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失业补偿金领取条件,有谁领

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黑龙江咨询&&&
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2016年最新补偿内容有哪些?
我现在的房子是8年前买的平房,有,现在听说要了。由于我对什么都不懂,想咨询一下什么是?2016年最新补偿内容有哪些?
黑龙江&双鸭山|
房屋买卖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的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关于什么是补偿?2016年最新补偿内容有哪些?答复如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湖北&
|解答问题:条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据相关规定以及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给予的补偿。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2016年最新补偿内容有哪些?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东&
|解答问题:条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建议关于房屋拆迁补偿?2016最新补偿内容的问题可以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以实现拆迁补偿最大化。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陕西&西安
|解答问题:条
全新产品,如需全面分析,请向他发起律师诊断服务。
吉安房屋买卖律师
解答个咨询
擅长,个相关案例
房屋买卖最新问题: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房屋买卖法律百科
当今社会,买房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由于房屋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大,因此人们在买房时千万要小心注意。那么具体而言买房注意事项到底有哪些呢?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相关知识
房屋买卖最新专题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网站地图|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山东咨询&&&
我有没有领拆迁补偿金的资格
我想问:房子是单位分给我的,并且我也买下来了,但没有,该放时我可不可以领补偿金?谢谢!
133****5597|
山东&青岛|
征地拆迁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的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吉安征地拆迁律师
解答个咨询
擅长,个相关案例
征地拆迁最新问题: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征地拆迁法律百科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用地之前也应该拟定一份协议,更应了解其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相关知识
征地拆迁最新专题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网站地图|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拆迁补偿金被他人冒领该起诉谁
拆迁办未经本人同意把补偿金给本人哥哥,领取人不承认领取过补偿金,本人该起诉谁?
09-10-06 &匿名提问
你好!我是一名做了多年房地产拆迁工作的,或许对你有些指导。1、首先你要明白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政府因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都是可以进行征用拆迁的,但同时国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会保障你的权益的。另外,92年的拆迁安置房现在又要拆,说明三点:当初为了拆迁工作顺利,安置地点选择了地段比较好的位置;城市发展较快;城市规划水平较差。我分析第一种情况可能性要大些。2、拆迁无论是对城市还是对家庭都会使越来越好。对拆迁户来说,开始时会有些抵触情绪,不理解,不接受这都很正常,但事后大多都还是怀有感激之情的。从你们家几次拆迁来看,生活是一步一个台阶。尤其这一次,我敢肯定你们家将一步迈进富裕家庭。但你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3、你们家现有的这个四层框架结构房子的产权证,是否有超建面积没有产权的情况?按92年的拆迁安置条例,你们家建四层是值得怀疑的。当然你没有讲明92房屋面积、人口结构、是否有分户?我只是给你提个醒。如果现在房屋所有面积都有产权那就没问题了。4、你说现在的房屋是营业用房,是否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营业用房?若是,则还建给你的必是相应地段(条件相当或相同)的营业用房。若货币补偿也要按相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对你进行补偿。同时还有经营损失。5、赶紧学习国家或你们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和你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还有《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6、赶紧完善保留对你有利的证据。7、拆迁谈判首先要懂法,不可人云亦云、蛮横不讲道理,同时要有艺术性,做个聪明人。8、你没有给出数据,也没有讲明政府拆迁做什么,所以无法给出详细参考。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开心的雨 先生(女士):请你先看一看官方文件可能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经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