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压跟水质有关系吗试验测量Cl离子含量的水质报告,什么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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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氯离子含量的准确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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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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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
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 (供水设施、设备保护)
供水企业负有保护供水调度设施、水质监测在线仪表和贸易计量结算仪表完好的责任,确保通讯设备完好率、在线仪表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六条& (调度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优化调度措施,确保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实现统一调度;扩展调度监控网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上网。
第七条& (调度机构及其职能)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调度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管网建模)管理;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自来水管网运行的监控和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编制指导性月度计划,协调≥DN1000自来水管网阀门的启、闭操作。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调度室,根据本区域自来水产销需求实际和监测中心的指导性月调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供水调度计划;审核本区域影响供水的管网、阀门启、闭操作等事项,并报监测中心备案;执行监测中心的应急调度指令,确保本区域供水安全。
原水公司调度室负责原水供应调度,根据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原水调度计划,满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的需求。
区(县)自来水公司的调度机构负责本地区自来水供水生产和日常调度。
市属供水企业、原水公司和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原水厂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第八条& (协调调度)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市属供水企业召开月供水调度例会,统计分析上月供水调度情况、调度监控网运行状况以及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保证率、通讯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情况,根据各供水企业提出的调度计划,制定下月供水调度的全市指导性调度计划。
监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区(县)供水企业召开供水调度例会。
市属供水企业之间在日常调度中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给水处协调处理,并由监测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执行。
第九条& (应急调度)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中心城区内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日常调度无法正常实施时,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供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市给水处,并由市给水处报经市水务局同意后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监测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企业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供水压力)
原水供水企业供应原水的进厂水压力、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测压点应当按照供水面积每10(Km)2不少于一个、10(Km)2以内设二个的原则设置,并应当确保城镇供水管网干管末梢压力≥0.16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条& (就地取水限制)&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与原水供水企业签定的产销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业供应的原水,严禁擅自就地取水。因电机设备防潮运行需就地取水时,每泵每周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遇到咸潮入侵、建设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时,由市给水处协调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供水量编报)
在高峰供水期间,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每日一次将供水量和有关低压区(准低压区)情况报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给水处;
区 (县)自来水公司应当每周一次报市给水处。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水质监测)
市给水处应当定期组织监测中心对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净水原材料以及涉水产品的监测。
监测中心负责指导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质管理;编报上海供水水质监测报告;受供水企业的委托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 &(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从原水、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供水水质。
(一)原水检测
原水公司对提供给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水质应当每4小时一次检测4项指标,并及时将检测情况传递给相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0项指标,并定期编写原水水质综合评价报告报市给水处和监测中心。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
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以下称近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6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县、奉贤县、崇明县(以下称远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4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30项指标。
(二)出厂水与管网水检测&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出厂水水质应当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5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不少于18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区 (县)自来水公司应当对出厂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7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近郊自来水公司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2005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远郊自来水公司每季一次、2005年起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2005年起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2010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水质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制水材料和涉水产品)
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必须持有产品合格证和上海市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外省市产品还必须持有该地省级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给水处应当组织监测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使用情况,抽查结果由监测中心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水质信息)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定期召开供水水质例会,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质监测情况。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节,及时互通信息,协助做好水源调度。
第十七条& (水质报表)
市和区 (县)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报表按时上报市给水处。
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部要求,汇总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报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第四章& 贸易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表强检机构及其职能)
监测中心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本市水表的强制检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水表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按照“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原则实施。
水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测中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强检机构(以下简称水表强检机构)申请水表的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定程序进行。水表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前将水表送至监测中心或者水表强检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已经安装使用的水表应当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不能到期轮换的,可以采用现场检定的方法过渡。监测中心应当定期抽查水表检定、轮换和现场检定工作。
采用现场检定方法过渡的,水表使用单位应当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供水企业应当将在装水表统计报表、水表检定计划报表每月一次报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 (计量结算)
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原水贸易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应当实行计量结算。原水贸易以原水供水企业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原水供水企业无流量计的,以自来水供水企业进水端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以供水边界处的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
原水供水企业的流量计应当设置在自来水供水企业厂区外100米的范围内。
自来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贸易以用水水表为计量结算仪表。
区(县)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贸易和区(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计量结算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流量计的校准和修复)
流量计应当每年校验一次。
流量计发生故障应当由权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计量规定)
原水贸易计量结算仪表故障检修期间,原水水量以自来水供水企业分路原水流量计读数总和计算;无分路原水流量计的,第一个月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总和的103%计算,超过一个月仍未修复的,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计算。
原水流量计设置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计读数的95%计算。
馈水计量仪表故障检修期间,以前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前一个月无馈水的,则以修复后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协议和认定)
供水贸易计量结算时,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约定的,按前条规定计算;发生纠纷的,由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认定最终贸易结算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供水水质规定的处罚)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水质检测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水压规定的处罚)
供水管网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压<0.12Mpa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设水质采样点的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点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停水规定的处罚)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计量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仪表或者未按表计量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报表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或者水表强制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处罚委托)
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给水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 关 条 款 的 说 明
&&& 一、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区(县)负责供水管理的建委、建设局、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局等。
&&& 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原水的进厂水压力”的要求一般为:
月浦水厂&&& &&0.04~0.09 MPa
泰和水厂&&& &&0.06~0.09 MPa
闸北水厂&&& &&0.08~0.10 MPa
吴淞水厂&& &&&0.12~0.14 MPa
凌桥水厂&&& &&0.06~0.07 MPa
临江水厂&&& &&0.10~0.14 MPa
长桥水厂&&& &&2.5 ~ 4.5m,以吸水井液位仪计
南市水厂&& &&&10.0 ~13.0m,以北部接收井液位仪计
杨树浦水厂 &&&9.5 ~ 11.0m,以2号接收井液位仪计
浦东水厂&&&& &7.0 ~ 8.0m,以杨思水厂吸水井液位仪计
大场公司由泰和水厂进行调节。
“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要求一般在0.25~0.40MPa范围内。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定期”是指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GB5749-85等规定,对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按以下频率监测:
对原水水质,对原水公司每月一次、对市属供水企业每季度一次、对县(区)供水企业每年一次监测30项指标;
对管网水,每采样点每月二次、每次监测7项指标;
对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市属供水企业35项指标,每半年一次监测89项指标;每半年一次监测县(区)供水企业35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89项指标。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4项指标”是指浊度、氨氮、溶解氧、水温。
第三款中的“6项指标”是指水温、浊度、氨氮、溶解氧、pH值、污染指数。
“30项指标”是指水温、PH、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铁、总锰、总铜、总锌、硝酸盐、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氟化物、硒、总砷、总汞、总镉、铬(六价)、总铅、总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大肠菌群、苯并(α)芘。
五、第十六、十七条中的“18项指标”是指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水温、浑浊度、氯化物、亚硝酸盐氮、铁、锰、PH、碱度、电导率、硬度、耗氧量、氨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溶解氧。
六、第十七条中的“2项指标”是指浊度、余氯;
“5项指标”是指细菌、大肠菌、色度、铁、锰;
“7项指标”是指浊度、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色度、铁、锰;
“35项指标”是指GB5749-85规定的指标;
“51项指标”是指铝、钠、2,4,6-三氯酚、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五氯酚、苯、敌敌畏、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除草醚、敌百虫、粪型大肠杆菌等16项指标加上GB5749-85中的35项指标组成。
“89项指标”是指电导率、溶解氧、碱度(以CaCO3计)、亚硝酸盐(以NO2计)、氨(以NH3计)、硅、钙、镁、铝、钠、钡、硼、铍、镍、锑、钒、钴、耗氧量(COD Mn)、总有机碳、矿物油、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对硝基酚、2,4,6-三氯酚、五氯酚、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溴甲烷、对二氯苯、六氯苯、萘、萤蒽、苯并(b)萤蒽、苯并(k)萤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芘、敌敌畏、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除草醚、敌百虫、粪型大肠杆菌、粪型链球菌、亚硫酸还原菌、Ames试验等54项指标加上GB5749-85中的35项指标组成。
&&& 七、第十七条中的出厂水“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是指根据GB5749-85的规定,要求各制水企业和各县(区)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水质在和2010年分别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出厂水4项指标合格率
各制水企业(%)
近郊自来水公司(%)
远郊自来水公司(%)
&&& 八、第十七条管网水“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是指根据GB5749-85的规定,要求市属供水企业和各县(区)自来水公司的管网水水质在、2010年分别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管网水4项指标合格率
市属供水企业(%)
近郊自来水公司(%)
远郊自来水公司(%)
水质综合合格率
市属供水企业(%)
近郊自来水公司(%)
远郊自来水公司(%)
89项指标合格率
市属供水企业(%)
近郊自来水公司(%)
80.0(51项)
远郊自来水公司(%)
85.0(51项)
&&& 九、第十九条中报国家水质中心的“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报表”的项目要求暂定为:
每月4项,即浊度、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每月35项,即GB5749-85中的35项。
十、按建设部《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发展规划》要求,检测“89项指标”,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肉眼可见物
总硬度(以CaCO3计)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溶解性总固体
硝酸盐(以N计)
苯并(α)芘
总大肠菌群
出厂水≥0.3mg/l;末梢≥0.05mg/l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电导率(20℃)
碱度(以CaCO3计)
亚硝酸盐(以NO2计)
氨(以NH3计)
0.0002mg/l
耗氧量(CODMn)
酚类(总量)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有机氯(总量)
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1,1,2,2-四氯乙烷
1,2-二氯乙烷
1,1-二氯乙烯
多环芳烃(总量)
苯并(b)萤蒽
苯并(k)萤蒽
茚并(1,2,3-c,d)芘
苯并(ghi)芘
农药(总量)
甲基对硫磷
粪型大肠杆菌
MPN& 1/100ml,膜法 0/100ml
粪型链球菌
MPN& 1/100ml,膜法 0/100ml
亚硫酸还原菌
MPN& 1/100ml
十一、原水水质“30项指标”的检测标准参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执行。
十二、检测方法:
“89项指标”中的浊度指标,采用NTU作为计量单位,即采用散射光浊度仪及甲&& 浊度标准液。
“89项指标”中的35项指标,除浊度指标外的34项,按GB5750 -85执行。
“89项指标”中的54项指标,按《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参照美国《水和废水的标准检验法》15版或17版及美国EPA“饮用水地下水检验法”、“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等方法进行,若今后国家正式颁布新的标准检验法后,按新的标准检验法执行。液态氯乙烯装卸用管压力试验规程_百度文库
液态氯乙烯装卸用管压力试验规程
氯乙烯装卸鹤管耐压试验规程
1、适用范围
1.1为了保证液态氯乙烯充装站的生产安全,规范氯乙烯装卸臂(鹤管)耐压试验,使氯乙烯充装站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减少和避免人员受到伤害,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氯乙烯装卸鹤管耐压试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1.2本规程所指的耐压试验必须包括水压试验和气体泄漏性试验两部分,耐压试验即水压试验,氯乙烯装卸鹤管经水压试验和气体泄漏性试验合格后并提交试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由于氯乙烯为极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耐压(水压)试验完毕后,必须进行气体泄漏性试验。
1.3本规程适用于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树脂分厂液态氯乙烯充装站氯乙烯装卸臂(鹤管)耐压试验,液态氯乙烯充装站对装卸臂(鹤管)进行耐压试验必须符合本规程。
2、引用标准
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HG/T 21608-96
《液体装卸臂》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0.1 液态氯乙烯装卸臂(鹤管)
液态氯乙烯装卸臂(鹤管),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垂管、
贡献者:赵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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