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房产 当抵押权遇到优先权遇到火灾时该怎么办办

已经查封的财产抵押权人能否申请执行?,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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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查封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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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网友1的回答
1,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再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不履行执网友2的回答
是在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诉讼阶段需要提供担保,执行阶段不需要网友1的回答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网友0的回答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网友1的回答
有一套门市房,虽然该房已抵押给了银行,但法院仍可根据你的申请将该房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网友2的回答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最好的办法是与另一家申网友1的回答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所以,你的问题就转化为网友0的回答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网友1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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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使用的强制措施,用以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使,以方便执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一些财产的查封,法院应当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去做查封登记。最高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法院的查封”。&&&&抵押合同也应当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去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既然都需要登记,查封难免就会碰上抵押,即在做查封登记时发现被查封的财产上已被设立了抵押权。&&&&例如甲在乙信用社贷款10万元用于购车,并约定四年还清。到期后,甲未能按期还清贷款,乙信用社即起诉甲,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甲所购车辆。去市车管所作查封登记时被告知:该车已被甲抵押给丙银行用于贷款。后不久,该法院收到丙银行的先予受偿的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应当查封该车,并及时查清甲对丙银行负债的情况,同时法院将所查封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先清偿丙银行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乙信用社的债务。&&&&这是绝大多数查封碰上抵押的情况,就是抵押在前查封在后。但也有极少数特殊的时候,查封会在抵押的前面出现。&&&&A公司因与B公司的经济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公司与C银行协商贷款,C银行同意A公司以办公楼抵押贷款100万元。3月5日法院应B公司的申请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A公司的办公楼,并于当日给A公司送达了查封裁定,但由于其它原因,未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3月6日,A公司隐瞒了办公楼已被查封的情况,与C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了抵押登记,A公司拿到贷款后偿还了关系户的债务。3月7日法院去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被告知,该房产已于昨日被抵押贷款。&&&&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法院意想不到的,但这样的局面该如何处理?抵押权人是否还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种意见认为裁定书已送达A公司,A公司就无权再处分该办公楼,其与C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这个抵押行为可以不考虑,C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其受的损失由A公司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A公司无权处分该办公楼,但不能因此剥夺C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因为C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是善意的,他们不知道该办公楼已被查封,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剥夺其抵押权不公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这种情况下,抵押的效力应看债权人是否是善意。如果是善意就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若非善意则不享有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平交易的安全,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理由类似。&&&&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变更应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查封不动产不登记,就不能起到公示的效果,容易造成第三人误解,这也是违反查封的正常操作程序的。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一律认定抵押无效,容易损害善意抵押权人的利益,对抵押权人不公平。&&&&法院出现这种失误是不应当的,出现了这种情况应该对A公司加大执行力度,尽量挽回损失,并对A公司的这种行为予以惩罚。如果因此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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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ssion is prohibited房屋抵押未经登记 法院执行时不享有优先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吴江频道
作者:赵彬
  王先生原以为凭着房产证和抵押协议,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却没想到,由于自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仅不能够取得房屋,连抵押优先权都没有。2月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未能支持王先生的优先受偿权。
  在吴江从事花木生意的李老板,因经营不善,欠下近500万元债务,债权人到吴江法院起诉,经吴江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李老板名下只有一套别墅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该别墅,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期间,债权人王先生向吴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这座房子实际上已经抵押给他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先生向法院出具了与李老板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款的李老板愿意以这座房子抵债给王先生,并将房产证交给王先生保管。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驳回王先生的异议,并告知王先生可提起诉讼,但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房主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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