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收到政府财政补贴贴到了政府不给下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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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索取号】AB3-001
【文件编号】沪府发〔2013〕26号
【关键词】禽流感;养殖场;财政补贴
【失效日期】
今年4月以来,本市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并在活禽批发交易市场抽检活禽中检出H7N9禽流感病毒,市政府已下发通告,从4月6日起,全市暂时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暂时停止活禽交易。为维护家禽养殖场(户)经营者利益,保持家禽行业生产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防控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本市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4月以来,本市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并在活禽批发交易市场抽检活禽中检出H7N9禽流感病毒,市政府已下发通告,从4月6日起,全市暂时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暂时停止活禽交易。为维护家禽养殖场(户)经营者利益,保持家禽行业生产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防控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本市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养殖场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平均存栏种禽数,财政按每羽种禽15元的标准补贴给种禽养殖场。
  二、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今年4月6日-4月27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羽0.5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场。
  三、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持有本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养殖场(户)的补贴标准为:存栏蛋鸡给予每羽3元的补贴,存栏肉鸡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肉鸽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鹌鹑给予每羽0.2元的补贴。补贴的家禽数量以今年3月底的统计报表数为准。
  四、对本市范围内的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价收购。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期限内,对本市家禽销售发生困难的养殖场(户),由定点加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取得本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区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地产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保护价收购。肉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9元,淘汰蛋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7元。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各区县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时,可视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各地财政出台措施支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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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财政出台措施支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15时21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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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切实降低H7N9禽流感疫情家禽养殖业的不利影响,各地财政部门出台多项措施,扶持家禽业生产,维护家禽养殖场(户)经营者利益,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财政补贴帮助家禽养殖场(户)渡过难关
    一是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按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平均存栏数种禽数,给予每羽种禽15元的补贴。二是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今年4月6日至4月27日期间孵出的禽苗,给予每羽0.5元的补贴;三是对持有本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养殖场(户)按不同家禽种类给予一次性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共安排财政资金逾3200万元。
    此外,对本市范围内的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价收购。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期限内,对本市家禽销售发生困难的养殖场(户),由定点加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取得本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区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地产肉鸡和淘汰鸡实行保护价收购。
    浙江:保护生产 鼓励收购 降低损失
    一是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以日的存栏种禽数为准,财政按每只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种禽养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孵坊由县(市、区)政府制定补助政策。
    二是鼓励收购、加工压栏家禽。凡日至5月30日期间按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收购价收购、加工活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企业,财政按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期间家禽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初加工、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扶持家禽养殖场,降低损失。对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1万只以上、蛋鸡蛋鸭2000只以上、鹅1000只以上、产蛋鸽3000对以上、鹌鹑5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只肉鸡(鸭)1元、蛋鸡(鸭)2元、鹅2元、产蛋鸽1元、鹌鹑0.2元。同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日,减免家禽检疫费。
    四是对因H7N9禽流感核酸检测阳性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继续按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安徽:“六步走”稳定发展禽业生产
    一是保护种禽生产。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落实。
    二是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今年4月10日至7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今年4月10日至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依法免征增值税,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地方分成部分;各类有关支农资金要向禽业生产倾斜。
    三是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户衔接。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度过难关,减少损失。自今年4月10日至5月10日,禽类加工企业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每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是加强流通管理和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家禽及其产品流通,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
    五是引导生产和消费。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促进禽业恢复发展,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六是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江苏苏州:出台扶持家禽业发展补贴政策
    日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江苏省苏州市及时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在全省首家制定应急保护性措施,正式出台补贴政策,确保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
    《通知》中明确了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全市持有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户),以3月1日至4月15日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给予每羽种禽12元一次性生产维持补贴。对全市持有县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坊(场),从4月8日起至4月30日,根据孵化禽苗数,给予每羽苗禽0.5元一次性生产维持补贴。对县级以上的规模禽类养殖场(户)实行低价销售、压栏待售的成本补贴,以3月31日存栏禽数为计算依据,给予每羽肉禽(鸡、鸭、鹅、鸽)2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每羽鹌鹑0.2元一次性补贴,给予每羽蛋禽(鸡、鸭)3元一次性补贴。各区的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级市的补贴经费各县级市承担。
    山东淄博:给补贴 增收储 减负担 助流通
    一是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日畜牧部门统计存栏数据为准,对父母代种禽场,每只补贴10元。
    二是支持增加活禽养殖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
    三是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
    四是维护家禽及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浙江海宁:三措并举支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出台了《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努力将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是金融支持。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家禽养殖场(户)、家禽龙头企业和种禽、孵化生产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对家禽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户)等家禽业业主即将到期的贷款,应准许办理周转或转期手续;对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二是贴息扶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主体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和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采用小额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对家禽、种禽养殖场户给予贷款扶持。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根据实际贷款时间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贴息补助。
    三是财政补助。对存栏20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达到上市日龄经检疫后出栏的家禽,在规定日期前给予每羽0.5元的补助,免收家禽养殖场(户)、加工企业的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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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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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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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北海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渔牧财〔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我市渔业用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和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单位抽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的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由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补助我市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发放的管理。
  三、油价补助原则
  (一)公开程序。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部和自治区的重要文件按要求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公示制度。
  (二)落实责任。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财政、渔业部门按照农业部、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油补政策、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补助对象。
  四、补助对象和条件
  本实施方案所称补助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捕捞辅助船船舶所有人不得作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拥有的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全国或广西捕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
  (三)拥有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并在补助年度内有正常渔业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控记录;
  (四)拥有的海洋小型渔船按规定配备使用公网移动定位手机,并在补助年度内正常使用(2017年开始执行);
  (五)水产养殖生产者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六)农业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补助资金的核算
  (一)补助资金核算标准按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年度核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助资金额度按以下原则核算:
  1.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但核算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全年补贴标准上限。其中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按照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据实按作业天数核算,作业天数核定办法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达的文件为准;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2.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如有两种作业类型兼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第一种作业类型核算补助资金。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作业方式中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和双船底层单片拖网标准核算补助资金。
  3.60马力(含60马力)以下未安装北斗船位终端的海洋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统一按照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中船长最高档次标准核算补助资金额度,实行年度定额补贴;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机动渔船统一按对应档次渔船补贴标准的50%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统一按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船长最低档次补贴标准的50%核算补助资金额度,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4.经批准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渔船,除正常享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外,同时享受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并按照渔船在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的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控记录据实按天核算补助资金,不设定全年补贴上限。
  5.养殖机动渔船维持按功率和养殖面积核算用油量进行补助,功率实行上限控制。
  6.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在补助年度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更新改造渔船的,按更新改造前、后的船长和功率分档分段核算补助资金;购置渔船在补助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卖出方发放补助资金;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以上证书在补助年度按规定批准延续的,不视为断档。
  7.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8.大、中、小型渔船划分标准按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一)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补助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油补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渔船持证情况,证书年审情况,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违法违规记录,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和小型捕捞机动渔船配备的公网移动定位手机开机、关机、停机情况,并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渔船已灭失、拆解或购置业务不能在年度内办结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所有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填报《20XX年度竹(木)排、筏油价补助申报表》。上述证书复印件应存档备查。
  (二)核查工作完成后,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有效作业天数和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配备的公网移动定位手机开机、关机、停机情况导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价补助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系统打印《渔船作业情况确认表》,并组织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对和签字确认。对《渔船作业情况确认表》中的主要信息要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渔船作业情况统计表》和《补助核算情况表》(以上两表需在系统中反馈)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系统上报渔船油价补助信息。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的核查以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为准。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组织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所有人核对和签字确认,并对《20XX年度竹(木)排、筏油价补助申报表》的主要信息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补助核算情况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四)在2016年内变更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海洋捕捞机动排(筏),应向变更前所属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015年度补助资金,应向变更后所属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016年度补助资金。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本级管辖渔船和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上报渔船油价补助信息进行汇总,并在系统中对渔船拆解、销毁、灭失、新建、购置、违法违规记录情况进行核定。对于渔船作业时间的核定,除各县区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申请自治区复核外,各类数据经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反馈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备案,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七、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报送的渔船油价补助信息,统计全市补助资金额度,提出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下达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制定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完毕。补助资金发放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企业和个人;对个人,应通过“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直接发放,不得由村集体或其他组织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或其他收费在补助资金中直接抵扣。
  八、补助资金的监管
  (一)市、县级财政、海洋与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补助资格审查、补助资金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实施方案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席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和船位监控记录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加强预拨资金和结余资金管理。预拨资金需在补助年度终了后,经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定,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后方可发放。发放工作结束后的结余资金,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清算后,抵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或经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号)规定的其他用途。
  (四)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纠错机制,对因各种情况造成资金发放有误的,多发部分由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回,纳入下一个补助年度统一清算;少发、漏发部分在当年或下一个补助年度内予以调剂解决。对资金发放中有误情况的认定和解决由出错的渔业主管部门依相关法规处理。
  九、监督管理
  (一)补助对象或渔船有下列行为的,扣除当事渔船全年补助资金:
&&&& 1.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 2.暴力抗拒检查的;
&&&&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珠江禁渔期规定作业的;
&&&& 4.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
&&&& 5.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6.将船位监控设备交由他船使用,或者使用他船船位监控设备,骗取船位数据的。
  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桂渔牧发〔2014〕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船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办法( 试行)》(桂渔牧办发〔号)的标准执行扣减。渔船因违法违规被扣除或扣减补助资金情况应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备案。
  (二)为促进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捕捞强度,下列渔船逐步不予补助:
  1.自2015年起,《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为拖网的渔船,其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作业时间不计入正常作业天数,不予补助。
  2.自2017年起,对海洋捕捞机动排(筏),不再予以补助。
  3.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机动渔船,不再予以补助。渔船完工日期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载数据为准。
  (三)市、县(区)级渔业通信指挥中心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按管理权限使用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有效作业天数数据和海洋小型捕捞机动渔船配备的公网移动定位手机开机、关机、停机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四)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海洋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船位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立即向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设备故障。在设备故障排除之前,每日应通过其他通信方式向所属渔业通信指挥中心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报告早、午、晚间船位和进港时间。渔船回港后,应立即将故障设备送指定售后单位进行故障确认。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通信指挥中心或其指定单位船位报告记录和北斗船载终端售后单位提供的设备故障台帐记录,据实核定船位监控设备故障期间的补助天数,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南沙作业渔船最长不得超过7天。设备故障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上传系统。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补助发放情况表》报送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
  十、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油价补贴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由于油价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相关油补措施的工作进度,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快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进我市油补工作。
  对于目前存在手续、材料、记录等不齐全或其它情况难以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审核清楚的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和指导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具体渔船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相关油补政策和文件,组织审核确定和落实相关油补发放工作。
  合浦县的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由合浦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合浦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
  联系单位和电话: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科,3059463;市财政局农业科,303368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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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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