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有营业执照嗯然后那个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过来查了没有商品是发不起来什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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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商所预核准了一个小店的名字,然后注册资金写了3万,现在不想办营业执照了,请问会有后续的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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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店开了吗?开店还是要办照的。如果没有开,只是核名,不用管,半年后就自动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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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肯定有的呢?没有营业执照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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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港货属于进口物资,因为香港是国际自由贸易港,外国到香港的货物都免税,如果香港那一关不查,内地又不查,则有可能出现走私行为。但,如果从事港货活动,按照国家正规的程序走,提交申请文件,就可以正常开店,问题应该不大,毕竟大陆和香港有CEPA自由贸易协定。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北上广)城市注册了公司,产品是国外生产,整货柜大量进货,在各个省会城市设有库房,方便客户取货,某个别省份个别区域工商所要查,以“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查封,给了中国上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某工商所回复要等一个月调查落实后,无质量问题才可以解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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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浦区朝阳东路泰达大厦律师的辩论口才律师辩论,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立己方对事物或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的观 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辩论活动广泛存在。就辩论的案件看,有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 从辩论的对手看,有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辩论,有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论,有被告代理人对公诉人的辩 论等;从辩论在诉讼过程中的环节看,有法庭辩论、庭外辩论和非诉讼辩论等。 辩论,特别是法庭辩论,是律师口才驰骋的天地。辩论口才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一个律师口才的好坏。因 此,律师掌握辩论口才的方法技巧,对于做好律师工作,树立自身形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 律师辩论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地作出 判决,而且还能起到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制的作用。因此,做好这一工作,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要进行法庭辩论。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这几种辩论是有区别的。 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则是大同小异,它们都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搞清事实真相, 便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或罪重,甚至 是生是死。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之重要性更突出一些。一、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一)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 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 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 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 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 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 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 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 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1 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 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 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 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 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 论的作用。 (二)辩论口才的构成 律师的辩论口才构成由内部构成和外部构成两个方面。内部口才构成是指律师的思维与方法;外部口 才构成是指律师口语材料的应用方法。内部口才构成,主要是律师在辩论时的逻辑思维,外部口才构成主 要表现为语言、态势等方面。每一个辩论口才,都由内外两方面构成的。 1.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 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 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 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 “推出” 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 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①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 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②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 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 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 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 “以偏概全” 。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2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 “轻率概括” 。 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 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 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 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 物的本质。 ③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 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 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 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 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 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 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 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①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 是 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 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 “物质就是物质” , “教师就是教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 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 , “偷换概念” 、 “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 ②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 不是 非 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 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3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 或结论,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 ,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⑧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 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 A,或者非 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 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 非就非。所谓“排中” ,就是不能“折中” 。 ④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 真,因为 B 真并且 B 能 推出 A” 。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 “言之有理” 。如果在辩论中缺少 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 犯“以偏概全” 、 “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 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 2.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 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 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 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 。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 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 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4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 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 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 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 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 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 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 ;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 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 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 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 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 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 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 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 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 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 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 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 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 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5 表情、目光、手势等方面。律师论辩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的态势语言的基调,应该是庄重、真诚和鲜明, 不浮夸、不哗众取宠、不机械模仿、不随意冲动。 ①仪表 仪表是由形体、衣着、装扮、神情、姿态等诸方面构成的。仪表美是听众与律师心理相容的重要因素 之一,为成功的辩论准备了良好的开端。律师的仪表应该是庄重稳健的,而不是轻佻浮华的;应该是整洁 大方的,而不是不修边幅或者过度修饰的;应该是自然和谐的,而不是模仿做作的。 一个人的长相与形体是由天赋的。高矮、胖瘦、美丑都是客观存在,律师不必为此忧虑或者故作掩饰。 不过,如果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形体、长相、身份、适当地选择服饰,调整自己的举止,对辩论会有好处。 假如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出现在法庭上,后果将会不堪想象。律师辩论的仪表不仅仅表现在形体方面,而 且更重要地表现在举止、谈吐、修养、气质等方面。后者往往受理智的支配,可以人为地节制。加强道德、 品质、气度的修养是增加仪表美的重要手段。 ②表情 法庭辩论的对立性较强。辩论内容或者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或者是律师一种崇高的道义和法律 责任使然。因此,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尽管辩论场所要求律师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是在 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 言为心声。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肌体的表情。表情 是一种复杂的生理现象,它可以是不自觉的自然流露,也可以是自觉的在理智支配下的流露。利用表情增 强辩论的说服力,或者考察对方的表情,捕捉比语言表露隐晦的、却又是更真实的、更微妙的思想,有助 于辩论的成功,也是律师掌握辩论态势技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③目光 在态势语言中,目光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法庭论辩中,眼睛的表情达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有人 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通过这扇“灵魂的窗户” ,律师可以掌握许多潜在信息,表达出丰 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听众,收到辩论的最佳效果。 正确地运用目光和眼神,可以消除心理对抗,沟通情感,获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可以表现大义凛然 的气度,使罪犯慑服;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协助语言创造出良好的辩论气氛,增强辩论的感染力;可 以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采取正确的辩论方法;可以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新信息,抓住“瞬息万变” 、 “稍纵即逝, ,的时机,修正辩论内容与辩论方法;可以唤醒听众的良知,扩大辩论的内涵,增加辩论的审 美价值。 显而易见,作为有声语言的辅助手段――目光和眼神,对于律师的辩论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 管你承认不承认,认识不认识它,它的重要作用总会体现出来。6 ④手势 在态势技巧中,手势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种。律师辩论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的口头发言。辩论时,随着 感情的起伏会产生一系列的形体动作,手势是其中的一种。 有人把手势称做手势语。聋哑人以此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而正常人除了以语音作为表情达意的 主要手段外,还要借助于手势这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由于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较大等特点,使它在法庭辩论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A、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 B、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辩论局面; C、手势可以创造优美的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 仅能够广泛理解,而且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律。 律师辩论中的手势应用,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A、运用手势要注意它们的规范化。要有助于辩论内容的表达;要易于听众接受和理解,不能任意创造 发明。 B、运用手势要恰当、准确、简洁、有力、自然;不要过分,不要做作,不要浮夸。 C、运用手势要和辩论环境协调一致。动作幅度不宜过大,力求做到自然和谐。 (3)心理 律师辩论的心理,是指为辩论服务的诸多心理因素、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技术等。 作为“人脑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心理活动渗透在律师辩论的全过程。它和思维、情感密不可分,语言技巧 和态势技巧的运用,无不受到心理因素的支配。 律师辩论的心理技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怎样进行心理定位; ②如何运用心理相容的原则; ⑧怎样自控; ④心理定势的“同向强化”和“异向转变” 。 律师辩论要十分重视心理定位。心理定位所追求的是良好的“印象”与良好的“外在感觉” ,它是律师进行 辩论的前提。 ①印象 印象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的抽象反映。客观事物的信息经过人的感觉器官传人大脑以后,信息开 始分解,产生两种效应:一是客观表象,二是主观感受。前者是知觉和观念的来源;后者是印象、情感的7 主要来源。主观感受得出的表面判断就是印象。因此,律师辩论应追求良好的“第一印象” 。虽然法庭辩论 有着较强的对抗性,但是,辩论的结果要力求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即对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的意见 要达到统一的认识。律师辩论应该重视辩论对方与听众的说服。而“良好的印象”则是说服的前提。当然 也就是律师辩论的前提。如果听众和对方,对律师的“主观感受”和“表面印象”不好,那么,就无法达 到“心理相容” ,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使得辩论无法顺利地展开。 由于印象来源于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不是事物的本质,所以印象的好坏,并不等于本质的好坏。一个正直、 高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律师,应该自觉地做到外表印象与内在本质(思想、品德、情操)的良好统一。既 要追求良好的外表印象,又不能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②心理相容 所谓心理相容,是指律师的言谈举止、思想观点、个性品格、风度气质等都为对方心理上所接受。至少在 一个具体的方面被对方所认可。当然绝对的相容是不可能的,只能力求达到相对的相容。这就需要律师特 别注意辩论对方和听众的特点,把辩论建立在他们实际能够接受的基点上。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曾发生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该科主任(女)对主治大夫(女)进行了严肃地批评。这位主 治大夫不仅不虚心接受意见,在争吵中,反而打了主任一耳光。主任的两个读医学研究的儿子出于激愤, 把主治大夫痛打了一顿。当地报纸以“两名研究生毒打女医生”为题,作了非客观的片面报道,在社会上 反响很大。公诉人以伤害罪对他们起诉。 在法庭辩护中,被告律师没有直接为被告的行为作辩护,而是首先针对着“有知识、有教养的人(研究生) 不该打人”这一群众心理进行论述:阐明一切打人行为都是错误的,而有知识、有教养的人打人更不应该, 因而被告的打人行为不能原谅。这些公正的论述得到听众和对方的认可,清除了他们听取辩护发言的心理 障碍,为后面的说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接着,被告律师又严肃地指出:主治大夫不仅受过高等教育,而且年长位尊,从事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 更应懂得文明礼貌,遵守职业道德,可是,她出了严重医疗事故后,不仅拒绝批评,反而殴打科室主任。 这种行为同样是不能原谅的。事实证明,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了被告对她的伤害。 以上分析,人情人理,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事实证明,法庭辩论中,律师对法庭上的诸多心理因素是不 能忽视的。 ③自控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自控是针对情感而言的。情感是人对于外界刺激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心理反应。其 体验于内的称为感情,如爱、恨、亲、疏等;表露于外的称为表情,如喜、怒、哀、乐等;体现于实践活 动中的兴奋状态称为情绪,如兴奋、沮丧、激动、平静等。自控指的就是对上述情感、感情、表情、情绪 的自我控制。8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情感是人类独有的心理特征。人类的任何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伴随 着强烈的感情,法庭辩论也是一种复杂的、强烈的感情活动。 律师辩论离不开情感。没有鲜明的爱憎,没有崇高的道义和神圣的责任感,缺乏传递感情的恰当表情和相 应的情绪,就不可能成功地进行辩论。但是律师辩论的原则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 能用感情代替原则。况且情感还有它的主观性、片面性和冲动性特征。因此,法庭辩论时,律师不仅要善 于调动情感,而且还要善于控制情感。 情感调动主要表现在克服压抑情绪和冷漠情绪两个方面上。 压抑情绪是指出于某种原因(例如畏惧、 羞怯等), 不敢畅所欲言,开展辩论。冷漠情绪是指对辩论内容不重视,漠不关心,绝望厌烦,不愿辩论。 情感控制主要表现在对冲动情绪和过激情绪的抑制上。由于利害关系、个性、思想方法不同,律师会产生 过激和冲动情绪,或者以感情代替法律;或者浮言饰语歪曲法律,或者受外界刺激不能自制。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克服职业变态。所谓职业变态,是指在职业活动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下,在个性里出现的对完成活动与 个性本身的心理结构有消极影响的心理变化。当活动同不断出现的消极地影响人心理的种种事实联系时, 便产生职业上的变态。 律师辩论中的职业变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过于自信、简单、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他 人。 职业变态会导致情感的失调和失控,是开展法庭辩论的障碍。因此,克服职业变态是律师辩论中情感自控 的重要方面。 如何克服职业变态?主要的方法是:加强思想教育;讲究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谦虚、谨 慎、忠诚、正直、无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在律师辩论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体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 师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谓理智是指与满足求知欲、追求真理的思维活动及其内容相联系的一种情感。它对合乎原则性、逻辑性 的思维活动及其所导致的正确思想,产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则产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实践中随着思 维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发展的,它对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促进作用。 理智还是一种正确的思维与智慧相结合的心理品质。理智可以克服偏见,避免个人意气用事;可以拓展思 维,深化思维,消除因主观、片面、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差错;可以帮助律师对案件进行冷静、客观分析, 使律师在辩论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适当调动律师的感情,激励律师的良知、道义、职责,坚定律师的 自信心。 三是适度地调动情感。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质、个性修养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方法。例如:9 怎样决定辩论感情基础,如何正确地选用传递情感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不带感情色彩的法庭辩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带何种感情,带多带少,如何表达。善于情感自控的律师, 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的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 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与方式。一般地说,律师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主,语气要庄重干和, 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那种“攻其一点、不计其 余”的辩论态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实际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律师辩论必需的。律师驾驭好自己的辩论情绪,对于提高辩 论质量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律师辩论是一种技巧性很强的语言表达活动,作为表达形式与方法的口才,客观地存在于律师 辩论之中。任何忽视和轻视口才的思想与作法,都不利于律师辩论的充分展开。 (三)辩论口才的原则 辩论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个别案件外,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辩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其他诉讼 参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师辩论口才除要遵循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 有: ;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之一。实事求是原则也 是我国律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应遵守这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律师在辩论活 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不伪造事实,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或缩小事实。 第二,依法辩论原则。依法辩论也是律师辩论口才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辩论是律 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辩论权。(2)在辩论中律师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 当履行的辩论义务,律师也要履行。(3)律师辩论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律师要维护受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 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辩论口才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四,辩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 位是平等。(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的,辩论的机会也是均等的。(3)双方律师之间的辩 论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该原则是我国律师在涉外辩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 诉讼中,中国律师可以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主 权利益是一致的。这里所讲的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须是受到我国国内法律所承认和保护10 的权益;(2)必须是受到经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3)必须是受到我国政府认可的国 际惯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我国律师在进行涉外辩论中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是维护我国的主权。外国 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利益,我国律师不应予以维护。二、律师辩论口才的特点(一)论点的对立性 这就是说,律师辩论语言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在辩论中,既要千方百 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并迫使对方放弃这一种认识。 没有论点的对立就没有辩论。 例如,1983 年了月,被告人朱 X 和某厂某女青工结识并恋爱,同年 11 月底,该女青年向被告人提出断绝恋 爱关系,被告人仍多次纠缠,因此遭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被告人即心怀不满,于同年 12 月 9 日上午 8 时许前往她家,被拒之门外。被告人即回家取来铁圆规、板头、钢皮尺等工具,将她家门撬开。该女青年 和她嫂嫂见状与被告人评理,被告人竟用所携的铁圆规、板头将两人击伤。该女青年头部裂伤五处,颈部 裂伤一处,左手背裂伤二处,右手掌裂伤一处:她嫂嫂头顶部裂伤一处。被告人畏罪从她家五楼阳台上跳 楼自杀,经抢救未死。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 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按《刑法》第 134 条第 1 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是犯故意伤害罪,而是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依照《刑法》第 132 条、第 20 条、 第 52 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8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 被告人朱 X 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并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原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 罪(未遂),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同的观点: , 1.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多次扼其喉咙,直扼得眼睛发红充血,昏迷过去。 ”事实并非这样。该女青年 眼睛发红充血,是两人因口角扭打,被告人的手打到了她的眼角上致使发红充血,双方争吵之后当即言归 于好。并非被告人扼她喉咙所引起,更没有昏迷情节,而且事隔不久,双方又自愿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这 说明当时的争吵,是属于男女恋爱过程中的一般矛盾而已,且事后已得到解决。 2.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怀恨在心,写了遗书,于 12 月 9 日上午 8 时许,再次前往 X 家纠缠。 ”事实上 被告人由于失恋而写了遗书,想要自尽,其内容反映了被告人有轻生念头,丝毫没有反映出对该女青年怀 恨在心而要伤害甚至杀害的意图。 3.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蓄谋杀害某女青年。事实是:被告人第一次到她家去的时候,并无伤害的意图, 更无杀害她的犯意。当门敲不开后,被告人才回到自己家里,随手拿了隔壁邻居放在灶间里修理自行车用 的板头、旋凿、铁圆规、钢皮尺等,作为撬门之用。只是在撬开门之后,双方出言不逊,被告人一气之下,11 才将手拿的工具打了两个人的头部。根据医院诊断,两人受的是轻伤。可见被告人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系临时起意,不是蓄谋的,更不存在要杀害她的犯意。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照《刑法》第 134 条第 1 款之 规定论罪,并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被告人在作案前和作案过程中都无致人于死地的杀人故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 X 有期徒 刑 8 年不当,应以伤害罪论处。据此,撤销原判;被告人朱 X 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 3 年。 (二)说理的严密性 辩论既然是持不同观点见解双方的唇枪舌战,那么每一方都必须尽量地使自己的观点正确、鲜明,论据充 分有力,阐述合乎逻辑,战术灵活适当,使自己一方坚如磐石,无懈可击。同时,从对方的言语中找出纰 漏破绽,打开辩论的突破口。这一切决定了辩论较之一般的口头或书面语气,更具有严密性。 ’否则,说理 不周,破绽百出,会使自己陷入困境,遭到失败。 例如:1986 年 12 月 19 日,律师接受被告人文 X 的委托,为文 X(女,23 岁,某照相机厂工人)诈骗一案担 任辩护人。 ?起诉书所指控的文 X 犯罪事实如下:1984 年 12 月 4 日,同案被告人姚 X 捡到某小学现金支票 一张。1986 年 4 月 12 日,姚 X、文 X 伙同汪 X(系文 X 的丈夫,另案处理)利用该支票在某电脑公司,以某 小学的名义,骗购电子计算机两套,总价值人民币 4 万元。被告人姚 X 伙同汪 X 欲将两套计算机运到某市 销赃未成,后把该机配件售给某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得赃款 4,520 元。 起诉书认为,姚 X、文 X 目无国法,为满足个人私欲,结伙诈骗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2 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律师在本案辩护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进行了严密的说理与辩解: 1.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被告人文 X 为从犯。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三点事实: (1)1984 年 12 月 4 日,姚 X 捡到某小学的现金支票一张。1986 年 3 月,姚 X 得知汪 X 要买汽车,但资 金不够,便将所捡的支票拿出来,主动提出用这张支票“购买”汽车,由于卖主临时改变了主意,他们的 预谋才未能得逞。姚和汪还多次商量用支票换钱的办法,先试图到市场上去换现金,后又觉得不合算,决 定买东西变卖,分取赃款。 姚、 汪二人经过反复商量, 认为计算机 “钱多东西少” ,是热门货,容易 “出手” 。 于是,他们二人一方面了解支票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向一些懂行的人打听计算机的型号、性能等情况, 要了一份某种型号的电子计算机的说明书。在姚、汪二人商定“买”计算机并作了必要的准备后,文 X 才 参与犯罪活动。 (2)1986 年 4 月 12 日,姚 X、汪 X 让文 X 给其朋友唐 X(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打电话要车,文照办了。 在唐 X 到来之前,汪 X 特地关照文 X,不许将此事告诉唐 X。同时姚 X 将支票交给文 X,要她在买的过程中12 交付支票、办手续,并叮嘱文说, “如售货员问购货单位,你就说是某小学” 。姚还让文在填保修单时,用 假名字和假电话号码。 在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中, 文 X 基本上都是按照姚、 汪二人的授意实施诈骗行为的。 (3)在姚 X、汪 X、文 X 将计算机骗出商店后不久,文 X 就返回家中。姚、汪二人将计算机藏在汪 X 的三 姐家。此后,姚、汪二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将两套计算机的配件――?打印机卖掉,获取赃款 4,520 元。姚、 汪二人共同挥霍掉 1,250 元。余款二人商量分为三份,给文 X 一份。但文 X 由于临产住院,既没有参与销 赃活动,也没有参加分取赃款。 根据上述事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姚 X 捡到支票后私藏下来,其用意很明显,即瞅 准机会为自己骗取钱财。1986 年 3 月,姚、汪二人就产生了诈骗故意,并且做过尝试。本次犯罪,从策划、 预备到实施,主要是姚、汪二人积极进行的。姚 X、汪 X 是这次犯罪的策划者。而被告人文 X,既没有参与 策划犯罪,也没有参加犯罪预备和销赃,只是按照姚、汪二人的授意,在 1986 年 4 月 12 日这天与他们一 起实施了诈骗行为。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文 X 显然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的 规定,姚、汪二人属于本案的主犯,文 X 属于从犯。因此,对文 X,应当比照主犯姚 X、汪 X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免除刑事责任显然没有可能)。 2.进一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 认定了文 X 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是从轻还是减轻,在量刑时又有个酌情选择 的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又进一步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要求法院作减轻刑罚的判决。 在文 X 的丈夫汪 X 因贪污案被捕后,文 X 产生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念头。但由于姚 X 阻止,没有 把这种思想付诸行动。文 X 被传讯后,当即交代了犯罪的全部事实,承认自己犯了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在取保候审期间, 做到随传随到, 并及时退赔了其丈夫汪 X 非法取得的全部赃款; 文 X 以前工作表现尚可, 没有劣迹。这些事实表明,文 X 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按照刑法第 24 条的规定, 对从犯,首先应考虑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文 X 不仅没有任何从重情节,而且还有这些从宽处理的酌定 因素。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文 X 减轻处罚是恰当的。因此,律师在认定文 X 为从犯的基础上,进 一步提出了对文人减轻处罚的建议。 3.根据本案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议法院对文 X 适用缓刑。 按照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犯罪行不是反革命罪,不是累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那 么,文 X 是否具备这条件呢? 首先,根据以上情况,律师认为,文。&既是本案的从犯,又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又 有悔罪的表现。这足以说明文 X 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文 X 等人所犯罪行 并非反革命罪。这样文 X 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后三个条件。关键在于,文 X 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13 件,即应否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共同诈骗的数额巨大,公诉人要求法院按照刑法第 152 条的规定定 罪量刑。刑法第 152 条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诈骗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 1o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以,对于主犯,也只能在 5 年以上 1o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 度内裁量刑罚。实际上,本案主犯汪 X 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因此,文 X 只能被判处低于 5 年 的有期徒刑,这就有可能使其所判的刑期符合缓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着重讲述了以下事实,从 情理上讲明适用缓刑的意义:文 X 正在哺育刚满 6 个月的孩子;文 X 的丈夫已先行人狱,如文 X 再被判刑 入狱,就会使幼小的孩子失去母爱,得不到生母的抚育。这个家庭存在的实际问题虽然不是影响定罪量刑 和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定因素, 但是,我国刑罚以教育改造罪犯为目的, 惩罚罪犯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为此,律师建议法庭,在对文 X 作减轻刑罚判决时,根据被告人文 X 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其家庭存在的实 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在辩护时,做到说理严密,步步紧逼,并且没有以理斥法,较好地体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文 X 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三)临场的应变性 在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辩论,都是双方同处于一个辩论现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即席性 的辩论根本无法事先周全准备。即使事先有准备的辩论,也不能完全估计到辩场的风云变幻,因而要求律 师必须根据对方的论点论据,适时地做出战略调整,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取胜。如律师不注意明察和应 对辩论现场的风云变幻,一味地按照事先准备的辩词来应付局面,是不能取得辩论的胜利的。 ? 有这样一个律师临场应对的实例: 1991 年,当事人陈 X 不听村民劝阻,在个人住宅内建起了一个铸锅厂,其溶铁的燃料对当地村民造成 异味和粉尘污染。于是,附近的村民向环保局投诉,要求环保局责令陈 X 关闭或搬走铸锅厂,但环保局作 出的处理决定仅为“停产限期治理” 。村民不服,市环保局 经复议后仍维护原决定。 最后,村民将环保局告上了法院。 以下系环保局与村民代理律师夜法庭上的论辩。 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我们作出责令铸锅厂“停产限期治理”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律师: 《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中规定的“没有建成”是指环保设施已经开始建设而没有按设计要求与 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投产, “没有达到国家要求”是指环保设施的效益指标没有达到设计预期的标准。而铸锅 厂不属上述情况的,它的防污染设施不是“没有建成” ,也不是“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而是建厂时 就根本没有考虑建环保设施,这怎么能适用《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并且第 36 条规定“由批准该建设项目14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 。可环保局在复议书中称“铸锅厂没 有履行环保手续” ,既然如此,那环保局就不是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单位,因此,也就是无 权让铸锅厂停止生产或使用。而现在环保局竟以此条规定为依据肯定其自身处理决定,这岂非自相矛盾? 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也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因此,凭 此条也可对铸锅厂作出“限期治理”的处理。 律师:这里的“限期治理”是建立在第 26 条的基础上的,因为第 26 条的前面还规定“建设项目中防 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因此,只有具备“三同时”的建设 单位因环保设施没达到设计的效益要求才可以“限期停产治理” ,而不包括铸锅厂这种根本没有考虑环保设 施的单位。因此,环保局的答辩理由是明显的断章取义。 环保局:在铸锅厂已生产 2 年,又有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我们作出停产治理的决定是面 对现实的,是正确的。 律师: 工商部门没有对环保设施验收报告表进行审查就发给营. 业执照, 这是工商部门的工作失误, ? 况 且工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营业场所、资金、经营性质等问题,而不是环保设施。环保局又怎能把工商部门 工作失误作为一个正确的大前提,从而来推定自己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呢?在这里,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是错 误的,因此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环保局: 投诉村民要求将铸锅厂搬迁或关闭, 这应由铸锅厂的原审批单位――工商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律师: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责令其停产,但这只能从工商法规出发,如超越经营 范围、生产伪劣商品等。而铸锅厂并不属这种情形,因此又怎么能让工商部门做出让铸锅厂搬迁或关闭的 决定呢?况且本案是一起环保案件, 《环境保护法》第 7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因此,只有环保局才有权也有责任对环保案件 作出处理,而不应将自己的职责推给工商行政部门。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两级环保部门作出和维持的“停产限期治理”的决定系适用 法律不当,判令环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思维的机敏性 在法庭辩论中,各方代理律师既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巩固自己的阵地,又要明察对方的策略,应付对 方的明枪暗箭。唇枪舌剑,交锋激烈,来不及沉思默想、深思熟虑。要取得辩论的胜利,就必须机敏智慧, 而不仅仅是知识渊博。俗话说“舌无大小,言无轻重” 。随机应变的语言不可或缺。 在律师实务中,可以看出,辩论技术水平的发挥离不开口才。再好的辩论技巧也只能通过良好的口才 才能施展表达出来。在激烈的论辩中,最直接展示的就是各方的口才。口才艺术是影响辩论结果的直接因 素。15 为了更全面地认识辩论中的口才特点,有必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辩论以论证和反驳为基本表 达方式。这是因为辩论既要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要竭力阐述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同时又要反驳别人 的议论,充分揭示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辩论是证明性阐述与反驳性阐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其二,辩论的目的在于澄清事理、分清曲直、去伪存真。这就是说,辩论不等于小儿斗嘴,不等于强 辞夺理、无理纠缠,更不等于泼妇骂街,也不等同于语言文字游戏。辩论应始终以分清是非为目的,因而 必须在辩论中理由充足,论证严密,不可虚张声势,乱打“棍子” ,乱扣“帽子” 。 其三,辩论是由相互对立见解的双方围绕一个共同的问题(辩题)而展开的。辩论中一切论据都应为证明 或反驳这一辩题服务,如果辩论双方所论风马牛不相及,或者只是随意调侃,就称不上辩论。第二节律师辩论口才的方法律师辩论的口才方法有多种多样,主要的有:辩证术、态势术,修辞术、穿插术、控场术、应变术和 风暴术等。律师巧妙地运用这些方法,能够充分体现律师的口才,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一、辩证术 辩证术, 就是把形式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运用到律师辩论中的方法。 律师遵循一些基本的逻辑思维规律, 能使辩论内容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论证有说服力。 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有四条,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下面分别介绍下它们在律师 辩论中的运用。 (一)求同去异 求同去异是同一律在律师辩论中的具体运用。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 其自身保持同一。也就是说,每个一概念、判断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就是什么,一个判断是真的就是真的, 是假的就是假的。 在律师辩论口才中,运用同一律有如下几个要求: 1.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要有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如果概念保持了 确定性,那么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也就可以保持确定性了。反之,如果概念不确定,不能确有所指, 既可以指这个,也可以指那个;同一个概念上文是―个意思,下文又指另一个意思,那就是思想混乱,不 知所云。例如,有的律师在辩护时,既说他无罪,又说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辩论的内容 是故意伤害罪,而结语却是故意杀人罪等等。 2.在思考问题时,要有确定的思维对象,始终围绕中心,有个确定的范围。律师在辩论中,首先要确 定一个主题。辩论时始终围绕这个主题,不随意转移中心。辩论中,离题千里,就转移了听众的注意力,16 分散了听众的精力。 3.在辩论中,要头脑清醒,不能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 同一律要求概念、判断的确定性,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来说的。要防止混淆概念, 就要用同一律来核查自己的辩论内容。 ? (二)己矛刺他盾 己矛刺他盾指的是不矛盾律。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判 断不能同时都真,必须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如果同时是真,就是自相矛盾(或逻辑矛盾)。当然,也可能互相 反对的两个判断都是假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都是关于思维确定性的规律,不矛盾律是用否定形式,而同 一律是用肯定形式。 在律师辩论口才中,运用不矛盾律的要求是: 1.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论点和论据。战国时期, 《韩非子?难一》中讲了一个卖矛和盾的人,鼓吹自 己的矛和盾, “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 “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 ”因而被别人戏之: “以子之矛,陷子 之盾,何如?”卖者顿时哑口无言。这种陷入了两难境地的局面是律师辩论中所忌讳的。 2.抓住事物的自相矛盾或对方言论中的自相矛盾处予以驳斥。在律师辩论中可以用设问的方式或用反 问的方式,使所要辩论的对象出于自相矛盾之中,使对方处于两难境地,从而取胜。这称作“追谬” 。 (三)二者必居其一 二者必居其一是指排中律的内容。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 时都假,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对于这样的两个判断,如果同时加以否定,就会出现两不可的错误。 排中律是不矛盾律的进一步扩展。不矛盾律不许思维有逻辑矛盾,指出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排 中律则要深一层,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仅不同真,而且也不同假;不仅必有一假,而且必有一真。 排中律运用到律师辩论口才中的要求是: 1.肯定什么,反对什么,让对方明白无误,决不能模棱两可,使对方如人云雾之中。实践中,有些律师 在法庭辩论中,通篇华丽词汇,讲起来有声有色,洋洋长论,可惜听完后不知所云,连肯定什么、反对什 么都听不出来。 2.不仅要反驳对方,而且要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在不矛盾律的运用中,我们已经提及用反问使对方 陷入两难境地,自相矛盾。排中律的运用,则可迫使对方顺着我们的思路走下去,从而暴露出其观点的错 误性。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思维论证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是真的,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 在律师辩论中运用充足理由律,要求有大量的事实为论据,运用证据要真实、准确。从听众心理角度讲,17 如果律师引证的证据,其中有一部分是错误的,那么律师在辩论中所使用的全部资料,都将被对方怀疑。 二、态势术 如果说,辩证术着重于“讲” ,那么态势术则着重于“演” 。态势,是指人对事物的态度、姿态和姿势。从 表面上看,似乎是指人们一眼就能看到的身体外部的动作、形状。但实质上,它更深刻的含义在于,通过 身体外部状况所反映出的人的内在的心理性的动态。 态势术就是利用外部动作、姿势把律师的内心思想感受传达给听众;是在辩论中自然地运用动作、姿势, 克服心理障碍,从而给听众留下更深印象的方法。 (一)心形相印 态势,是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作为一个整体特征来表现的。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内心的情感、情绪,或是限 制心理活动的基本倾向等。律师可以通过别人所表现出的姿势来了解他的心理活动和内心意图。 当看到一个垂头、屈膝、弓背、驼腰的态势,可以断定此人心理不会是处于紧张状态,而是处于一种沮丧 的松弛状态。当看到一个不断神经质地摇摆、双手不知放哪儿、眼睛四处旁观的态势,可以断定此人心理 定是处于紧张状态。当然,态势表现一个人的心理意图,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姿态都一一对应地反映每一种 心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因为人的举动姿态,有些是无意识的,有些是有意识的活动。 (二)追求自然 人的内心活动很容易从态势上表现出来。在法庭辩论中,律师的心理紧张就会影响到态势上来。如我能否 讲好?我可没有前面某某的口才,会不会被他笑话?我辩不好,委托人会怎么看等等。在这种心理障碍的作 用下,律师的态势会极不自然。用这种态势辩论,会令律师越来越紧张。初次上庭辩论及经验不足的律师 最易如此。怕出丑的心理,是整个人类的通病。一个刚会开车的人,会因旁边坐着一个陌生人而错将油门 当刹车踩。 改变律师这种紧张的态势最关键的是克服心理障碍,增强自信心。如果律师觉得自己很愚蠢,则外表会表 现出很愚蠢;如果律师觉得自己有信心,则表现出来也会有信心。律师心理上认为辩论―定能成功,律师 就会做得很好,感到很愉快,就会自然而然地昂起头,放松全身的肌肉,眼神也会充满喜悦。 要想有自然的态势,增强自信心是关键因素,其次应克服自己态势的不良习惯,再次就是面部表情要同法 庭辩论的环境相吻合。 (三)精益求精 上面谈的态势术是初级的,是针对初学或经验不足的人而言的。高层次的态势术,则要运用不同的态势来 表达不同的辩论主题。前者强调自然的态势,后者则强调要善于运用态势来表达思想和感受,超越自我。 律师要使辩论富有成效,必须把心理因素同态势结合起来,以态势助辩论,融情感于态势之中。这样,才 能使辩论有所创造。18 三、修辞术 从本质上说,律师口才是一门语言艺术。而语言艺术是离不开修辞的。古希腊的伟人亚里士多德就称论辩 术为修辞术。可见修辞术对律师辩论的重要性了。 那么,我们所提到的修辞术,是否就是语文课本上讲的“引用” “反复” “比喻” “拟人” “双关”呢?我们认 为,这种理解是过于狭窄。 “引用” “比喻”等不过是修辞术的一些修辞方法而已,或者说是对辩论词的语 句进行雕琢而已。固然,修辞方法有其重要性。但是,修辞术是辩论的语言艺术,是对辩护词通篇艺术性 的总体把握。它要求的是一种艺术功力,而绝非一些修辞手法所能替代得了的。 辩论的修辞木是一种艺术工具,是真、善,美的象征。我们要给对方当事人、法官、听众等留下深刻的印 象,要使他们感到一种艺术的美感,让他们随着辩论的进行,情感起伏宕拓,动其心弦;时而让其紧张、 严肃;时而让其轻松、活泼,让他们回味起来真正是接受了一次真、善、美的洗礼。辩证术是做不到这些 的,态势术给予听众的是视觉的美。只有修辞术的运用,才能达到语言艺术听觉美的要求。 (一)独树一帜 修辞术要求律师的辩护词或代理词要有强烈的个性特征,独树一帜,既要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 律师的个性特征,使辩论语言有血有肉,形象生动。 .有个性,才具有生命力。古往今来,被人们千古传诵 的律师辩论, 有哪个不是因为他们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呢?所谓个性特征, 就是事例要典型, 词汇要有特色, 方法要巧妙,切忌陈词滥调,落入固有的窠臼。那样,会使辩论水平低下,平淡无奇。我们在辩护词或代 理词的准备中,要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信念。 (二)朗朗上口 律师辩论应用修辞术还要使辩护词或代理词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使听众产生共鸣、认同和接受。如果听 众特别是对方当事人或法官不认可,那么辩论最好,仍是一无所成。 使辩护词或代理词朗朗上口,就要尽力做到口语化,符合听众的心理要求。 辩论中的口语化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辩论的口语化不是要律师无论什么场合都去用乡土语言,而是 要针对辩论对象,运用辩论对象所熟悉的语言、听众的口语。比如你对知识分子言词就要文雅;对工人, 要运用朴实、真诚的话语;对青年人要善于运用青年人的词汇,生动活泼。其次,辩论的口语要忌庸俗化。 我们所谈的口语,是要变成辩论中的艺术语言、美的口语,而绝非庸俗、粗俗的语言。 (三)诗的意境 修辞术要求辩护词或代理词具有个性特征,这是让听众印象深刻。辩论口语化是让听众产生共鸣,易于接 受。辩护词或代理词具备诗的意境,则是要让听众经受美的洗礼,享受美的快乐,令人回味无穷。辩论具 备审美价值,才是成功的辩论。 诗的意境,表现在语言艺术上,需要情感充沛,格调高雅,修辞优美,耐人寻味,节奏富于音乐感,朗朗19 上口。辩论要有诗的意境,这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语言艺术功力。语言功力不够,辩护词或代理词自然 就难以达到一定高度。耐人寻味的东西也会缺少。这是律师需要加强修养的地方。辩论有诗的意境,要求 律师的辩论有韵律,有风格。韵律使辩论明快流畅;风格令辩论独树一帜,不落俗套。但是,律师切忌为 了追求意境,而沉溺于词句雕琢。 四、穿插术 一篇精彩的辩论,常以一些巧妙的穿插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在律师辩论中,为什么需要运用穿插术呢?应 用穿插术主要有两点依据: 1.集中注意力。辩论注意力分散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方尚未进入“听你讲”的情境,这使得律师辩论 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状态中;二是律师讲的东西太抽象,不容易理解。这时候运用穿插术,可以帮助律师 从多方面、多角度、生动形象地表现律师辩论的主题。 2.增强吸引力。律师总是力求自己的辩论好上加好,总希望出现这样的场面:让对方被你的辩论所吸 引、所震慑、所认同。要做到这样,关键是取决于律师辩论的吸引力。 在辩论中如何运用穿插术呢?概括起来,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幽默 不要以为幽默不能出现在庄重严肃的法庭上,适当的幽默在律师辩论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律师 消除和对方之间的紧张感,帮助律师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帮助律师巧妙地解除窘境,又可以帮助律师 善意地说服别人。 (二)典故警句 在辩论中除了充分运用法律条文之外,穿插一些事例、典故、警句,不单是为了辩护词和代理词的华丽, 更重要的是为自己的议题,提出权威性的依据。 引用典故警句要注意: 1.要尽量引用原文,不要以讹传讹。有很多的事例、典故、警句等,是通过间接材料得到的。如果辩 论需要引用时,有条件的应尽量查证考察一下,防止出错。 2.要全面领会原文,不要把意思用反。同样是一句话,原文的意图可能是反意,但由于不了解原文, 轻易拿过来就用,那就是歪曲了原文的本意。这对律师辩论是不利的,容易被对方反驳倒。 3.要与案件有关,不要胡扯乱缠。律师列举案例、典故或警句等,要与案件有密切关系,对辩论的论 据起推动作用或对对方的论点有反驳作用, 反对为了显示自己的才华而随意使用事例、 典故或警句的做法。 (三)道具 道具本来是剧目中所需要的物品,但因为辩论具有面对面的性质,所以道具也被律师辩论所借鉴了。 辩论中的道具有它自己的特点:20 1.它是你身旁或身上的物品。你身旁的物品有:水杯、麦克风、书本、纸张、书籍等。你身上的物品 有:帽子、手帕、钢笔等。 2.它是小的,容易拿取的。律师辩论不需要大道具,也不需要花大精力去准备它,它是小而易取的。 让人看起来和谐自然。而无做作之感。 律师辩论中穿插一些小道具、小动作是为了增强听众的视觉效果,提高听众的注意力。 以上介绍了穿插术的几种方法。律师在辩论中可穿插的东西还很多,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了。律师可以根据 自己的需要和法庭开庭的状况,自行决定穿插什么,以及怎样穿插。穿插是律师辩论的一个辅助方法,穿 插不宜过多,说明问题即可,以免造成累赘。 五、控场术 控场术就是律师对辩论场面进行有效控制的方法。当然,法庭辩论有一定的严格的程序,而且辩论场面主 要由审判人员控制。但是,律师协助审判人员,控制辩论的场面及趋向,能够将辩论引向有利于委托人的 方向,从而达到辩论的目的。 (一)开场白的控制 开场白有两项任务:一是阐明身份,建立说者与听者的关系;二是打开场面引入正题。把这个要领运用到 实际中去,我们提出三项开场技术:楔子、衔接和开门见山。 1.楔子 楔子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按照程式的要求,引入辩护或代理的正题:如: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 被告 XXX 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作为代理人,现就庭审凋查所确认的事实,针对原告之指控发表我们的代 理意见。 ”最简单的楔子如: “作为本案原告 XXX 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 庭评议时能给以充分考虑。 ” 2.衔接 楔子只是开场面中的一些程式化语,与案件本身的内容关联不大。衔接部分却是鲜明的、直接地反映将要 论证的问题,或者同辩论内容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例如: “审判长、审判员: XXX 经济开发公司诉 XXX 天宝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经协商、调解未果,今天终于 在这里开庭了。作为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我真诚希望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责任,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着两笔交易事实,一笔是被私下对冲,一笔是被无理强行平仓。在以前的调解和 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对第一笔即被私下对冲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并无异议,即被告允诺全额赔 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在第二笔即被无理强行平仓的这笔交易上。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 对于被告 1994 年 7 月 1921 日将原告 1o 月份红豆期货在仓单强行平仓而造成 2, 384, 000 日元的亏损, 原告是否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就这一问题,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能给以充分的考虑。 ” 3.开门见山 这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方法, 立即进入正题提出结论而不要任何多余的赘言和楔子。 例如: “审判长、 审判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 XXX 化工厂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再审诉讼代理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 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意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再审 合议庭参考。 首先我们认为:XXX 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民诉法》第 1?9 条之规 定。为了使省高院再审合议庭能充分全面地了解本案的案情,最终作出公正的、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终审 判决,恳请再审合议庭能够高度重视我方的代理意见。 ” (二)辩论过程的控制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听众的情绪、注意力及庭上的气氛、秩序等都有变化的可能,律师要 有效地调整听众的情绪, 集中听众的注意力,驾驭庭上的气氛和秩序,使之向有利于辩论目的的方向发展。 ――般地说,辩论过程的控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脱稿辩论 脱稿辩论是控制的基础。在一场辩论中,律师往往准备了辩护词或代理词,而到二、三轮,则需要律师只 列题纲,进入脱稿辩论。脱稿辩论有助于自己表达感情,吸引听众的注意力,有助于增强对方辩论的信服 感、真实感。脱稿辩论,并不是律师不用稿子,信口开河。稿子此时是备用的,起到“引子”或“道具” 的作用。 2.动静结合 律师不仅要把目光、动作的变化作为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而且要把它作为吸引听众注意力的重要方法。 律师以恰当的目光、潇洒的动作影响听众,使他们不会出现分心的现象。一般说来,听众的注意力大约持 续 30――40 分钟时间。如果律师的辩论很乏味呆板,早在对方的意料之中,那么对方可能很快就厌倦了。 相反,律师的表情、动作非常有魅力、吸引力,加上观点的新颖性,对方即使听上二、三个小时也会觉得 精彩。 3.节奏适宜 律师应用抑扬顿挫的语调和疾缓快慢的不同速度进行辩论。有的辩论像行云流水,轻松自如;有的辩论像 狂风暴雨,如疾如狂;有的辩论缓疾相间,一澜高于一澜。律师辩论时究竟使用哪种节奏为好,应以庭内 气氛变化为准。 (三)收场的控制22 律师收场的控制,往往在二、三轮中提出,律师通常以下列方式结束: 1.提出要求 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经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就比较容易接受,也易为审判人 员所认可。这是法庭辩论的常用方法。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清晰的骨架。这种方法便 于听众的记忆;也容易使对方或法庭掌握律师辩论的全部内容。 六、应变术 应变术是律师在一种始料不及的情况下对突然出现的问题予以应付的方法。 律师辩论中的应变术常常被应用。因为在法庭调查或辩论中,总可能出现律师未曾料到的新情况。出现了 这种情况怎么办?那就要寻求方法自我解脱。应变术就是在律师辩论中出现窘境的情况下,寻求自己解脱的 方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造成情况“变”的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律师自己的失言造成辩论局面的变化。失言通常是在潜意识或情感的作用下,自觉或不自觉地说出来 的语言。话一说出口,有时立即意识到此时不当说;有时不能马上意识到,需经别人提醒才能反应过来。 二是对方凭借新证据提出的诘难。有时,对方会利用自己不懂或不掌握的情况进行发问,也可能会利用律 师辩论中的漏洞和错误发问。对这类问题,律师需用机敏的方法加以应变。 (――)失言应变 律师在辩论失言的情况下,通常使用下列应变方法: 1.顺水推舟法 这种方法就是律师不承认自己是失言,而是特意这样说的,而这么说又是有道理的。 . 2.将计就计法 这种方法就是把特殊出现的情况进行特殊处理,而万变不离其宗。 例如,一位当事人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讲他们生产的铁锅如何结实,质量如何好,为了证实起见,他举起一 只铁锅往地上一摔,没想到这只锅竟被摔碎,他马上接着说: “看,像这样的锅我们一只也不卖” 。他用不 卖破锅的话把这件事遮掩过去了,其宗旨是要说他卖给对方的锅是绝对好的。 (二)诘难就变 在律师辩论中,对于对方的诘难,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23 1.反诘法 反诘法,就是律师不正面回答问题,而是提出一个反问,请对方回答。对于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任何人都 不能予以肯定的回答。律师采用反诘法,实质上就是把这个不确定的问题再回敬对方,请他回答这个不确 定的问题。 2.歧路法 此法就是律师把不便说的主题隐蔽起来,而专就一些无关重要的话题发挥出去,以引开对方对实质问题的 纠缠。 3.存疑法 这种方法是律师在不能正确地回答对方的问题,而自己对这个问题也很感兴趣时,把这个问题留待以后商 讨的方法。 一个律师,如果对大多数问题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谈出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并对自己不成熟的意见做 了保留,承认自己对某个问题尚未所知或理解不够,容待以后讨论,则对方反而会钦佩,认为他的诚实可 靠。存疑,只能表现在个别问题上,如果在许多问题上存疑,就显得律师毫无见解了。存疑也只能在尖端 偏僻的问题上,如果在普遍的问题上存疑,就显得律师不学无术了。 4.免告法 此法是律师回答对方问题的最后一种招架方法。 有些涉及到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领域的问题, 不便在公开审理场合宣扬,所以只能回答: “无可奉告” 。由于“无可奉告” ,包含“已知内情、不便说明” 之意,所以它经常被用作挡箭牌。当然,这在个别情况下是可以应用的,而且较为有效。但是在――般情 况下,如果滥用此语,会给人一种“故弄玄虚,装腔作势”的感觉,造不良之影响。 辩论中“变”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我们提出的以上“应变”的方法,也只是提供了纯属技巧上的一些形 式而已。 七、风暴术 顾名思义,风暴是狂风暴雨的意思,就是律师辩论起来滔滔不绝,身手口头并用,像掀起一场风暴似的, 把听众控制在自己手里,自己也沉浸在激动的海洋里,达到忘我的境界。辩论中的风暴术,就是律师用狂 风暴雨般的形式打动听众,给听众以深刻的印象,对听众产生巨大作用的方法。 (一)风暴术的特点 1.情感直势激昂。情感直势是心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毫不保留。辩论完全是在一种激情和正义感的支配 下进行的。激昂是感情冲动的必然结果,它能够渲染气势,造成合适的语境,推动辩论活动的展开。 2.语言节奏紧凑。语言节奏较快是风暴术所独有的。一般人说话或讲话的音节是每分钟约 200 字,而 风暴术中的辩论的音节可达每分钟 250 字左右。不仅如此,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间歇程度也比较短。24 (二)风暴术的构成 1.排比构成法 运用一系列的排比句,使辩论更加雄浑有力,犹如万炮齐发。排比法,使辩论语言编排得严密细致,给人 条理清晰的感觉,重复强凋的感觉,最容易使听众以振奋的力量。 2.丝丝人扣法 此法是由静到动,由缓到急,逻辑上层层深入,感情越来越激昂的方法。 (三)风暴术的运用 辩论中使用风暴术最能鼓舞人心,激发听者的感情。律师为调动听者的积极性,往往不同程度地运用了风 暴术,使用风暴术应该注意三点: 1.要量体裁衣。所谓量体裁衣就是指律师是否有能力驾驭好风暴术。作为律师使用风暴术需要有一定 的生理素质,其性格特征表现为外倾型,感情丰富,说话快,声音浑厚有力。有的人不具有这种素质,但 极想去模仿,结果效果不甚理想,表现为声音尖响刺耳、动作不协调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选择适 合自己特点的辩论形式进行辩论。这就是叫量体裁衣。 2.要因人而异。所谓因人而异就是要注意分清律师所对之人是什么样的人。风暴术只适合于青年人和 成年人,而不适合于老年人和小孩。一般说来,老人比较平静,不易被风暴所激动,而儿童比较幼稚,他 们会对风暴术所迷惘、恐惧,不知所措。所以使用风暴术必须分清对象。 3.要因地制宜。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要分清场合使用风暴术。风暴术一般只适合于人数众多的场面,而 不适合于没有旁听者的法庭辩论。 ; 上面讲了七种律师辩论口才的基本方法。下面请看一个运用辩论基本方法的实例。 一、案情简介 1987 年 4 月 21 日,某市物贸中心(乙方)业务部经理张 XX,代表该中心在深圳与某公司贸易部(甲方)签 订了 60 辆进口汽车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 545 万元,其中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每辆定价 13.5 万元, 五十铃 9 座面包车每辆定价 12.8 万元。合同规定: “车证相符,五证俱全,全国放行,甲方负责送货到乙 地” 。合同签订后,乙方代表张 XX 得知甲方没有汽车经营权,遂提出异议。甲方称:我们与某机电公司是 老关系,可以让机电公司开票、出手续,其差价款我们按劳务费收取。在此情况下,张 XX 才同意继续履行 合同。1987 年 4 月 26 日和 5 月 4 日,甲方代表王 XX、经办丛 X 分别带乙方人员张 XX、段 XX,先后在广东 省某市下截乡和铁岗乡看了丰田海狮及五十铃面包车各两辆。看后乙方同意要车,并记下发动机号。根据 丛 X 的通知,张 XX 把 50 万元汇到某甲市。丛 X 将 4 部汽车运到广州。1987 年 5 月 4 日,丛 X 安排某部队 汽车司机,以运每部车 2,500 元的运费,先将两部汽车运到乙地。在送第二批的两部汽车前,丛提出按合 同价 4 部汽车需要 53 万元,乙方只付了 50 万元,要再付 3 万元才发车。张 XX 就在深圳借了 3 万元付给丛25 X。5 月 18 日,甲方用上述方法把第二批的两部车送到乙地。这时,乙方的段 XX 向丛 X 提出要五证,丛答: “拿五证的人不在家,以后给。 ”5 月 20 日,甲方王 XX 在自己的办公室将五证交给段 XX。段看五证是空白 的,没有填写,即提出质问。丛说,都是自己填写。随后又向段交待了填写方法,段便收下了五证。同时, 王 XX 又交给段两张发票,一张是恩平县汽车贸易中心开的 4 辆汽车货款,合计 40 万元,另一张是甲方开 的劳务费 13 万元。当段问及汽车价为何开的那么低时,王 XX 讲是为?了少报税。当又问及购货单位名称 不符时(开的是省物资局贸易中心),王说――时开错了。1987 年 5 月 22 日,段 XX 让同去的胡 X 把五证和 发票送回某物贸中心,并按段从丛 X 那里学到的填法,把空白五证填上汽车名称和发动机号。某物贸中心 购回的 4 部汽车,于 1987 年 4 月 16 日将丰田面包车 1 辆以)4.5 万元卖给了某公司,5 月 15 日将五十铃面 包车 1 辆以 14.6 万元卖给了某公司物资供应站;5 月 18 日又将五十铃面包车一辆以 14.8 万元卖给了某 县税务局。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 1 辆未出售,留作自用。 1987 年 5 月 27 日, 某市工商局对从沿海某两省进入该市的进口商品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物贸中心 院内停放有 1 台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当即查扣,并对其准运证、商检证、进口证、购置证进行检查。后 经广东省物资局鉴定,该物贸中心所购 4 部进口汽车的四证全系伪造。某市工商局于 1988 年 1 月 12 日作 出某工商案字(1988)第 1 号《关于对某物资贸易中心倒卖假“准运证”进口汽车一案的处理决定》 。该处理 决定认定:1987 年 4 月 5 月间, “物贸中心”业务部经理张 XX 通过深圳某公司经理赵 XX、某公司驻深圳办 事处经理王 XX、解放军某体育学院教员丛 X 等人,从某甲市下截乡和铁岗乡,购买进口汽车 4 辆,所购汽 车无任何手续。所持 “五证” , 经有关部门鉴定均属伪造。 “物贸中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发(1985)第 136 号文件和国家物资局物机字(1986)9 号文件之规定,依照国家工商局(1987)3 号文件和(1986)工商 42 号文件 第 1 款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并报某省工商局批复,决定如下: “物贸中心”非法倒卖假“准运证”进口汽 车 4 辆,属明知故犯。考虑该中心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未售出的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 1 辆予以没收,并没 收已售出的 3 部车的部分销货款 1o 万元整。物贸中心不服,向某省工商局申请复议。某省工商局子 1988 年 2 月 3 日,以某工商检字(1988)第 5 号作出《对某物资贸易中心倒卖假“准运证”进口汽车一案的复议决 定》 。该《决定》称: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照国发( 号文件和(1986)工商 42 号文件的规定, 对你中心倒卖假“准运证”进口汽车,某市工商局所作的处理决定,已属从宽对待,故驳回你中心的申诉, 维持某市工商局原处理决定。 “物贸中心”对复议决定不服,于 1988 年 3 月 16 日以某省工商局为被告向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辩论要点 (一)原告的辩论要点 原告方物贸中心紧紧抓住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和围绕问题的焦点进行辩论: 1.汽车购销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此申明以下两点:第一、原告物贸中心有汽车经营权;第二、原告26 方在和供方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供方无汽车经营权,事后知道供方无汽车经营权,便立即提出质疑。供 方告诉原告方,供方只收劳务费,可由某机电公司开发票,这样原告方才同意履行合同。原告方这样辩论 的目的在于:被告方在辩论中一定会提出原告方明知供方没有汽车经营权,和没有汽车经营的供方签定汽 车购销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原告 方不首先申明这个问题,待被告方提出后再答辩,就造成被动。 2.紧扣合同内容。合同规定“车证相符,五证俱全,全国放行,由供方负责送货到乙市” 。合同的条 件符合国家关于购买汽车的要求,原告的意图是要通过正当渠道,购买手续齐全的汽车。 3.关于四证的真伪。原告方全然不知有关四证的真伪,责任应完全由供方承担。 4. 关于工商局该不该没收原告方留作自用的一辆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和已售出的部分销货款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全案的焦点和中心;也是案件胜败的关键。原告在此阐明根据国发( 号文件的规定,某 省工商局理应查明此车是减免税进口的,还是完税进口的。 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没收汽车和部分货款, 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5. 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一部留作自用。 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对广东、 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没有“准运证”而属自用的,应作收购处理。而工商 局作没收处理,没有法律根据。 (二)被告的辩论要点 1.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原告所购 4 部车的“准运证” 、 “进口证” 、 “商检证” 、 “购置证”等手续是伪造的。 3.原告非法倒卖假“运证”进口汽车是明知故犯。 4.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发( 号文件、 (1986)工商 42 号文件、 国家工商局市场管理司市字(1987)3 号文件,工商局有权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法庭辩论 双方的辩论是从原告宣读起诉书和被告宣读答辩状开始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某市工商局于 1986 年 12 月 15 日发给原告的营业执照看, 原告方有汽车经营权, 不属越权经营。 (二)原告方的经办人张 XX 签订合同后,发现供方没有汽车经营权,即提出异议。供方的经办人丛 X 说: “我们不能经营汽车不要紧, 可按合同规定办, 让某机电公司经营单位开票办手续, 我们按差价收劳务费。 ” 原告方考虑到由有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办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才同意履行合同。 (三)被告的复议决定认为: “张与王、丛等从广东某地购进汽车 4 辆”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何购车是 供方单方行为,概与我中心无关,我方是按合同规定在乙方接车的。27 (四)处理决定称“所购汽车无任何手续” ,亦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根据合同规定是“车证相符,五证 俱全,全国放行,由甲方(供方)负责送货到乙地。 ”我们购车合同,有五证,有发票。 (五)处理决定称,经有关部门鉴定,物贸中心所购 4 部汽车的“准运证” “商检证” “进口证” “购置证” 等手续均属伪造。把伪造的责任放在原告头上,不符合事实。事实上,证件是供方按合同交付的,在原告 方支付了 53 万元货款后,供方就交付 4 部汽车,接着由供方王 XX 把证件交给了原告方段 XX,段 XX 又让我 中心的胡 X 带回。证件公章齐全,原告方只知道是随车带来的,并不知道是假的。不但我们看不出是假的, 就连省工商局也分不清真伪。总之,伪造假证原告方没有责任。 (六)处理决定称“物贸中心非法倒卖假准运证进口汽车 4 辆是明知故犯” 。通过一系列事实充分说明, 原告方显然系上当受骗。认定原告方明知故犯,实在冤枉。 被告答辩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原告到底是上当受骗,还是明知故犯?我们认为,原告当事人不仅是明知,而且是故犯。因为:(1) 原告不按正当渠道购车是明知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汽车只能由物资供销部门经营,不准其他单位 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作为物资系统的原告是很清楚这点的。当事人张 XX 明知某 公司无营业执照, 更无汽车经营权, 却与之做进口汽车生意。 供方经办人丛 X 明确告诉张 XX, 深圳车太贵, 搞便宜只能到下面,这说明张 XX 对车源不正和购车渠道不正是清楚的。(2)在某地购车活动不是单方行为, 而是在供方的引导下,原告方的当事人亲自到某地农村看的货。(3)原告方的当事人同意由部队司机挂军车 牌照送车。送第一批车前,原告方张 XX 曾向丛 X 询问车如何送。丛明确答复,由部队司机挂军车牌照送, 张表示同意,并写了送到乙地的地址。可是张还是不放心,要求见司机,后丛安排张和送车的司机见面, 并一起吃了饭。5 月 4 日送首批车时,原告方的段 XX 亲眼看到司机着军装,车挂军照开走。(4)用钱购买汽 车手续、发票,原告的当事人是清楚的。某地农村出售进口汽车无发票,更无有关手续,供方王 XX、丛 X 曾多次告诉张 XX,此车手续、发票另配,张是同意的。(5)原告方有意填写假手续。原告当事人在广东已明 知手续有问题,空白手续送回乙地后,原告领导也看出问题,但仍继续使用。张 XX 安排信息员按丛交给段 的填写方法填写了三套手续,转交用户。原告称“至于手续真伪程度如何,只能由提供方负责” ,那么原告 提供给用户,欺骗用户,同样要负责任。 (二)原告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三)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被告双方的发言,实际上是第一轮辩论。从辩论的情况看,似乎对被告有利。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 法庭调查,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实际上也是第二轮辩论的开始。 首先,由原告的第一诉讼代理人发言。他的发言对起诉书中已阐明的观点,对被告答辩状所提出的问题一 带而过,一下子就抓住实质性问题(实质性问题,原告在起诉书中只字未提)展开进攻:28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认为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和被告的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 该予以撤销。其理由是:其一、根据国务院(1985)第 136 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 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第 5 条规定: “两省各口岸海关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凡 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运出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转卖的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其中减免税进 口的,由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走私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完税进口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海关予以查扣,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物资、商业、纺织部门按国家调拨价(无调拨价的, 协商定价或由物价局裁定)收购,报国家经委备案并报国家物资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备案,纳入正常渠 道分配或销售。 ”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方应当首先弄清原告方所购的四部进口汽车 是减免税进口的还是完税进口的,然后才能作出是没收还是让有关部门收购的决定。但是,某市工商局在 处理决定书中和某省工商局在复议决定书中都只字未提这四部汽车是完税商品还是减免税商品,不知道工 商行政执法人员是不注意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呢,还是有意回避这个关键问题呢?本代理人认为,如果原告所 购汽车是减免税进口的,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汽车予以没收便是正确的;如果不是减免税进口的,而 是完税进口的,那么就只能收购,没收则是错误的。遗憾的是,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本就没有 弄清是减免税进口的还是完税进口的这个基本事实。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省、市工商局没收原告汽车的 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其二、被告方对原告方留作自用的汽车予以没收,违反 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具体 规定》 。该规定第 1 条说:买方于转手倒卖的,作没收处理;属于自用的,作收购处理。原告方所留的丰田 海狮 12 座面包车是自用的,不属于转手倒卖。其理由是: (1)1987 年 3 月 29 日,原告方有给其主管部门 某市物资局打的《关于购买日产面包车的报告》 ,有主管部门同意购买的批示;(2)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报 批表;(3)有某市金属材料公司经理汪 XX 出具的、该公司要向原告方购买丰田海狮 12 座面包车,而原告单 位不同意卖,并明确表示要留作自用的证明等。按规定,自用车不能没收,只能收购。处理决定作没收处 理是错误的。 很明显, 原告方突然提出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到的实质性问题,是为了给对方以突然袭击, 使对方措手不及, 以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无疑这也使第二轮辩论内容焕然一新。 第一个代理人发言完毕后,原告的第二个代理人发言:我认为,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和省工商局的复议决 定,没收原告已出售的部分销货款 10 万元,既没有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根据。因为,处理决定和复议决 定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均没有没收销货款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么没收销货款就没有根据 了。 原告的两位代理人发言后,被告的一位代理人发言。发言的中心是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对原告代理人在辩 论中提出的新问题,一字未驳。发言断断续续,边发言边查找有关证据加以说明,有时找不到有关证据,29 就转入另一个问题。有时说些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清楚的事实和观点。另一位代理律师发言足足读了一个小 时,宣读的内容基本上还是答辩状中已经说的。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新问题,没有答辩和反驳。审判长看 到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不到一起,便提醒辩论要抓住案件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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