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方不允许被添加好友的允许使用手机后拿走是行为??

律师解读服务员拿走客户丢在饭店里手机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自认为秘密的手段去把他人占有下的东西偷过来。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
二、详说行为性质
  所谓侵占简单说就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吞,手机遗忘在饭店的时候,饭店对你的遗忘物是处于合法占有状态的,而饭店的占有具体是通过店员的占有实现,并不是饭店本身占有,而占有该手机的店员如果是拒绝返还的话,构成的是侵占。如果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店员就涉嫌侵占罪。
  所谓他人占有,自然就是指不是盗窃者本人占有,店员的占有是对遗忘物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无权占有合法占有,不管按照哪一种分类店员都占有着手机,单从这一点就不能认定属于盗窃。
  我举个例子让你对比一下,假设你丢手机的其他条件都不变,而在饭店里还有一个顾客,你手机是他拿的,这个时候他是侵占还是盗窃呢。这个时候就应当认定为盗窃了,因为你丢手机是在饭店丢的,因而是饭店取得了手机的占有,而顾客拿走了手机,就是将他人占有下的物品用自以为秘密的手段转为自己占有,如果他拿走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符合盗窃的特征了。
我说店员侵占的前提是确实就是他拿你手机并且你要他还被他拒绝,如果他知道后马上还你,也不算侵占的。至于侵占罪和盗窃罪,还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是犯罪。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如果有人捡到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又不肯归还,那么捡拾者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最高可判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索要报酬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失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过大,就会变成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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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被害人求救抢走手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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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日晚,被告人尚某酒后行至某巷道时,遇见女青年王某,即从身后拉住王某的胳膊要求其一块到宾馆开房。王某为求脱身,表面答应尚某的要求,尚某松手后,王某欲从包内掏手机求救时,被尚某发现,尚某强行将王某包内的手机抢走,并将王某带至某宾馆。在该宾馆,因王某要服务员给老板打电话引起尚某的怀疑,尚某拉王某离开时王某大喊:“抢劫”,尚某见状将王某推倒在地逃走,回家后将所抢手机自己使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69.7元。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观点分歧]对于尚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尚某将王某手机抢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尚某抢走手机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求救,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应以强奸罪(未遂)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尚某抢走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尚某强行将王某手机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尚某的行为属强奸罪(未遂)和抢劫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宜定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知尚某准备犯罪,已有防备,不属乘人不备;在夜深人静的巷道,尚某抢走手机,不是公然夺取。再则,抢夺一般表现为抢走他人财物后,随即逃跑,而本案中,尚某抢走手机后,不是逃跑,而是继续实施犯罪。故尚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夺罪。& 其次,尚某强行将王某带至宾馆,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尚某酒后行至某巷道时,遇见女青年王某,即从身后拉住王某的胳膊要求其一块到宾馆开房住宿,后因到宾馆后王某呼救而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 最后,尚某抢走王某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劫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在深夜无人的巷道内,尚某强行抢走手机的言行足以使王某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不敢反抗,即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后尚某将抢来的手机据为己有,并长期使用,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若尚某事后将手机扔掉,而非长期使用,则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综上,对尚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尚某的行为属强奸罪(未遂)和抢劫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王某求救而未得逞,属未遂犯;而抢劫则是既遂犯,显然抢劫比强奸未遂处刑重,故应以抢劫罪追究尚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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