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十个月没有履行合同这叫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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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象”如何理解?
&合同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 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a、虚构合同标的。b、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c、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d、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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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合同诈骗陷阱的防范
&&&&在商业、贸易、经济活动高度发达的今天,合同已成为市场主体进行经贸往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此,面对各种合同诈骗陷阱,稍有疏忽你就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一、合同诈骗的刑事法律问题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合同诈骗通常有那些手段?
(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以伪造证件、资产凭证等与对方签订合同;
(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
(4)以诱饵开路,部分履行合同,以小骗大骗取他人钱物;
(5)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
(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3、哪些方法可以预防和提前预判合同诈骗陷阱?
(1)多方面、多途径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2)通过企业经营范围、涉足领域、成功项目案例等方面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3)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5)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
(6)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7)切勿轻易相信名人效应、熟人(他有可能已是受害人)推荐等,应及时核实对方相关信息。
4、合同诈骗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区别在哪里?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a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5、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哪里?
本罪也往往同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不同。民事欺诈是,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调整。
6、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典型案例
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无期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苏越在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伪造了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等,以投资迎奥运巡演可以获取利润回报、筹措迎奥运巡演资金等为由,先后以公司的名义与两家单位、一名个人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等,骗取他们共计5746万余元。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越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北京宇博弘业公司老总王禹合同诈骗4693万被判无期
王禹于2004年指使其下属陈某采用虚构购销合同内容,并私刻中电子公司印章,伪造虚假合同担保函的方法,采取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以偿还其本人或公司欠款为条件,先后利用其控制的10余家公司与博通公司签订了20余份购销合同,并以“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小额货款等手段,利用伪造的合同担保函保证博通公司按期收款并可获得利润为名,骗取博通公司承兑汇票货款人民币4693万余元后将大部分款项非法占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相关法规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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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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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合同行为的日趋活跃,利用合同形式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在办理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认定、主观心理状态界定等方面的法律认知并不统一,进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有较大分歧。近日,《人民检察》杂志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遴选典型案件,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就特殊情形下合同诈骗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从行为特征看,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欺诈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对二者的准确区分,是判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灿平认为,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主要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而言,其一,主观要件之核心,乃“非法占有”所图谋的对象不同、履行合同的意图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意图使用欺诈性手段多占“因法律规定不明或双方约定不明或客观情势变化而引起争议”的对方财物。虽有一定的“欺诈恶意”,但仍可继续在民商事法域内,运用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救济手段调整;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非法占有”合同中涉及的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财物(大部分财物)或主要履行阶段的全部财物,一般是不付出代价或付出小代价、小诱饵后的非法占有。其二,客观要件方面的核心是履行和补救合同的可能性不同。民事欺诈是尚具有履行合同或补救合同的可能性,而刑事诈骗则是没有履行合同或补救合同的可能性。除了刑法第224条规定列举的四种行为可以推定基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外,以下几点也可帮助考察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一是有无履约能力;二是有无履约行为;三是违约后被立案侦查前是否有补救或承担责任行为;四是违约后被立案侦查前是否潜逃、用对方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挥霍;五是合同条款中是否有可保证履行或民商事范围内解决纠纷的担保条款、责任承担条款。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往往在外观表现上十分相似,难以清晰界分,导致相似情形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民刑交叉案件在民事审判领域也屡见不鲜,成为案件审理难点。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丁津翠谈到,从主观特征分析,二者均为故意,都是故意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过失不能构成诈骗和欺诈,但二者故意的形态及内容有所不同;从客观表现分析,二者都有“骗”的成分,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始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人信息、有关资料等基本伪造。而民事欺诈行为人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对合同履行内容有所隐瞒或有虚假成分,从而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不单纯限于情节轻重、数额大小之别,只有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之时,刑法才介入规制。故一般民事合同纠纷应交由民法调整,司法实践中须谨慎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认定
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对其准确定性的关键环节。对于行为人履约能力认定的时间节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士心谈到,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因此,欺骗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这一规定,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签订时就没有履约能力,行为人故意谎称具有履约能力而诱骗对方签订经济合同;二是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主观上也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势变更导致行为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是有意隐瞒实际情况,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行为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在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判断中,要考虑到商业行为的合理风险,不能认为只要事后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就都属于“没有履约能力”。
具体到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司法认定,天津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金晓慧认为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的资信情况;二是履约能力来源;三是有无相关的、真实的、可以实现的“连环合同”。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与履约行为不具有直接对应性,但二者组合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具体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签订合同时(事前)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后(事中)依然欺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没有履约行为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二,事先无履约能力,但事中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可认为属于民事欺诈;第三,事先有履约能力,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不能履约而没有履约行为的,一般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丁津翠对此表示赞同。她补充说,审判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仅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行为人是否通过虚构、夸大履约能力,制造假象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合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定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陈灿平认为,合同诈骗犯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以无代价或小诱饵占有合同所涉及的对方全部或主要财物,结合“没有履行合同或合同主要阶段的意图”来印证和认定。主观见之于客观,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反证其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主要应考虑的客观方面有:行为人是否用假名义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否用假担保来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有履约行为、是否违约后补救承责、是否潜逃、是否挥霍财物或用对方财物违法犯罪等。
金晓慧认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合同诈骗案件情况复杂多样,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也表现各异,具体来说,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有预谋地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一个步骤,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此类是合同诈骗罪的常态。二是产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从具有履行意思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三是产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情况属于行为人利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差欺骗对方,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目的。基于此,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立足案件整个过程,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例如,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签订后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仍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相反,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携款潜逃或者肆意挥霍,抽逃、转移资金等,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详见《人民检察》2016年第20期)
(原标题: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本文来源:最高检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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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买家无购房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算违约吗?
我在深圳买套房子,和买家在中介签了居间合同,当时买家给了10万定金,其中1万由中介监管,剩下9万直接给我。按约定买家5月10号前要交首期款做资金监管的,但是买家是非深户,只能有一套房,他需要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才有购房资格。现在由于买他房子的人违约了,导致他没有购房资格来买我的房子了。买家说这种情况不是他的过错,不算违约,要我...
我在深圳买套房子,和买家在中介签了居间合同,当时买家给了10万定金,其中1万由中介监管,剩下9万直接给我。按约定买家5月10号前要交首期款做资金监管的,但是买家是非深户,只能有一套房,他需要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才有购房资格。现在由于买他房子的人违约了,导致他没有购房资格来买我的房子了。买家说这种情况不是他的过错,不算违约,要我退还5万定金,另外5万给我算赔偿,我不同意。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算是买家违约吗?(PS:合同没有对购房资格的情况做说明;合同上当时额外增加备注说明如果某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20万违约金)由于买家的原因,对我造成了一些损失(现在房价下跌,我重新卖房有不少损失;取消了原租约,少了几个月租金;),因此请问下我的以下诉求是否合理:1、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10万定金;(主要诉求)2、保留要求赔偿20万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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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方违约,可以在合同期限到后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1、因为买方违约,你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定金;2、你同样有权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没收定金
你好,是对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没收定金。
买家属于违约,应该没收定金。如需帮忙可与我联系。
可以办理的哦,案件有点复杂
可以主张,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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