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贫困户脱贫项目,现在没有住房已经脱贫了,能申请易地搬迁的国家财政的最高享受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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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罗小韦:今年号搬过来的,整寨搬迁。贵州省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罗小韦:今年号搬过来的,整寨搬迁。2015年北歧河村有186和贫困户,706名贫困村民,李浩打算靠村里的肉牛养殖和大棚产业带领贫困户2016年内全部脱贫..
贵州省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罗小韦:今年号搬过来的,整寨搬迁。贵州省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罗小韦:今年号搬过来的,整寨搬迁。2015年北歧河村有186和贫困户,706名贫困村民,李浩打算靠村里的肉牛养殖和大棚产业带领贫困户2016年内全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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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替换#)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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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6960
文件编号:
统一登记号:FHDR—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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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公开责任部门:
FHDR&2016&01003
凤政办发〔2016〕10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于2016年7月18日经凤凰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22日
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凤凰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成立&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办),指挥部和县联席办设县发改局,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和召集人,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旅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人民银行凤凰县支行、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凤凰县铭城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城公司)、凤凰县易地搬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施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铭城公司为县级融资主体、实施公司为项目实施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稳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并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及监督考核,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做到搬迁一批,脱贫一批。
第二章& 搬迁对象范围与确认程序
第七条& 搬迁对象范围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指的是工程治理难度大、效益差、安全隐患较大,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必须整体搬迁的;其它可通过工程措施治理的隐患点,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户,也可以申请搬迁。
二、饮水困难的村寨。指的是当地无稳定饮用水源,管网铺设投入成本大,连续干旱5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需要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
三、少田少土的村寨。指的是人均耕地不足0.7亩,不具备生产发展条件的村寨,鼓励整村整寨整体搬迁。
四、基础设施条件差的村寨。指的是居住在深山,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空心化严重、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大的贫困村寨,鼓励整村整寨整体搬迁。
五、旅游产业规划村寨。指的是整体已纳入县旅游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乡村旅游景区(点),影响旅游发展,确需整体搬迁的村寨。
六、生态搬迁。指的是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国家地质公园等区域内,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户。
七、其他建档立卡户。指的是居住条件差、危房或者无房户、有意愿搬迁的建档立卡户,通过在凤凰县境内购买正规商品房或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
第八条& 搬迁对象确认程序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等各种阵地,及时发布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动态信息,动员各级干部深入村组和农户,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发放申请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个别讲解等形式,对易地搬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消除搬迁群众的思想顾虑,使搬迁政策家喻户晓。
二、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
(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三、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材料,应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现场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活动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后报县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对真实性负责。
五、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扶贫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六、签订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逐一与贫困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搬迁对象户主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预计搬迁时间。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搬迁安置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七)搬迁户相关义务及资金自筹金额。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办、县联席办、项目实施公司等单位,应建立搬迁对象搬迁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档;对搬迁对象搬迁前的基础信息、搬迁后的就业及扶持信息进行管理,对搬迁对象的发展、脱贫过程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搬迁对象搬迁信息、帮扶信息、脱贫信息有据可查。
第三章& 安置方式、住房建设标准、建房补助标准
第十条& 统筹考虑我县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传统村落保护及乡村旅游景点开发、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政府不重复补贴。
一、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农业产业、乡村旅游业发展安置。
(二)分散安置:只能是搬迁对象范围内的建档立卡户,采取分散自购(统购)商品房安置或者进入集镇集中安置区安置。
二、集中安置区规模
城镇集中安置每个安置点不少于50户,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每个安置点不少于10户。
三、建设模式
(一)统规统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均由县政府组织项目实施公司,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二)商品房安置。根据搬迁户意愿,在本县境内自主购买或者由政府统购正规商品房进行安置,严禁购买小产权房。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标准
一、按照&保基本、促脱贫&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享受政府建房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同步搬迁的随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二、集镇上楼安置的建档立卡户,人均住房面积按照20平方米标准建设,同时在一层配套建设人均不超过5平方米的商铺;集镇上楼安置的随迁户,住房面积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不配套建设商铺;行政村内&一户一宅&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30平方米标准执行;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没有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以保障房、敬老院等方式进行就近安置;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1人户,允许其在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区内选择安置方式,但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集镇及本村内集中安置的,住房必须按照省住建厅《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导引(试行)》的相关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户补助标准(以国家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登记人口计)。
(一)申请行政村内和集镇集中安置的。集中安置点实行统规统建,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0.2万元/人,其余建房资金由政府兜底。
(二)申请县境内购买正规商品房安置的,购房补助标准为3.5万元/人。
二、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随迁户补助标准(以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人口数计)。
(一)申请中心城镇或者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的。
(二)统规统建上楼安置的,在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之内,搬迁户自筹 2.5万元/人,差额资金为政府兜底,超出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的面积按造价由随迁户自行承担。
1、统建&一户一宅&安置的,住房建设按人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差额资金由搬迁户自筹。
2、搬迁对象是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其建房所需资金按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3、上述两项补助可以同时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但不能超过同等人口建档立卡户补助标准。
三、旧房拆除及原宅基地退出。
(一)按照搬迁协议,搬迁对象在搬迁入住新居之前,需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旧房拆除及原宅基地退出协议,自愿将旧房及宅基地统一交归村集体所有;搬迁农户对旧房可自行拆除,亦可交归村集体统一处置,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房屋及危房等,必须及时拆除;传统村落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不能拆除的,旧房及宅基地交归村集体,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二)政府对旧房拆除及原宅基地退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0.01万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附属房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兑现方式
一、统规统建安置的搬迁户。住房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竣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搬迁户需一次性交清自筹资金,以现房实物的形式兑现。
二、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县房产局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证等资料,由搬迁对象所在乡镇、村协助项目实施公司,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兑现购房补助款。
三、旧房拆除及宅基地退出奖励。搬迁户与村民委员会签署旧房拆除及原宅基地退出协议,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公司测量面积、验收确认后,按测量验收面积申请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兑付。
第十四条& 安置房相关权证办理按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安置区选址及建设用地征拆
第十五条& 安置区选址。必须是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平衡,符合生态建设和避险要求,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集中安置区应综合考虑用地功能与空间布局,预留脱贫后搬迁户发展空间。
第十六条& 安置区建设用地报批。安置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凤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对于行政村内安置的,所涉及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对于集镇集中安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应保尽保,年底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根据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6〕9号文件&对已经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确需尽快开工建设的,可考虑比照灾后重建政策,允许先行用地。但是,相关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征拆。建设用地征拆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并指导各责任乡镇完成安置区建设用地征拆工作;县项目实施公司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区建设用地征拆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安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年度计划的确定程序为: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商县扶贫办,提出下年度搬迁规模,并向指挥部(县联席办)提出安排申请;
二、指挥部(联席办),根据搬迁群众积极性、项目推进难易程度、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安置用地计划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年度搬迁计划;
三、经指挥部(联席办)批准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和县扶贫办向上级发改委和扶贫开发办申报年度搬迁计划。年度计划包括: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目标、资金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
第十九条& 县项目实施公司根据确定的年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按程序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并报省、州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会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县项目实施公司,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单位,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安置规模及安置人员名单,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安置区平面布局、住房户型及实施效果图,与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情况,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保障措施,项目批复文件、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搬迁户原住宅及周边环境照片等附件。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省联席办把关、州联席办审核、县联席办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州发改委备案。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由项目实施公司对项目招投标代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设计。项目实施公司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依步骤完成初步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其中,初步设计由县住建局审核并批复;施工图设计由州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核并批复;工程概预算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或者聘请第三方审核并批复;经审核后报指挥部(联席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变更与调整。项目计划、施工设计、工程概预算等一经审定,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因特殊原因,设计和工程概预算确需重大变更的,经指挥部(联席办)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报省、州发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工建设。项目实施公司应严格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县联席办、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全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公示制度。县项目实施公司应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搬迁农户名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项目建设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项目所在乡镇、村及搬迁对象的积极性,让乡镇、村及搬迁对象有效参与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进度与档案。项目实施公司在每月5日前,向县联席办报告上月工程开工情况、投资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的影像、图片、图纸、文件和各种文字、表格等资料;建立工程月报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单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交付安置房,并协助乡镇搞好安置房分配工作。
第二阶段:项目综合验收。年度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扶措施落实后,由指挥部(联席办)提交申请综合验收报告,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程序
一、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业主单位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查验并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合格的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验收意见,15个工作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住建局提供相关资料并领取备案证。
二、项目综合验收程序:指挥部(联席办)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综合验收报告;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对各安置区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做出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情况上报省、州联席办。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综合验收依据。
一、省州发改委、扶贫办下达的搬迁任务及投资计划;
二、县发改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州、县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四、县财政局《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验收条件
一、按照下达的搬迁任务、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二、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三、编制了竣工决算,并提交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或县审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四、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搬迁户安置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单项工程变更情况,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后扶政策落实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等。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金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二、征地拆迁费用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
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经费严禁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中列支;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搬迁户自筹资金,应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购房补助。
第三十六条& 资金监管
一、由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渠道不一致,县项目实施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二、县项目实施公司必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资金、搬迁户自筹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封闭运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三、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实施公司向县指挥部(联席办)、财政、发改、扶贫等单位及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四、检查制度。财政、发改、扶贫办、纪检监察、审计、省国开行、县农发行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报账
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经费、工程进度款、设备采购款等支付及竣工结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6〕1号)及《凤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 后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组织搬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房分配工作,并协助县项目实施公司收取搬迁户自筹资金,组织好搬迁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脱贫帮扶。由县联席办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整合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已搬迁贫困人口生产生活项目及帮扶措施落实到人到户,使搬迁户在稳得住的前提下尽快脱贫。
第四十条& 脱贫标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对已搬迁的贫困人口进行核对,并对搬迁后其生产生活项目的收入状况进行核算,将已达到脱贫收入标准的对象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具体确认,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内做好脱贫标识。
第四十一条& 整治修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原宅基地收回、原有房屋拆除、迁出区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指挥部(联席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应限期整改到位,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三条& 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与精准脱贫&十项工程&绩效考核体系,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估。
第四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项目竣工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搬迁对象名册、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情况,必须向搬迁群众公开公示,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成为&阳光工程&。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6〕6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凤政办函〔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 县人民检察院。
&&&&&&& 县工商联。&&&&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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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答
  1、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  2、问:搬迁对象的确认有什么程序?&  答:根据省扶贫办颁布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发[2016]1号),搬迁对象的确认,首先要将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的名称向社会公告,经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问:在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同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内的其他群众能否一起搬迁? &  答: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在充分尊重这些农户意愿的基础上,这些农户可以一起搬迁。对此,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扶持上,无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是其他农户,国家政策一视同仁,但在安置房的建设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其他农户要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4、问:搬迁安置方式和安置模式有哪些? &  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5、问: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建设内容包括搬迁户安置住房,水、电、路、气、网等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6、问:建设费用归谁出?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建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设由中央投资、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和农户自筹三部分组成,其中,中央投资为人均7000元,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00元,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交。中央投资不需要偿还,地方政府统筹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公司偿还,不需要搬迁户偿还。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  7、问: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是多少?&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面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8、问: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按人均25平米建设面积不够用,能否扩大?&  答: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9、问:补助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统规统建房屋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分散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统规自建房屋。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并结合搬迁安置规划后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10、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原有住房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答: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收回复垦。&  11、问:住房建设是否有统一设计?&  答:所有住房原则上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12、问:搬迁安置房的产权如何界定,搬迁后农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有何变化?&  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理安置房产权相关问题。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13、问:搬迁农户的生计问题怎么解决?&  答: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在2020年前实现稳定脱贫。国家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与搬迁工作同步推进。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也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应因地制宜、千方百计制定各种扶持办法,如“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就业培训+公益岗位”、“资产收益+物业经济”等,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14、问:搬迁贫困户是否有搬到县城的可能?&  答: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规划而定。在条件允许,有就业渠道的地方,可在县城安置部分搬迁贫困户。&  15、问: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受处罚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答:可以享受。&  16、问:列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的无房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答:可以。虽然无房户在村内无宅基地无房屋,但依法可申请宅基地建房,可视同为符合条件的扶贫搬迁户。(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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