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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邬景洪: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赖祥凤: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何旭源: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江晖: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罗兰珍: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刘毅勇: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张林斌:
  本院受理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温启龙: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陈裕云:
  本院受理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谢明道:
  本院受理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9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一初字第377号
  梁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韦志宇诉被告梁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森林赔偿原告韦志宇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800元;二、被告梁森林赔偿原告韦志宇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一至二项,合计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梁森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一初字第537、540号
  罗学州、刘欣平、罗里荣、杨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学州、刘欣平、罗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江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吴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吴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吴瑜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吴瑜华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杨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杨志坚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杨俐俐、蒙能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杨俐俐、蒙能伟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何有南、黄秋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何有南、黄秋兰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欧阳孔宁、黄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欧阳孔宁、黄晓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甘丽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甘丽青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陆徐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陆徐云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覃家克:
  本院受理的(2015)武民初字第35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诉覃家克、广西武宣县平和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宣县人民法院
  叶友强、庞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叶友强、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陈炯波、尚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陈炯波、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柏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李柏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何秀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何秀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曾少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曾少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吕成丽、杨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吕成丽、杨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蓝智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蓝智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王云枝、丘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王云枝、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杨丽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杨丽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藤民初字第708-1号
  黄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黄献清、梁海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你及黄献清、梁海坤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判决原告对被告黄献清、梁海坤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位于古龙镇古龙圩开发小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藤国用(1995)字第000010号,房产证号:藤房权证古龙字第0004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你及黄献清、梁海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二庭2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藤县人民法院
  莫运球:
  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孟来诉被告莫运球、莫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诸葛孟来诉莫运球、莫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建红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黄建红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振兵:
  本院受理关于韦彩春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2014)南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宣告韦振兵(身份证号:101015)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毕华、李洁:
  本院受理原告肖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5)藤民初字第793-1号
  莫远文、覃坤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诉你们与李献常、莫秋妮、莫莲华、杨定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莫远文、覃坤德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4842.45元、利息2525.10元、罚息11828.41元(罚息按月利率19.5&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起诉额度暂计至日),合计79195.96元;2、判令被告李献常、莫秋妮、莫莲华、杨定宏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二庭2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藤县人民法院
  苏庆斌: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莫勇、韦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韦小刚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一区(衡阳西路35号)速裁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葛志幸:
  本院受理原告陈贤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衡阳西路35号)第五号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鼎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璘、黄玕麟、伍侠:
  本院于日对原告张维年与被告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吴能贵、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郗思运、黄丽、广西鼎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璘、黄玕麟、伍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行&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从日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中&日&更正为&日&。判决书第五页第一行&利息计算,从日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中&日&更正为&日&。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陈景钗:
  本院受理关于蓝建华诉你、陈景豪、王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蓝建华撤回对被告陈景钗、陈景豪、王朝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建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覃立光、陈家才:
  本院受理原告彭红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祖铭、刘动、李海涛、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莫日强、李一笑、姜保山、杨丽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莫日强、李一笑、姜保山、杨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张相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珍秀诉被告陆增环、莫艳民、高向群、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青民一初字第29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文鉴字第048号《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劳以强、罗钰、刘动、莫屈、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10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动、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铎、龙珑、刘动、李宁、南宁市创嘉园农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吕大江、彭东玲、劳以强、南宁市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3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晓敏:
  本院受理关于钱学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晓敏向原告钱学成偿还日、日的借款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晓敏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杨波、杨小财:
  本院受理原告韦广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波、杨小财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从日起该款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还清所有款项时止(计至起诉日利息、违约金为697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杨波、杨小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1636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4913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罗阳: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文济华与被申请人罗阳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4]第1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钰色女子美容苑经营者韦翔:
  本委受理申请人龙彩秀、黎远清、凌红梅、黄善棉、吕丽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651号至第655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211办公室),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尚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28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91380元,逾期违约金29241元(违约金暂计至日,此后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两被告支付完全部货款时止),金额合计120621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600元,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强: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凌肯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凌肯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58元。2、被告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凌肯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758元为基数,自日起按每天0.5%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3、被告程强对被告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柳州凌肯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1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强共同负担1163元,由被告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47元,由原告柳州凌肯焊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刘新雨:
  本院受理原告周土旺诉被告刘金丹、刘新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土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78962.63元;二、被告刘金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外赔偿原告周土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600元;三、驳回原告周土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7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5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土旺负担3085元,被告刘金丹负担1972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黄汉奇:
  本院受理原告罗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l23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本息归还完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韦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丁元华与被告韦永霞、覃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20000元给原告丁元华;二、被告覃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在15000元(含本数)范围内与被告韦永霞共同向原告丁元华负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元华对被告覃永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韦永霞、覃永庆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蒋先骑、周燕: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名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广西钦州零典广告装潢策划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732。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联系人:何春菊,联系电话: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广西钦州零典广告装潢策划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钦州市太极泉酒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已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债务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
  联系电话:
  广西钦州市太极泉酒业有限公司
  日,贺州市公安局在八步区灵峰高速出口处查获一辆车牌为皖C66189的拖头牵引车,车内装载冷冻牛肉鸡脚913件约23吨。请物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七日内到贺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按法律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贺州市公安局
  寻亲公告
  我县群众于日在武鸣县灵马镇三民路口附近捡拾到一名女婴,出生日期为日,取名何慧宁,已到公安部门报案,现予以公告,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及有效证明到我局认领,无人认领的孩子,自本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后,我局将给予国内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武鸣县民政局
  浦北县国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地日与你公司签订了一批供货合同,你公司地日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因货物在安装搬运过程当中有物品与你原提供样品有差异,请你方速派人到人公司真诚沟通处理。
  广西福洋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冠和家政服务部:
  你单位员工刘丹成家属认为刘丹成于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柳人社工伤字[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荣华货运服务部:
  你单位员工钟建强家属认为钟建强于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柳人社工伤字[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秋琼、梁绍平、梁金龙、梁金贺、梁金光、梁绍和: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杨建平与被申请人黄秋琼、梁绍平、梁金龙、梁金贺、梁金光、梁绍和合同纠纷仲裁案(受案号:南仲受字[2015]第0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罗强、杨迪月为仲裁员、石吉林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贵港市三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建合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2015)柳劳人仲决字第609号仲裁决定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一楼庭审室(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本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并从公告之日起生效。请公司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地址: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金侨商住区C&102联系人:覃北华联系电话:
  广西岑溪市华顺
  石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公告
  桂林兴立电子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企业申报债权。
  联系人:高俊
  联系电话: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晨冠置业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由张日田、张春勇组成,张日田任组长,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请,则依法处置。
  联系人:张日田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386号
  邮政编码:545400
  广西晨冠置业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东兴市震盈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280),股东会拟决定解散注销公司,请有关债权债务人员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闫淑锋联系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联系,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电话:。
  特此公告
  广西东兴市震盈商贸有限公司
  梧州市合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傅泽铭、谢展松、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兆鸿、陈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梧州市合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傅泽铭、谢展松、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兆鸿、陈海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苍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梧州市合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和利息人民币元(利息暂计至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确认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抵押财产即属被告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苍梧县龙圩镇西南大道188号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6房、407房、408房、409房、410房、411房、412房、413房、414房、415房、416房、417房、418房、419房、420房、421房、422房、423房、424房、425房、426房、427房、428房、429房、430房、431房、432房共32间房产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傅泽铭、谢展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合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傅泽铭、谢展松、梧州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苍梧县人民法院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
  经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娜、李依健、郑华强、苏玉荣、游东清一致提议发起,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2015年8月8日在南宁市民族大道铂宫国际大厦2313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址如下:
  1、时间:2015年8月8日
  2、地址:南宁市
  二、会议议题:
  1、原股东郑国顺去世,其妻子继承其股份事宜;
  2、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到期换届选举;
  3、选举新的监事。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现任股东应出席,包括郑二坚、李娜、李依健、郑华强、苏玉荣。
  2、原股东郑国顺妻子游东清。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郑华强
  2、联系电话:13978500926
  请以上人员按时参加,特此通知。
  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15时,在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2146室柳州市阳光标准拍卖中心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联合的方式按现状整体公开拍卖如下标的:卡地亚腕表一只,保留价2.6624万元;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CM8159)及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CM2063),保留价1.0017万元;保证金0.3万元。
  竞买人应当于拍卖会前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汇到执行法院的指定账户(户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邮储银行柳州市飞鹅路支行,账号:010001),凭收款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收据和竞买人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有意竞买者可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以及联拍网()查询相关资料。
  查询相关资料拍品展示日期:日至28日
  报名截止时间:日16时
  拍卖公司地址及电话:北海市北京路海尚巴黎408房,(黄生)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
  广西平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的通知
  南宁市明阳农场齐和分场定天麻岭非法采矿当事人、陆贻谋(身份证号码:271237)、卡特CAT329D液压挖掘机所有权人:
  日凌晨,我局在南宁市明阳农场齐和分场定天麻岭(X027县道15.5公里处旁)查处一涉嫌非法开采铝土矿点,现场卡特CAT329D液压挖掘机(机器识别号:*CAT0329DJBYS01377*)属涉嫌非法采矿设备。限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卡特CAT329D液压挖掘机的所有权证明材料(购买合同或转让合同、挖掘机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七楼717办公室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解除挖掘机证据保全的通知
  蒙世守(身份证号164512):
  我局依据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83-1号)协助执行事项要求,于日将你非法采矿案涉案VOLVO挖掘机(型号:EC360BLC,序列号:15916)壹台移交该院扣押,同日解除该挖掘机的证据保全,我局向你开具的《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证据(矿产品)保全清单》([2015]年No:4501207)自行失效。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因本人黄运军不慎遗失与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桂F02286车的《委托服务合同》,现声明作废。如因他人利用该合同书进行各种活动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玉柴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运军
  身份证号:223117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梁七紧9040513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庞海新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扶绥县梁水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808,声明作废。
  ●李小兰遗失户口簿,声明作废。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单证遗失:强制保险标志(便携型)印刷流水号为、;非车险批单002共三份,声明作废。
  ●桂KR9330车主郑春郁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KR9329车主覃国斌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KR9311车主覃国斌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桂KR9275车主黄光兰遗失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汽车运输分公司保证金收据一张,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单据号,合同号,现声明作废。
  ●张舒婷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E,性别:女,父亲姓名:张明超,母亲姓名:钟丽萍,签证日期:,签证单位: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卫生院。
  ●陆建忠(身份证号:450122XXXXXXXX2018)遗失2008年6月考试通过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陆建忠(身份证号:450122XXXXXXXX2018)遗失2008年6月考试通过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现声明作废。
  ●陆建忠(身份证号:450122XXXXXXXX2018)遗失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证号为:桂建安B(,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众联银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724,现声明作废。
  ●王助逢遗失教练证,证号为:4000002,现声明作废。
  ●广西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986,现声明作废。
  ●广西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代码号为,登记号为:049,现声明作废。
  ●扶绥县植保植检站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2,声明作废。
  ●钟章超遗失桂R16660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苏敬祖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9600,声明作废。
  ●谢小红233142,于2015年7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W5C39(临时),声明作废。
  ●广西锦洋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桂A6A053,证件号,声明作废。
  ●叶其荣遗失因私出国护照,证号:G,声明作废。
  ●林伟明遗失桂F-ZQ168行驶证,声明作废。
  ●茅岭春生堂药店因不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1501,纳税人代码:,声明作废。
  ●宾阳县黎明畜牧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055,现声明作废。
  ●宾阳县新宾华东汽车修理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为:655,现声明作废。
  ●崇左市江州区街道财政所两辆长江边三公务车,车牌号为:桂F81359,桂F81360,因年久原因,车体及相关证件已不复存在,特此声明。
  ●廖才明遗失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声明作废。
  ●龙州县锦城商务酒店遗失公章一枚,证号为:3号,声明作废。
  ●张万镐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L号,声明作废。
  ●莫靖龙遗失蒙山县万寿谷生态园农家乐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执照号:829),现声明作废。
  ●许林华(身份证号码:161422)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文高锋,身份证号码:272035,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马世安遗失林权证一本,证号:B,声明作废。
  ●黄明秀遗失林权证一本,证号:B,声明作废。
  ●南宁小城大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卷式)壹份(已开具并作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现声明作废。
  ●任高锋遗失马山县三彩服装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210,声明作废。
  ●蒙永新因保管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539,声明作废。
  ●武鸣县罗波镇家福米粉加工厂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L,登记号:组代管729,声明作废。
  ●钟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字号名称:藤县青青油房,注册号:078,声明作废。
  ●覃建胜因保管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执照注册号:152,声明作废。
  ●靖西县新甲乡陇那建材二厂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539,现声明作废。
  ●靖西县新甲乡陇那建材二厂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广西中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业务期间遗失以下单证,单证名称:机动车辆保险单,流水号:4520,机动车辆保险证,流水号:900,声明作废。
  ●梁增基(身份证号:XXXX475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遗失,编号:,通过日期:2011年6月,现声明作废。
  ●钱喜君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0015246,现声明作废。
  黄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黄凤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隆民一初字第4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时在本院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依时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忠生(公民身份号码165138)、杨莉莉(公民身份号码215149):
  本院审理原告林明辉、郑亚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7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忠生、杨莉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5)平民一初字第200号
  黄国华、卢杰、阮美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懿飞诉被告黄国华、第三人卢杰、阮美燕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黄懿飞与被告黄国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6500元,由被告黄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5)平民一初字第413号
  苏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韦侨诉被告苏玉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苏玉环偿还原告韦侨5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25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114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814元,由被告苏玉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5)平民一初字第488号
  黄东民、张进金: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民诉被告张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进金偿还给原告黄东民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本案受理费56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260元,由被告张进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林芝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亚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隆民一初字第67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在本院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依时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建和:
  本院受理原告周比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安仕康:
  本院受理原告杨序发诉安仕康、第三人乐业县宝淳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特别说明、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乐业县人民法院
  陆红展: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黄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田阳县人民法院
  何德胜(公民身份号码254818)、何德华(公民身份号码144815):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胜超诉被告何德胜、何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558号】。
  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李金斌:
  本院受理原告岑亚木、聂啟良、梁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陆国纯:
  本院受理原告卫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德民一初字第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黄静、陆胤廷:
  本院受理原告田东明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静、陆胤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阳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244号
  施志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陈振贵起诉请求:准许原告陈振贵与被告施志梅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168号
  李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洲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赖洲祥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曼归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3000元(月利息人民币1000元,从日计至日,此后另计)给原告赖洲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131号
  陈光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利芳起诉请求:一、准许原告利芳与被告陈光科离婚;二、婚生儿子陈笔昌、陈布昌、陈吉昌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0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宋朝斌: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滕作习与被告宋朝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共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5833元(计算至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赵雪滟:
  本院受理原告覃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15)青少民初字第12号
  黄天养、陆向谋:
  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你们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910号
  罗明、罗军:
  本院受理原告覃逸发诉你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837号
  田畴: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与被告陈丽羽、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马民一初字第204号
  韦祖强:
  本院受理原告覃利俏诉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第1283号
  蒙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杨贵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为:一、判决原告杨贵全与被告蒙玉连离婚;二、婚生女杨金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1156号
  肖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1、你归还原告借款195000元;2、你承担本案受理费;)的诉请。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1032号
  莫箪阳:
  本院受理原告邓金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1、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30万元;2、确认对你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9层B3108号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请。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一初字第1029号
  谢冰:
  本院受理原告何鸿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1、你归还原告借款16400元;2、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请。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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