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12.27号收到请回答 英文厂里答合同的通知,因通知2015.12.18号签劳动合同,但收到请回答 英文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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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劳务员考试题库及答案解读.doc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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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实务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 2、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的8% 。
3、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8、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
9、抢救中毒、窒息伤员时,如果伤员心脏停止,应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压,同时做人工呼吸。
12、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只有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
1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15、农民工合法权益可以界定为经济型权益、社会性权益和政治性权益。
17、施工中工人必须消耗的时间是指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为完成一定产品所消耗的时间。它是制定定额的主要依据。
18、《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3、劳动合同审查,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26、劳务人员在路边或公路上工作,应穿戴反光带或反光衣,令驾车者容易看见。
27、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立即上报总包相关人员,不允许继续施工,更不允许隐瞒不报。
28、技术交底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交底和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31、劳务人员工资可以采取固定劳务报酬 含管理费 的方式计算。
34、通过实名制管理卡的金融功能的使用,可以简化企业工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发函要求继续上班,仍属违法解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2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晓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晓华、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季晓华于2002年5月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江苏业务部南通课业务主任。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3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2013年7月1日,扬伦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称因厦门厂已于2012年转产至苏州投厂,因此原上海公司名称“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亦需一并变更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为扬伦公司,所有人员原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到职日等同于在扬伦公司到职日,为帮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移转等事宜,即日起将陆续展开分批移转作业,请同仁配合管理课李霞主任进行。2013年9月10日,扬伦公司发布一份2013年10月人事异动公告,公告称因经营发展需要,决定裁撤南通区驻区业务并聚焦加强苏南区业务布局,将季晓华由南通课业务主任异动为苏锡常课业务主任,异动生效日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作的人事调动,季晓华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协商,双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及其他未结款项。同日,季晓华签署一份回执,回执载明已收到扬伦公司2013年10月人事异动公告,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公司安排,扬伦公司已于2013年9月16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2月21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3)第607号决定书,对季晓华诉扬伦(上海)公司、前锦(上海)公司赔偿金、加班工资纠纷一案终结审理。2014年2月24日,季晓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前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52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金86407.75元、未休年假工资21669元、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21669元,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147420元,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0元,补交社会福利保险,立即办理所有退工手续。
另查明,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南通)”,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09年12月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13年7月,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季晓华的用工单位由“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变更为扬伦公司。季晓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6484.02元、6465.22元、6108.75元、15131.07元、6407.27元、4300元、4400元、6690.96元、3300元、3100元、4000元。
原审中,季晓华提供公司会议议程,用以证明节假日去上海开会,存在加班事实。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季晓华与哪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季晓华2002年5月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7月1日,扬伦公司发布更名公告,在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至扬伦公司,季晓华的工作岗位、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扬伦公司作为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有关联的承受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2008年1月1日季晓华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看,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与季晓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而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此后均无变化。因此,季晓华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以此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未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
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原因为季晓华无法服从公司的人事调动。虽然扬伦公司此前发布人事异动公告,要将季晓华从“南通课”异动至“苏锡常课”,但该调整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扬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季晓华支付赔偿金。季晓华2002年5月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为十一年以上不满十一年零六个月。对季晓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按有证据证实的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确定为6035.21元[(6484.02+6465.22+6108.75+15131.07+6407.27+4300+4400+6690.96+3300+3100+4000)&11]。故赔偿金数额为元(6035.21&11.5&2)。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根据上述规定,未签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适用,且即便此前未订立书面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季晓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季晓华仅提供会议议程,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从季晓华的工作性质、岗位来看,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对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季晓华无证据证明存在该解释规定的情形,故对季晓华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季晓华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主张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交社会福利保险。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办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季晓华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晓华赔偿金元;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季晓华办理退工手续;三、驳回季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扬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前锦公司发放、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不需要加班、工作时间宽松、不需要考勤、不需要监督,符合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该劳务派遣未规避法律,合法有效,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季晓华不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双方曾协商过经济补偿问题,但协商未果,其公司并未向季晓华出具正式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季晓华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无其公司的公章,不能作为认定其公司解除与季晓华劳动合同的依据;季晓华离开工作岗位后,未与其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其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曾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但季晓华置之不理,故季晓华系自动离职,原审认定经济赔偿金,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季晓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前锦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中,扬伦公司陈述,其公司确与季晓华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的程序未走完,季晓华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交给其公司。
再查明,季晓华的工资报酬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汇入季晓华银行卡上。自2011年10月起,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均向季晓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工资、报销款等。季晓华所收取的工资条、奖金条,均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名义出具。
还查明,2013年9月26日,季晓华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后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关于季晓华用人单位的认定问题,季晓华2002年5月27日即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又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均无变化,相关人事调动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决定,工资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发放,只是从2011年10月起,方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共同汇入季晓华个人账户。至于扬伦公司上诉所称季晓华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灵活宽松等,均不能得出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原审据此认定季晓华未与前锦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继承单位扬伦公司系季晓华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扬伦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扬伦公司已向季晓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季晓华未将相关回执交给其公司。季晓华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再向扬伦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据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3年9月16日解除。至于此后扬伦公司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不能得出双方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季晓华系自动离职的结论。因扬伦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原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认定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应支付季晓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扬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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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401(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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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8,男性,今年10月4号入职压花,我进来的时候老板没叫我签合同,老板说要压一个月的工资,11月20号发工资,到11月20号那天老板确说劳动局规定要签合同才能发工资,可是我刚刚出来,身上又没钱,没办法才签的合同,但是合同是11月20签的,老板叫我写的是2号的,可我现在不想在哪里做啦!那合同有效么!我还能拿到属于我的工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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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你按正常流程离职就行,你可以拿到属于你的工资。正常离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离职时需要提前3天,转正后的离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如果你做到了,到时你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一次付清工资。但你要想法留下足够的证据。如果你离职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需要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相关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让劳动监察帮忙催下。
现在老板不让我做啦!但是她现在不结工资给我,她却叫我下个月去结工资,那我是不是应该去劳动局去叫让劳动局帮忙给我拿属于我的工资呢!
该怎么处理我上面都说得清楚了,你仔细看下。你到离职通知到劳动局去,让他们当你面给老板电话。
今天我把辞职通知书给她,她不签,她居然叫我去劳动局问一下能不能离职,如果离职啦,必须要扣违约金,我写的日期是号离职,她现在叫我不用去上班啦,叫我下个月在去,那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啊!麻烦您告诉我,谢谢您
你按正常流程离职,手上如果有证据的话,到时间就可以离职了,单位要赔偿的话,你让他们走法律流程好了。
现在老板说要扣违约金,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可以自己打印,劳动局没有。
给一份你参考。
弄两份,让用人单位签字给你一份。离职通知书辞职通知书样本我是***,于日入职本公司,**岗位。因***原因,我将于***时间离职。特此向单位提前3天/30天书面通知,并希望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准备。非常感谢!***签字,时间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已收到本通知书一份。单位接收人签字: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自己打印?还是劳动局有?麻烦您告诉我,如果您知道您能不能发一个业面给我,谢谢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离职时需要提前3天,转正后的离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如果你做到了,到时你就可以离职,并在办结后3天内支付工资,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注意如下事项:
1)应当注意您的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您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电子的“签收”证据也是可以的,不过效力要低一些,如: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
还有个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你将离职申请一式三份,交一份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备案,到时间后如果单位为难你,说你没申请或不批准之类,你可求助于劳动部门。
2、如果单位不放或不给工资,你可拿相关法律法规同公司HR相关部门及你的上级领导理论,如果还不行,你可到期通知单位后(电子邮件、短信、EMS-要注明是离职通知、电话-要录音)直接离职,并要求单位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结清工资。如果单位以此为依据扣发或拖欠你的工资,你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他们会出面协助你处理。
注意收集和携带相关的离职证据,比如书面的离职签收单、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如果投诉无用,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最好的方式还是跟单位协商一下,单位不放可能也有其客观的原因,比如你工作优秀、人难找、人难培养之类,你也想想办法、出主意,争取协助他们尽快招到合适的人。当然这个是情理上的处理方式了。
3、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可是我签的合同是到明年4月底,假如我提出申请辞工,老板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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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法规我的劳动合同是在12月31号到期,但是在11月27号与派遣公司签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答应了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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