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审批中心骨灰塔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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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4年,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的各项部署要求,认真执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紧紧围绕国务院提出的工作要点,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加强政府网站等平台建设,强化督查和考核,进一步提高了公开实效,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以“五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为重点,扎实推进主动公开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9号),对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等“五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工作逐条逐项细化,具体分解成19项工作任务,明确了22个牵头部门,确定了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全年公开政府信息926252条,较上年增长86%,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305795条,各市620457条;公开规范性文件10560件,较上年增长63%,其中省政府及办公厅111件(见附表1),省政府各部门1596件(见附表2),各市8853件(见附表3)。  1.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省政府先后三次取消、下放行政职权783项,14个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相关行政职权1423项,省、市政府第一时间通过网站、报纸等载体公开了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目录。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省政府网站设立行政权力专栏,公布了省政府各部门保留的496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加强行政审批监察信息公开,利用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对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网络监控,全年共监察审批业务80.4万笔。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2423条。  2.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本级2014年政府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2013年财政决算、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决算汇总信息等全部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省直120个部门公开了2014年预算,123个部门公开了2013年决算。已公开预决算信息的省直部门支出预决算已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省直118个部门公开了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123个省直部门公开了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各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不仅对支出项目增减变化以及原因做出说明,还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各市均公开了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3.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全省共公开征地、土地流转、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业权出让信息13867条,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6685条,保障性住房信息7696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34728条,政府采购信息37510条。省国土资源厅集中公开了全省2012年以来的征地批复、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土地分类汇总表等征地信息,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征地信息网上查询,公开征地信息5943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公开了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具体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公开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房地产评估机构情况等信息。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统一公开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设立“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报告备案”、“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8个专栏发布相关信息。  4.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组织发布招生录取政策、基础教育收费,招生计划和录取等信息1135条。省卫生计生委以医疗服务收费为重点,组织公开卫生计生专项工作方案、规划统计信息、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妇幼健康、药品器械管理等信息38798条,与辽宁广播电视台共建公益互动服务类栏目《民生面对面》(卫生计生版),播出46期。省民政厅大力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布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10653条。省科技厅公开了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清单。  5.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省环保厅实时发布14个市和77个国控点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公开了95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110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全省环保部门共公开环保信息32493条。省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144条,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18条,全文公布较大事故调查报告8件,省、市全年发布各类安全生产信息8001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12期,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农产品监管和打击食品犯罪的工作情况、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举办在线访谈4次,全省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2725条。省发展改革委公开企业及社会组织失信记录840条。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答复公开申请  2014年,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和流程,依法依规答复公众申请4588件,较上年增长13%。其中省政府办公厅130件,省政府其他部门777件(见附表4),各市3681件(见附表5)。各级政府及部门共解答政府信息方面的电话咨询30万余次。  1.申请渠道进一步拓宽。全年通过网络提交申请1620件,占申请总数的35%;当面申请1493件,占33%;信函申请1186件,占26%;传真申请289件,占6%。  2.答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年办理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告知其获取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1176件,占申请总数的26%;提供信息的1979件,占申请总数的43%;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同意公开的113件,占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912件,占20%;信息不存在的196件,占4%;作出更改补充的的81件,占2%;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的131件,占3%。在申请内容方面,征地拆迁信息申请列第一位,约占37%;其次是社会保障信息,占12%;再次是劳动就业、机构编制和信访信息,分别占5%。  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均没有收取费用。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办理。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00件全部依法办结,其中各市79件,省直部门21件,维持65件,纠错10件,驳回、终止等其他情形25件。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43件全部依法办结,其中各市29件,省直部门14件,维持29件,纠错5件,驳回、撤诉等其他情形9件。  (三)做好政策征求意见和文件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积极推进重大决策出台前征求意见工作。对涉及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政策,加大出台前征求意见力度,抓好事前公开。通过省政府网站、辽宁日报、辽宁电视台等媒介,对出租汽车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学生减负、农村土地流转、公墓管理、重点民生实事等19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群众积极回应,其中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收到意见建议537条。各市共对1463件拟出台文件征求了意见。  2.认真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重点加大对涉及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规章的解读力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载体,在公开文件的同时发布评论文章、专家访谈、背景和案例等解读信息。省政府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等21件文件发布同时进行了权威解读。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等及时进行了解读。全年各市共解读政策信息5069件。  3.畅通联系群众渠道,加大回应社会关切力度。以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为载体,及时发现社会关切,回应公众提出问题,加大民意诉求征集和反馈力度,建立全天候、广覆盖的民意诉求渠道。李希省长等省政府领对民心网、人民网、省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多次作出批示,有效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民心网受理群众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20.9万件,增长19%;办理反馈率96%,提高9%;群众满意率达到93.9%,提高1.3%。人民网对地方版块省长留言办理工作7次进行了报道。各级政府及部门注意跟踪网络热点,及时回应。如大连市政府网站组织“在线访谈”132期。阜新市政府网站“网络问政”栏目答复问题1629个。  (四)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构建多维度发布体系  一是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开发建设省政府网站综合检索平台,可对全国600余家网站进行信息检索,在国内省级政府网站率先实现“垂直搜索”,极大方便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全年发布政府信息71万余条。二是积极发挥新媒体作用。开发建设了省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辽宁政务”,开通了省政府政务微博、微信“辽宁发布”,实现了政府服务从“网上”到“掌上”的延伸。三是增加新闻发布会召开频次。省、市政府围绕社会关注,共组织593场新闻发布会,同比增加138%。省政府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事项公开、食品安全宣传与通报、出台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23场(见附表6),省政府各部门80场;各市政府490场(见附表7)。四是加强查阅场所建设。全省共依托档案馆、图书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13077处,接待公众查阅30万余人次,为公众提供文件8万余件。其中省档案馆全年接待公众查阅208人次,提供纸质文件253份,省图书馆全年阅览政府信息读者3000余人次。五是丰富政府公报发布内容,拓宽发行范围。省政府公报将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发布范围,全年免费投放基层80万册。各市政府共发行公报96982册(见附表8)。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李希省长多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让政府工作人员习惯在透明的环境下、在“众目睽睽之下”工作。李希省长在“5?15政务公开日”发表了《深化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的署名文章,对“五个重要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周忠轩、省政府秘书长周立元多次做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将公开工作列为省政府督查工作重点。  2.开展“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推动公开工作走进基层。开展了“以五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为重点,全面推进阳光政府建设”为主题的全省第八届“5?15政务公开日”活动。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在本地区党报发表了署名文章,围绕落实国办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做出全面部署。活动期间,以政府信息下基层为重点,深入社区、乡镇、学校、企业,开展信息公开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现场办公等活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发放宣传手册100万余份,解答公众咨询8万余件,解决企业和群众实际困难5600余个。  3.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针对国务院部署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省政府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省政府20个重点部门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前,省政府秘书长周立元亲自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明确了督查程序、方式、标准和重点内容。督查结束后,形成了督查调研报告,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有力推动了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4.完善考评体系,开展绩效评估。2014年省政府首次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同时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建立了三级综合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平时考评、年终总评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了3次集中考评,在网上晒出《自评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价,有效推动了相关工作的落实,提升了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  5.结合“五大系统”建设,同步部署推进。“五大系统”(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绩效管理、电子监察和民意诉求反馈系统)是我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的五项系统工程。在推进“五大系统”建设工作中,坚持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导向,强力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围绕着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目前,全省设立市县乡三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117个,已有85%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公开办理。  三、存在问题及2015年工作安排  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办要求和人民期盼相比,还存在不足:一是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有待加强,管理机制需进一步理顺,个别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依申请公开需进一步规范,对不按程序申请、重复申请和向领导个人申请等问题缺少解决对策;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工作还需加强,个别地区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征求意见、出台后解读方面存在不足,回应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015年,我省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  二是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突出抓好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体系、内容保障体系、运行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政府网站传播和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考核考评。围绕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是加强交流培训。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强化业务指导,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  附件:1.省政府网站公开2014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情况;     2.省(中)直部门2014年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情况;     3.各市政府2014年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情况;     4.省(中)直部门2014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5.各市政府2014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6.省政府2014年新闻发布会情况;     7.各市政府2014年新闻发布会情况;     8.各市政府公报2014年发行情况。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日&&&  表1 省政府网站公开2014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情况
  表2 省(中)直部门2014年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情况(单位:件)
  表3 各市政府2014年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情况(单位:件)
  表4 省(中)直部门2014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单位:件)
  表5 各市政府2014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单位:件)
  表6 省政府2014年新闻发布会情况
《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3年度辽宁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新闻发布会
2013年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2014年锦州世博园全面开园新闻发布会
丹东桃花节新闻发布会
丹东观鸟节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事项公开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征兵工作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第二届食品安全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辽宁万名民营企业家“我诚信&我光彩”集体倡议活动新闻发布会
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新闻发布会
“辽宁好人”推选活动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实名曝光十大非法行医案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实名通报抽检不合格游泳场所新闻发布会
京哈高速公路沈铁段改扩建工程交通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支持辽宁省外贸稳定增长措施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通报公共卫生十个典型案例
“活力澳门推广周q辽宁沈阳”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国有林场转型改革新闻发布会
辽宁省交通系统“十一”黄金周运输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CBA联赛辽宁赛区落户本溪新闻发布会
辽宁海事局助推海运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
&  表7 各市政府2014年新闻发布会情况(单位:场)
  表8 各市政府公报2014年发行情况(单位:册)9805:《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 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七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场所必须备有黑纱、白花、花圈等殡葬用品,为殡仪活动提供方便。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禁止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纸钱。
第二十二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作道场的,必须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省民政部门负责检测、认定。
严禁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制造、销售殡葬用品作出限制性规定。
严禁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制造、销售棺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土葬改革地区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
(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
(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
(四)在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以外作道场的。
第二十九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设立殡仪服务单位或擅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擅自审批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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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信息来源:【字体: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下述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批项目已签发,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辐射工作,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种类和范围
沈阳皇姑优上口腔门诊部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50号
辽环辐证[02667]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沈阳黎明国际动力工业公司
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5号
辽环辐证[02679]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辽宁忠相铝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
辽环辐证[02681]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鞍山市腾鳌带钢厂
鞍山海城市腾鳌镇福安街
辽环辐证[00138]
使用Ⅳ类放射源
许可证延续审批
沈阳中心血站
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3号
辽环辐证[00183]
使用Ⅱ类放射源
许可证延续审批
奥镁(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61号
辽环辐证[02686]
使用Ⅲ类放射源
许可证延续审批
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33号
辽环辐证[02684]
使用Ⅱ类放射源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
辽环辐证[00060]
使用Ⅱ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增项审批
丹东通广射线仪器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通春街61号
辽环辐证[02479]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延续审批
丹东北洋检测仪器厂
元宝区八道街549号
辽环辐证[02478]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延续审批
辽宁格瑞科技有限公司
兴城市温泉东路温泉豪苑5-4#
辽环辐证[02687]
销售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Ⅱ、Ⅲ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抚顺矿业集团总医院
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24号
辽环辐证[00132]
使用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延续审批
锦州钛业有限公司
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辽环辐证[00203]
使用Ⅳ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延续审批
大连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南山街100号
辽环辐证[02691]
使用Ⅳ类放射源
许可证审批
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松路299号
辽环辐证[02473]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许可证增项
辽宁省换热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辽环辐证[02690]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抚顺市第四医院
抚顺市顺城区沈抚北路75号
辽环辐证[00050]
使用Ⅲ类放射源;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含收贮)放射性同位素
许可证法人变更审批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红村街
辽环辐证[00312]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法人变更审批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辽河三角洲高新技术工业园
辽环辐证[00099]
使用Ⅱ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审批
丹东吉时宇仪器有限公司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2号楼三层东侧厅间
辽环辐证[02696]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丹东龙翔射线仪器有限公司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2号楼三层西侧厅间
辽环辐证[02695]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丹东深博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2号楼三层东侧半层
辽环辐证[02694]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丹东集源电子有限公司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2号楼三层西侧半层
辽环辐证[0269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丹东锋杰电气有限公司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文庆路70-32号
辽环辐证[02693]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96号
辽环辐证[02697]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审批
建平县红山医院
朝阳市建平县工农街69-5
辽环辐证[02698]
使用Ⅲ类放射源
许可证审批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段9号
辽环辐证[0263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许可证审批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五号街4号
辽环辐证[02699]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新办审批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
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
辽环辐证[00136]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许可证延续审批
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路272号
辽环辐证[00155]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许可证延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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