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险参合费多少钱

鞍山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医疗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鞍山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摘要:今日起,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开始,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缴费,社区工作人员到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15日.....
(http://insurance.cngold.org/)11月01日讯,今日起,我市2017年度参保续保缴费开始,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缴费,社区工作人员到市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15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我市市本级预计将有43万余人需要进行续保。
居民参保范围看仔细
此次办理参保对象为新保及续保居民。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鞍山学籍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幼儿;在鞍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乡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家属。市城镇居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已参加职工医保和的(含低保人员和一、二级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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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
本文作者:荆丽梅;孙晓明;崔欣;娄继权;浦良发;张群芳;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2014年0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摘要】:目的:比较分析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人头支付"改革之后,参合对象与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服务利用和费用情况的差异。方法:收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数据,包括筹资、运行和参保人群受益状况等的数据资料,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定性访谈资料。结果: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按人头支付"改革对于控制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增长具有明显效果。结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明显老龄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将面临更多的补偿支出,因此在基金总额有限的情况,对于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要求会更为迫切。【论文正文预览】:本文是在分析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人头支付”改革实施前、后效果的基础上,将新农合对象的医疗服务利用、费用情况及受益情况等与浦东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参保对象的相应情况进行横向平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一个侧面对“按人头支付【文章分类号】:R197.1【稿件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效果【参考文献】:饶克勤,尹力,刘远立;中国居民健康转型、卫生服务需求变化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之二)[J];中国卫生经济;2000年10期闫菊娥;闫永亮;高建民;郝妮娜;钱玉燕;杨晓玮;;陕西省农村地区卫生筹资累进性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年12期仇雨临;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挑战及对策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高宏伟,张罗漫,徐荷,田文华,张宏伟,熊林平,郭鹏飞,陈千;某地区军队人员健康状况调查分析[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04年06期施肖峰;从医疗费用的增长看卫生体制改革[J];医院管理论坛;2004年06期李志菊;于卫华;戎敏芝;把爱萍;魏道琳;;老年慢性疾病患者遵医行为研究[J];临床护理杂志;2006年03期钱进;李志勇;;临床药师干预对脑卒中合并高血压患者用药依从性的影响[J];江西医药;2012年12期胡义瑛,周长政,赵军绩;青岛市社区居民健康状况及卫生需求的调查分析[J];青岛医药卫生;2002年01期李雅媛,杜雪平,韩玲;评价社区高血压病人血压控制和治疗费用[J];中国全科医学;2003年06期陈瑜;;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创新研究——基于厦门大学的实证调查[J];人口与发展;2008年01期李文艳,薛俐,袁洪,聂萍,黄君英;建立新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平台[J];实用预防医学;2005年02期陈娜萦,韦波,蒙晓宇,刘勇,冯启明;广西城市居民冠心病治疗费用预测研究[J];实用预防医学;2005年05期杜红;面向临床路径实施的知识重构研究[D];天津大学;2004年何平平;我国医疗支出增长因素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7年曹建华;重庆市大型综合医院患者卫生服务健康及利用公平性研究[D];第三军医大学;2008年刘毅俊;武汉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周绿林;我国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D];江苏大学;2008年付婷;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及其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0年郭林青;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0年陈峰;青岛地区缺血性脑卒中发病危险因素调查[D];山东大学;2011年赵仲华;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与机制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05年曹晶;威海市老年人卫生服务利用及影响因素研究[D];山东大学;2007年杨晓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吕孟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分类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陈瑜;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分析与制度创新[D];厦门大学;2007年张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研究[D];苏州大学;2008年姜鲁明;西宁市UHPP项目实施后贫困人群卫生服务需要和利用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赵郁馨,万泉,张毓辉,陶四海,黄结平,王丽;卫生筹资累进性分析案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4年07期万泉,赵郁馨,张毓辉,陶四海,黄结平,王丽;卫生筹资累进分析方法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4年07期李斌;;黑龙江省卫生筹资累进性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6年01期周忠良;苏延芳;高建民;周志英;徐玲;张耀光;;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弹性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1年12期任静;宋大平;赵东辉;汪早立;;贵州省毕节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统筹管理的比较与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1年02期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01期孙淑云;;略论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并轨衔接[J];晋阳学刊;2010年06期王晓锋,黄兴黎,万崇华,代明义;云南省宾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4年05期杨小兵,王芳,孙静,刘茂玲,卢祖洵,陈迎春;湖北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年07期张大木;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困难和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4年10期张亚模,顾奎成;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卫生保健;2004年05期李兰娟,叶真,郭清,郝模,高翔,周爱珍,曾国经,张黎明,徐润龙,陈瑜,张良吉,许亮文,王小合,王莹;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的初步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12期曾祥炎,曾祥福,周良荣;政府信誉缺失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2005年01期刘向阳;推行合作医疗
坚持执政为民[J];江苏卫生保健;2005年03期张学顺;邹德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哮喘管理中的应用[A];中华医学会第七届全国哮喘学术会议暨中国哮喘联盟第三次大会论文汇编[C];2010年;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A];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伍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院工作之浅析[A];湖南省卫生经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第二十二次学术年会专辑[C];2008年袁幼平;;我县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对策[A];湖南省卫生经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暨第二十三次学术年会专辑[C];2009年胡艳华;孙亚贤;;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刍议三言[A];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黄曦;刘仁华;;从试点工作经验和评价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A];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田兆芳;李秀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研报告[A];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余正顺;张澎涛;何书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必要管理成本[A];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研究研讨会论文集[C];2007年袁幼平;;我县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对策[A];湖南省卫生经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第二十二次学术年会专辑[C];2008年任苒;;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机制与发展策略研究[A];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汇编[年度][C];2008年王习南 方李灿;宿松63万农民喜入新农合[N];安庆日报;2007年姚庆云 陈红林
卫志强;文峰区:稳步推进新农合工作[N];安阳日报;2007年主持人
向未来 嘉宾
王平先(南江县大河镇观音寺村支部书记)
邓建国(巴州区茶坝镇杨柳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何联强(科技园回风办事处大佛寺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李芝兰(通江县广纳镇金堂村支部书记)
巨刚(平昌县镇龙镇党委书记)
罗黎明(平昌县灵山乡党委书记);简化办事手续
提高报销比例[N];巴中日报;2007年本报记者
王晓红;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四盼”[N];长治日报;2007年程木霞;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完善[N];中国审计报;2006年陈显信 呼兰中;新型合作医疗覆盖陕西80%县区[N];中国税务报;2007年汪开春 周建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了我孩子的命”[N];中国税务报;2007年侯成龙 李国林;禄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泽百姓[N];楚雄日报(汉);2006年苏子旭?任玺兴;广灵县12.9万余农民看病可报销[N];大同日报;2007年王佴;广东2008年合作医疗覆盖九成人口[N];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张朝阳;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效果系统评价[D];复旦大学;2007年肖湘雄;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货币出资模式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7年贺宁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产证券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年张璐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支付制度的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王燕;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7年左延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证分析和过程评价[D];复旦大学;2007年朱坤;我国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支付制度干预案例的研究[D];复旦大学;2007年蔡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需求测算的方法学研究[D];复旦大学;2007年王兰芳;水平、影响与发展: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6年成昌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方公平性研究[D];山东大学;2008年王天宇;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比较研究[D];大连医科大学;2007年沈华清;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践与政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刘春娇;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2007年石振杰;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付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研究及评价[D];吉林大学;2008年代圆圆;关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研究[D];沈阳药科大学;2008年孙安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D];苏州大学;2007年刘爱辉;涟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环境研究[D];湘潭大学;2007年朱浩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年尹婷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7年【稿件标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情况的比较分析【作者单位】: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浦东新区卫生局;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表期刊期数】:《》2014年02期【期刊简介】:《中国卫生经济》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中国卫生经济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23-1042/F,国际刊号:ISSN。中国卫生经济杂志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主办,本刊为月刊。自创刊......更多杂志社投稿信息【版权所有人】:荆丽梅;孙晓明;崔欣;娄继权;浦良发;张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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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大病排外封顶报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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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对城镇居民医保,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报销比例标准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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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放标准和形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放标准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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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群众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大病保险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照每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从县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 门诊诊察费合作医疗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改支持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4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4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以及省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4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15%×(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6%、17%、18%、25%。
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含省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以省农合办公布的名单为准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3、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有关说明:
1、Ⅰ类定点医院的起付线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按规定计算(不低于150元)。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
2、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A类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3、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均不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10万元以下部分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住院补偿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器官移植(限移植当年)、白血病(限骨髓移植当年)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25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5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群众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
(2)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一律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1000元,最高5000元。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参照本县Ⅳ类医疗机构政策性报销比例执行。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3)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凡参合患者未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的,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况之一须除外:
(一)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和/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二)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三)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暂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3.县外二级及二级以下非政府办非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省外预警医院管理。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封顶线计算基数。我县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10岁的儿童和≥70岁(以住院日期为准)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外伤补偿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对市外发生的无责任的意外伤害,按可报费用2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外伤补偿封顶1.5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含内固定取除术)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6、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7、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病人情况登记表》。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六、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年度补偿总额上限3000元。按季度或年度累计结报。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结核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在合理核定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年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的基础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超支不补,结余资金的10%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门诊收费具体标准:参合群众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按55%补偿,医药费单次补偿封顶线22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参合群众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60%补偿,医药费单次补偿封顶线15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门诊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5次,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统筹使用。五保户年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超过20次。
七、其他补偿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父母双方均参加我县合作医疗,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其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住院期间使用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4、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5、参加合作医疗的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参加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公布。
7、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8、新农合基金对二类疫苗一律不予补偿。
9、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10、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八、有关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2016年次均“三费”同比涨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过快的(具体标准另文规定),2016年实行零增长, 超出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中扣减。
2、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3、年度内同一病人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4次,第5次起合作医疗基金拒付(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病种除外)。
4、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下年度3月31日前补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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