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法律上承认的因果联系的联系

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Error: Call to undefined function eregi() in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144
Stack trace:
#0 /opt///ssi/Lib/Common/ip.class.php(43): ip::getip()
#1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119): ip->getIpAreaInfoBygis()
#2 /opt///ssi/Lib/Common/Ssi.class.php(46): Ssi->getAreaInfo()
#3 /opt///ssi/Lib/Common/CmsCommon.class.php(45): Ssi->__construct()
#4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CmsCommon->__construct()
#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核心内容:与公司成立的区别是什么?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资格而完成的程序。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而取得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正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7:30&&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的地位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责任编辑:memo  更多推荐:
  2016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配套辅导书
延伸阅读:
收藏分享:
&&&&&&&&&&
4大班次+3套全真模拟题提升学习效果
4大班次+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更多公众号:huaxusikao0451让更多的人分享并学习优秀的法律教育!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谢增毅: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上承认的因果联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