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可以在海淀区户籍无房家庭所以在申请修建房屋吗?只有田地,没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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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五月四日原则批准,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为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简介
【法规标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内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
国家建设,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渠、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组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
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
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的安置补助标准制定。
三、征用的,不付给。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一
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和,除被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值的土地上的可以纳入当年集体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定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处要求或附加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作处理:(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给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的,占用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 个月的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七
条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八条
单位同农村社队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镇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条
和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 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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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修建时,由于修建院子需占领某家田地一点,于是请了他家的人来看给了占领土地的钱,但是现在院子弄好后其家儿子来找事说占多了,其实也没有占多,请问这个为题怎么解决?
我在购买二手房时,在写的购买合同上没有提及《土地使用证》的过户问题,现在卖方可以不协助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吗?
在1983年,村委会开会通过土地人均分配一人一亩,我爷爷家按道理得6亩(6个人),但村长只分配三亩,由于当时对土地的不关注,村长对我们的另外3亩进行私自使用。
现在2010年国家征用土地,村长只分配3亩给我们,而且在家里的人也已经按手印了,而我们都不知道,现在另外3亩他说是归他的了,原因是他使用了27年,而且我们家也有人代表我们按手印了,他说按道理已经归他的。
想问下这样合法吗!
我所承包的农村荒地到期
进行拍卖时
没有拍到 荒地上有自己所建的厂房
现在的新承包人是否赔偿我现在所评估的损失
还是属于自己的损失
我承包了土地、林地,都有证书,我外出打了几年工。09年回家,村委会把我的土地、林地让赵某耕种。并将我的房屋拆掉依照某的名义报了灾后重建,并获得20000多元的国家补偿款。我回家后找到村委会处理,但村委会说我走时没给他们说,我意不是本村村民了,所以就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将我的一切都确定在赵某名下,县我已经物价可归,无地耕种。请帮帮我。
我家的盖房子的地方是我爸的干爸送的,但现在我爸的干爸的女儿和女孙要要回土地,我爸干爸的女婿是招的,现在我爸的干爸已经去世了,他们要这块土地合法吗,我们家坚决不给合适吗, 当时也没签任何协议。奥忘了说了,那块地其实是修铁路占的他们家的地,却没用上,那块地还算他们家的吗,还是公有的。后来我爸的干爸就送给我爸了反正,
我们是郊区的农村的户口,现在从城里一农民处买了一所农家小楼,该房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户口在原籍,根本无法迁到此处.现在房子款已经全部付给卖主了.这样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的农民房屋买卖牵扯什么法律纠纷?该如何解决?
单位家属楼,本来审批的是3亩地(包括楼及过道、绿地、车棚等附属设施),现在改商品房了,单位只交了1.9亩的土地出让金,剩下的没交,现在我们正办土地证那,少了的1.1亩的面积怎样给找回来(除了我们自己补上剩余的1.1亩的土地出让金外)。
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如何算那?是按整个院落的面积算还是只按楼的占地面积算?
我们担心的是过几年拆迁有麻烦,要不就是怕单位在剩余的1.1亩再建房子,那我们就没有院落了。
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请问这是合法的财产不,属于违建不?征收的时候算不算农民的房屋财产给予一定的补偿呢?现在就怕政府认为这不是规定的房屋财产,房产证上没有面积登记,得不到补偿。
我是山东诸城的一位普通家庭,父亲有我们兄弟3人,其中老二是残疾人,至今单身,之后父亲去世时分家,找了一个在村里威信比较高的,分家结果是,老大3间,老二2间,我是最小的小三也是3间,但户主是父亲,之后我在村后又盖了房子,暂时不在分给我的3间屋里住,让老二先住着,之后父亲去世,房产的问题一直以为是自家人就没在意,但是老大在盖新房子的时候,只经过老二的同意私自占用了一间,后来房改,我的老房子需要拆迁,老二签字砸了房子,分了两套楼房,其中一套给了老大的儿子...田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像是吃下了“定心丸”,不管土地流转给谁,那土地都是你的!农民可以放心的把田地流转出去,还可以用这个证去银行抵押贷款。
但是据我们了解,有些农民还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不少疑问的,今天就来为大家解决问题、科普知识啊。
1、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2、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将集体的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多数村民要求变更证书,将误填的荒地收回集体,能变更吗?如何变更?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由发包方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农户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荒地部分无效。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荒地部分无效且生效后,由颁证机关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变更或者注销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4、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注销本级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原发证机关对于承包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而不能在基础法律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否则,视为违法行政。
5、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村干部”填写,出现错误,如何更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村干部不能代表政府部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由村干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了许多错误,引发了权证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更正,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发生错误,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改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变更、因互换、转让、征收、占用、分户、并户等原因导致的承包地块增减、承包地面积、四至的改变等,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已变更的合同等材料或者依据已生效的裁决、判决,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的程序予以明确,当事人申请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规定。
6、农户承包林地,县政府向其颁发了林权证,但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吗?
可以。县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同一块土地,应当只颁发一张证书,不得既颁发林权证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如果是林地承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二是如果一开始是耕地承包,县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退耕还林,颁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先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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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家是农村的,家里就我奶奶在,奶奶打电话说是,国家要有偿征收土地,所以我就想请问一下,国家在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3488***帮助网友:59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09:33
律师回答地区:新疆-阿勒泰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09:32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7729***帮助网友:75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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