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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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劳务成本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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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本质属性,税收是对公共产品和劳务成本的补偿。从经济范畴看,它的本质与税收是相同的,都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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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贴一台汽车出厂到客户政府收了多少税?40%。一台汽车多少个配件出厂全部收税,整车出厂收税,买车收税,打工收税,加油收税,这钱用到了村道县道国道吗?还是那么窄与破。车多了睹车,村道两台车还过不了。配套设施没根上。重复收税严峻。三思!
在回答之前,先让各位吧友了解点税收小知识。请各位指教!谢谢!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②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③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更要了解: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国家是在氏族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它与旧的氏族组织的不同在于:第一是按地域来划分它的国民,而不是如氏族公社那样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原始制度;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权力是为适应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服务的。恩格斯曾谈到过这种权力的来源。他指出:“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还可以看到的。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8页。)他还说:“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9页。)恩格斯的结论是:“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38页。)可见,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以社会的需求为基础的。初期的国家,社会需求主要是以武力保卫国民的社会安全、维持公共秩序、兴建水利灌溉和宗教祭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以及对外发动战争等。所以,国家是以地域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调节社会矛盾、维护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处理公共事务、维持国家安全的权力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对内维持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对外维护国家的安全。  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它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  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1.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从税收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才有满足国家政权行使其职能的客观需要。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动用社会力量,征用自然资源,兴办公共建筑和公共事业建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所有这一切公共需求,都要耗用一定的物质资料。而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社会生产,于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其次,税收是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方式。任何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和依据。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各社会成员认可的征税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分配的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两种权力,即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入,而不是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国家便动用政治权力,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这就是所谓的“超经济的强制”。恩格斯反映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权力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权,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615页。)可见,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即存在私有制,而私有制又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行使一定的支配权。如果没有私有制,国家对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的社会产品无需征税。同样,如果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税收。  综上所述,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二)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  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而也不完全相同。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我国自夏代开始进行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敁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二、税收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税收的法制程度、税制结构、征纳形式等几个方面,能够较充分地反映税收的发展情况。  (一)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体现在行使征税权力的程序演变方面,以此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纳贡时期。在奴隶时期,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2.承诺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也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3.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税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  (二)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  税收制度结构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各社会主体税种的演变方面。历史上的税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统治者只采取直接对人或对物征收的简单直接税。马克思指出:“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征税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那个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如人头税,按人口课征;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或土地生产物课征;对各种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如房屋税等。当时虽然也有对城市商业、手工业及进出口贸易征收营业税、物产税、关税,但为数很少,在税收中不占重要地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简单的税制已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加强对商品和流通行为课征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征收间接税既可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又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马克思曾说:“消费税只能随着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定才得到充分发展。产业资本是一种靠剥削劳动来维持,再生产和不断扩大自己的持重而节俭的财富。在它手中,消费税是对那些只知消费的封建贵族们的轻浮、逸乐的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  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经济危机日益加深,国家的财政支出亦随之增加。资产阶级国家深感广泛而过分课征间接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也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对商品的流转额课征的间接税,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流转过程,每次流转都要征税,流转次数越多,征税额越大,商品的价格也越高。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扩大再生产。其次,对消费品课征间接税,相应地提高了消费品价格,这就迫使资本家必须提高工人的名义工资。而提高工资又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分扩大间接税的课征范围,还会引起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适应国家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考虑税制的改革。因此,18世纪未,英国首创所得税。以后时征时停,直至1842年开始确定所得税为永久税。在其后各国先后仿效,逐渐使所得税在各国税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收制度  这种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使用得比较普遍,少数发达国家间接税也占一定比重,如法国,自50年代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主要税种。自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税制改革以后,发达国家鉴于过高的累进所得税率,不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且还影响脑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普遍降低个人及公司所得税税率。但因政府的财政支出又不能随之减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扩大所得税税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选择地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一些国家出现间接税有所发展的趋势。  (三)税收征收实体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纳形式的发展变化,体现为力役、实物和货币等征收实体的发展演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物物交换是其主要特征,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实物形式为主。在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过渡的漫长封建社会中,对土地课征的田赋长期都是以农产品为主。尽管对商业、手工业征收的商税和物产税,以及对财产或经营行为征收的各种杂税,有以货币形式征收的,但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还不占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货币经济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货币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媒介,而且税收的征收缴纳形式都以货币形式为主。其他实体的征收形式逐渐减少,有的只在个别税种中采用。  (四)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  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变化,体现为税收收入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制度下,财政收入中特权收入不足时,才征收赋税。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封建专制制度,特权收入逐渐减少,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利润在财政收入中所占较大比重的地位被税收取而代之。随着税收地位的变化,税收作用已从过去筹集资金满足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发展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虽然西方国家再次提出了所谓税收的中性原则,但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  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演变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往来较少,征税对象一般不发生跨国转移,因此,国家税收管辖权只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称为地域管辖权阶段。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期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跨国经营逐步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征税和对外籍人员在本国的收入征税。这实际等于征税权力超过了领土范围,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确定是否属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这种被扩大了的税收管辖权等于延伸了税收征收权力,即从地域范围扩大到人员范围。现在以人员为确定标准的管辖权即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已在各国广泛应用了。  (六)税收名称的发展  税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许多名称,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税收历史悠久,名称尤为繁多。但是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有贡、赋、租、税、捐等几种。贡和赋是税收最早的名称,它们是同征税目的、用途相联系的。贡是向王室进献的珍贵物品或农产品,赋则是为军事需要而征收的军用物品。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即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但我国历史上对土地征收的赋税长期称之为租,租与税互相混用,统称为租税,直至唐代后期,才将对官田的课征称为租,对私田的课征称为税。捐这个名称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但长期都是为特定用途筹集财源的,带有自愿性。当时,实际上还不是税收。明朝起捐纳盛行,而且带有强制性,成为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以致使捐与税难以划分,故统称为捐税。总之,税收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发展史。  
税收的职能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税收特征与本质:  我们知道,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那么,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有什么不同呢?税收又为什么能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呢?这就需要科学界定税收的含义,正确把握税收的本质特征。  一、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  二、税收特征  从上面税收的定义中,我们已经可以初步地看出税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反映了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从中也可以理解税收为什么能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三、税与利、税与费的关系  (一)税与利  税收简称说,利润简称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在税收和税法面前,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处于同等地位。  利润是企业或厂商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价值即成本后的余额。真实的利润可以真实地体现企业或厂商的资本收益即经济效益状况。  税与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济含义上,而且表现在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上:国家依法征税,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行使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税与费  从理论上要分清税收与规费之间的性质和经济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税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期限由法律规定。税收带有强制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有资本利润分红收益、国债和规费一起共同组成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分拨、下拨。故国家税收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不具有对称性。  规费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行政性规费,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就是说,规费主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规费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如工本费等),特定的规费和特定的服务带有对称性。  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通常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规费,这是附随于政府部门各种行政活动的收费,名目很多,范围很广。计有:外事规费(如护照费)、内务规费(如户籍规费)、经济规费(如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以及其他行政规费(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照费)。二是司法规费,它又可分为诉讼规费和非诉讼规费两种。前者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后者如出生登记费、财产转让登记费、遗产管理登记费、继承登记费和结婚登记费等。  政府部门收取规费的标准,在理论上通常有两个:一是所谓弥补原则,即根据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数额,来确定规费的收费标准;二是所谓报偿原则,即以居民从政府部门服务中所获得效益得大小,来确定规费的收取标准。  (三)其他与税有关的概念  捐,有时与“税”相混用。此时,捐实际就是税收的别称。但捐的本义是指捐助,即无偿地拿出财物来帮助他人,通常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价格是商品或劳务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平等的买卖(商品交换)双方商品或劳务成交的货币表现,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带有有偿性)。这种当事人(交换主体)双方的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交换的目的,一方让渡使用价值而获得价格(补偿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另一方让渡价格而获得使用价值。  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为了专项事业或特定产业的发展需要,凭借政府行政职能和信誉,通过合理的渠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利用财政预算内拨款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  四、税收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本质。  (一)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是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国家(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一切职能的物质基础。从税收负担来看,不论是直接税或间接税,都要由劳动者来负担。间接说,现象是由商业资本家来缴纳,但实际上税款又通过消费品的价格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列宁在《评国家预算》一文中指出:“征收日用品的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从税收用途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又通过财政支出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特别是庞大的军费支出,成了垄断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其暴力机关的支出,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此外,资本主义国家还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对那些需要大量投资而私人资本家又不愿投资的项目,如水电站、大坝以及风险较大的尖端技术试验等,通过财政拨款来投资,一方面,使成千上亿的国民收入通过资本主义财政的再分配直接转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维护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就其本质来讲,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的额外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关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本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  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看,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额占税收总额的大部分。我国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增长,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收入的增长。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实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对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则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逐渐下降。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征税的比重很小。从我国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各种价格补贴、提高工资、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新建民用住宅等。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和用途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税收职能与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其具体表现则为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中来考察。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商品生产、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使商品课税成为可能,而跨国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税收分配范围的国际延伸,国际税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依赖于经济,只是一个方面。从税收研究角度讲,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正因为如此,税收也随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有的将其简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或财政收入职能。由于税收分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  税收的财政职能决定了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虽然税收是财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种独特的地位,不仅表现在税收具有独特的调控功能,而且税收活动对财政的意义重大。首先,税收是财政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税收分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收入可靠稳定,也无须像国债收入那样还要偿还。而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为广泛地大量地聚集财政资金提供了条件;税收的按年、按月、按旬、甚至按日征收,均匀入库,也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其次,税收有利于规范、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是政府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最根本最规范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不仅有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第三,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如今分税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三、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反映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职能。它使税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税收调控目标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其调控目标自然与政府的总体经济目标相一致。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传统的四大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因此,它们也往往成为重要的税收调控目标。当然,诚如诸多宏观经济学方面的论著所说的,这四大经济目标之间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因此,同时实现四大目标一般认为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在不同时期经济环境不同,政府的调控目标自然也有所侧重,如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稳定物价往往就成为主要的调控目标,而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如何刺激经济增长则往往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因此,就税收政策而言,其要实现的目标在不同时期也是有所侧重的。  上述四大经济目标,其提出的时间并不长,是在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而出现宏观经济学上所谓的“凯恩斯革命”之后,但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说它们是“传统”的经济目标,是基于近年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的。上述经济目标是建立在以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工业发展观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发展观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即其所指的经济增长没有考虑环境成本。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正是对原来狭隘的经济增长目标的一种校正。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目标不应再局限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应提高到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因此,可持续发展就应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最高目标。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保护环境,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又在根本上有赖于先进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因此,可持续发展以及由此而需要强调的环境保护和促进科技进步,就成为了现代经济政策因而也是税收政策的新目标。  此外,调节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也是税收调控的重要目标。至于通过涉外税收政策鼓励吸引、利用外资,也通常是各国特别是经济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之一。
  (二)税收调控手段  为实现调控目标而可供利用的税收手段很多,但从原则上说,不外乎两种:增税和减税。而具体的增税、减税措施则五花八门:开征新税、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减少优惠等等都能起到增税的效果;而税种停征、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调低税率及实行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等等都具有减税作用。  无论是增税还是减税,都是一个相对概念,具体可以通过税负这一量化指标来衡量:税负提高,则增税;税负下降,则减税。税收总量政策通过宏观税负的增减变化来反映,税收的结构政策则通过税负的区别对待来实现。  (三)税收调控机理  调控政策之所以能起作用,是因为政策手段与政策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实现过程就是通常所谓的传导机制。税收调控手段——增税或减税,与各种税收调控目标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简言之,增税,在总量上具有紧缩效应,在结构上表现为抑制性调节;减税,在总量上具有扩张效应,在结构上则表现为鼓励性调节。税收之所以具有这种内在作用,是因为:第一,政府的储蓄、消费倾向与企业、个人的不同,因此,税款从企业、个人手中转向政府,势必影响社会的总储蓄、总消费水平,从而影响社会总供求水平。第二,税收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增税使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减少,减税则意味着税后可支配收入的相对增加。因此,增税和减税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减(对投资而言,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税收实质上都是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就消费而言,无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收都是消费者承担的价格的一部分),势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或消费行为。第三,税收调控政策本身具有示范和引导效应,政府采取增税措施来实施调控,表明政府在总量上欲实行紧缩政策,或在结构上实施限制性政策,从而引导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和消费行为。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起步阶段,涉外税收政策的示范作用更为明显;涉外税收优惠往往成了实行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引进的象征。第四,在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一方面开征新税或增税,意味着可以相应降低其他方面的税负;反之,对某一方面停征税收或减税,则其他方面需负担更多的税收。因此,利用税收可以有效地校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即通过征税(或增税)可以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征收污染税可以增加排污成本;通过税收优惠可以使外部性效益内在化,譬如对植树造林方面的税收鼓励,与正常税负相比,就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从中也可以说明,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进而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税收的调控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正是由于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税收才谈得上反作用于经济。但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认识、掌握了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规律,认清了税收调控的作用机理,才完全可以运用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实现预定的政策目标。  现在,税收具有调控作用,已基本为人们所共识,税收也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调控工具。但对税收调控的作用范围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调控的范围只局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则无须税收调控的存在。但实际上,税收调控不仅在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领域发生作用,而且在市场能正常进行资源配置的领域也可以发挥作用。那么,具体如何确认税收的调控范围呢?也就是说,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在什么情况下则需通过税收调控来引导资源的配置?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即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需要税收调控发挥作用并不难理解,问题在于市场能正常配置资源的领域,是否需要税收调控。从理论上说,选择配置资源的方式,从根本上取决于资源配置的效果和配置成本的比较。在市场失效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往往效果不佳,因此需要政府调控;而在市场能正常配置资源的领域,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和通过政府调控配置资源,在理论上都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问题在于资源的配置成本。市场配置资源是存在成本的,它就是市场交易费用;同样,政府调控,包括税收调控也存在成本。因此,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政府调控范围的确定,在理论上取决于资源配置所取得的效果和耗费的成本的相互比较。但在现实中,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关系远没有理论上所讲的那么简单。因为,从理论上说,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都是围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使经济效率最高。但现实情况错综复杂,评价某一税收调控措施对经济活动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困难的,换句话说,对不采取调控措施所出现的情况很难作出估计。反之也一样。也许,正由于这种复杂性,才没有使调控成为一种简单的机械控制,相反使税收调控体现出较大的弹性和艺术性。  通常,根据税收调控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同,税收调控政策可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税收总量政策旨在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宏观经济总量,这类政策通常有:高(重)税政策、低(轻)税政策;增税政策、减税政策;扩张性税收政策、紧缩性税收政策、中性税收政策等。税收结构政策则是通过有条件的税负差别对待来影响经济,以实现结构性调整,这类政策主要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不过,税收总量政策与税收结构政策所产生的调控作用是不同的。税收总量政策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当经济增长过快、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通过提高宏观税负,实施紧缩型税收政策,以控制物价上涨水平,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反之,当经济出现衰退;失业率过高时,通过各种减税措施实施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税收政策的稳定作用,一方面表现在税收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由于累进税率等因素的存在,当经济高涨时,实际税负会自动上升,从而产生紧缩的效果;当经济低落时,则税负会相应下降,产生扩张性效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相机抉择,在经济高涨时主动采取紧缩性税收政策,在经济低落时,采取扩张性政策,以此来调节社会总供求水平,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使经济处于相对稳定的增长状态。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的今天,国内经济发展深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一年多来的亚洲金融危机波及世界各地,影响深远,因此,如何避免国内经济遭受国际市场的震荡,以保证开放型经济的稳步发展是现代政府宏观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而税收调控在这方面也具有稳定作用;一国的总体税负水平不仅影响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为税收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而关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效的税收政策无疑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总之,总量政策的作用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因而影响面大,而税收结构政策的作用相对而言,则呈现出局部性、多样性的特点。当然,经济的总量平衡,也需要以结构平衡为前提,因此,税收结构政策也间接地影响总量目标。税收结构政策的局部性是由其调控对象的局部性决定的。同时,调控对象的局部性决定了其调控对象的复杂性,因而使结构政策的作用呈现多样性: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税收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税收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税收可以引导资源的地区间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税收还可以校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等。  (五)税收调控的局限性  税收具有较强的调控功能,但税收不是万能的,税收调控不仅受到诸多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内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税收成本是投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是投资决策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税收调控是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其内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决定了税收调控政策不宜(也不易)多变,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一般只适合于中长期的调节,而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  2.税收调控空间有限。税收调控由于受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的双重制约,因此,现实中增税或减税的政策出台都须慎重考虑。  3.税收调控在操作上的制约。一般来说,税收调控政策的干预性越强,其调控内容和调控过程也越复杂,其所带来的负效应也越大,其直接操作成本往往也随之激剧增加。  税收调控的局限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运用还需要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有机地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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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   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税收,也明白了政府为什么要征税。那么,税收该怎么征呢?虽然政府是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但总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据一定的原则来征税,即政府征税应遵循一定的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概述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实、便利、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络。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新时期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严重时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亚当.斯密所指的公平则是税负的绝对公平。它强调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这就是说,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绝对额虽不同,但其承担的税负(或税率)是相同的。反映到税制上就是实行比例税率。亚当.斯密的公平原则,在强调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同时,还强调税收应对所有国民一视同仁,不应有免税特权的存在。这其实是针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作为封建残余大量存在的贵族阶层享有免税特权而提出来的。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额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那么,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税制中,财产税按财产、所得税按所得累进征收,对低收入者免税,允许家庭赡养扣除等都是这种公平观的反映。  以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在理论上称为“能力说”。如何判断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付能力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说效用的减少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公平标准,除“能力说”外,还有“受益说”,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根据这种标准,从政府公共服务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纳税人,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应负担相同的税,以体现横向公平;享受到较多利益的纳税人,则具有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应负担较高的税,以实现纵向公平。现实中对公路的课税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有所体现,但在许多情况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税收的社会公平之所以重要,不仅是由于上面已提到的公众对之关注和反应,而且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反映。人类社会从尊卑贵贱、等级分明的社会发展到提倡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公民的平等权得以确立和强化。反映到税收上来,也自然要求同等对待,即要求税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取消免税特权。而公平标准之所以从绝对公平过渡到相对公平,并强调纵向公平,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这一方面激化了社会矛盾,使绝对公平失去了社会基础,要求富人多纳税的呼声日高;另一方面,两极分化也在客观上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构性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以减少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同时,随政府职能的扩大,财政支出激剧增加,从而加大增税压力,而税收的分配对象是国民财富,要拓宽税源,提高税负,自然需要更多地依靠纳税能力较强的富裕阶层,即需要考虑按纳税能力征税。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增值税的盛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之所以强调税收的经济公平,是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经济的发展使公司、企业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它们与个人相比,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效率原则也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而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特别是经济公平是以效率为目标的,要使税收有效率,就需要经济公平。  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以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  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税收成本率即税收的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来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行政成本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显然,税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为征税而花费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纳税人为纳税而耗费的缴纳成本,即西方所称的“奉行成本”。亚当.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便利、节省”原则,实质上就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原则强调税制应使纳税人缴税方便,包括纳税的时间、方法、手续的简便易行。这无疑有利于节省缴纳成本,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节省原则,即亚当.斯密和瓦格纳所称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它强调征税费用应尽可能少。亚当.斯密说得很清楚,“一切赋税的征收,须使国民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里的所谓费用,实际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的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有时甚至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可能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纳税人的缴纳成本的增加为代价的,或者相反。这说明,税收的行政效率要对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进行综合考虑,才有真正意义。在现实中,如何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所要解决的重要目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更高层次。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分配必然对经济的运行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这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但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的程度如何、范围多大,则是有争议的,在认识上也存在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反映到税收的经济效率方面,则有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税收的额外负担,简单地说就是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因此,相对于税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将之称为税收的经济成本。亚当.斯密虽然没有提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也没有提出税收额外负担或税收经济成本的概念,但他认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自我调节的经济运行是最佳的,也就是说,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最好的,任何税收的开征,都会对良好的经济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他主张自由放任政策,在税收上认为政府征税应越少越好。这实际上是以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总是消极的,税收总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看法为立论前提的。因此,从逻辑上讲,在政府必然要征税的前提下,自然要求政府征税要尽量减少对经济行为的扭曲。再加上不同的征税方式,对经济的影响或说扭曲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政府应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以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那么,怎样的征税方式对经济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认为,要保持税收中性。  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二层次的要求是保护税本。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不干预政策提出了校正,认为税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政府征税应尽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而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认为,为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使税收趋利避害,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原则上,税源应来自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税本,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通常认为,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原则上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伤及国民生产。这犹如树上摘果,果是源,树是本,我们只能摘果,而不能伤树。  税收经济税率的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它基于对税收调控作用的积极认识。认为税收不只是消极地作用于经济,由于市场并没有如亚当.斯密等古曲经济学家所说的完美和有效,现实中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有必要政府进行干预,而税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从税收本身来说,不合理的税制固然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因而存在税收的经济成本,但若税制设计合理,税收政策运用得当,则不仅可以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这就是说,不适当的税收会产生额外负担,征税具有经济成本,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下降;而适当的、合理的税收,则会产生“额外收益”,征税具有经济效益,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效率因征税而提高。税收效率原则的高层次要求,就是要积极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的税收稳定经济原则,实际上就属于这一层次的效率要求。它强调通过税收的内在稳定机制和税收政策的相机抉择来熨平经济波动,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从税收经济效率的不同层次可以看出,税收是否有效率,必须结合经济运行本身的效率来考察。如果经济运转本身是高效率的,则应以税收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运行视为有效率,即以税收的经济成本最小作为判断税收效率的依据;而当经济运行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则税收效率应反映在对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认识的提高。  四、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如果说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从社会和经济角度考察税收所应遵循的原则,那么,适度原则则是从财政角度对税收的量的基本规定,是税收财政原则的根本体现。满足财政需要是税收的直接目标和首要职能,因此,不少学者都将满足财政需要作为税收的首要原则。如我国唐代理财家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则,就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来安排和筹集税收收入。瓦格纳则把税收的财政原则放在四大税收原则之首,内容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个方面。其中,充分原则要求税收应能满足政府财政开支的需要。因此,政府征税,选择的税源要充沛,收入要可靠;弹性原则则要求税收应具有良好的增收机制,以便在财政支出增加或其他非税收入减少时,确保税收收入能相应增加。显然,这些都只是单从财政需要方面来要求税收的,并没有考虑经济的现实可能。因此,作为对税收的原则性要求,是不够全面的。首先,财政支出本身具有刚性,具有存在无限扩张的动力,税收一味地以满足财政支出需要为目标,势必会助长财政支出的过度膨胀。其次,若单以满足财政需要为目标,则易引起增税压力,使税负过重。因此,科学的税收财政原则强调的不应只是收入充裕,而应是收入适度,也就是说,从财政角度看,税收应遵循适度原则。  其实,适度原则并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拉弗曲线就是反映了这一原理,即税收收入并不总是与税负成正比的,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当税负(率)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实际所实现的税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为,税负过高会导致税源的萎缩。这说明,税负过高和过低都不好;税负过低,就不能满足政府的正常支出需要;税负过高,则不仅不会增加收入,反而会制约经济的发展。作为理论上的原则要求,从性质上说,适度就是兼顾财政的正常需要和经济的现实可能,从量上说,就是力求使宏观税负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线上的“最佳点”。  五、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税收原则理论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法治原则,但对征税内容要求规定明确,则早已成为大家公认的税收原则。如我国西晋典农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则,即赋役的课征须有明确固定的制度。亚当.斯密则更将“确实”原则列为四项税收原则之一,认为征税日期、征税方法等征税内容应明确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实原则作为税收重要原则一直为后人包括瓦格纳在内所接受。但要使征税内容“确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实,不仅征税内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征税程序也需要法定,即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和规范整个税收分配行为。从税收实践看,税收与法律是密切相关的。税收分配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规范性,都是以税收的法定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税收法治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税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只有税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纳税义务,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税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这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因为,对经营者来说,税收是一种很重要的经营成本,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决策,因此,如果税收分配不规范、不确定,税收负担无法进行事前预测,那么,投资决策分析就难以正常进行。此外,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助于税收的公平和有效率。税法的公开性和高透明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确引导资源流向,特别是在征纳关系中,相对于政府,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扩支的压力和冲动,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很重要,很有意义。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在税收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2010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提速 发挥调节作用: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行房产税改革、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当前市场关注的几大热门税制改革,悉数出现在国务院日前批复的发展改革委文件中。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提速。在去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等一系列税制改革的基础上,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涉及六大税种,除了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还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2003年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原则。从这一年开始新一轮高速增长的中国,将税收调控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成为我国迎接新一轮发展的重中之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上周就当前财政政策与财政工作形势做报告时,再次强调了税制改革的十二字原则,并提出当前税制改革要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新形势下的税改要求体现了当前我国对发展低碳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视。在这一形势下,今年推进资源税等六大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末哥本哈根会议的举行,掀起了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在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也迎合了这一需求。六大税制改革中,资源税和环境税改革的推进,意味着未来税收将在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中央日前已决定在新疆率先启动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基本方向的确定,为下一步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基础。资源税改革最重要的是时机。马海涛指出,改革方案早在2006年就已具备,但因为国际油价上涨失去了时机。从今年看,国际油价有所下降,通胀预期虽有但不明显,推行改革的时机较好。相对于资源税而言,作为新税种的环境税改革面临更大挑战。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认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环境税体系,难免会有企业担心增加负担,因此如何规范现有环境收费并推进费改税是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消费税改革,安体富认为,在当前完善消费税制度,根据商品消耗资源的程度设定不同税率,有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税收导向。六大税制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则突出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丁芸指出,今年提出推进个税和房产税改革,其实质反映了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大方向———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与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相比,一直以来我国流转税比重高,所得税比重低。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不容忽视,而要调节收入差距主要依靠直接税,通过所得税和财产税同时调节收入的流量和存量。对于个税改革的方向,马海涛说,目前直接从分类计税迈向综合计税存在很多困难,而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则更符合目前的现状,也有助于更好调节收入分配,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提速 发挥调节作用。
大神,你把官方的话直接复制下来会让很多没有耐性读完,
你应该自己总结。
“十二五”税制改革向民生倾斜 个税寻求突破口: 从日开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开始实行,大学毕业生创业每年最高可免税8000元。这是持续推进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一个缩影。与此同时,在扩大内需的背景下,有关“社会公平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日益深入。  在“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即将上演。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依法征税、和谐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结构性减税护航经济增长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大幅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促进了企业扩大投资,拉动了居民消费。仅2009年,企业和居民负担因此减轻5000亿元。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于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受惠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值得关注的是,为支持和鼓励青年创业,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被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拉开了“十二五”期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帷幕。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认为,“十二五”结构性减税可能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个税调整,使薪水最高税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30%,减少现行九级累进税率的级次,并拉宽各个级次之间的差距。二是变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改变现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养老等综合性因素。  “减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税,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在税务征收项目上有增有减,比如说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与环保节能有关系的税项可能会陆续提出来,还有房产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不仅是增减税率的问题,而是根据现实的经济情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林江说。  个税寻求突破口  在广州一家民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白领王欣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本科毕业入职刚满一年,转正后工资是4500元,扣除20%的三险一金,应缴税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即(00)×10%-25=135元。这意味着,王欣实际能拿到的工资为3000元出头。  然而,王欣的房东,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拥有十来套出租房屋的刘女士,每个月的房租收入保守估计在2万元左右,但由于监管上的漏洞,高收入的刘女士逃避了纳税。“我感觉不公平,个税征收盯着我们这些工薪阶层,却拿那些与政策打擦边球的高收入阶层没辙。”王欣说。  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公平税,其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分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个税”还承担着一个重要的特殊职能,就是调整个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  与多数发达国家不同,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有统计显示,在我国个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而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社会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专家认为,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全面减税的条件,但是通过适当削减政府开支和公共投资,可以营造出有利于结构性税制改革的政策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当前缓解收入分配的矛盾,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真正的再分配是通过对富人多征税,对穷人少征税或不征税实现。  “与初次分配相比,民众更加关注再分配环节,因为这是政府可以主导的层面。通过税收的调节手段,实现再分配环节的相对公平,税收制度应该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稳定器。”高培勇说。  民众期待税收更好用之于民  “上班这么多年,对于个税是如何扣缴、总共缴纳了多少都弄不清楚。作为纳税人,我有权知道自己交的税都用到哪里去了。”广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吴亿强老师的话或许代表了广大纳税人的心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多数纳税人在乎的并不是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这些税款的使用情况,到底有没有合理用于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  专家建议,政府在税收征管上应建立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反馈机制,如新《预算法》就明确提出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纳税人提出争议的财政开支项目,财政部门经过审议后要给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谢建设说:“最近在媒体上曝光的国家机关豪华办公楼、采购苹果数码产品当U盘等现象表明,取之于民后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就会造成‘用之于民难’的局面,挫伤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不利于税制改革的推进。”  因此,实行政务公开,还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局长肖捷撰文强调,“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要保证纳税人的权益,在取之于民环节,政府要保证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在用之于民环节,纳税人能够有权利监督政府使用税款的过程。这都需要政府行为更加透明,特别是对公共开支的预算要更加细致化、公开化,明明白白征税,清清楚楚花钱,老百姓自然就会开开心心交税。”林江说。
1994年分税制改革:    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     行政性分权的“财政包干”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主要财政模式,其要点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六种不同形式(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定额上解、定额补助)。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93]85号文件,决定从日起改革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所谓分税制改革就是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主要是以行使政府职能所需的支出多少为依据,即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由中央负责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公检法支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堀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另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     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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