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给他的时候是支付的现金,对方写了借条有手印算证据么也按了手印,如今法院要我提借证明。

浅析借条中名字书写的陷阱及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高院
作者:蒋彩云
  【摘要】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上两点进行阐述。
  【关键词】借条 民间 借贷 名字 救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借贷的发生也越来越普遍,特别是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与日俱增,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产生了各色各样的借贷纠纷,以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为例,从2015年1月至3月,收到各类借贷纠纷案件200多起,为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书写的不规范导致维权的困难,特别是对借条中名字书写的各种陷阱深有体会。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一、名字的意义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称号。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二、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①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哪几个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借条书写要点可最大限度的避免借条纠纷。②一是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二是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三是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四是时间。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五是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六是签名。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七是语言文字。借条的书写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有无歧义。八是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九是交款证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载明 “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                                   
  【注释】:
  ①王国平、程慧平:《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亲属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报》日。
  ②王金:《宁波晚报》2012年月26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今天上午,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幕式并...&&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只有借条法院
只有借条法院
【借条】 池锝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篇一: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语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篇二: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 9.见证人 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10、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本文系华律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三: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 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 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 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 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 未予明确。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 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 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 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下文分析依托一件标 的为四十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件,恰好接近十万至一百万元的中位,具有一定典型 意义。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 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
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原告提交借据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和借款现金交付,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 据,原告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交借款交 付的有效证据,原告本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 原告陈某,系建筑承包商。 被告王某,系建筑承包商。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 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40万元。” 原告陈某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 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8.33元(暂计算至2013年 8月5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被告欠原 告的赌债。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审判过程 被告王某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称目睹或参与了2011年春节期间陈某、 王某等人在某建筑公司办公场所内连续两日推牌九,王某因此输给陈某40万元。在陈某的要求下,王某于推牌九结束当日即日出具了上述借条。
开庭后在法院释明下,陈某提交了日、12月17日两笔共计31 万元的取款记录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因欠缺关联性,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力 不予认定。 陈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法院多次传唤陈某本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其均未 到庭。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有 义务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 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 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称其于 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0万元,但未能提供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的有 效证据。原告虽提交了其于日、12月17日的共计31万元的取 款记录,但该两次取款时间与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时隔一个多月,两者缺乏关联 性,难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的40万元借款与上述31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现被告 对涉案借条项下的借款关系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以佐证借款并未实 际发生。 本案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为查明案件事 实,法院已依法发出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陈述出借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条的形成、款项支付等具体细节,依法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被告对除涉案借条外,双方之间从未存在其他 借款的事实亦均无异议。综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于原告陈述的合理性进 行审查,不能仅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 履行情况。故原告现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于日存在40万元借款的 事实,依据不足,基于此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蜀山区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非 赌债,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合肥中院予以准许。案例评析 一、中等金额借贷关系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中等金额借据除作为借贷合同,一般还可对借款交 付具备推定性质的轻微证明力。如债务人未对此提出抗辩,可依借据推定借款已 交付。此时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交交付的证据或采取其他手 段对借贷关系予以审查。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则需对借款未交付这一消极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消极事实不易证明,此时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建筑承包商,确实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现金往来。故原告 起诉时,借据对借款交付具有一定证明力。被告抗辩称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尚不能削弱借据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而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出庭的四名证人,有人目睹原告、被告长达两天推牌九,有人直接参与 了牌局。他们的证言不仅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清楚,也符合建筑业春节前资 金回笼的行业特点,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此时,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轻微证明力已 被证人证言削弱殆尽,举证责任发生逆转,原告方需承担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二、取款记录对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力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现金交付借款,出借人在银行取款后现 场交付借款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出借人的银行取款记录便成为现金交付借 款的重要证据。但取款记录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总体而言证明力不高。法院在审 核该证据时,通常对取款时间与借据时间、取款金额和借据金额的对应性进行严 格审核。
本案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提交了距借条成立一个月余、两笔共计 31万元的取款记录。取款金额虽然与借据金额有一定差距,但鉴于当事人双方 的经济能力,出借人以本有现金填补差额并非难事。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证据证 明效力的关键原因在于取款与借据的大幅时间差导致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提 前一个多月取款以待他人借取,难谓合理;更何况建筑行业每年公历年末至农历 腊月期间正是资金紧张时期,31万资金从银行取出后闲置一个多月令人无法信 服。在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效 力不予认定是恰当的。 三、经法院传唤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证据法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强制当事人 本人到庭的拘传手段仅适应于被告,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欠缺规定。这 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比例不高,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实践中,不少法院均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作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手段。不 少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亦规定原告本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律责任为证据法上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当事人本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具有重要作用,则法院明确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系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亲自出庭。当事人有能力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将对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 本案中,被告举证削弱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证明力后,原告对借款交付负有更重举证责任。原告本人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赌债转化借贷的司法处理 通过出具借据将赌债转化为借贷,系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述法条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 审判实践中,对赌债性质的借贷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课以前述制裁;二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不加以制裁;三是虽不明确认定为赌债,但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在赌债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尚未实际产生,此时法院处以收缴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实际支出相应标的金钱,具有非常明显的惩罚性,与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和司法谦抑的原则有所背离。此外,民事审判中收缴的具体程序目前也缺乏明确规定,法院难以操作。 本案中,被告主张案涉债务系赌债并提供了可信的证人证言,足以否定借据对交付的证明力,但这是一种证据法上的效果。法院如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就将案涉债务认定为赌债,难免草率。判决中回避了对赌债的认定,堪称稳妥。 附:各地相关司法政策 一、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第十七条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二、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四、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篇四:第2期:以案说法仅凭借条无法当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附各地司法政策 仅凭借条无法当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附各地司法政策 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从一件40万元借贷纠纷裁判实例展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 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 借款交付 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 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 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提交借据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和借款现金交付,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交借款交付的有效证据,原告本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建筑承包商。 被告王某,系建筑承包商。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40万元。” 原告陈某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8.33元(暂计算至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称目睹或参与了2011年春节期间陈某、王某等人在某建筑公司办公场所内连续两日推牌九,王某因此输给陈某40万元。在陈某的要求下,王某于推牌九结束当日即日出具了上述借条。 开庭后在法院释明下,陈某提交了日、12月17日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因欠缺关联性,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陈某律师参加诉讼。法院多次传唤陈某本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其均未到庭。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义务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称其于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0万元,但未能提供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的有效证据。原告虽提交了其于日、12月17日的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但该两次取款时间与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时隔一个多月,两者缺乏关联性,难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的40万元借款与上述31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现被告对涉案借条项下的借款关系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以佐证借款并未实际发生。 本案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已依法发出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陈述出借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条的形成、款项支付等具体细节,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被告对除涉案借条外,双方之间从未存在其他借款的事实亦均无异议。综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于原告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能仅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履行情况。故原告现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于日存在山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专业点评】 一、中等金额借贷关系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中等金额借据除作为借贷合同,一般还可对借款交付具备推定性质的轻微证明力。如债务人未对此提出抗辩,可依借据推定借款已交付。此时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交交付的证据或采取其他手段对借贷关系予以审查。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则需对借款未交付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消极事实不易证明,此时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建筑承包商,确实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现金往来。故原告起诉时,借据对借款交付具有一定证明力。被告抗辩称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尚不能削弱借据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而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出庭的四名证人,有人目睹原告、被告长达两天推牌九,有人直接参与了牌局。他们的证言不仅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清楚,也符合建筑业春节前资金回笼的行业特点,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此时,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轻微证明力已被证人证言削弱殆尽,举证责任发生逆转,原告方需承担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二、取款记录对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力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现金交付借款,出借人在银行取款后现场交付借款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出借人的银行取款记录便成为现金交付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取款记录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总体而言证明力不高。法院在审核该证据时,通常对取款时间与借据时间、取款金额和借据金额的对应性进行严格审核。 本案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提交了距借条成立一个月余、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取款金额虽然与借据金额有一定差距,但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能力,出借人以本有现金填补差额并非难事。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原因在于取款与借据的大幅时间差导致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提前一个多月取款以待他人借取,难谓合理;更何况建筑行业每年公历年末至农历腊月期间正是资金紧张时期,31万资金从银行取出后闲置一个多月令人无法信服。在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是恰当的。 三、经法院传唤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证据法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拘传手段仅适应于被告,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欠缺规定。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比例不高,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实践中,不少法院均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作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手段。不少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亦规定原告本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律责任为证据法上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当事人本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具有重要作用,则法院明确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系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亲自出庭。当事人有能力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将对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 本案中,被告举证削弱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证明力后,原告对借款交付负有更重举证责任。原告本人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赌债转化借贷的司法处理 通过出具借据将赌债转化为借贷,系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述法条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 审判实践中,对赌债性质的借贷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课以前述制裁;二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不加以制裁;三是虽不明确认定为赌债,但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在赌债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尚未实际产生,此时法院处以收缴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实际支出相应标的金钱,具有非常明显的惩罚性,与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和司法谦抑的原则有所背离。此外,民事审判中收缴的具体程序目前也缺乏明确规定,法院难以操作。 本案中,被告主张案涉债务系赌债并提供了可信的证人证言,足以否定借据对交付的证明力,但这是一种证据法上的效果。法院如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就将案涉债务认定为赌债,难免草率。判决中回避了对赌债的认定,堪称稳妥。 附:各地相关司法政策 一、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 第十七条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二、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篇五: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很重要)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原文来自: 千叶 帆文摘:只有借条法院),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写借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因此,债务人要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3、 名称问题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相关热词搜索:
[只有借条法院]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借条】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池锝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条没按手印有效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