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国企广电总局管辖范围的范围越广,这样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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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是什么?
& 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登记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注册公司登记管辖范围,涉及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司登记管辖上的分工问题。根据登记原则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主要是依据级别管辖原则,负责几类公司的登记工作: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以及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这一规定依据的是级别管辖原则,并与1994年《公司法》的有关内容相对应。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的规定,并对国家独资公司的定义作了修改。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1994年《公司法》关于国务院机构或者部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这一修改,是符合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的,也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制度的内容相一致。相应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维持原有级别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对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进行登记管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上海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事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
(1)目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共有169家。在这些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都已经通过对外投资、股权置换等实现了集团化经营,下属相当数量和规模的公司制企业。为了全面掌握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状况,同时方便这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登记,应当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处理这类公司的登记管辖问题。
(2)由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范围很广,有的涉及与地方甚至民营资本合资的问题,如果将所有投资企业纳入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既大增加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量,从必要性考虑意义不大。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设立登记。这里使用的是“绝对控股”的概念,即只有当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持股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绝对多数时,方纳入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
3.外商投资公司。
1994年(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原有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的公司”。
4.其他公司。
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登记管辖的其他公司,具体包括两类情况: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属于特定行业,设立公司需要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对公司的登记管辖作出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应当根据这些规定,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百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有关公司的登记管辖的,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对些进行登记管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其登记的其他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可以规定,有关公司应当由其直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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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接着就应是履行合同,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条款,就容易发生工程合同纠纷,若终止合同就会给一方造成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工程合同。
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17:18:35回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关于纠纷 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郑州/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7:14:35回复建设纠纷 管辖法院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地人民法院管辖。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22:27:26回复以下是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具体内容:&&&&一、当事人想时,在不违反法院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江苏//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江苏律师 22:18:26回复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规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22:23:26回复你好,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或者你们可以协议选择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内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这就是合同纠纷管辖地规定所允许的。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17:21:52回复根据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纠纷、、、政策性,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以上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7:28:52回复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在那里诉讼。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7:31:52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8:04:58回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关于纠纷的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律所:律师365广西运营中心区域:广西//擅长损害赔偿律师365广西律师 8:13:58回复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拖欠纠纷的管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1.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8:19:58回复按照我国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仲裁与诉讼两个争端解决机制并行,但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才能发生仲裁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1、国内工程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在国内工程合同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仅要明确选择仲裁管辖,而且必须要指定确定的仲裁机构,此时的仲裁管辖条款才会避免发生争议。1.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由于疏忽或不明知,会将仲裁机构的名称未能写全,实践中经常在合同中仅约定力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当地没有仲裁机构的,则该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如果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该约定视为有效;但如当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须当事人重新协议选择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不进行重新选择的,则此仲裁协议视为无效。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未明确仲裁机构,此种情形应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如果根据仲裁规则能确定是哪个仲裁机构,则此仲裁约定有效。否则只能由双方重新约定,但一旦发生争议,此时再由双方重新商定仲裁机构的机率太小。1.2工程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此种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但如果一方已经提起仲裁并被受理,另一方参加应诉,且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仲裁管辖,此时的无效仲裁条款性质发生转化,法定变更为有效。2、涉外工程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本文中所称涉外工程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的主体至少一方是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院系统民商判决的承认、执行尚未加入任何公约,但在仲裁领域由于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于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公约成员国间是会得到成员国法院系统的认定并执行的。所以,在我国涉外合同中大多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对于涉外合同的仲裁管辖,128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271条亦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对于涉外合同中仲裁机构的选择,在我国是有充分的法律支持的。但对于国内企业间无涉外因素,却对于争议处理方式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条款的效力认定,则有不同的看法。肯定的说法认为,合同处理方式的选择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是私人法律行为的体现而且国家法律又没有明确否定,依照民事行为法无明文禁止有效的司法原则,该种约定,国家应该认定有效。笔者认为,肯定的说法忽视了国家司法主权原则,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条款属于国家公法认定问题,体现的是国家以管理者、统治者身份依据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评价,一旦违反国家司法主权或公共利益,此种条款的效力应为无效约定。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债权债务陈进伍律师 19:53:37回复如合同不在乙地签署,则只能在甲地起诉。 律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刘俭律师 19:53:36回复可以 律所: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济南/擅长刑事辩护乔恒律师 14:55:30回复可以在乙方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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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解决应该去哪里解决尤为重要,可是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哪里?管辖权在哪?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当工程完成,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将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纠纷来说管辖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工程款纠纷管辖包含哪些内容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款纠纷的需要当事人积极的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选择到法院诉讼解决,就需要起诉方了解哪些法院对于工程款纠纷有管辖权。对于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原则,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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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由于涉及的金额往往都非常大,并且约定的工期较长,因此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因此提前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知识,可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有效的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知识,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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