地实施上略有差别,或者企业规模不同,有些也不太注重这些细节,具体操作应该以当地的回复为主。
1、关于实收资本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局。
2、关于验资报告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局或者是当地事务所(盈利机构的话应该适当听取)。
3、关于财税的问题处理,可以咨询当地的地方税务局。
注册资本认缴制解读及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法律背景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自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
3.1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3.2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
3.3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3.4&&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
3.5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据介绍,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四是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不是说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讲,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是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元钱办公司”这种说法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有人这么认为:
@1、①收到首缴: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②未收到的: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实收资本;
   ③等以后收到认缴的部分,再结转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2、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3、如果是发生了经营业务,先购置了资产,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比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10万元款。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 &10;
贷:实收资本-xx股东&&10
同样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同样应该是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4、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反映,其实际上仍等于没缴。与认缴制精神不符。我认为应当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5、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认缴登记制下实收资本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1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
  改革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只要有梦想、有必要的运营资金,创业者就可以开办企业。企业的认缴资本是10000元还是100000元或者更多,由股东(发起人)自己决定。当有多个股东时,各自出资多少、是货币资金或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利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何时到位,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各个股东对自己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有股东对公司全部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三人,为张山、李思、汪伍。
  如果三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3万、3万元、6万元。那么认缴资本就为12万元。根据三人向公司临时账户的缴款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 &贷:实收资本—张山& &30000
  & && & 实收资本—李思& &30000
  & && & 实收资本—汪伍& &60000
  如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现要与更大的企业合作,有必要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这三人可能决定增加认缴资本,首先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假设大家再次以货币资金出资,出资比例与原来相同,出资额分别为27万元、27万元、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 &贷:实收资本—张山& &270000
  & && & 实收资本—李思& &270000
  & && & 实收资本—汪伍& &540000
  如果是以固定资产、专利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必须将资产移交给企业,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同时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资产的原来占有方必须向接受这些资产的企业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票据。会计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票据、动产的验收手续(如机器、设备)、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如房屋产权证书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贷:实收资本(按投资人明细核算)
  接受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很重要,因为前段时间有人询问,2003年他以一间办公用房出资,当时作价30万元,但没有办理房产权属的转移手续;现在房产市场价值200万元,他问能不能以评估增值的170万元办理增资手续?这当然不可以,当股东以房产出资后,这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企业而不再是股东个人;房屋增值的收益属于接受投资的企业而不是股东个人,所以就不存在以房产评估增值的170万元进行增资的问题。
  至于房屋增值的170万元是属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在进行企业股权转让时才能体现。
  现在不少企业家注册了几个公司,注册资本有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但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如何就好比“皇帝的新装”。国家规定对注册资本要验资,就出现了许多代理垫资的公司。现在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不再存在你想创业资本金不够的限制,如果再弄虚作假,就真正是动机不纯了,所以改革后对企业、股东的诚信要求提高了。改革后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你报告的情况你周围的人只要想查询都可以查询得到,有望彻底改变目前“有监管权利的人对报告人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对报告人具体情况了解的人无法了解报告人的书面报告资料”的现状。
  有关部门对需要报告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能包含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对会计报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设想,今后将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这对市场上所有企业家的诚信都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没有一个企业家愿意与不诚信的人做交易。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立永信会计:
我认为:1.认缴时实收资本不做分录;2.股东出资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之前应该把钱解款到银行,填写现金缴款单时款项来源写上投资款;3.根据现金缴款单填制记账凭证,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4.直到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为止。
实收资本表示实际收到的资本,因此挂账处理不妥,个人认为没有实际缴纳的就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是根据过去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的,未来的事项暂不确认,待实际发生时即实际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候处理为好。ralzhy:
我认为应在所有都权益内增设"认缴未缴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一起来反映公司注册资本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未缴资本)再在资产科目中增设"应收投资款"lyyhnyc2009:
股东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可以先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其他应收款”科目积累至一定数额或一定期间范围内由股东会决议表决,同意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转成实收资本,毕竟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间约定的责任,没股东会确认怎么行!xiaoyanzl85:
我咨询了财政的一位老师,他的意见是:
把实收资本先挂在账上:
借:应收账款& &
&&贷:实收资本
日常的开支:
借:现金& &
&&贷:短期借款-某某
借:XX费用
&&贷:现金
然后股东认缴实收资本的时候充减应收账款。
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把某股东的借款充减应收账款,或者直接算作认缴实收资本呢?
浅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根据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从日起,在湖南省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题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其中主要亮点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
& & 此次商事改革意义重大,一方面,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意味着行政审核的放松,减免了行政手续,降低了企业的维护成本和市场准入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注册资本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高门槛’等难题,疏导‘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各界为商事改革普遍叫好的时候,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粗浅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影响。原来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单位纳税人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因此,尽管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开办公司,但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是否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尚不明确。因《公司法》是上位法,工商登记制度效力低于《公司法》,其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国务院改变实缴登记制度的前提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使之同改革制度一致配套,否则将引发法律冲突。
(二)对印花税征收的影响。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在增加时自行贴花。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际操作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通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报缴纳,今后则需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由纳税人申报缴纳,这就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税收辅导,督促其在实际缴付出资时申报缴纳。
(三)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影响。纳税人要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在认缴制下股东如果未投入相应的资本,那么纳税人必然依靠外借资本维持运转。既然有借入资本,必然就会产生相应的利息费用。税务检查和评估中考虑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主要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即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随着认缴制的推广,相信此类问题会越来越多,在日常征管中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允许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同一经济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根据上述改革内容来看,假如企业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是否应计征房产税?现有的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如果纳税人将自有住宅转作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非营业用房转为营业用房,应该从生产经营次月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一址多照”的应根据各纳税人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后将有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涌现,鱼龙混杂,在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少新问题。笔者在网上找到一条数据,深圳实行注册本认缴制改革试点后,月份,市场主体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5%。在市场主体猛增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特别是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后,预计会给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带来更大的挑战。作为税务部门如果能借助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契机,将相关的违法涉税信息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公示,将会真正的推动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运用和信息共享,营造“守法激励、违法惩戒”的社会氛围,强化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 笔者认为,通过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我们应该改变思维模式,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入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开、信息共享等工作,将税收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其他回复:新办企业账簿类印花税26元,认缴资本200万,实收为零怎么办
问:新办企业账簿类印花税26元,认缴资本200万,实收为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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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是年初申报,一年报一次。平时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到税务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凭证上即可。虽然公司注册登记时不用验资了,不等于股东不需要缴纳资本。股东仍然要按照章程规定,按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什么时候缴纳资本什么时候进行帐务处理。基本账户开设后资本暂时没到位,实收资本余额就是0,上传的报表中实收资本也是零。 欢迎再次咨询!
会计新手, 积分 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0 积分
好东西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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